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太空总署NASA气象资料查询网站的使用方法

美国太空总署NASA气象资料查询网站的使用方法
美国太空总署NASA气象资料查询网站的使用方法

美国太空总署NASA气象资料查询网站的使用方法

核心提示:

对于光伏系统设计而言,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就是分析项目安装使用地点的太阳能资源以及相关气象资料。诸如当地太阳能辐射量、降水量、风速等气象数据,是设计系统的关键数据。本文向大家介绍目前可以免费查询到全球任何地点的气象数据的网站——NASA美国太空总署气象数据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步:输入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5214814984.html,/cgi-bin/sse/grid.cgi?email=zhenhuawan@https://www.360docs.net/doc/5214814984.html,

这是已经注册过邮箱的网址,一般来说是可以直接打开的。如果没法打开,只好请诸位麻烦用自己的邮箱先注册再登录啦~

第二步:输入项目安装地的经纬度

经纬度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有很多查询地区经纬度的网站和工具,这里不多说。

至于查到的经纬度八成都是“XX度XX分”的格式,怎么换算成“XX点XX度”也不用多说了吧~小学生都会哦~~

下面以北京市为例,其经纬度为:北纬39.55?东经116.24?(南纬、西经地区,经纬度前加负)submit 后进入下一页。

第三步:选择需要的气象数据

比较重要的有:

1:insolation on horizontal surface(average,min,max),也就是地表太阳辐射量

2:Air Temperature at 10m,地平面上10米高度空气温度

3:Precipitation,降雨量

4:Wind Speed at 50m(average,min,max),50米高度的风速。

ps:(1)如有必要,此页面还有诸如日照时间、相对湿度、大气压强等数据可供查询。

(2)想要在同一框体中复选,按住Ctrl键。

(3)选择错误想要重新点选,按页面上的reset键。

submit后进入下一页。

第四步:分析查询结果

1、insolation on horizontal surface(average,min,max)

NASA网站的数据,至少是10年平均数值,太阳辐射量是22年平均值。上表的最后一个平均数4.32,即可作为北京市的峰值日照时间。

2、Air Temperature at 10m

光伏组件的转换效率随温度变化而变化,上表用于计算组件的转换效率变化,继而可对组件一年中的发电量作出估计。

3、Precipitation

降雨量是光伏系统设计需要考虑的重要环境因素,通过上表可明显看出,北京当地降水集中在六、七、八三月,若设计独立系统,则需据此考虑最长连续阴雨天数来计算蓄电池容量。

4、Wind Speed at 50m(average,min,max)

风速就涉及到结构方面的系统设计了。组件支架在设计时需要考虑到风压、雪压。风压由上表数据可计算得出。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气象档案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气象档案有关管理 规章制度

阿左旗气象局气象记录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气象记录档案和原始气象记录资料是气象台站长年积累起来的历史数据,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和宝贵财富,是日常气象业务和科研不可缺少的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气象记录档案的汇交工作,确保移交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气象记录档案的移交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 二、气象档案移交、各负其责。 三、移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进行整理组成案卷并填写《档案移交目录清单》1式3份,移交方案经局长批准后报盟气象局业务科,盟气象局业务科批准后方可移交。

阿左旗气象局气象档案保管环境要求和防护措施 一、档案库周边的基本要求 档案库要远离有易燃、易暴物的场所和有害气体污染源的地方。 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畅通、空气流通的地方。 交通方便,便于档案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 二、档案库安全要求 库房门窗应紧密、牢固、防火、并有防盗门窗等防护措施。 档案库外应设水消防系统,配备3-5个灭火器。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档案库。 档案库电源开关应设于库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档案库应设有防雷设施。 三、档案库防护基本要求 档案库温湿度要求为: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温湿度昼夜波动幅度为:温度±2℃,相对湿度±5%。 “六防”设施 防潮:档案库周围应有通畅的排水系统,防止积水。夏季应控制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可采用空调、机械通风。 防火:档案库内应设有安全防火及消防系统设备,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防火自动报警装置。建立严格的安全防火制度,库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物品,严禁吸烟,安全使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获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的气象资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获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24小时或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用机场自动气象站资料或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所用资料应当自观测起始年份起。 第十三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气候资料统计和编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第7部分:航空气候资料整编》(MH/T )的要求进行。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获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

