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政府

二、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越位、缺位、错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突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时有发生;不作为、不敢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职责不清,都管都不管。比如:流动商贩,一人违章多人管;出现问题都推脱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应,侵权要赔偿

四、如何落实责任:1、队伍要整合。“大盖帽满天飞”造成重复检查和处罚,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2、执法要有据。明确执法标准,掌握“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3、裁量要公正。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选择性执法;

4、素质要提高,完善执法保障。

优化:治“污”先治“脑”,“清除思想污染”是前提治“污”严治“官”,“权力关进笼子”是重点治“污”严治“行”,“精准落到实处”是关键

简政:精简机构、人员、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放弃=取消审批

放开:给市场主体平等机会

放松: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管

下放:中央省级下放到地方和基层

第一句:给定资料主题与题干

第二句:引申分析

第三句:提出总论点

5行

逻辑学习题集绪论,第一章

绪论 一、概念解释题 1.01 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 1.02 思维的逻辑对象 二、指出下列语句中“逻辑”一词的含义: 2.01 语法、逻辑、数学等是没有阶级性的。 2.02 把侵略说成友谊,这只能是帝国主义的强盗逻辑。 2.03 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是中国革命合乎逻辑的发展。 2.04 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好象万能的触角,用钳子从各方面把你钳住,使你无法脱身;你不是投降,就是完全失败。 2.05 在某些人看来,减产比增产还要好,这真是奇怪的逻辑。 2.06 任何人说话写文章都应符合逻辑。 2.07 “我们但愿法国历史的无意识的逻辑将战胜所有的政党(指当时法国的资产阶级的政党——编者注)对逻辑的有意识的违反。” 2.08 学校要培养学生推理、论证等逻辑思维能力。 2.09 推理要合乎逻辑。 2.10 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奠基人。 2.1l 侵略、控制、颠复、掠夺别国“有理”。这就是霸权主义的逻辑。 2. 12 跨过战争的艰难路程之后,胜利的坦途就到来了。这是战争的自然逻辑。”(《毛泽东选集》第一卷横排本,第434页) 三、选择题 3.01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包括( )。 ①客观事物的规律②思维的规律③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 ④简单的逻辑方法 3.02在“只有更多地深入实际、深入生活,创作出的作品才能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的逻辑”这句话中,“逻辑”一词的涵义是( )。 ①逻辑学②普通逻辑③客观规律④思维的规则 3.03在“所有听众都深为他的演说中的逻辑所折服”这句话中,“逻辑”一词的含义是( )。 ①客观规律②思维的规律性③逻辑学④形式逻辑

四、填充题 4.01 普通逻辑(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有()及其(),以及()。 4.02 形式逻辑的性质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与()。 第一章概念 一、思考题 1.01 什么是概念?概念的逻辑特征是什么? 1.02 什么是概念的内涵、外延?什么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 1.03 什么是集合概念?什么是集合体? 1.04 什么是负概念?什么是论域? 1.05 什么是限制、概括?限制的极限.概括的极限各是什么? 1.06 什么是定义?真实定义的常用方法是什么?“定义过宽”(“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是违反什么规则引起的?“同语反复”、“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是违反什么规则引起的?“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是违反什么规则引起的? 1.07 什么是划分?划分与整体分解有何区别?划分的规则是什么?违反这些规则会犯什么逻辑错误? 二、概念解释题 2.01 概念 2.02 概念的内涵 2.03 概念的外延2.04 普遍概念 2.05 单独概念 2.06 集合概念与集合体 2.07 负概念 2.08 论域 2.09 真包含(属种)关系2.10 真包含于(种属)关系 2.1l 交叉关系 2.12 全异关系 2.13 全同关系 2.14 矛盾关系 2.15 反对关系2.16 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 2.17 限制 2.18概括 2.19 定义 2.20 属加种差法定义 2.21定义过宽2.22 定义过窄 2.23 同语反复 2.24 循环定义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对于这句话,个人简单地理解就是,法律不是像数学一样演算过来,或者是通过个人的推理,或是立法者的思维,而应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新的情况或者案例,积累经验。通过查阅一些资料,得到了下面的一些解释,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就如我们知道的的印度的“荣誉谋杀”,伊斯兰国家的“石刑”“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中国的儒家文化融入到法律当中,都表明法律与宗教信仰,与文化习俗关系密切。 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这句话的作者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止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由此可

