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2009年第119号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

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开展自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相关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联系电话:

自查报告提交日期:年月日之前

其他检查措施实施日期:依书面核查工作需要确定并随时通知

(盖章)

年月日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签字:

年月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2009年第119号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

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

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

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开展自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相关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联系电话:

自查报告提交日期:年月日之前

其他检查措施实施日期:依书面核查工作需要确定并随时通知

(盖章)

年月日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签字:

年月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公路施工项目管理的创新

公路施工项目管理的创新 1、项目管理创新的含义以及其内容特点 (1)什么是创新,创新也叫创造,创造是个体根据一定的目的和任务,运用一切已知的条件,产生出新颖、有价值的成果(精神的、社会的、物质的)的认知和行为活动。按照管理大师熊彼特的理论,创新论文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包括 5 个方面内容:①引进一种新产品;②采用新的生产方式;③开辟新的市场;④开辟和利用新的原材料;⑤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其实还应包括观念和思维的创新,这是最重要的。 (2)创新的分类。提起创新,人们往往联想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其实创 新种类远不止这些,创新主要有以下七种:①思维创新;②产品(服务)创新;③技 术新;④组织与制度创新;⑤管理创新;⑥营销创新;⑦文化创新。 (3)什么是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有三种互有联系的含义。一是管理的创新;二是对创新活动的管理;三是创新型管理。创论文新型管理不同于守旧型管理,它把创新体现在管理过程中,而且要求整个组织和成员是创新型的。总之,公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创新,必须通过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经营创新来实现。观念创新是前提条件,制度创新是决定因素,技术创新是时代要求,经营创新是最终目标。 2 、项目管理创新的重要性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现在我们更应十论文分重视创新,要 树立全民族的创新 意识,建立国家的创新体系,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把科技进步和创新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未来知识经济的核心是创新。今后一个企业的发展,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不仅仅取决于资金、资源,更重要的是拥有知识,但这个知识不是原有的,而是创新的知识———不断创造、提高、改善、升论文华的知识。因此,在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过程中,企业的创新力度要不断加强、提高。这里包括一是人力、物力、财力;二是创新的形式 要多样化;三是创新的步伐要加快。以上三点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总之,当代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立于不败之地,许多企业之所以往往失败,就是因为他们不重视管理创新,总是吃“老本” ,依靠自己守旧型管理不放。 3 、公路施工企业如何进行项目管理创新 3.1 观念创新是项目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 未来的企业将要实行 3 个转变。一是从追求政绩的“乌纱帽”转变为承担盈亏责任的自我管理。因为未来的企业需要职业化论文的企业家,而不是官员型的企业家,企业家的命

国外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研究

国外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研究 【摘要】通过对外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和施工经历,阐明对外承包工程应注意的问题,避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关键词】招标;投标;业主;监理;属地化管理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很多工程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承包工程,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也有不少企业亏损严重。问题出在对所在国情况不了解,对技术标准、合同条款不研究,对市场考察不仔细,加上不适应国际承包工程的管理模式等原因造成的。以下是针对在马达加斯加公路工程管理和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在国外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1 投标过程中的研究成果 1.1 认真理解招标文件 马达加斯加原是法属殖民地,官方语言为法语,马达加斯加公共工程部是业主,负责本国的道路规划,与财政部一起向其他国家争取经济支持和向世界各投资行贷款,并没有实质的权力。各世界组织和投资行会要求所在国成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管理国外资金和大型工程项目,马达加斯加是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署;其办公地点和工作职能与公共工程部分开,防止所在国把资金用挪用;其职责代表国家对国道进行大中修及改造,对设计、施工进行招投标,对开工的项目进行管理,对重大技术方案及变更进行审批,对监理和承包商的计量进行审批,对附加合同进行审批确定,对工程进行验收等;其一般会对每个项目派一名项目总工和一名总工助手。 监理单位也是通过业主的招投标确定的,代表业主在工地工作,根据合同条款监督承包商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严格控制资金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业主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目标。 1.2 深入研究标书中各项条款 1.2.1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初步设计方案和图纸 初步设计方案是业主雇用的技术咨询单位做的方案,对道路的技术标准,路基及路面结构,桥梁及构造物,防护工程等进行了初步设计,以此作为投标书的工程量清单。多数项目业主会在投标时请承包商提出备选方案,但是这必须你本身是第一标的情况下才能被采纳。 1.2.2 认真考察现场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603-47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措施 (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是施工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安全生产,更好的提高我标段经济效益,共同至力于公司发展,为此,安全措施必须进一步规范管理。工程建设的关键:“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与“质量第一”是并存的,安全是为了质量服务,质量亦需以安全做保证,安全也是质量的特点之一,抓住质量与安全这两个环节,工程施工就能顺利进行,就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自觉地重视安全生产,树立良好市场信誉和公司对外形象。 一、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道路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六、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建设项目管理组织 1、工程概况 成都市金牛高科北区D 线延伸线和E、F、J 线道路工程位于天回镇街道办事处土门村、车站村、明月村。设建规模北区D 线延伸线道路宽20 米, 长约740 米;北区E 线道路宽20 米,长约1020 米;北区F 线道路宽20 米, 长约620 米;北区J 线道路宽20 米,长约720 米。总投资约2887 万元,建管期暂定10 个月。 2、建设项目管理服务方案编制依据 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方案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资料进行编制: 2.1 招标人成都市中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都市锦江区琉璃片 区“新居工程”、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 2001。 2.3 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2.4 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 C、 3、建设期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 3.1 质量目标:本标段工程建设的每个单位工程质量均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3.2 进度目标: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在业主取得本标工程项目的立项任务书后,协助业主完成各单位工程的招标事宜,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报批 手续等工作,业主将具备进场条件的工地正式移交建设管理单位后,按

