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或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解除婚约或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浙江乐清律师周鹏飞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出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将在结婚对婚姻行为的合意行为。订立有婚约的,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或“未婚妻”。由于婚约具有身份上的意义,与民法上的财产契约不同,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则,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婚约。婚约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婚约,另一方都不得强制要求其履行。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又应当如何处理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财产纠纷就是返还彩礼,那给付彩礼一方在解除婚约后能否要求返还呢?

给付彩礼解除婚约后,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当事人赠送另一方彩礼,不是普通的赠与活动,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送行为。如果结婚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就,即收受彩礼一方没有与赠送彩礼一方结婚,从法律角度讲,附条件赠与的条件就没有成就,那么赠与行为就不能生效,收受方也就不存在占有彩礼的基础了。另外,从社会整体来考虑,如果结婚不成,收取彩礼一方可以不返还彩礼,很容易导致借订婚来索取财物等不正之风蔓延,腐蚀社会大环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

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支持当事人觉得返还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了两种情形,离婚后可以主张返还彩礼,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基于财产混同的考虑)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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