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 消费税

教案 消费税
教案 消费税

重点:

1.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环节

2.消费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3.消费税征税范围

4.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难点:

教学内容

一、导入(时间安排 10分钟)

案例分析: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新课(时间安排50分钟)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根据消费税的立法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大体可归为五类:

第一类,过度消费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减免税和退补

消费税仅对特殊对象征税,因此其很少有税收优惠。

1.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2.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课堂训练(时间安排10分钟)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课堂小结(时间安排 10分钟)

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是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一定是增值税纳税人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对象,一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与消费税比较列表

五、课后任务

讨论:从国外快递2瓶葡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重点: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的扣除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

教学内容

一、导入(时间安排 5分钟)

案例分析:某酒厂为加大对公司生产的新品高档白酒宣传,决定将新产品高档白酒与该生产的黄酒组成套装促销。该公司财务总监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将白酒与黄酒组成套装一起销售,应按销售金额的全额,按组合套装应税消费品中的最高税率征税。

二、新课(时间安排60分钟)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按照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此处的“销售额”与增值税法中的“销售额”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的运用中,应注意: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的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按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4.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应税消费品的消费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例】大连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1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1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4.68万元。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化妆品的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

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4×30%=10.2万元。

本例中,若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将含税的销售额折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复合征收)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和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例】大连海滨酒厂本月生产粮食白酒1000箱,每箱10千克。本月销售850箱,每箱不含税的出厂价为500元。

粮食白酒采取复合征收的办法计算征收消费税。

该酒厂本月应税白酒数量为850×10×2=17000斤,单位税额0.5元;从价定率征收的销售额为850×500=425000元,比例税率为25%。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额=850×10×2×0.5+850×500×25%=114750元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生产领用外购酒和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和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要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同时,税法还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仅限于同一税目之间,不允许跨税目扣除,而且允许扣除的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小汽车、高档手表和游艇;外购烟丝加工卷烟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外购烟丝加工雪茄烟不可以扣除。

三、课堂训练(时间安排10分钟)

大连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本月销售自产化妆品50000元(不含增值税);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的自产化妆品100000元(不含增值税);另有成本为6000元的自产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计算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额。

四、课堂小结(时间安排 5分钟)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

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仅限于同一税目之间,不允许跨税目扣除,而且允许扣除的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小汽车、高档手表和游艇;外购烟丝加工卷烟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外购烟丝加工雪茄烟不可以扣除。

五、课后任务

总结各种不同情况下消费税计算方法。

重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难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内容

一、导入(时间安排5分钟)

案例分析:

某日化厂为了促销,将一瓶洗面奶(市场价50元)、一瓶滋润霜(市场价60元)、一瓶防晒霜(市场价65元)、一瓶爽肤水(市场价80元)和一支口红(市场价40元)组成礼品套装出售,售价280元。请回答:该企业的销售策略是否合理?你有何建议?

二、新课(时间安排40分钟)

几种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大连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本月销售自产化妆品50000元(不含增值税);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的自产化妆品100000元(不含增值税);另有成本为6000元的自产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计算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额。

1.化妆品适用税率30%。

2.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的自产化妆品不纳税。

3.应纳税销售额=50000+(6000+6000×5%)÷(1-30%)

=50000+9000

=59000元

4.应纳税额=59000×30%

=17700元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

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大连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9月份委托甲厂加工化妆品A,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00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B,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成化妆品C出售,当月实现销售额50000元。已知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27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340元。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额。

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400+500-340=830元当月应纳消费税额=50000×30%-830=14170元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大连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包含化妆品和护肤品)一批,到岸价折合400000元人民币。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计算该公司应纳税额。

应纳关税税额=400000×40%=160000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00+160000)÷(1-30%)=8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800000×30%=24000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00+160000+240000=800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0000×17%=136000元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四)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有金银首饰经营权的单位,视同批发,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当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消费者或是无金银首饰经营权的单位时,才需要缴纳消费税。

【例】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702 000元,取得修理清洗收入3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

分析:本例零售和修理清洗金银首饰是分别核算的,零售业务应缴纳消费税,修理清洗属于营业税的应纳税行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702 000÷(1+17%)×5%=30 000(元)

但是,如果该商场没有单独核算修理清洗业务,则需要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此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30 128.21元(705 000÷(1+17%)×5%)。