业主对各个项目的不同工期要求,按时完成项目施工建设任务。 3.3 投资控制目标:加大投资控制力度,工程各阶段、各单项工程费用支出与形象进度相协调。 3.4 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5 文明施工目标:创施工文明工地,满足成都市有关规定要求。 4、项目建设管理原则 4.1 将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业主签订的项目建设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和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 工程建设合同,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4.2 本项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将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和规定对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4.3 自觉接受业主的指令、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负责,积极协调参建各方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关系,协助业主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联络、沟通,并办理相关管理手续。 D、 5、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 5.1 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 完成项目前期报建手续(由业主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工程项目的合同 管理,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以及安 全文明施工管理;协助拆迁及搬迁工作,负责在建设过程中对零星拆迁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负责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及协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外关系;组织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后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工程各阶段的档案、资料等。 5.2 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 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其

公路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路改建工程概况及项目管理办法概要 第二章××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一××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二××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能 三人员组成与分工 四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章名词解释及管理依据 第四章设计审查配合工作 第五章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七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八章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第九章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章工程交工验收管理 第十一章监理管理

第一章××路改建工程概况及项目管理办法 概要 (一)工程概况: ××路改建工程项目位于燕山山脉东南边缘与华北平原交接地带的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和王平镇境内,属中低山地貌。区内总体地势西高东低,山脉走向大致呈北东西南走向。区内平均海拔约500米,最低点王平村永定河各地带海拔约180米,全线最高点十字道海拔约772米。区内植被茂密,属中低山地貌,表层岩体为中等风化至强风化,属I、II类的坚硬岩和次坚硬岩,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中硬型较稳定场地。年平均气温11~12摄氏度,一月平均气温-3~-5摄氏度,七月平均气温16~18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820毫米。7~9月为雨季,雨季降水量占全年的80%左右。11月至次年4月为冰冻期,最大冻深线为0.85米。 ××公路改建工程是连接国道108线与国道109线的一条重要的三级县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40Km/h。路线为越岭线,相对高差550米,路线主要控制点为起点南辛房,阳坡园、十字道、丰沙铁路立交桥和止点王平村,路线全长26.614公里。其主要工程量为挖土石方78.3万立方米,填方34.5万立方米,防护工程5.67万立方米,排水工程2.38万立方米/36200米,沥青混凝土路面21.03万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0.36万立方米。工程投资概算9539.37万元,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划实例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实例 以下以由中铁隧道集团第一工程处施工的云南省思茅至小勐养高速公路第6-2合同段(K48+800~K51+723.08)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为例来详述实施规划的编制构架。 1工程概况 1.1工程概况 1.2施工条件 1.3施工项目管理特点、重点、难点、及相应措施 经过以招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施工图纸认真阅读并结合要合同段工程的现场踏勘情况,将本工程的特点、重点归纳如下: A.工程特点、重点、难点 B.采取的对策 (1)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坚持项目法施工,合理划分施工区段,安排施工顺序,保证施工正常、高效地进行。同时,突出重点工程,合理安排一般工程的施工顺序,以桥梁施工为主线,以桥梁和隧道为重点,对工程实和流水作业和平行作业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施工。 (2)组建科技攻关小组,以曲墙式中隔墙衬砌施工为课题,对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研究,力争早出成果,保证曲墙式中隔墙的快速施工与工程质量。 (3)加强环保和防火意识,严格遵守和招待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府及林业部门的规定和程序,以保证该区段自然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4)进场后抓紧改河、改道工程的施工,及早进入正线施工,改河时开挖从中间向两端接口方向施工,一边开挖一边按设计要求砌筑挡墙和铺砌河底,等主体改河砌筑完成后才接通原河流。 (5)争取在雨季前不施工在水中的桩基,昼安排施工旱地的桩基。并在雨季来临前,尽可能在施工点的附近储存砂石料,以确保工程在雨季也能正常施工。2施工部署 2.1该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及安全总目标 2.2拟投入的最高人数和平均为人数 2.3分包规划、劳务供应规划、物资供应规划 A.分包规划(业主允许分包且项目需要时)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探讨(1)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d764688.html,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探讨 作者:刘树民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1期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正 日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由建筑、设备购置安装、工器具、技术改造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工作等构成。文章介绍了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意义,分析了公路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特点和现状,提出了加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公路项目的建设,首先是确保生产出合格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省级标准标记部,二是要创造经济效益。公路建设有其独特的特点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线路长,涉及面广,流动性大,同时在施工过程是复杂的,大型的项目,所需的标准,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员分散,所以不同于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意义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竞争之间的公路施工企业和管理问题也自然越来越多的关注。管理,运作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社会进步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公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合法化。道路建设单位,以争取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只有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作为一个整体,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2公路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2.1 公路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 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研究怎样高效益实现项目目标为目的,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对项目按照其内在规律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适应环境并组织高效益的施工,使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优化组合,保证施工生产的均衡性,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实现项目目标,使企业获得更好的效益。施工项目管理是为使项目实现所要求的质量、所批准的预算、所规定的时限、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 2.2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 2.2.1 涉面广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 (二)合同管理 1、项目管理人员要理解和熟悉合同,并对合同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合同的关键条款、存在的漏洞及可能产生变化并引起纠纷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数。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在合同面前,业主和承包商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面,项目管理人员不以势压人,逼迫承包商接受合同外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警惕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埋设陷阱,当承包商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时,首先想到要遵守合同,对采纳建议可能带来的经济问题要有充分估计。加强对监理、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 2、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做好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合同资料收集要及时并做好记录,原始资料必须整理形成工程报表和报告文件,建立合同管理资料文档系统,规范合同资料的查阅和使用。