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即推陈出新。而从我们初步理解来看,中国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原告提出诉讼,法庭予与受理,双方律师答辩,然后法官作出判决,根据宪法多少条,多少章,作出如下判决。法官判决不仅要注重条文,还要和以前相同或类似案件保持一致,因为前后不一的审判结果在中国来看是可怕的,这不仅否定了法官的严正性和能力,更是对中国法律正确性的冲击。司法过程完全臣服于法律条文。其实我认为,司法和立法可以相互促进,在司法过程中的辩论是有利于发现法律的不足,中国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修正和完善法律,当然这是一个方面,但前面的一种方式恐怕也不可或缺吧。中国的法律审判让人感觉既不是按逻辑,也不是以经验,就是缺乏活力。 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美国的宪法的条例只有二十几条,修正案也数量不多,那么美国的宪法是如何经受了两百多年的检验,而且保持持久的活力,这恐怕和司法人员有很大关系了。美国是怎样审判的,法官有多名,对于一个案例,法官可以通过辩论,审判可以把以前的审判经历作为依据,同时也会充分考虑现实状况,来确定以前同样案例判决是否合理,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捕捉和理解现实生活动向的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既不能偏离法律条文,也要顾及以往经验。德国的民法典的制定是按照严密的逻辑,它的法律注重科学性,而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 申大琳2009030104030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刑法专业;重庆400031) 【摘要】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一个颇具争议和戏剧色彩的人物, 他提出了许多闪光的观点, 同时他的思想中也有保守和过激的一面。但霍姆斯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无可置疑的,本文通从三个方面探讨了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相关特点。 【关键词】逻辑; 经验; 道德; 不确定性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 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波斯纳也认为霍 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唯一的导师人物[2]。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 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霍姆斯是第一位自觉运用实用主义方法研究普通法的美国法学家,[3]并将这种实用主义运用到他的法学理论中去,因而形成了以他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作为一个法官。霍姆斯的关注重点是司法过程理论。相对于逻辑推理,他更强调经验、公共政策和政治理论在审判中作用。他认为对于卓越的法官和律师来说,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才重要。尽管他认为历史和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法律生命中有着巨大的作用,

但他却仍然无视伦理或者理想因素在法律中的意义。霍姆斯的思想受到以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 - 1910)和约翰·杜威( JohnDewey, 1859 - 1952)等人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霍姆斯主张:依据实用主义的标准,法律不是客观必然的人类社会规律,而是法院权衡相互竞争的社会利益的结果。法律必须通过法院的检验,才有其现实上的效用。而坏人的法律预测,[4]并非毫无方向坐标地凭空猜测,而是综合“时代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布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是法官与其同胞们共有的偏见”[5],即对于法院判决所依据之法律意义的正确判断。[6]他的思想也包含了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思想的因素。他的主旨观点是强调法的实用性,即法对社会需要的满足。这种强调法的目的而不强调其起源、先例或构成的主张,正是霍姆斯率先提出的实用主义和后来的现实主义法学的学说。霍姆斯因此而成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一、霍姆斯关于逻辑和经验的观点的涵义 根据斯科特·布鲁尔的文章, 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 年, 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7]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 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 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不管你承认与否, 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指出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地位重要、意义重大。实施法治不在于制定了多少法律,而在于所制定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付诸实施。有法律不实施比没法律还可怕,徒具空文的法律不是零价值而是负价值,因为其直接伤害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然而,现实中一些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虽然口口声声不离法治,但一旦到了判断是非、处理事务时却背离法治思维,违反法治方式。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议题。[1]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在教育行政执法方面,学界比较集中研究了中国教育行政执法的问题和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对教育行政督导也有深入的研究。现将其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对中国教育行政执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教育行政执法问题、对策和司法救济、教育行政督导等方面。 一、法治实施体系的内涵 卢乐云在《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十个基本要素》一文中提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指法治实施体系能有效地确保纸面上的规范成为实践的行为和立法目的如期实现。该体系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层面,关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将法治实施的十个基本要素阐述为:宪法权威的神圣性;法律体系的严谨性;执行程序的法定性;违法后果的必定性;执法过程的透明性;救济渠道的畅通性;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法治队伍的可靠性;普法教育的全面性;考核评价的激励性。[2] 而陈奇彪认为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他认为高校执法至少应该包含两层意思:执法机关贯彻法律,广大群众守法依规。并提出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区别在于: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相对静态的制度体系。法治体系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体现了更完善和科学的法治理念。[3]杨光斌也提出:“法治”不但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文化,即是否习惯于遵守规则的法律文化。[4] 高校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法治实施体系的研究颇多,其中,关于高校法治实施体系内涵的论述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张小琏在《论高校依法治校》中将其阐述高校的法治实施体系阐述为:“就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学校,从法律制度上保证高等教育路线、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5]谢运策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若干问题探讨》中将其界定为“一种治校的权力由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确定,高等学校依据明确、完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行治校权力,科学、全面地治理高校管理类事项的治校理念与方法”。[6] 二、当前法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理论的重大发展。法律体系主要立足于立法领域,以构建法律制度等基础性工作为要;法治体系则立足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诸领域,是一个综合性、贯彻性的系统工程。法律体系强调制度构建的公正性、科学性;法治体系则强调制度实施的现实性和结果的公平正义。法治体系的主体比法律体系的主体更加广泛,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行动者的广泛的集合性主体。[7]但是,我国当前法治实施体系存在诸多问题。 杨光斌在《中国当下法治体系的问题与出路》一文中,从立法体制、监督体制、司法体