(五)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2009年5月1日,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例】2015年4月,甲卷烟厂外购已税烟丝10万元,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共生产甲类卷烟12箱,每箱批发价2万元,每月已全部售给乙企业。乙企业以每箱2.6万元全部批发售出。计算甲、乙企业分别应该缴纳消费税额。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20000×12×56%+0.003×(12×250×200)=136200元

外购已税烟丝允许扣除消费税=100000×30%=30000元

甲企业应该缴纳消费税额=136200-30000=106200元

乙企业应纳消费税=26000×5%=1300元

三、课堂训练(时间安排10分钟)

某企业委托甲厂加工化妆品A,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00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B,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成化妆品C出售,当月实现销售额50000元。已知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27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340元。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额。

四、课堂小结(时间安排5分钟)

五、课后任务

总结各种不同情况下消费税计算方法。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 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一、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项目三 消费税计算与申报

项目三消费税计算与申报课后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 D )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 A.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B.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企业 C.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D.卷烟的零售企业 2.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委托加工烟丝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B.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纳税人是购买方C.邮寄入境的高档化妆品的纳税人是收件人 D.生产销售白酒的纳税人是买方 3.下列行为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A )。 A.生产销售高档化妆品 B.批发高档化妆品 C.零售高档化妆品 D. 生产销售金银首饰 4.下列关于包装物的消费税相应规定表述中,( D )是错误的。 A.应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税 B.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C.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D.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应征收消费税 5.下列各项中,只能按照组成计算价格计税的是( B )。 A.生产销售应税销费品 B.进口应税销费品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D.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6.下列各项中,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的有( B )。 A.外购的已税卷烟生产的卷烟 B.外购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C.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白酒生产的白酒 D.外购生产环节已纳税的卷烟,向零售商批发的卷烟 7.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征收消费税的环节是( D )。 A.生产、委托加工 B.进口 C.批发 D.零售 8.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 ) B.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A.收到预收货款的当天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一一“五性” 1. 征税项目选择性一一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 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 征收方法多样性一一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 税收调节特殊性一一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 转嫁性一一消费者承担。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 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 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弓I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 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T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纳税实务项目三 消费税习题

综合练习 一、选择题 1.以下关于消费税说法不正确的有()。 A.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B.所有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C.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同时也是消费税纳税人 D.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以下关于消费税纳税规定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B.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C.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D.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进口货物时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A.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B.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C.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D.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委托加工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为()。 A.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B.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C.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D.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5.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时,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A.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B.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C.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D.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关税法不正确的是()。 A.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B.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企业的,由受托方按照同类产品售价计算消费税

【实用文档】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征税方式消费税增值税 从价定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按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 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 税税额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教材例题3-6】 某商贸公司,2016年5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8万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请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120(万元) (2)应纳消费税=120×10%=12(万元)。 【例题·单选题】 某贸易公司2017年3月以邮运方式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经海关审定的货物价格为30万元、邮费1万元。当月将该批高档化妆品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55万元。该批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15%、消费税税率为15%。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万元。(2014年改编) A.8.25 B.5.47 C.6.09 D.6.29 【答案】D 【解析】应缴纳消费税=(30+1)×(1+15%)÷(1-15%)×15%=6.29(万元)。 【知识点四】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税率又有调整。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适用税率:从价税税率11%,从量税税率0.005元/支。 4.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7.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真题再现-单选题】 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应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2018年)

消费税知识点整理

消费税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她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得说明 1、一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得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得; (2)将外购得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得。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得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税目与税率 税目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与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得企业及个人生产得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她酒。 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啤酒得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得塑料固转箱押金。 (2)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得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得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与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得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她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得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得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得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得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绝缘类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八、摩托车:包括2轮与3轮。 不征税: (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得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得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得杆头、杆身与握把属于本税目得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就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得各类手表。十一、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实木复合地板 )。 十四、电池(新增,4%)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与其她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4%) 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就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得复合计税。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管理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管理消费税征收管理 消费税征收管理 表4-19 【例题1?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D.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答案】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准予抵扣的数量 2. 准予抵扣的数量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高档香水精生产高档香水,11月份生产销售高档香水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公司11月初库

存高档香水精10万元,11月购进高档香水精100万元,11月底库存高档香水精20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00×15%-100×15%=0(万元) B.100×15%-(10+100-20)×15%=1.5(万元) C.100×15%-(20-10)×15%=13.5(万元) D.100×15%=15(万元) 【答案】B 【解析】11月为生产香水领用香水精=10+100-20=9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00×15%-90×15%=1.5(万元)。 第二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提示】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解释】自产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故不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问题。只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负担了消费税,在连续加