业主对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业主对于公路项目的质量管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 1) 业主要组织召开图纸审核会议,严格审核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图纸设计不合理的地方,决不允许盲目施工,业主要及时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 ( 2) 在公路项目施工之前,要对原材料、建筑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查、监控。一定要保证原材料和建筑设备的质量是合格的。对于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等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并让承包商负责返工,补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或者构成犯罪的,应该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 3) 业主必须加强工程监督管理,做好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管控工作,检查砌体的相关尺寸、砌筑工艺、砂浆标号、路面结构层厚度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基础工程的验槽、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钢筋绑扎以及构件模板尺寸、建筑材料等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因为一旦隐蔽工程留有隐患,损失将不可预计。 ( 4) 业主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理活动、监理人员的旁站情况、监理工程师是否配备专业的资格证书等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的处罚规定,防止部分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的情况,另外,业主方要与监理单位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 班别:土木094 姓名:黄思博学号:200900501154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在公路项目建设中,利用工程项目管理的原理、方法、手段,针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特点,对公路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科学管理和全面控制,最优实现公路项目建设的费用目标、工期目标。这是课本里的解释,我的理解就是能有一些管理人员对这个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确保该项目的质量、费用,也就是培养一个优秀的管理人员。其内容包括: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概念,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工程项目技术、合同和信息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为最优地实现项目的质量、费用、工期三大目标,即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用较少的费用、较快的速度和优良的质量建成工程项目,达到预定的功能要求。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主题有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咨询机构。 项目经理是以后我们出去都想去胜任的,项目经理又称项目主管,是业主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工程项目经理居于整个项目的核心地位,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起着举足重轻的作用,是决定项目实施成败的关键角色。 而项目经理又分为业主的项目经理,即业主领导和组织一个完整工程项目建设的总负责人。一些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一个人担任,但对一些规模大、工期长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则由工程总负责人、工程投资控制者、进度控制者,质量控制者及合同管理者等人

组成,项目经理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咨询机构的项目经理,当项目比较复杂而业主又没有足够的人员组建一个能胜任工程项目管理任务的项目管理机构时,就要委托一个咨询机构来组建一个代自己进行项目管理的咨询机构,咨询公司所派出的项目管理总负责人即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的项目经理,即设计单位领导组织一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经理对投资单位项目经理负责,从设计角度控制公车项目的总目标;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即承包人对一个工程项目施工总负责人,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项目经理部最高负责者和组织者。项目经理部由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成本负责人、施工进度控制者、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人、合同管理者等人员组成。 项目经理室工程项目的管理者,是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心,在整个工程活动中占有举足重轻的地位。确立项目经理的地位是搞好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全过程所有工作的总负责人,是项目承包责任者,是项目动态管理的体现者,是项目生产要素合理投入和优化组合的组织者。在授权范围内对业主直接负责。项目经理是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者,既要对业主的成果性目标负责,又要对企业效率性负责。项目经理室协调业主、监理及社会各方面关系,使之相互紧密协作、配合的桥梁和纽带。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进行控制,项目经理部是各种信息的集散中心。项目经理还是工程项目责、权、利的主体,是项目总体的组织管理者,是项目中人、财、物、技术、信息和管理等所有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人。他不同于技术、财务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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