法规事务职业发展框架

法规事务职业发展框架概述

目录 摘要 (2) 简介 (2) 方法 (3) 职业发展框架 (3) 职业等级 (3) 领域 (4) 本框架的使用 (5) 法规事务职业发展框架–按等级划分 Level 1 (6) Level 2 (8) Level 3 (11) Level 4 (15) 关于RAPS (19) ? 2013年美国医疗法规事务学会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严禁全部或部分复印、复制本出版物。

摘要 专业都以多项因素为特色,包括可辨识的知识体系、增进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途径以及持续学习与发展的重心。本文件阐述美国医疗法规事务学会(RAPS)有关医疗保健品法规事务(Regulatory Affairs,以下简称RA)专业的职业发展框架。本框架提供描述在四个主要事业阶段中按不同产品系列、地理位置及员工类型区分的RA专业基本知识体系及相关技能。本框架是由RAPS多年来在其全球会员的参与和支持下所开展研究与开发工作的成果。研究的结果展示了对该专业性质的深入了解。本框架按不同的专业/事业等级、反映医疗保健品生命周期的范围、法规事务专业人士在每个步骤中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要求专业人士具备的相关核心知识和技能,对RA专业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简介 RA专业人士在从医疗保健品的理念构思到产品淘汰这整个生命周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为在法规范围内的工作提供战略、战术和运营指导与支持用以开发,向全世界每一个人提供安全、有效的保健品。持续的科学演进以及 法规环境、保健行业和一般经济的变化决定了法规事务专业人士动态且不断扩大的范围。RA专业人士必须持续增进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展开专业工作并不断进步。 美国医疗法规事务学会(RAPS)成立于1976年,其使命是为开发和培养新兴的保健品法规事务专业奠定基础。1990年,建立RA专业的重要一环得以落实,因为RAPS推出了专业认证——法规事务认证(RAC)。RAC的开发基于对拥有3-5年法规经验的专业人士的执业及具体活动的广泛研究。这种研究工作已反复开展并更新多次,且研究范围逐步扩展至欧洲、美国和加拿大法规体系相关的专业人士。 角色描述研究表明了该专业独特的知识库,该知识库涵盖整个保健品生命周期且结合了科学、法律及商务内容。这些研究还表明了按不同地理位置区分的、该级别专业人士的一般责任范围的一致性。然而,这些研究仅专注于该专业的一个级别。 如今,RA专业包括多个级别,从初级专业人士到拥有广泛技术知识和管理责任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不等。RAPS 正在进行的、有关法规事务专业人士1执业范围的研究表明了他们在不同事业阶段中具体责任和活动的变化。然而,这些研究并不是专门为了收集特定责任或开展这些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信息。相反,RAPS认为,这些信息对于其 支持并推进RA专业,并为相关的持续教育与专业人士发展奠定基础的角色而言至关重要。因此,RAPS启动了一项 持续多年的角色描述型研究工作,其目的是制定一个描述RA专业人士在不同事业阶段的执业和责任范围,以及相关 知识和技能的框架,即本职业发展框架(简称PD框架)。 本PD框架提供了描述在如本项目中所述的四个不同事业阶段的RA专业的一般模型。2本框架针阐述了整个医疗保健 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和步骤所需的任务和责任(如图1),以及要求专业人士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RAPS专门为本框架开展过研究与开发工作,以确保其适用于行业、政府、研究与临床背景的专业人士,而不仅仅是 与产品特定相关的人士。此外,本框架并非基于特定的法规体系或地理区域。本框架无意提供有关RA专业人士执业或责任范围的一切详情,亦非对专业人士所需的知识、技能或能力进行定型描述。然而,本框架的确为我们描述专业人 士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基础,也为其职业发展提供了指导。 1 RAPS就美国、加拿大和欧盟RA专业人士的一般执业与薪酬范围开展了两年一次的研究,得出按不同职位/职务、法规经验、雇主及其他因素区分的执业范围内的一般趋势,但并未收集有关特定角色与责任的更多信息。 2 这项正在进行的RAPS研究在未来的更新中将界定更多级别。