【方案】税法教案.doc

四川师范大学教案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专业:会计学 授课班级:2012 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 考核方式:平时+笔试(闭卷) 总学时数:64 学分数:4 教材名称:2014年度CPA考试指定教材《税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税法 TAXATION LAWS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专业必修课程。 (二)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明确企业应纳哪些税金以及应纳多少和纳税程序,为税收筹划提供信息。 (三)教学内容 税法概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房产税法车船税法印花税法契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四)教学时数 学时64 (五)教学方法 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目录 第一章税法概论………………………………………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第四章营业税法………………………………………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六章关税法…………………………………………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八章房产税法、土地使用税、契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法和………………………………… 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四章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

第一章税法概论 教学要点及考核要求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税收三性及税制要素,掌握税法的种类和作用,了解税收的立法原则和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教学重点与难点: 税收三性及税制要素 教学内容 一、税法的定义 1、税收及其三性 (1)税收 (2)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稳定性)(3)税收的基本职能: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 税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1、主体(当事人): (1)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2)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属地兼属人原则) 2、客体:征税对象 3、内容: 三、税法的分类 1、按职能: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教案 消费税

重点: 1.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纳税环节 2.消费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3.消费税征税范围 4.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难点: 教学内容 一、导入(时间安排 10分钟) 案例分析: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新课(时间安排50分钟)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根据消费税的立法原则,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大体可归为五类: 第一类,过度消费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油品。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减免税和退补 消费税仅对特殊对象征税,因此其很少有税收优惠。 1.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2.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课堂训练(时间安排10分钟) 某卷烟专卖店,2015年10月从卷烟厂购进卷烟150件,共计12万元。该店当月售出其中的130件,取得含税收入17万元。月度终了,该店申报纳税时,只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课堂小结(时间安排 10分钟) 增值税纳税人不一定是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一定是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总结2021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总结 2021 消费税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异 1.征税的范围不同消费税: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所有货物 2.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一次性的(单一的)

增值税:每一个流转环节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从价征收、从量征收 增值税:一般/简易计税方法同应税消费品在特定环节既要缴增值税也要缴消费税,当两个税同时征收时,两个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在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一般是相同的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

第三章 消费税作业及参考答案

第三章消费税习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从概念上看,我国的消费税属于( )。 A.一般消费税B.特别消费税C.总量消费税D.收入消费税 2.下列项目中,应征消费税的是( )。 A.啤酒屋销售的自制扎啤C.黄河牌卡车 B.土杂商店出售的烟火鞭炮D.销售使用过的小轿车 3.以下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项目是( )。 A.高尔夫球B.高尔夫球袋 C.高尔夫球杆握把D.高尔夫车 4.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果汁啤酒应按照啤酒税目征收消费税C.卡丁车不征收消费税 B.动力艇不征收消费税D.香粉应按化妆品税目征收消费税 5.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 )在境内。 A.生产地B.使用地C.起运地或所在地D.销售地 6.征收消费税的车辆包括( )。 A.越野吉普车B.电动汽车C.沙滩车D.大客车 7.下列应征收消费税的轮胎有( )。 A.拖拉机专用轮胎C.子午线轮胎 B.拖拉机和汽车通用轮胎D.翻新轮胎 8.以下应税消费品中,适用单一定额税率的有( )。 A.粮食白酒B.酒精C.黄酒D.啤酒 9.下列商品售价中,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直接相关的是( )。 A.卡车出厂价C.钻石饰品的出厂价 B.化妆品厂的戏剧卸妆油出厂价D.高尔夫球袋的出厂价 10.下列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的情况有( )。 A.将外购已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 B.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 C.自制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 D.自制应税消费品用于向外单位投资 11.某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每包25支,每条12包,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每条70元,则该卷烟每标准箱消费税额为( )。 A.3500元B.3650元C.4350元C.5250元 12.某酒厂2012年1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8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4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 A.8600元B.8800元C.9600元D.9800元 13.某百货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黄金饰品部2012年2月直接零售金首饰3000克,每克零售价200元;以旧换新销售金首饰,收回旧首饰200克,换出新首饰600克,收取差价80000元,并收取旧首饰折价补偿20元/克。当月该黄金饰品部还零售镀金首饰一批,收取零售收入30000元。该黄金饰品部当月应缴消费税金额为( )。

