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

浅谈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
浅谈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

浅谈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1月2日,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庄农贷”,830958)推出了新三板首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若成功发行,将是新三板第一个吃螃蟹者。

虽然优先股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存在已久,但对于中国资本市场仍是新鲜事物。即使沪深市场,优先股也仅有两年的历史。新三板推出优先股,其开创性意义怎样强调也不过分。如果引导恰当,毫无疑问将提升市场吸引力。在此之际,笔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简单探讨关于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一、优先股的概述

(一)优先股的定义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二)优先股股东权利与义务

1.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优先股可以具有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

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此说明,在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都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4.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除非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三)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1.发行人范围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其优先股拟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发行后,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

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股转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优先股相关规则答记者问》中就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2.发行条件及限制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条件是:(1)合法规范经营;(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挂牌公司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管理。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

3.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1)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的企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另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2)具有两

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通过现场问询、核对资料、签订确认书等方式,审查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是否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留存有关资料。

通过对比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对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与优先股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基本一致,相应的门槛比较高。同时,强调券商对合格投资者的适当性负责审查。

4.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

《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

5.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制定有关章程条款、不按照约定召集股东大会恢复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等损害优先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优先股申请”。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优先股的特殊规定

(一)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同时,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

根据《业务规则》第二条规定,发行人包括:(1)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2)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3)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已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另外,正在申请挂牌的企业同时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

(二)发行对象可以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的优先股

根据《业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的优先股。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优先股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沪市和深市只能以现金形式认购发行的优先股,可见新三板在发行优先股制度上较沪深交易所更为灵活。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时的流程

步骤材料备注

Step1 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决议和记录;

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董事会决议;同时

可以披露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应包括议案:(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方案,包括发行

数量、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赎回或回售条

款(如有)等;(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

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

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

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

定价原则等;(三)本次发行优先股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的影响;(四)发行目的与募集资金用途;(五)公司

章程的修订方案;(六)其他事项。

Step2 披露《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预案》

预案公告书

Step3 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和

记录;两个转让日

内披露股东大会会

决议

可以同时披露章程修正案

Step4 披露《优先股认购公告》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优先股认购公告,明确缴款安排;本次发行安排现有优先股股东优先认购的,应明确优先认购安排。

Step5 缴款后验资

转账记录、银行流

水单等应当在验资完成后的十个转让日内,编制和报送备案材料,股转公司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出具优先股登记函。

Step6 取得股转公司优先股登记函该优先股登记函送达发行人并送交中登公司和主办券商。

Step7 中登公司进行登记将优先股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提交给股转公司并确定优先股挂牌转让日期;

Step8 披露优先股转让公告应当同时披露定向

发行优先股说明

书、发行情况报告

书、主办券商推荐

工作报告和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号》编制并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

情况报告书;

挂牌转让公告应当明确本次登记优先股的转让日;

发行人在优先股挂牌转让前,应当披露优先股挂牌转让

公告。

尽管股转公司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下列公司均适合发行优先股: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但目前新三板挂

牌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仍然只有一家金融机构,其他新三板企业是否也能享受到优先股的福利,我们拭目以待!

附:与优先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引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11]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03]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05]

《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2014.0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2015.0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5.0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0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5.09]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权利区别 文档

优先股 1 。定义: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ordinary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2 .特征: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三是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3. 两种权利:a.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 4.主要分类: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普通股与优先股异同

普通股与优先股异同: (1)股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可优先获得股息。如果企业在年度内没有足够现金派发优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对于是不能分发股息的。股息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当企业获得优厚利润时,优先股不会获得超额利润。 (2)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当企业宣布破产时,在企业资产变卖后,在全面偿还优先股股东后,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 (3)投票权: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企业企业决策的投票权,但在企业长期无法派发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派代表加入董事会,以协助企业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4)优先购股权:普通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可获优先购买与持股量相称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优先股股东无权获得优先发售。 优先股与债券的区别: 1.优先股具有永久性,公司只需付息分红,无须还本;债券必须还本付息; 2.优先股股利高于债券的利息; 3、债券的分配优先于优先股; 4、债券的本或息未清偿前,优先股不得分红; 5、债券受合同约束,必须逐年偿付;优先股只要公司不分红就可以不付。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主要区别 (1)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 (2)普通股股东的收益要视公司的赢利状况而定,而优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 (3)普通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而优先股股东可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要求公司将股票赎回。 (4)优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种,在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三者关系 一、表决权普通股有投票权即股东大会时可投票表决,并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你如果占大股还可控制这个企业;优先股、债券没有。 二、解散破产清算时受偿顺序 企业解散破产,第一受偿的是债券,第二是优先股、第三是普通股, 三、性质不一样