2019年法考真题及答案

2019年法考真题及答案 题目一:三份材料,分别就是题目三个考点。问题:请结合深化党和国家的体制改革,谈谈法治政府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参考答案要点: 党的十九大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四)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六)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题目二:1995年,甲市洪某因xx原因,与蓝某合谋抢劫。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间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洪某遂决定自己单独实施抢劫,拿出了凶器去攻击赵某的头部,赵某被击倒后昏迷不醒。此时蓝某出现,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共同体外的共同体 ——读霍姆斯、苏力、杜威和时事有感 修鞋的大师还得靠穿鞋的告诉他哪儿磨脚。 ------杜威 1926 胡冉可 1.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 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名言固然简洁,却未必明了。 至少有两个问题可以问: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紧跟在这句话后面,霍姆斯说:“就决定人们所应该遵守的规则来说,(人们)所感受到的时代之必需,流行的道德和政治学说,关于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里的,甚至还有法官和他周围人所共有的偏见,比三段论的作用更大。” 这段话始出于霍姆斯对一部合同法案例选的书评[14 American Law Review 233, (1880),该案例选的作者是哈佛法学院创始人克立斯托弗.兰德尔。],后又出现于霍姆斯的巨著《普通法》。 十七年之后,霍姆斯做了一次著名讲演,该讲演后来以“The Path of the Law”,《法律之道》为题流传于世。[Oliver W.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110 Harvard Law Review 991, (1997)] 这篇《法律之道》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回答“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法律之道》在结构上大致分为两部份。第一部份讲律师应该把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不仅如此,霍姆斯教导说:律师应该从“坏人”的视角出发,钻研法律,揣摩法官,然后指导客户如何避免法律的惩罚。这里的“坏人”是合法的坏人,踩着法律边缘走的坏人。坏只是坏在道德上。这一部份和《法律共同体宣言》提倡的“道德不涉”有什么联系,自成话题,超出本文范围。第二部份讲法律的发展和经验及逻辑的关系。 《法律之道》的影响之大,并非是作为系统性的法哲学论文,而是由于其惊世骇俗的破坏性。它打击的是迷信逻辑的形式主义(formalism)法律思维。这里的形式主义不是指光做表面文章,而是指把法律当作欧式几何那样的封闭的演绎系统。 霍姆斯不留情面地嘲笑某知名法官声称自己不找到绝对正确的答案决不作判决。霍姆斯演讲的听众是当时--1897年--到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庆祝新楼落成的法律界名流。面对济济一堂的法律共同体的核心们,他玩笑道德,蔑视逻辑,调侃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活象个青春期逆反的少年。[事实上,这位当时55岁的已婚法官正在和一个英国的有夫之妇跨洋热恋。演讲后,霍姆斯把发表的讲稿寄给那位情人。信中说:“我已把演讲稿寄出,把它放到你的脚下。看紧它,要不它会吻你的脚。” 参阅David J. Seipp,125th Anniversary Essay: Holmes's Path, 77 Boston Univ. Law. Review 515, 535 (1997)。做惊人之举以取悦情人,看来连霍姆斯也不能例外。]

