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第三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第三十三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三十五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九条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六条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当代中国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与社会发展.doc

当代中国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与社会发展- 摘要:智慧财产权制度,尤其是对于文学艺术作品和技术发明的保护,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虽然是造纸述和印刷术的故乡,中國虽然有火药和指南针的发明,但古代中国沒有发展出智慧财产权制度。中国在二十世紀初期从西方引进了智慧财产权法律,又在近年来积极修订法律,与国际智慧财产权制度接轨,加大智慧财产权的保护力度。這些举措一方面为中国吸引外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促进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中国国内文学艺术和技术创新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然而,从西方引进的制度与社会现实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异,一般民众对于智慧财产权的尊重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差甚远.本讲座将以中国智慧财产制度的发展為线索,以丰富的事例为左证,探讨中国社会对智慧财产权态度的变迁,以及这种变迁对当代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 一、传统中国对智慧财产权的态度 智慧财产权,又称,包括版权(著作权)、专利(技术发明)、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等。智慧财产权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权,或者说人们就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而智慧财产权法律则是对这类智力劳动成果提供保护的法律。

中国虽然是造纸术和印刷术的故乡,中国虽然有火药和指南针的发明,但是中国古代没有发展出智慧财产权制度。传统中国对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态度,大体可以从以下两句话中反映出来。 一是“窃书不算偷”,或者“偷书不算偷”(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ce)。这是针对作品或著作的。推而广之,不仅是偷别人的书来阅读不算偷(有形物),而且盗版也不算偷(以无形的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 二是“传媳不传女”,这是针对技术发明的。在有专利制度的社会中,发明人在做出了有关的发明以后,可以申请专利,然后在有限的期间内垄断该项技术,专有其利。在没有专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有关的技术发明在公开之后为他人无偿使用,并且有损于自己的利益,发明人只能采取保密的方式。“传媳不传女”所反映的仍然是,有关的技术发明一旦公开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抄袭和使用,发明人得不到任何补偿。 大体说来,近代中国自西方引进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就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进行的。

司法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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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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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明确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 垣曲县政协委员党校副校长省政协特约信息委员谭抗战 近日,浙江一县官拟任台州中院院长的消息受到社会热议和质疑。传统观念认为,法院院长不一定要懂业务,只要能把握政策,有全局意识就行,但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这种观念越来越不被学界和业界接受。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的规定存在不足。 一是规定笼统。《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并未对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要求,以致于地方党政领导转任法院院长比较常见。 二是与《法官法》的规定不一致。《法官法》规定,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即法院院长也是法官,应符合法官的基本条件。《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担任法官“需要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是有碍司法公平。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院院长不仅是行政职务,还是审判职务,同时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必然要履行审判职责,参与专业性极强的审判事务,而且还很可能是最后“拍板”的人。一个没有法官资格、不具备法律背景、缺乏司法实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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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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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案件,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委员长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依法审议惩戒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第 7 条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之保障及给与,除本法别有规定外,适用司法人员人事条例有关实任法官保障及给与之规定。 第 8 条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年满七十岁者,应停止办理案件,仍支领原给与。 前项停止办理案件委员,不计入第二条所定委员员额。 第 9 条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 10 条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书记厅,置书记官长一人,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承委员长之命处理行政事务;置书记官二十五人至三十人,其中十三人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余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分掌文书、议事、调查及总务等事务,并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各科科长,由荐任书记官兼任之,不另列等。 第 11 条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置通译一人,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法警长一人,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法警三人,委任第二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12 条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简任第十职等;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3 条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会计室、统计室,置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一人,均简任第十职等;其余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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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DCA循环是指(A 策划、实施、检查、改进) 2.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D 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3.(C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在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作业层次上建立知识产权目标 4.关于管理评审的说法,错误的是(A 评审的输入不包括对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的评价) 5.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应遵循的原则是(C 公平、合理且无歧视原则;)。 6.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资源管理相关程序包括(A 教育与培训程序 B 激励程序 C 信息资源管理程序) 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所有的体系文件在发布前都须经过审核和批准,包括任何修改后的文件; B 各部门使用的文件内容必须清楚、明确; C 各种文件的类别、标识等必须清晰可见;) 8.企业需要对下列哪些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A 知识产权工作人员;B 全体员工;C 中、高层管理人员; D 研究开发等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 9.对于已有部分IP相关制度的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构建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 C 结合标准和现有制度,进行新制度和文件的补充和完善) 10.最高管理者应定期评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A 适宜性;B 有效性;)。 11.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活动特点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出的知识产权管理事项可以(B 选择性适用) 12.在对外信息发布(C 之前)进行相应审批。 13.在参与标准化组织前,应了解标准化组织的(A 知识产权政策;)。 14.管理者代表应由(D 最高管理者)指定专人担当。 15.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下列哪些事项与知识产权无关(B 劳动期限;) 16.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A 知识产权权属C 许可及利益分配 D 后续改进的权属与使用)等内容。 17.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的内容包括(A 知识产权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相关文件;B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 C 对程序文件的引用; D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相互关系的表述。)。 18.企业应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A 运用司法途径C 运用行政救济)保护知识产权。 19体系文件的本质是(A 组织领导层策划的输出产物;C 组织智慧的结晶;D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 20企业的整个知识产权管理活动都是围绕着(D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展开的。 21.产品销售前,应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B 知识产权 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 2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文件制定后,应由(D 企业最高管理者)发布,并通过适 当的途径和方式向全体员工宣贯,使企业全体员工能够了解、学习和执行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文件。 23.向境外销售产品前,应了解目的地的(A 政策及其执行情况;B 行业相关诉讼;C 知 识产权法律;),分析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 24.保密管理包括(B 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C 确定保密期限和参访人员活动范 围; D 保存及销毁涉密信息。)的要求