消费税知识点整理

消费税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1.一般:自产销售、自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税目与税率 税目 一、烟: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消费税 (2)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雪茄烟 3.烟丝 二、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含果啤)、其他酒。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注意: (1)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单位税额差别:划分标准3000元/吨,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重复使用的塑料固转箱押金。(2)配制酒中:其它酒(10%)与白酒(20%) (3)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绝缘类油品不征收。 七、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八、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 不征税:(1)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2)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十一、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包括实木复合地板)。 十四、电池(新增,4%):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4%) 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消费税

消费税 本章要点: 1、消费税的含义、特征 2、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5、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概述 (一)含义: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4.实行价内税。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P38)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四、税率

(一)税率形式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税率(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的税率征税。 2.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五、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五性” 1.征税项目选择性——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 2.征税环节单一性——某一环节一次征收(除卷烟); 3.征收方法多样性——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4.税收调节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费、②VAT和消费税双重调节; 5.转嫁性——消费者承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了解) 四、征税原则(看看,便于理解税目) (一)征收范围确定的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国家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消费者心理,原有税负水平。

第二节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1.境内:起运地/所在地在境内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除受托方为个体)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 4.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计征→携带入境者或收件人 二、纳税环节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消费税的知识点总结

【税目】 1.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不包括烟叶)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含药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生产啤酒缴纳消费税) 3.化妆品。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不含中低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以及护肤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进口的是否免,卖的时候缴。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注意: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可以抵扣。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缴纳消费税的轮胎: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新轮胎当时交过了,翻新就不必再缴。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注意:有轮胎生产小汽车,不能免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如果是底盘改装的救护车或者冷冻食品车就不要交消费税) 不包括:(1)电动汽车(环保)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休息娱乐的) 能耗,长度,座位数,休闲娱乐用。 9.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全部要交。

消费税教案

项目三消费税纳税实务 教学目标:1、掌握消费税的基本要素: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 2、应纳税额计算 3、熟悉消费税的申报缴纳和会计核算 4、了解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教学难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和复合计征消费税的计算 教学课时:2 任务一消费税基本要素认知 一、通过老师提问,引出问题(5分钟) 什么是消费税,向谁征消费税,向什么征消费税,征税标准是什么,哪 些环节征税 二、引入消费税的概念,讲述其特点,并与增值税作比较,以便学生更好的 理解并明确消费税的学习重点(共15分钟) 具体教学步骤: 1、概念(什么是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 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 征收的一种税。(2分钟) 2、消费税的特点(3点,见ppt)(6分钟) 3、比较增值税与消费税之间的差异(5分钟)

三、开始本节课知识点学习(共56分钟) 1、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向谁征税)(3分钟)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 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这里具体讲解在我国境内的含义 2、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哪些环节征税)具有单一性(10分钟) 此处最终要让学生明白消费税是但环节纳税,所以针对不同的应税行为,学生应该明确区分在哪个环节纳税 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共17分钟) (1)、生产应税消费品(7分钟)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7分钟)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概念定义要准确)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体现征收环节的单一性) (3)、进口应税消费品(3分钟)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3分钟)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此时税率10%。 此处讲解重在向学生们强调消费税主要是针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等三个几本范围 4、消费税的税目(23分钟) (1)、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3分钟)

消费税基础知识

消费税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 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 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流转税(commodity turnover tax;goods turnover tax)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 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征税范围及税率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16年版)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

税法教案13讲

第一讲第一章税法总论 教学目标: 1.掌握税收的概念,理解税收的职能,了解税收的产生; 2.掌握税法的概念,熟悉税收法规关系,了解税法的作用。 3.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并能分析运用; 4.了解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5.掌握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明确目前开征的税种以及税法的分类; 教学重点: 1.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2.税法的分类。 教学难点: 税法的分类 教学场所及教具: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作业: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一章第一节习题训练课外:了解当地税收情况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从同学们谈谈对税收最早的了解引入 一、税收的性质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又称为“赋税”、“租税”、“捐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1.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 2.税收分配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来实现 3.税收分配的对象为剩余产品 4.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5.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1.税收产生的条件 一般认为,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条件: (1)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2)私有财产制的存在和发展。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同税收的产生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是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2.我国税收发展的历程 (1)夏商周时期的“贡助彻”。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是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 (2)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初税亩顺应了土地私有制这一必然发展趋势,这是历史上一项重大的经济改革,也是我国农业税制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的标志,正式确立起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意义上的税收制度。 (三)税收的职能 我国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征税人(政府)与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即国家有关征税的法律。 前面所说的税收是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是法学的概念,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它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税收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表现为征税对象,包括物、货币和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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