法律与逻辑

法律与逻辑 内容摘要:法律与逻辑有着密切的联系,逻辑作为思维的工具,在法律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对逻辑的学习,有利于培养缜密的思维,使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推理方法、辩论方法等。本文将要讨论逻辑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正确理解法律与逻辑的关系。本文还将讨论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逻辑推理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法律逻辑关系 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不仅研究逻辑基本规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与合理性规则。即研究涉法思维活动中的一般逻辑理论,还要研究涉法思维中的特殊逻辑理论,如法律规范逻辑和法律辩论逻辑。但是我们能否说法律逻辑学是逻辑学在法律中的简单应用,我们能否在法律中机械地运用逻辑学?例如在法律中并不是像逻辑学那样非真即假的二值理论,法律中会出现中间形态,比如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真值情况是不确定的。因此,法律逻辑指的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是法官或者律师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的一种技术,是供法学家,特别是法官完成任务之用的一些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 一、逻辑对立法的作用和局限 微观上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极具技术性,这种技术性是法律思维(主要也是一种逻辑思维)和法律语言表达的综合体现。立法不仅要遵循立法的原则和立法政策,也要讲究法律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恰当性。这些也都是逻辑问题。因此,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严格按照逻辑理论,才能使各法律条款概念准确,结构严谨。例如,每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都可以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即有什么样的行为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种形式逻辑也有其局限性。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形式逻辑理论来看,该规范以“有??的权利”的表达方式授予了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显然这是一条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其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也就只能是“可以这样行为”。倘若按照形式逻辑推理,既然法律仅仅是认可夫妻可以相互继承遗产,那么法律并没有要求夫妻必须相互继承遗产,更不可能禁止他们相互继承遗产。换句话说,夫妻也可以不相互继承遗产,他们有权放弃法律的授权。若继续追问下去,立法者为什么要如此制定上述法律规范呢?夫妻双方为什么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而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呢?显然这种形式逻辑有其局限性,因为由逻辑构成的法律规范背后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二、逻辑对司法的作用和局限 法律制定出来其目的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也离不开形式逻辑方法的运用。就大陆法系而言,法官们审理案件则主要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即法律逻辑学上所称的审判三段论方式。例如我国法官受理了一起被告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他们会以我国现行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条法律规范作为审理本案的大前提,接着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

法律格言赏析

法律格言赏析 1、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解析:这句话出自美国学者爱德华·考文。 这句话主要体现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灵活性。因为法官所说的话就是法律,而不仅仅局限于枯燥的法律条文。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法系,也就是前任法官所做的裁判应当作为现阶段裁判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所说的话无疑等同于是在造法。 这句话的局限性在于,没有对所说明的对象做具体的限定,不具有普适性。比如,这句话在非判例法国度就很难说仍然成立。大陆法系国家里,大都倾向于制定大量的法典,而法官的责任就在于据法裁判。即使在无法律可依的情况下所做的自由裁量也不能作为下次审判的依据。 2、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解析:这句话出自培根的《论司法》。 这句话强调了司法程序中公正裁判的重要性。与社会上一般意义上的不公正相比,司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公正都不可能企及了,也就使当事人失去了对权利救济的信心,进一步要失去对司法的信心乃至对统治制度的信心。培根拿水流和水源分别类比为一般意义上的不公和司法不公,突出了对司法不公救济之难,十分恰当。 这句话的局限性在于:在一般意义上,一切的不公正的不正当性就在于它对公正制度的践踏,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将都是在同一水平线上的,人们无法对各种不公作出理性的批评,都认为自己遭遇的不公才是最不公正。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解析:这句话出自英国的波洛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来源于古代法谚“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根本目的在于对社会大众一视同仁。正因为社会上存在的种种让人们不平等的因素,比如出身,比如财富,比如寿命等,因此作为最后一道救济的法律应当对人们的权利进行审视,不得因为位高权重的人触犯刑法而不追究,也不得因为位卑人贱的