【原创】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2018.11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A) A、2019年1月1日 B、2018年9月22日 C、2018年7月2日 D、2018年9月25日 2 上单数。(C) A、一 B、二 C、三 D、五 3、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的是:(B) A、副院长 B、人民法院院长 C、庭长

D、副庭长 4、,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B) A、警察 B、人民法院的书记员 C、法官 D、审判辅助人员 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包括:。(D) A、高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 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 设的顺利进行。(ABCD) A、刑事案件 B、民事案件 C、行政案件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下列人员需要实行分类管理的是: 。 (ABC ) A 、人民法院的法官 B 、审判辅助人员 C 、司法行政人员 D 、人民法院院长 ABCD ) A 、案件数量 B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C 、人口数量 D 、人民法院审级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 。(ABCD ) A 、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B 、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C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D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人民法院包括: 。 (ABCD ) A 、最高人民法院 B 、中级人民法院 C 、基层人民法院 D 、专门人民法院

法发〔2010〕61号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

审理: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

某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食品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维护及管理流程,维护合法权益和企业信誉,以协助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 2.1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 2.2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专利权指是发明创造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三、经办部门及职责: 3.1总裁办法务部职责分工 3.1.1总裁办法务部负责统一规划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确权、维护和应用工作,保障公司知识产权免受侵害; 3.1.2负责印制前对样板中知识产权标识物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批; 3.1.3参与公司解决知识产权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3.1.4指导及监督有关部门知识产权使用工作; 3.2市场总部职责分工 3.2.1市场总部或承担新品开发的部门负责产品品牌命名及商标、外观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储备工作; 3.2.2 相关包装、设计的样式涉及商标使用的,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的规范要求。 3.2.3市场总部品牌部负责指导各分支机构进行市场打假和侵权维权活动,并对各类打假和维权行为提出奖惩措施,具体实施细则以其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四、工作流程及职责权限 4.1 知识产权的储备: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个人智慧,积极创造各类智力劳动成果,针对有创新意识的员工和部门实施奖励,鼓励创新,以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的储备量。各部门或员工如有创新的商标名称或专利成果,均可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3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79.07.05 【实施日期】198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 和法律。 第四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八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

