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办发〔2015〕104号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20150409

川卫办发〔2015〕104号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20150409
川卫办发〔2015〕104号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20150409

川卫办发〔2015〕104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

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9日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

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号)精神,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改善服务,强化专业实践能力,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以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的论文、科研、病历等证明其专业实践能力

的材料,并须按规定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

一、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进行对口支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修学习须按本规定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本专业进修并取得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免对口支援人员。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计生站(所)、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3.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4.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5.海内外引进人才;

6.卫生援外工作1年及以上的;

7.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免进修学习人员。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进修学习:

1.在省、市(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2.海内外引进人才;

3.援外、援藏1年及以上的;

4.已退休的。

二、论文和科研要求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取得的论文、科研、病历和专题报告等业绩材料(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具体要求见附件1)。论文须是本专业论文。科研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一)有效期刊标准。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112199191.html,/)查询到、公开发行,且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期刊。

A类期刊是指被收录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的医学类期刊。A类期刊所列目录以外,在国内公开发行,且业内公认度高的医学类期刊列入B类期刊。A、B类期刊目录另行公布,适时调整。

(二)有效论文标准。

有效论文是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有效期刊上,且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论文。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

定为有效论文。同刊物同一期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论著)的,只认定为1篇。

(三)论著认定标准。

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科研或临床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单位、属地、邮编,符合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字数不少于2500字)。

2.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不论是否刊载于期刊论著栏内,均可认定为论著。如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刊载于期刊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定为论著。

(四)援外人员论文要求。

援外2年及以上人员可较同类人员减少1篇论文。

三、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

为提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提交任现职期间的病历或专题报告。

(一)病历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

1.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包括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

2.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对于不设病床的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专题报告。

(二)专题报告要求。

非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专题报告是申报人员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书面报告。申报人员应选择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开展的,且具有较高代表水平的疑难复杂病例、实验室技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结合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参考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专

题报告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具体要求见附件3),字数不少于2500字。

1.药学专业。就临床合理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护理专业。1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3-10例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医技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

4.预防医学专业。主持或参与处臵本专业某次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报告。

5.卫生管理专业。主持或参与开展某项卫生管理案例或项目的分析报告。

四、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论文、对口支援、进修学习等要求按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一)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时间计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时间应连续安排,一律不得累计计算。

(二)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期间执业行为。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名称问题。

凡是有多个名称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只能使用1个名称,且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第一名称(主体名称)为准。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论文、科研、病历、专题报告、服务基层、进修学习等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规定由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

工作业绩要求一览表

附件3

专题报告编写格式

专题报告,应包括如下要素:标题、前言、所用材料与方法、结果、分析讨论、参考文献、落款(署名和日期)。

为确保专题报告编写的规范性,对格式作如下统一要求:

1.文档统一使用WORD格式。

2.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

3.页边距: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

4.行距固定值:29磅。

5.段首左缩进2字符。

6.大标题用二号小标宋。

7.正文用三号仿宋_GB2312,数字用Times New Roman。

8.页码用五号宋体居中。

9.标题要求:

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加粗,如:

一、………………

二、………………

三、………………

二级标题用三号楷体_GB2312加粗,如:(一)………………(二)………………(三)………………

三级标题用三号仿宋_GB2312加粗,如:

1.………………

2.………………

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印发

川卫办发〔2009〕681号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川卫办发〔2009〕681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廖志华)(共印80份)

附件: 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其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最高限价。 第五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使用药品。同时,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引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号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 发号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四川省卫生厅 文件四川省教育厅 川卫办发〔2011〕86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托儿所△幼儿园△细则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罗岱)(共印450份) 附件: 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川卫办发〔2005〕3号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川卫办发…2005?3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卫生厅2005年1月28日厅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 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五)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六)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七)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每天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1学分。 (八)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九)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6个月及其以上的,授予25学分;6个月以下的,每1个月授予4学分。 第七条学习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期刊、音像、光盘等刊载的有关四新自学资料,经主办单位考核,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参加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四章学分的要求

川办发[2011]10号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 制的意见 川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2011-1-24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 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019四川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政策

2019四川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政策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 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 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 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 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四、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五、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 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川卫办发[2007]355号

川卫办发[2007]355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意见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支援 基层卫生工作意见 多年来,我省各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帮扶工作,为加强基层卫生建设,服务广大群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中,由于项目众多、牵头单位繁杂、工作渠道交错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受援单位项目冲突、帮扶效果不佳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使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城乡统筹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发挥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增强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帮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

二、支援形式 (一)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设市的城区)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没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人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在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城市中高级医务人员服务基层工程。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民族自治州和革命老区等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1年。市(州)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资格前,必须到县级或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服务1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技术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或累计服务1年。 1.城市三级医院及省卫生厅注册医疗机构定点到甘孜、阿坝、凉山州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由省卫生厅统一协调安排。其中卫生部在川医疗单位和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

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细则

四川省卫生厅 文件四川省财政厅 川卫办发…2011?205号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和《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09?559号)精神,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基层全面落实,使人民群众真正受

益,根据我省实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组织落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考核办法通知 抄送:卫生部,财政部,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校对:李阳(共印500份) 附件: 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制度,提高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绩效考核,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一)分级考核原则。 坚持县级主体,上级考核下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以县级为主体,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下达每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指标,并进行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与指导。