优先股情况介绍

优先股介绍 一、优先股相关情况简介 (一)优先股主要特征 1、权力范围小: 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2、股息固定: 股息率一般事先固定,不随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3、索偿权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二)优先股主要类型 1、股利是否可累积: 累积优先股指的是将以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一起支付的优先股。非累积是按当年盈利分派股息,对累计下来的未足额的股息不予补付的优先股 2、是否参与分配: 参加分配优先股是指那种不仅可以按规定分得当年的定额股息,而且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优先股。不参加分配优先股是指只按规定股息率分取股息,不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优先股。 3、是否可转换: 可转换优先股是持股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的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是指不能变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

4、是否可赎回: 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公司可以按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无权从股票持有人手中赎回的优先股。 5、股息是否可调整: 股息可调换优先股是指股息率可以调整的优先股。股息不可调换优先股股息率不能调整。 (三)优先股的几种退出方式 1、溢价赎回: 优先股条款规定,优先股发行后一个特定时间段后,发行方可以以一定溢价赎回该优先股。 2、定期赎回: 优先股条款规定,发行方有义务定期赎回一定数量的优先股。 3、转换成普通股: 优先股条款约定,在一定时期或者一定条件下优先股可转换为普通股。 (四)优先股定价理论依据 优先股在发行时不规定到期日,但它有固定支付股利的性质,这与永久债券是类似的。所以,优先股的理论现值为: V=D p/K p 式中:D p: 事先规定的每股优先股一年的股利 K p: 确定的贴现率

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

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 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发行优先股对于银行的意义

发行优先股对于银行的意义 自2014年3月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来,截止至2014年底共有15家上市公司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其中银行9家。对于银行来说,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可以较大幅度的提升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会为银行进一步开展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实现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而可以为股东单位带来更丰厚的回报。 一、满足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 随着《巴塞尔协议 III》的推出,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审慎监管的力度。2012 年 6 月 8 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资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且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资本管理办法》大幅提高了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要求,并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否满足其规定的相关标准,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并在业务准入、规模发展、机构设立等方面采取分类监管,对资本充足率未达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因此,持续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适应资本硬约束,对国内商业银行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支持银行业务持续平稳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发展态势,随着新一轮改革的深入推进,未来我国经济仍有望保持较高增长速度,经济金融总量将持续扩大,商业银行在获得较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大的资本压力。而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商业银行资本实力对其发展前景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 随着未来银行业务规模进一步保持稳健增长趋势,业务和资产规模的稳定发展需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作为支撑。因此,通过发行优先股方式来进一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补充一级资本,可以支持银行业务持续平稳发展。 三、有效补充一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90分

1.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 A.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B. 最近五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C.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D.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 下列选项中标志着我国优先股制度的正式建立的是()。 A. 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B. 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C.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的试点指导意见》 D.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3. 从清偿顺序的角度看,公司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A. 债权人先于优先股股东,而次于普通股股东 B. 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 C. 普通股股东先于优先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 D. 债权人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优先股股东 二、多项选择题 4. 下列选项中属于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时,发行预

案中应披露的内容的有()。 A. 资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资产交付、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违约责 任条款等 B. 目标资产的主要情况,如资产构成、成新率、适用情况 C. 董事会对资产收购价格公允性否清晰、是否存在的分析说明、相关评估机构对其执业独立性的意见 和独立董事对收购价格公允性的意见;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应当说明评 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D. 资产权属是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5. 下面关于公开发行优先股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须编制的发行预 案和募集说明书的作用的叙述,正确的有()。 A. 发行预案是上市公司向拟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B. 募集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拟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C. 发行预案是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D. 募集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6. 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并以评估作为价格确定依据 的,应披露评估报告,用于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拟收购资产 的()。 A. 最近一期的经营状况 B. 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利润表 C. 最近三年的现金流量表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优缺点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优缺点 普通股(C o m m o n s t o ck) ──股份公司最常见最基本的股票形式,权益资本筹集的基本方式。 (一)普通股融资的优点 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如下优点: 1、发行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这对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极为有益。 2、发行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有无盈利和经营需要而定,经营波动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相对较小。由于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筹资风险较小。 3、发行普通股筹集的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实力,可作为其他方式筹资的基础,尤其可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增强公司的举债能力。 4、由于普通股的预期收益较高并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在通货膨胀期间,不动产升值时普通股也随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资金。 (二)普通股融资的缺点 但是,运用普通股筹措资本也有一些缺点: 1、普通股的资本成本较高。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其次,对于筹资公司来讲,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像债券利息那样作为费用从税前支付,因而不具抵税作用。此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 2、以普通股筹资会增加新股东,这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此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的下跌。 优先股(P r e f e r r e d s t o ck) ──股份公司发行的、优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收益和剩余财产的股票,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混合证券。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关于公司债发行情况的分析

