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临时用电管理细则

聚合物二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细则

(QL MD-SB 0070-201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石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和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及大庆炼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细则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细则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细则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维修、技措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

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属地单位的职责

1、保证用火管理区现场的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均按用火作业管理,确认临时用电作业的必要性。

2、负责在临时用电过程中检查用电设施及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三、申请用电单位的职责

1、负责配合供电单位确定安全措施,做好日常维护检查管理工作,保证临时用电使用的安全。

2、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作业,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许可证》到期或工作结束必须及时办理关闭,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严禁将已经拆除的临时用电设施放置在施工现场。

5、接受违反细则并被问责的经济考核。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同时,按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严禁擅自拆接临时电源。

第八条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九条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十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三条供、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单

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节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电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编制配电方案,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供电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及供电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节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

于500V的绝缘导线。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十七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十八条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条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盘)、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4-1.6m。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第二十二条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 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

第二十四条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第二十五条电缆线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应满足

以下要求:

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和安全标识;

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节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七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第二十八条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

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潜水泵在防爆区域使用时必须满足所在防爆区域的要求。

第三十条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上锁。

第三十一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受限空间内,应使用III类工具。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二条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三条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第三十四条所有开关箱、配电箱(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第五节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流程见附录B。

(一)用电单位持属地单位开具的作业许可证到供电单位申请用电。用电单位和供电单位共同对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该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双方在确认栏签字,用电单位在“用电单位申请人”栏签字后交供电单位审核人。

(二)供电单位审核人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

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并在“供电单位审核人”栏签字。

(三)电气主管部门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讨论安全工作方案,审核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批准该临时用电许可证,并在“电气主管部门”栏签字。

(四)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开始接线,送电人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实施作业。

(五)临时用电工作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供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和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第三十七条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发生事故或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要求,应及时关闭作业许可证,并通知属地单位。

第三十八条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保留在供电单位,保存期为一年。

(二)第二联:用电单位悬挂在作业现场。

(三)第三联:属地单位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

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并留存。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六节临时用电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用电单位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条供电单位确认人:

(一)与用电单位共同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确认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制止、纠正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第四十一条供电单位审核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审核用电单位电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审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十二条作业人员:

(一)持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电气主管部门: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三)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五)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十四条属地单位监护人对临时用电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作业过程中监护人禁止擅自离开现场而未停止作业;监护人员必须检查施工队伍是否有相关作业票,作业票是否符合要求,作业票按要求在现场、主控室展示;施工作业完成后临时用电作业票封闭由作业单位监护人负责;

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服从公司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的偏离需报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

过一年;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细则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考核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按照《聚合物二厂管理与基础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对违反本细则的要求,将按照“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设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执行《动力车间奖金考核细则》,服从动力车间奖金会决定;并执行大庆炼化公司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考评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用电许可证

编号:

临时用电许可证填写说明

1. 临时用电单位、临时用电用途、属地单位、用电地点、工作电压、用电设备清单栏:由临时用电申请单位负责人填写;

2. 电源接入点、作业许可证编号栏:由供电单位人员填写;风险识别和削减措施栏由用电单位与供电单位双方在现场共同确认后填写并双方签字。如有增加的安全注意事项由供电单位在安全注意事项栏填写,否则填写“无”;

3. 用电单位申请人栏:由临时用电申请单位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填写并签字;

4. 供电单位审核人栏:由供电单位车间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字;

5. 电气主管部门栏:在马鞍山生产区配电间内接临时用电的由机电仪厂厂级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在马鞍山生产区的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箱(盘)内接临时电的由公司机电仪厂车间电气副主任审批签字。动力二厂、矿区事业部、纺织厂的临时用电,由上述三个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给电气主管人员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但签发手续必须严格(电气主管部门栏由被授权人签字),措施必须完备。授权要以文字形式并有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及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基层主管部门和供电单位备案;

6. 用电期限栏:由电气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填写;

7. 接线人签名栏:由现场接线人员进行填写并签字;

8. 送电时间栏由供电单位送电人员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填写并签字;

9. 断电时间栏由供电单位断电人员填写并签字。拆线签名人员宜与接线

签字人员一致;

10. 许可证延期需用电申请人、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供电单位管理人员、电气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附录B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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