川卫办发〔2015〕104号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20150409

川卫办发〔2015〕104号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 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9日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 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号)精神,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改善服务,强化专业实践能力,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以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的论文、科研、病历等证明其专业实践能力

的材料,并须按规定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 一、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进行对口支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修学习须按本规定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本专业进修并取得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 新编

四川省卫生厅 文件四川省教育厅 川卫办发〔2011〕86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托儿所△幼儿园△细则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罗岱)(共印450份) 附件: 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定期组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进行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省级妇幼保健院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不定期进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及质量抽查。负责

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常见问题解答

2010年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论文及科研等要求: 一.什么叫合法期刊? 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112199191.html,/)上能查询到的期刊。二.什么叫A类期刊? 被收录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研究和出版的2008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09年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研究成果中所列出的生物医学和医药卫生方面的中文核心期刊。 A类期刊名称一览表已在四川省卫生厅网站公布。 三.什么叫B类期刊? 在A类期刊所列以外的,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医药卫生类合法期刊都列入B类期刊。 四.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要求? 在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论著至少2篇,其它医疗机构论著至少1篇;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A类期刊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五.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要求? 在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论著至少1篇);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 六.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按照《(川人办发[2007]122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要求? 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内,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在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⑵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⑶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6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7 【实施日期】2014.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川办发〔2014〕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制定的《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 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内外联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强治本与治标、统筹安排与分类指导、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人才队伍为核心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2014年启动实施综合改革,2015年巩固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得发展。 二、主要任务

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

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21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办公厅“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促进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方便群众就医,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要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注意病情变化,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需保留的应保存。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八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 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05 3号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发〔2005〕3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学教继续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卫生厅2005年1月28 日厅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

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十二五”卫生人才发展规划》,选拔培养一批在国内医疗卫生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领军人才,努力建设西部卫生人才高地,不断提高全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紧紧围绕首席专家领衔,带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我省医疗卫生学术技术水平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引领各个学科和专业技术队伍的快速发展,努力开创医疗卫生人才改革发展新局面。 第三条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每年增选一次,每次选拔10名。原则上每个二级专业确定一名首席专家,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名额。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方案制订、计划执行、人员遴选、监测评估等工作。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选拔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首席专家选拔要坚持公平竞争、德才兼备、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考核,重点扶持,滚动管理。 第六条首席专家选拔范围为在我省医疗卫生领域从事医疗、预防、科研和卫生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卫生人才。 第七条首席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解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能力,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牵头学科技术水平在省内领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和权威性。 第八条院士、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当然人选,不占评选指标。

川卫办发〔2010〕26号

川卫办发〔2010〕26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四川省 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扩权县(市)卫生局、卫生部在蓉医疗卫生机构、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四川省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2010年四川省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10年四川省妇幼卫生 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将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结合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妇幼卫生工作 (一)研究完善妇幼卫生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组织专项调研,加紧制定和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四川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产科质量控制标准》、《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断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全面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幼卫生专项。省政府继续将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纳入2010年“民生工程”目标内容,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调整项目服务包和报账流程,严格助产机构准入条件,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全面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服务,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启动实

施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开展区域间对口帮扶,大力提高民族地区产科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规范工作规程,做好项目宣传,强化人员培训,做好信息收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项目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灾后重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力争年内完成,省级安排的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要全面投入运行;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创建和评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修订机构评审标准,举办机构等级评审专项培训,切实提高机构等级评审质量;开展县级妇幼卫生工作考核与评估;强化妇幼卫生服务监管,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和监管,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深入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格执行《四川省产科质量控制标准》,规范产科服务行为。大力倡导自然分娩,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纳入目标考核,切实降低剖宫产率。适时召开全省降低剖宫产率工作(现场)会议。 (四)持续发挥“降消”项目效能作用。制定全省“降消”项目工作方案,以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强化产儿科适宜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组织专家驻县蹲点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进一步改善提高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全省城市和

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管理办法(总3页)

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管理办 法(总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十二五”卫生人才发展规划》,选拔培养一批在国内医疗卫生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领军人才,努力建设西部卫生人才高地,不断提高全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紧紧围绕首席专家领衔,带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我省医疗卫生学术技术水平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引领各个学科和专业技术队伍的快速发展,努力开创医疗卫生人才改革发展新局面。 第三条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每年增选一次,每次选拔10名。原则上每个二级专业确定一名首席专家,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名额。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方案制订、计划执行、人员遴选、监测评估等工作。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选拔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首席专家选拔要坚持公平竞争、德才兼备、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考核,重点扶持,滚动管理。 第六条首席专家选拔范围为在我省医疗卫生领域从事医疗、预防、科研和卫生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卫生人才。 第七条首席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解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能力,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牵头学科技术水平在省内领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和权威性。 第八条院士、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当然人选,不占评选指标。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首席专家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申报表》一式2份,并附有关佐证材料(包括候选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个人业绩总结报告、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着作等)。

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 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0〕158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 (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九)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失; (十)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人工受精、心血管介入技术、产前诊断等);(十二)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 (二)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三)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识; (四)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 (五)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六)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七)雇佣“医托”; (八)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患者延误诊治,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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