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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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的思考

作者:翟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9期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救济途径,这两种救济途径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法律程序。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年来越来越突出的行政纠纷问题,一些学者开始推行复议先行的主张,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进而加强行政复议效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作者简介:翟金,贵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31-02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分析

(一)立法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自由选择为主,复议前置为辅的原则。但并不仅限于以上两种,梳理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自由选择型。自由选择型是指在同时满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行政救济。自由选择型又可分为两种,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型和自由选择但复议不终局型。

2.复议前置型。复议前置型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终局型。复议终局型,是指当事人仅且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效力终局,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二)缺陷分析

我国建立了“以当事人选择为一般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①的多元化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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