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海淀)

申请书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文军(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乐居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开始设立“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并签订“关于设立房地产互联网广告业务公司”的协议,约定聘请申请人为新公司的总经理。2012年3月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乐居公司)设立成功,北京乐居公司占75%的股份,申

请人与其他股东占有25%的股份,北京乐居公司同郑州乐居公司系投资法律关系。申请人被北京乐居任命为郑州乐居公司总经理,负责郑州乐居公司的日常行政经营工作。2012年3月26日申请人同北京乐居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为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2年12月18日北京乐居公司向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股东送达“关于我司取得郑州乐居股权暨取消相关方股东权利的通知函”,取消其他股东的股权,免去申请人郑州乐居公司总经理的职务。2012年12月31日郑州乐居公司向申请人发邮件“乐居互联网集团郑州公司人事任免通知(人字第12023号)”通知正式免去申请人总经理职务。申请人于2013年1月9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撤销郑州乐居公司2012年12月31日发布的“郑州公司人事任免通知”,并请求郑州乐居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366663元(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等,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3年4月16日做出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同郑州乐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同郑州乐居公司2012年4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0942.52元,并驳回申请的其他仲裁请求。(详见金劳人仲裁字[2013]25号)。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郑州乐居广告有限公司诉求同仲裁请求一致。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同申请人为公司与股东关系为由认定被告不适格,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作出(2013)金民一初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书。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北京乐居与申请人不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致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

1、金劳人仲裁字【2013】25号仲裁裁决书、

2、(2013)金民一初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书、

3、北京乐居“关于我司取得郑州乐居股权暨取消相关方股东权利的通知函”、

4、河南乐居广告有限公司“乐居互联网集团郑州公司人事任免通知(人字第12023号)”、

5、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工合同

注:1.本申诉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两份;(第页)2.申诉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在申诉书中间加页;

3.填写的申诉书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