的气象资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获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24小时或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用机场自动气象站资料或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所用资料应当自观测起始年份起。 第十三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气候资料统计和编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专用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

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的专业气象资料,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获取其他的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或者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并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当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用机场自动气象站资料或者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

《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 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全国气象仪器与观测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7)提出并归口。2019年4月22日由中国气象局法规司下达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项目编号QX/T-2019-61,立项名称为《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 2、牵头单位 本标准编制牵头单位是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 3、协作单位 本标准的编制协作单位包括:北京市气象爱局、安徽省气象局、江西省气象局和河北省气象局等。 4. 主要起草人及所做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李雁、雷勇、张鹏、王得来、汪勇进、罗晶、徐梦维,其分工如下:李雁,本标准起草负责人,负责整体架构设计、组织和终稿修改; 其余人员,负责资料搜集、参与初稿起草。 4. 主要工作过程 本项目于2019年4月份成立标准起草组,开始有关本标准的编写工作。 2019年5-6月份,项目组从各种渠道收集与本标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标准、中国气象局相关管理文件以及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相关技术文档,并对国内气象组织及本标准可能使用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比较和研究。基于研究结果初步制定了本标准架构。 2019年7-9月份,制定标准的编写分工,汪勇进负责引言、徐梦维负责1-3章编写,张鹏负责4-6章编写,罗晶、王得来和汪勇进负责第7章编写,汪勇进负责第8-9章编写,并制定了标准的编写原则、体例和时间等要求,构建了专用微信群就编写过程中问题进行及时沟通,9月底前完成了标准的初稿编制。 2019年10月,李雁对整体标准的初稿进行了统稿,并和全国第一批观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专业机构人员进行了沟通,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主要为如下几方面:弱化引言部分内容,尤其是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的特点、与其他质量管理体系的关系,将本标准中涉及到的相关术语和定义统一放到《气象观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标准。

气象数据质量控制方法

数据质量控制方法 1. 数据质量检查的内容 地面气象要素上传文件的各要素值的质量控制以实时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包括气候学界限值检查、气候极值检查、数据内部一致性检查和数据时间一致性检查。 (1)气候学界限值检查:指从气候学的角度不可能发生的要素值,观测记录应在气候学界限值之内的检查 (2)气候极值检查:指气象记录是否是超气候极值的检查。气候极值是指在固定地点的气象台站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出现概率很小的气象记录 (3)内部一致性检查:指同一时间观测的气象要素记录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一定规律的检查 (4)时间一致性检查:指对气象记录变化是否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变化具有特定的规律的检查

内部一致性

内部一致性对地面观测数据而言,即为要素间一致性,它是基于一个观测点内同一时刻所测得的要素之间或多或少有点相关的事实,对某些有物理特征关联的气象要素间是否一致进行检测。例如:水汽压、露点温度与气温和相对湿度的一致性,海平面气压与本站气压和气温的一致性,小时内极值出现时间只能是从本小时内 时间一致性 大多数气象要素(除风、降水量和蒸发量外)都是连续变化的,它们随时间的变化应该是连续的,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同一要素的前后波动应是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各要素的每分钟和每小时的最大变化值表

