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产权交易标准流程

房地产行业产权交易标准流程

产权交易流程

说明:应提交的资料:

A、出让方;

B、受让方

1、产(股)权出让意向登记表;1、产(股)权收购意向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工商部门公章);2、身份证明;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准予出让的批文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产(股)权出让评估报告书;4、资信能力证明;

5、准予出让的批文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6、产(股)权出让的情况介绍及资产清单;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产(股)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7、产(股)权受让委托代理协议;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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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的详细流程

二手房交易的详细流程 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 二手房交易的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1、产权调查 首先,要仔细查看业主的房产证,注意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署名。如果有两个人,在签订后边的合同时就需要有两个人的名字; 其 次,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比如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作为辅助证据以初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如果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则还要查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 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共有人如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签合同。其次,把好夫妻共有财产关, 《婚姻法》规定,凡是夫妻婚后因购买、继承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 产,下家应要求上家出具夫妻双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2、交定金 看好房子,确定房屋产权后,交定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千万不要忽视这个小小的环节,交定金也是有窍门的。房子动辄上百万,以5% 计算定金额度也能达到 5 万元。所以当交易进行到这个环节时,请多留个心眼。

如果看中的房子还在按揭中,定金最好不要直接交到业主手中,而应 该交由第三方监管。如果买卖双方都有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则可以签一个简单协议,约定赎楼完毕之后给定金卖方,需注明“交给监管第三方则视为卖家收讫,卖家以未收到定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如果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定金最好交由银行监管。具体做法是:买卖双方到银行去签一份监管协议即可,约定在交易中心完成递件手续后,划拨到卖家账户上。 一般来说,在交定金的时候会签一份预约买卖合同,合同至少需要约定物业地址、成交金额、交楼时间、违约金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提示:a)当下楼价上涨,买家如想防止卖家毁约不卖,可交足额定金或约定高额违约金,提高违约成本。但定金或违约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20%; b)卖家有可能以定金在监管未拿到手为由毁约卖楼,所以预约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交由第三 C)为避免交楼前业主存在拖欠费用等现象,需要签一份交房保证金协议,约定从定金中扣除 1 万元左右的保证金。在查验家具、电器完好,水电、物管等费用缴清,钥匙交接完毕之后,再退还保证金。 3、赎楼 一般来说,赎楼是业主方的责任,针对业主房贷没有还完的 情况。赎楼有两种操作方式:其一,业主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 款赎楼,产生的是0.8% 的担保费用,以及0 .4% 的短期赎楼利息, 等买家房产证出来之后,再到银行做按揭;其二,买家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做按揭,银行再将赎楼款打给卖家,其中只需要产生担保费,但买家需要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基本流程研究

专题研究:产权交易基本流程研究 (2009-05-12 16:22:53) 博注:对于产权交易,小兵以前只知道“招拍挂”,本文没有多少 技术含量,只是简单做了一些整理,为方便大家吧。 一、产权的概念 在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产权”概念,所以在具体实践中一般也是比较模糊,据小兵猜测,产权的概念是我国官员在政治上比较喜欢的一个概念吧,比如国有产权的说法就比较流行,与法律无关。 2003年10月11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这样的规定一看就不怎么专业,股权这样的说法也能在这样重要的文件中出现,其实该规定就是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国有产权交易原则 3号令是目前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最高法规、根本法规,为纲领性法规。 1、三公原则:旨在最大程度地发现国有产权的真实价格,表现为信息的公开、交易的公平、结果的公正。 2、进场交易原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目前,具备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质的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和重庆产权交易所四所交易所。2008年3月10日,京、津、沪、渝四产权交易所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建设统一的交易制度体系。

2-2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一、内部决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行性硏究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 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査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2009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 股权转让); 2.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4.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5.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 印件); 6.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7. 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 《国有产权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承诺函》; 9. 国有产权向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0.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1.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承诺函》(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2.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13.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 内容以《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 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四、挂牌期间,受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2.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5.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 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如 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八、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之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的次日起第6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5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内未产生竞买人的,信息发布期满后项目自行终结。 第六条北交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同时应递交《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简介、动态报价须知、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动态报价承诺函》样本等。 第九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定明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委托北交所独立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竞买文件》等材料。受托经纪会员应协助意向受让方制作《竞买文件》。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北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各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二条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受理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如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公告期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应当按公告要求的期限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受让资格。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如转让方另有要求,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设定。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

(2016.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实操版) 一、决策批复 注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注2: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注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5、26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受理转让申请 注4: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9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在上海地区对产权转让公告的规定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十二、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图如下:

产权交易所流程

产权交易所流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产权交易平台概述一、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 (1)产权交易平台组织机构: (2)产权交易平台部门设置: 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 二、产权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 (1)产权交易的概念 产权交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行为,是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可见,比较典型的产权交易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协议、拍卖和招标。 (2)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1.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

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国有产权交易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经界定产权权属清晰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先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3.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 (3)产权交易进场交易流程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交易须坚持进场交易原则,禁止场处交易或私下交易,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环节: 1.产权交易委托 产权出让方按规定向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标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岀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 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岀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岀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产权交易机构审查;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图

一、转让方内部决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情况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公司内部对所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决议。 二、标的企业内部决策 标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通过内部决议,同意转让方进行标的产权转让。可同时通过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涉及职工安置的,要通过职工大会决议。 三、制定转让方案 标的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或独自制定《转让方案》或包括《可行性报告》。《转让方案》应包括: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

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四、标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标的企业将产权转让事宜上报其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时可能涉及财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 五、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清产核资 见《清产核资流程》 七、资产评估 见《资产评估流程》 八、挂牌交易 见《北京产权交易所流程》 九、签订转让协议 十、审批备案 十一、产权登记 十二、工商变更 十三、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为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有序,岫岩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本流程主要包括申请登记、挂牌公告(公示)、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六项内容。 一、申请登记 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 (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含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受让方条件的基本要求(受让企业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置、付款方式等); (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转让企业国有产 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 (9)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10)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 (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2.购买方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产权交易流程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为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有序,临汾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本流程主要包括申请登记、挂牌公告(公示)、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六项内容。 一、申请登记 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 (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含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受让方条件的基本要求(受让企业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置、付款方式等); (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 (9)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10)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 (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2.购买方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购买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购买人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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