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 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 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 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 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 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立案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诉前调解室、立案登记室、诉讼收费室、法律服务室、法律资料查询室、法警值班室等。 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等。 执行用房包括:执行工作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候审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中心控制室、音像资料编辑室、阅卷室、案卷档案室、信访接待室等。 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枪械库、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房屋建筑用房由审判工作用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生活用房等组成。 审判工作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篇一:华为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公司的宗旨一、核心价值观第一条华为的追求是在电子信息领域实现顾客的梦想,并依靠点点滴滴、锲而不舍的艰苦追求,使我们成为世界级领先企业.为了使华为成为世界一流的设备供应商,我们将永不进入信息服务业。通过无依赖的市场压力传递,使内部机制永远处于激活状态。第二条认真负责和管理有效的员工是华为最大的财富。尊重知识、尊重个性、集体奋斗和不迁就有功的员工,是我们事业可持续成长的内在要求。第三条广泛吸收世界电子信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虚心向国内外优秀企业学习,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开放合作地发展领先的核心技术体系,用我们卓越的产品自立于世界通信列强之林。第四条爱祖国、爱人民、爱事业和爱生活是我们凝聚力的源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敬业精神与团结合作精神是我们企业文化的精髓。实事求是是我们行为的准则。第五条华为主张在顾客、员工与合作者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努力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

部动力机制。我们决不让雷锋吃亏,奉献者定当得到合理的回报。第六条资源是会枯竭的,唯有文化才会生生不息。一切工业产品都是人类智慧创造的。华为没有可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唯有在人的头脑中挖掘出大油田、大森林、大煤矿……。精神是可以转化成物质的,物质文明有利于巩固精神文明。我们坚持以精神文明促进物质文明的方针。这里的文化,不仅仅包含知识、技术、管理、情操……,也包含 了一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无形因素。第七条华为以产业报国和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公司的发展为所在社区作出贡献。为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而不懈努力。二、基本目标第八条我们的目标是以优异的产品、可靠的质量、优越的终生效能费用比和有效的服务,满足顾客日益增长的需要。质量是我们的自尊心。第九条我们强调人力资本不断增值的目标优先于财务资本增值 的目标。第十条我们的目标是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领先的电子和信息技术支撑体系。第十一条我们将按照我们的事业可持续成长的要求,设立每个时期的合理的利润率和利润目标,而不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三、公司的成长第十二条我们进入新的成长领域,应当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技术水平,有利于发挥公司资源的综合优势,有利于带动公司的整体扩张。顺应技术发展的大趋势,顺应市场变化的大趋势,顺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就能使我们避免大的风险。

对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心得(1)

对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心得(1) 通过对西吉县人民法院人事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院系统的人员结构仍存在一些缺陷,在信息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意识到法院要拥有科学的人才结构,应注重并加强人员结构调整和优化等方面的工作。下面笔者就本院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干警年龄结构存在断层隐患,需落实人才的培养补充。 西吉县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14个,截止20XX年9月底,共有干警62名。其中35岁到50岁的干警占到了干警总数的一半以上,我们可以肯定当下的法院队伍是一支年富力强且有丰富经验的队伍。但是,干警处于这个年龄,也同时是负担最重的时期,基本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精力难免会分散。事实也是如此,很多干警难免为工作以外的事儿所羁绊,造成松散、懈怠的现象。另外,我院40岁到50岁的干警占到了干警总数的40%左右,而30岁到35岁的干警人数所占比例不到10%。由于我国的法官60岁为法定的退休年龄,从人的精力角度来看,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法官们,在工作、生活的双重压力下,能够留给个人提升与发展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十分有限的,整支队伍在继续提升的道路上存在后继乏人的现象。针对这一状况,在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同时,西吉