数据质量检查流程及质量控制码的确定 数据质量检查的顺序是:气候学界限值检查、气候极值检查、内部一致性检查、时间一致性检查 (1)与气候学界限值比较,观测记录不在气候学界限值范围内的,其数据定性为错误,数据作缺测处理,质量控制码为6 (2)与该月累年极端值比较,观测记录不在气候极值范围内的,其数据定性为“可疑”,质量控制码为1 (3)用气温、相对湿度计算水汽压、露点温度,用本站气压计算海平面气压,计算值应与观测记录一致,若不一致时,用计算值代替观测值。代替后的观测值按正确对待,相应质量控制码为6,若原数据为缺测,相应质量控制码为8 (4)小时内极值出现时间不在本小时内时,出现时间按缺测处理,质量控制码为6(5)当前小时值与前一小时值比较,超过小时最大变化值的,该当前值定性为“可疑”,质量控制码为1,此值参与下一小时的比较 (6)本站气压、气温、相对湿度、最大风速、极大风速、地面温度、草面温度的小时极值与该小时内的极值出现时间的分钟值应该一致。出现极值与分钟值矛盾时,该时极值定性为“可疑”,质量控制码为1。出现时间与记录时间矛盾时,出现时间按缺测处理,质量控制码为6 (7)小时降水量与小时内分钟降水量之和不相等时,在没有人工干预时,将分钟降水量全部定性为“可疑”,质量控制码为1;若进行人工干预,能够确定正确值,则用正确值代替小时降水量或分钟降水量,质量控制码为6,小时值正确但不能给出正确的分钟值时,可将分钟值改为缺测,相应质量控制码为6,小时值和分钟值均不能给出正确值时,则均按缺测处理,相应质量控制码为6。某时段的累积降水量(非小时降水量统计而得)与该时段的各小时降水量之和不相等时,将该时的小时降水量定性为“可疑”,质量控制码为1(8)小时内极大风速一般大于最大风速,除非最大风速出现在正点后10分钟以内,因滑动平均的原因,在正点前1~9分钟较大,使得最大风速超过极大风速的情况。当出现不可能的极大风速小于最大风速时,给出风速数据可疑,相应质量控制码为1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 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13号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 国家保密局局长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从事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 应当坚持严格监

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者予以发表。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六条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合作单位、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有必需的经费、设备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事涉外活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

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的存储与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气象资料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内部使用气象资料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北京市气象局所属单位内部存储与使用业务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向局外用户(含合作研究者)提供气象资料应遵守“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资料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京气发〔2009〕147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涉密 涉密气象资料的使用和保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归口管理 北京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负责市局内部业务气象资料存储与使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气象资料存储

第五条资料存储基本原则 (一)本地观测资料永久保存; (二)全球交换探空、地面观测资料永久保存; (三)通过与华北区域各省(区、市)气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观测资料永久保存; (四)重要天气过程个例资料永久保存; (五)业务记录、统计报表及预报服务产品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六)其它业务气象资料的保存方式和时限由观测与预报处商信息中心和有关业务使用单位确定,每 年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资料汇交与更新 (一)北京市气象信息中心负责定期(每年一次)更新并公布北京市气象局业务气象资料存储目录信息。 (二)新增业务气象资料的传输与存储,由建设单位报观测与预报处审批后(附表2),转由由信息中心负责存储管理。建设单位需向信息中心提交资料命名规则、文件格式等元数据信息。 (三)北京市气象局参与投资的科研项目所获取的观测试验资料,在达到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公开时限后,应作为局新增业务气象资料统一管理。 第三章气象资料使用申请 第七条申请

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3日国家气象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科技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气象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气象部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象科技档案是指在气象科技管理、各项业务技术、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气象科技档案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期汇交,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是气象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科技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计划,纳入气象业务、科研管理之中。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二章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和汇交 第六条各级气象业务、科研部门应当把气象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科研工作计划,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并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条气象科技档案分为气象科技管理档案、气象记录档案、气象业务和服务档案、气象科学研究档案、气象仪器设备档案、气象教育档案、气象基建档案七大类。《气象科技档案分类法》所列内容即为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八条一切科技工作人员在其业务、科研活动中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是公务活动的记录,必须及时整理立卷,并按期归档,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气象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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