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安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支持项目的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的,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风电、生物制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等8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为依托,重点支持产业推进类项目,适当兼顾相应的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化、人才引进等产业配套的技术研发和应用环境类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企业与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管理建立专家制度。省财政厅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协助开展项目实施的评审、论证、监管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试点市、县、区)政府(不含深圳)或其指定的组织申报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组织下属企业向省财政厅申报,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含申请报告、资金申请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省财政厅依据评审规范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要件准入审查,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其中,每类产业专家评审组评审人员人数必须为15人单数。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单位进行公开答辩,评审专家现场打分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组织评审专家对

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形成实地考察意见。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书面评审、公开答辩、实地考察等阶段情况,提出扶持项目建议,并对建议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或投诉的项目,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进入拟扶持项目名单,存在问题的,省财政厅不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拟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报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确定最终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确认情况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地级市申报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财政部门须向省财政厅报送《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项目承诺书》(详见附件),承诺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财政部门签署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承诺书是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承诺书有关内容应与承担单位项目申报材料一致,如有不一致的,省财政厅有权要求承诺人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申报部门、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申报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督促,省财政厅负责总体指导与协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内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下一步实施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申报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批复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和申请验收,所取得的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广东实现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项目应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申报部门、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省财政厅视

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当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定期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有关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绩效管理报告等。
第四章 项目扶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扶持资金由省财政按规定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所在地级市(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地级市(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负责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地级市(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负责制订扶持资金分期拨付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办理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申报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报送省财政厅。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3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一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省财政厅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内通过申报部门、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申报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送省财政厅。
(二) 经省财政厅同意验收的,由省财政厅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申报材料、承诺书等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评价。
第三十四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项目预定实施期满前3个月通过申报部门(省属企业集团)、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省财政厅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

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承诺书中项目目标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承诺书明确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项目承诺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单位在申报各级财政资金项目等方面享受优先推荐或支持,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产品予以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追回项目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部门、财政部门须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本规定加强项目实施及经费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省财政厅将限制该地(省属企业集团)今后继续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并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项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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