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干警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作风建设,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制度、程序,改进干部管理办法结合起来,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建立了干部述职述廉考评制度,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审判队伍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了较大改善,实践证明这些举措是有效的。 此外,从理论上说,年龄是脑力劳动工作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不同行业,不同的任务和场合,影响差异很大。因此,良好的脑力劳动群体应有合理的年龄比例,我们应提倡建立老中青相结合的年轻化年龄结构。就我院实际而言,如果既要考虑补充法官队伍断档的不足,又要考虑今后案件数量上升后对法官人员数量扩大的需求,那么从现在开始,在未来十年中,本院应当逐年有计划地培养或引进部分法官后备人员,才能在十年后形成一支法官数量充足、年龄结构合理的法官队伍。 二、干警学历结构较优,应合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 法院干警大专以上学历占82%,干警文化素质较高,且专业分布均衡,有计算机、法学、会计等专业。根据岗位要求,合理地分配人力资源,极大限度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按照新时期对法院干警的新要求,为"适应社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大力提升审判能力",应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修订)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811682997.html,/Content-1107.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5811682997.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修订)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0-31 执行日期:2006-10-3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811682997.html,/Content-1107.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5811682997.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八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广州市智慧广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智慧广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智慧广州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推动我市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广州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智慧广州,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为目标,安排用于支持智慧广州发展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 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预算、管理,配合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

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统筹安排、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目标的相关项目,主要方向包括: (一)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的基础设施,强化万物互联和智能服务功能; (二)研究新型智慧城市的先进技术,增强自主创新和互联网+能力; (三)发展新型智慧城市的新兴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和智能制造发展; (四)推进新型智慧城市的创新应用,推动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资金事后补贴的方式安排使用。对带动性强或发展潜力大的体现智慧广州发展特点的

台湾智慧财产管理规范(TIPS)推行体系.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推行體系 97年度示範導入廠商申請須知 壹、作業方式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7年4月11日(星期五)止 二、申請方式 申請者(廠商及技術服務業者)於截止日前將申請書連同相關應備文件郵寄至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TIPS推行體系工作小組(敬請於信封封面註明「97年度示範導入廠商申請」),截止日以郵戳為憑。 郵寄地址:106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216號22樓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TIPS推行體系工作小組」收 連絡電話:(02)2739-8171#134、#166 三、申請資格: 1.廠商: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或學研機構。 ●完成TIPS線上自行檢視系統1。 ●應搭配技術服務業者輔導導入 2.技術服務業:「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之業 者2。 四、應備文件: 1.示範導入廠商申請書。(附件1) 2.申請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之影本。 1TIPS自行檢視系統網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811682997.html,.tw/build2007/ip_apply.asp?relno=206 2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合格業者名單,請參閱TWTM台灣技術交易市場資訊網https://www.360docs.net/doc/5811682997.html,/resource/explain.htm

3.申請廠商完成TIPS自行檢視系統結果之證明。 4.技術服務業者之能量登錄證明文件 五、審查方式: 甄選會議的審查分為文件審查與會議審查 1.文件審查: (1)工作小組於接獲申請文件後確認文件齊備,以及符合申請資 格。 (2)文件若有欠缺者,工作小組應通知申請者於收到通知後五個 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且已繳交之文 件不予退回。 2.會議審查: (1)工作小組應於所有申請文件備齊後,送交經濟部工業局依審 核原則,邀集國內產官學研各界專家擔任甄選委員,並於 97年4月擇日召開甄選會議進行審查。 (2)會議進行方式、簡報時間將另行公告於TIPS網站。 3.甄選結果將於甄選會議後另行公告於TIPS網站 六、經費核撥 甄選結果公告,示範案例廠商或技術輔導業者完成下列三項條件後,計畫執行單位依合約約定階段性提撥總計一案新台幣30萬元予技術服務業者: 1.示範導入廠商依合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提撥新台幣15萬元整予 計畫執行單位; 2.示範導入廠商或技術服務業者提供完整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相 關程序資料之電子檔或紙本文件予計畫執行單位。 3.技術服務業者協助示範導入廠商於97年10月17日前,完成導 入且向TIPS推行體系提出驗證申請;並提供輔導歷程報告給計畫執行單位。 七、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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