关于公司债发行情况的分析 一、公司债及与企业债的异同点 《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为: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年月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企业债的异同点如下: 注:簿记询价是指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数量和债券定价水平的意愿的程序。 二、公司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法》和《证券法》 、年月日,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年月日,《上海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颁布实施 、年月日,《深圳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颁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证监会发行监管函()号——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

关问题的函 三、公司债发行条件、程序及发行方案要点 (一)发行条件 、《证券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办法》的规定 《办法》规定申请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第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第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第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第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立体解读优先股

立体解读优先股 主讲老师王芳 前言: 我国优先股发行的背景——股市融资功能的丧失: 我国发行优先股的意义: (1)对于融资者而言: ①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 ②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 ③优化企业财务结构; ④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⑤满足相关行业的监管要求。 (2)对于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而言: ①丰富了证券品种; ②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③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 ④助力员工持股计划; ⑤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 ⑥促进了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股概述 1.优先股的起源与发展

(1)优先股起源于美国。19世纪初期,美国的铁路公司因资金严重短缺而停工,此时发行普通股已经无法吸引投资者,而发行债券则受到股权融资比例的限制。美国政府认为铁路公司具备良好的盈利前景。于是,就推出了一种承诺支付固定股息的股票,即优先股,从而大大缓解了当时铁路建设资金短缺的局面。 (2)优先股的繁荣和发展。19世纪中期,优先股得到了繁荣和发展,扮演着以下三类角色: ①资产负债率较高企业的融资手段; ②未来盈利能力强、但耗资巨大、回报期较长的公共事业建设项目的融资手段; ③公司并购的支付对价。 (3)优先股的大规模应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类优先股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美国政府以优先股的注资方式对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实施紧急救援。优先股本金被用来弥补银行的损失,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2.中国发展优先股的现状 截至2015年1月4日,共有18家公司公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发行总规模达5 514亿元。其中,已发优先股规模1 780亿,境内1 110亿,境外670亿。 有11家上市银行,合计发行4 860亿人民币,已发1 750亿。 有7家非银行企业,合计发行654亿,包括:4家基建公司、1家能源公司、2家药业公司。 其中,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康美药业已获准在上交所指定平台挂牌转让。 我国优先股发行现状(截至2015年1月4号):

公司债的发行流程和条件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流程是什么?下面就由金斧子小编为你解释。 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流程 (一)确定融资意向阶段 1.发行人形成融资意向并与券商进行初步接洽,形成合作框架 2.券商就本次发行融资方式及具体发行方案出具可行性报告 3.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方案 (二)发行准备阶段 1.聘请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债券融资方案,公告董事会决议 4.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三)国家发改委审核阶段 1.主承销商向证监会预报文件申请材料,证监会发行部出具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相关议案,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3.主承销商向证监会补充股东大会决议,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如需投资私募理财,可预约金斧子理财师,【金斧子】持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国际风投红杉资本和大型央企的招商局创投实力注资,致力于打造中国领先私募发行与服务平台,提供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固收产品、债券私募、海外配置等产品,方便的网上路演平台,免费预约理财师,用科技创新提升投资品质!