《闪亮的名字—2020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多篇

《闪亮的名字—2020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多篇 【摘要】《闪亮的名字—2020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多篇为XX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要当好一名教师,就要爱岗敬业,热爱学生,爱得专心致志,爱得无私无畏!共同阅读《闪亮的名字—2020最美教师发布仪式》观后感心得5篇【精选】,请您阅读! 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是一种多么崇高的赞誉啊!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素质,重在师德。大力弘扬良好师德是教育永恒的主题。面对新世纪的挑战,每一位教师在继承和发扬敬业和奉献的职业传统美德的同时,都应该在自己的学识、能力、仪表,特别是教育观念上完成自我更新。在育人的同时,不断地“自育”,重塑二十一世纪教师新形象。 一、无私奉献,爱岗敬业 没有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精神,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好教师,也决不可能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创造业绩,作出贡献。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教师队伍中,有的人心理不平衡,见异思迁,弃教跳槽的事时有发生。也有的人,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热衷于“家教”,说什么“课堂为温饱,家教奔小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不良影响,玷污了人民教师这个光荣的称号。因此,面对窗外的灯红酒绿,教师更应该以陶行知先生”为一大事来,做一大事去“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崇高精神激励自己,坚定选择为教育事业奉献青春的人生之路,只讲奉献,不求索取,敬业乐业,把自己的生命、乐趣、幸福建立在学生身上,建立在教育工作中,为中华民族的昌盛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为祖国的教育事业奉献出自己全部的聪明才智,无愧于“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个美誉。 二、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无德无以为师。“真正优秀的教师,一定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人。他对祖国的爱,对学生的爱,对事业和未来的爱,都表现在他对自己的高标准要求的落实上。率先垂范就是对学生真正的负责,就是潜够默化、影响深远的教育。” 学生接纳、喜爱某个教师,往往是从对这位教师的敬佩开始的。这种敬佩来自于教师的素质和修养,包括教师的思想品德、情感、品格、工作能力、知识水平、生活态度、艺术修养等诸多方面。学生的眼睛是雪亮的,教师的言行举止无不在学生的视野之中,因此,教师要随时注意塑好自己的形象。“以高尚的道德使学生高尚,以渊博的知识使学生聪明,以自己健康的心理去塑造学生心理的健康。教师只有以自己完美的人格去塑造学生的人格,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才能使受教育者“亲其师,信其道“,才能收到“不令而行“之效。_曾要求:“教师应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应该当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应该用自己的好思想、好道德、好作风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要时刻以模范品行作榜样,用美的语言、行为和心灵去感染和教育学生,真正成为学生效仿的楷模。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高尔基说过:“谁不爱孩子,孩子就不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孩子。”爱生是教师必须具备的美德,也是教师的天职。师爱比渊博的知识更重要。能够得到教师的关爱,是每个学生最起码的心理需求,师爱对学生来说是一种鞭策和激励,对学生的成长和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教师尊重每一个学生,学生也就会尊重教师。现代教育应当是“爱心”教育、情感教育,教师应努力营造一种热情洋溢的教育环境,以和蔼可亲的教态、关切关怀的语言,温柔亲和的目光组织教育活动,由只提要求到多给关怀,由一味指责至千方百计让学生品尝成功。笑着面对学生,就会使学生兴趣盎然,精神饱满,减少沮丧,获得成功。如果发现学生做错事

经典法律谚语100条

经典法律谚语100条 一、法律与社会 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3、合意创立法律 4、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5、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6、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8、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9、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0、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11、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12、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13、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14、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1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16、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边沁 17、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 二、公平与正义 18、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19、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0、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 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2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22、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23、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24、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25、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26、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27、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28、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柏拉图《理想国》 29、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托马斯?福勒 三、权利与义务 30、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31、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34、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35、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36、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37、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38、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39、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4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41、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2、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43、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4、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45、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诊所中级班实习报告 法律是一门有关生活的艺术,与百姓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至理格言,该格言形象地展示了法律与生活的关系,实践对法律的作用。如果脱离生活实践,空谈法律理论,法律将毫无生机,只有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法律诊所中级班的实习经历,显然为我学习法律、接触社会提供了有利平台,使我深刻领悟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一名言的真谛,让我懂得在帮助他人解决法律烦恼时为自己带来的收获,可谓利人利己。 从2012年9月份到2013年1月份,为期五个月的法律诊所中级班的实习即将结束,虽然只有短短的五个月,但是其中的收获可以使我受益一生,这种收获不仅有实践上的收获,更有心灵上的收获。 一、法律实践所得 在为期五个月的诊所中级班实习中,我的实践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诊所值班,二是2012年12·4的法制宣传活动。 (一)诊所值班 将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到法律实践活动中,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不仅是诊所中级班的核心所在,更是我学习法律的最大动力。诊所中级班为了更好地锻炼我们的能力,培养我们的法律兴趣,诊所将中级班的同学进行分组,每组两人,周一到周五由各组人员轮流到图书馆的205阅览室——法律诊所值班室值班。诊所值班的目的在于接听遇到法律纠纷人员的电话,倾听他们遭遇的法律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具体的法律解答或咨询意见,如果当事人有进一步的要求或需要,可以由诊所的同学为他们免费代理案件,代为出庭应诉答辩。 到诊所值班室值班,标志着我的诊所中级班实习活动正式开始。和我一组的值班同学是我的好朋友莫俊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们这一组一共值班两次,