简述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基本特点

1.简述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基本特点:普通股:经营参与权;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股:股息优先并且固定;优先清偿;有限表决权;优先股可由公司赎回。 2.简述企业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是根据现金流量表提供的有关数据来进行的。这里所指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现金等价物和其他一些变现速度快的有价证券。所谓现金流量是指在某一时期内公司现金流出和现金流入的数量及其净差,公司的现金流量主要发生在经营活动领域、投资活动领域和筹资活动领域,这三大领域的现金流量净差反映了该公司的现金状况,它是分析公司经营状况是否良好,偿债能力是否充分的一个重要指标。 3.对并购目标公司的价格确定的几种方式进行阐述,并作简单比较:(1)净资产法。这种方法目前在我国应用的比较多,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不能反映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2)市盈率法。在我国,市盈率法一般按照各部门、行业计算平均比率,市盈率基本反映一家企业的发展前景,是目前市场中对该上市公司的公允价格。(3)现金流量法。现金流量法包含的内容很多,即可以配股能力折现,也可以分得的红利或者税后利润折现计算现金流量,以确定购并价格。(4)竞价拍卖法。当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净值存在争议时,尤其是对企业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定价存在异议时,竞价拍卖法是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 4.简述股票与债权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股票体现了股东对公司部分财产的一种所有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与公司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2)从发行目的看,公司发行股票是为了筹集自有资金,所筹集资金列入公司净资产,公司发债为了增加营运资金,所筹款项列入公司负债(3)从偿还时间上看,股票无期限,公司不须偿还,债券有期限,到期必须偿还(4)从收益形势看,股票的收益不稳定,债券的收益比较固定(5)从风险性看,债券投机性小,风险低,收益固定,股票价格变动频繁,风险大,投机性强,预期收益比债券高,收益稳定(6)从发行单位看股份公司即可发行股票也可发行债券,其他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只能发行各种债券,不得发行股票 5.我国证券法规出现什么情况上市公司要暂停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布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6.证券欺诈行动中的内幕交易主要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消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泄露内幕消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都是内幕交易。其中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消息,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的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能够接触内幕信息的人。 7.优先股的基本特点及类型:特征:(1)股息优先并且固定(2)优先清偿(3)有限表决权(4)优先股可由公司赎回。类型:优先股通常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可调换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 (1)按照公司经营发生亏损,无力支付股息时,是否累积于次年,或以后等待有盈余时再行发放,优先股可以分为累计优先股和非累计优先股。 2.按照优先股是否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调换比例,可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把优先股换成普通股,可以把优先股份为可调换优先股和不可调换优先股。 3.按照公司在盈利丰厚之时,规定优先股股东除了原有固定股息外,是否可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剩余利润,可将优先股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8.期货和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从价格、期限、数量、期权费、交易目的和结算几个方面来回答。 9.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及相互关系。 答:证券市场“八字”方针就是“法制、监管、字律、规范”。四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法制是基础,监管和自律是手段,规范则是目的与核心。 10.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答:从基金期限、基金规模、基金的销售、交易方式、基金单位交易价格、基金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式、管理及信息披露几个方面回答。11.对购并目标公司的价格确定的几种方式进行阐述,并作简单比较。答:从净资产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法、竟价拍卖法四个方面回答。 12.期权交易组合条件。 答:1.价格:期权和约中确定的交易价格是双方约定的,被称为协定价格;2.期限:期权和约是有限期的,过期作废,一般不超过1年,以3

c14072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答案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商业 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应在付息日前至少()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A. 3 B. 5 C. 10 D. 15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最近()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A. 100 B. 200 C. 50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内实施首次发行。

A. 6个月 B. 3个月 C. 12个月 D. 36个月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 关于优先股的定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B.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元 C.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D.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 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您的答案:C,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 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B.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 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C.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在德国,优先股具有以下()等特点。 A. 优先股基本上以“低/无投票权股票”的形式存在 B. 对优先股股东保护比较薄弱,仅规定了退股权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和流程图

格式 WORD仅供个人参考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第一节概念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2005 年《公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 1.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 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 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 2.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 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 3.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

格和发债 而且通过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 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4.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 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 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 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 5. 在上世纪 80 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 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 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序号比较项目公司债企业债 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发行主体差由股份

优先股最详尽分析

一、关于优先股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2.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3.一般来说,优先股与普通股有哪些区别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如下: (1)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2)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3)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决于公司当年赢利状况,还要看当年具体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决定当年不分配。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对于

浅谈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

浅谈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1月2日,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庄农贷”,830958)推出了新三板首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若成功发行,将是新三板第一个吃螃蟹者。 虽然优先股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存在已久,但对于中国资本市场仍是新鲜事物。即使沪深市场,优先股也仅有两年的历史。新三板推出优先股,其开创性意义怎样强调也不过分。如果引导恰当,毫无疑问将提升市场吸引力。在此之际,笔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简单探讨关于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一、优先股的概述 (一)优先股的定义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二)优先股股东权利与义务 1.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优先股可以具有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原

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第八条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 日为发行方案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申购在本所发行的可转债。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第九条申购时间内,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填写网上申购的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

C14073上市的公司的发行优先股条件及会计的处理90分详解

C1407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条件及会计处理9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为商业银行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A. 中国人民银行 B.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C. 银行间债券市场 D.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A. 50%,30% B. 30%,50% C. 30%,30% D. 50%,5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 A. 15% B. 45%

C. 25% D. 35% 二、多项选择题 4.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在公司章程中,可就以下()事项 另行约定。 A. 采取固定股息率 B.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C.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D.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 5.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A.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B. 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 C.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 D. 购买金融资产 三、判断题 6.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 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可以不同。()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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