法理学 名人名言

法理学名人名言 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造法易,执行难。 4、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8、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1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12、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13、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1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1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1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18、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20、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2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22、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

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24、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25、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26、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27、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28、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29、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30、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31、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3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34、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35、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3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37、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38、39、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中国复兴之路上今代大学生的使命

一百多年前,中国遭遇数千年未见之奇变。可是,中国并没因此而灭之,中国人民更没因此而屈服,一代代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来捍卫民族的尊严,拯救国家的主权。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以不屈不挠的意志、艰苦奋斗的作风缔造了新中国,开辟了社会主义道路,从此,中国进入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如今的中国正在崛起,正逐步跨进世界强国之林,正在完成一个光荣而伟大的历史使命—复兴中华 是什么打破了这数千年未见之黑暗—创造。我们必须看到,只有创造才能战胜真正的黑暗。“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的改造世界。”毛泽东如是说,江泽民也曾说: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回顾悠久的历史,哪朝哪代的鼎盛时期不是由创造得来的?最为典型的以创造来战胜黑暗的辉煌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是天下交征于利,黑暗混乱的时代。如今我们提起这样的时代,只是感到光荣和自豪,就是因为在那个时代出现诸子百家,特别是孔孟、老庄的创造。 今天的中国能够取得如此辉煌骄傲的成绩,得益于创造。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便是前无古人的最伟大创造。改革开放又是一伟大创举,自改革快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到发达现代的工业化国家;从解决温饱到奔入小康;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如此种种,都源于改革开放的创造精神。正如哥德所言:“民族的生命,正在与蓬勃的创造精神。”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此,一个人更应有创造精神。我们每个人都渴望成功,如果我们把先辈们“不屈和顽强”“善与挑战逆境”的品质作为我们的精神食粮来磨练自己,并能将其应用在实际生活和学习中去,一定是能够战胜所有的挫折和困难,创造惊人的成绩。 在学习和生活当中,遇到困难和挫折在所难免。当不幸来临时,有些人总想有贵人来帮助,幻想着不费吹灰之力就将不幸打倒。而现实生活告诉我们,这是个部不可能的。 一个人不管做什么,只要不怕困难,积极主动地迎接和挑战困难,他最终就能取得成功。一个小品的台词说得好:有困难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当然,我不是谁我们要给自己创造困难,我只是在说,要想成功就要具备创造意识。 中国的革命道路可谓是曲折而艰难,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运动失败了,旧民主主义革命同样遭遇了失败,就其原因是没有从太平天国运动中没有汲取失败的教训,总结经验。因而重蹈了以前的覆辙。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最终取得了胜利。他们积极的从前人那里总结经验,善于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善于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并能勇敢地从失败中站起来,继续奋勇前进! 一个国家有如此意志和精神,一个人也不例外。每个人都可能成功,也都可能失败。即使你是一个成功者,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在你取得成功之前,你也曾经历过很多次失败,或大或小,失败是避免不了的。我们应给予他正确地认识,给予他充分的理解,坦然地面对他,接受他,并最终战胜它,征服它。失败了,总结教训,从头再来,你总会有成功的那一天。如果只是一味的自责、懊恼,活在失败的阴影里,实际上于事无补。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经历一次危险之后,并努力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中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多次磨难。98洪水泛滥,2003非典入侵,世界的目光都在注视着中国。不同时期不同,最高领导人出现在最前线,鼓舞我们要有战胜一切磨难的勇气和信心。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众志成城、万众一心,不畏艰难,勇往直前的品质和精神,足以让国人自豪,叫世界震惊。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让人民失望,没有让世界当成笑柄,抗击了洪水的肆虐,抵制了非典的横行。生活秩序又回归正常,从这里,我又深深体会了那优秀的品质,从这里,我看到了不屈,学会了坚强。这就像人生,我们随时都有可能遇到一

理论法(司考)考前必背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背诵默写60条 @理论法学周悟阳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3.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4.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5.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7.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8.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9.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10.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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