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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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及其特征

论单位犯罪及其特征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

本文试图从单位犯罪主客观特征方面的认定进行分析,以求正确把握单位犯罪并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这对惩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位犯罪,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1]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3]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4]

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些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位或部门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例如检察院内设的机构和部门,如反贪局,因它不具有独立性,对外不能单独以反贪局名义活动,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故它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它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得到检察院负责人许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而非反贪局。

综上本文认为,单位犯罪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阐释单位犯罪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意、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同时体现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态、特点、内涵,考虑到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综合评述,才能得出符合我国刑法体系上切合实际的单位犯罪的概念。由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概念应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具有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单位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然而,单位毕竟是不同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正如美国学者赖斯所说“要理解法人的不法行为,首先要停止把法人类推为人的作法,而按照法人本来面目,即一个复杂的组织体来分析法人的行为。”[5]单位(法人)是民法上所拟制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自然人和财产的集合体,单位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必须通过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实施,而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都具有双重人格,既是单位的组成人员,受制

于单位意志,又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影响单位意志并作为独立于单位的社会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单位组成人员的业务活动行为既可能是单位行为,也可能是他个人行为。因此,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与自然人犯罪一样,也必须具备基本的犯罪构成,并且还必须具有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特征,以区别单位组成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有机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而非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个人犯罪,从而有利于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这些特征总的来说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与客观特征两个方面。

1、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谋取利益

㈠单位意志的特征

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而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反映单位利益的、统一的独立认识和态度。单位整体意志作为单位犯罪主观特征的核心部分,具有划分单位行为和单位成员个人行为的机能,同时也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在主观上的区别: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单位成员的意志须受前者支配,而在共同犯罪中并不具有如前者一样的整体意志,其更多地表现为独立性和联络性的双重性特征。[6]单位意志与自然人意志不同,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拟制意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时团体的共同意志需要被拟制为单一意志,从表面上看,这一拟制过程似乎仅仅是共同意志表现为单一意志,但就实质而言拟制的结果已不再是共同意志,而是单一意志。”[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拟制的单位意志具有以下特征:

⑴单位意志的利益整体性。现代法人团体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内在的分离性,法人整

体的人格或利益与其成员个人的人格或利益倾向于完全相互独立。[8]单位是有组织

的独立整体,其组成成员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必须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即利益

整体性。单位整体的利益形成单位整体意志,统帅各个自然人意志和目的,使其无

条件地服务于单位意志,并使各个成员的分散行为成为有配合、有意识、有目的的

单位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从而保证单位意志的实施及实现。

⑵单位意志体现的程序性。单位虽由个人组成,但其具有独立于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

整体意志,单位意志是归纳了单位成员的种种意识和意志因素而得以形成的,其虽

然同单位成员个人意志有一定联系但实质不同,也就是说,单位组织的整体意志决

非单位内部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9]单位意志是由单位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个

人意志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而来的,与自然人意志的简单总合相比,它有一个集中、综合、提炼、升华,从个人意志上升到单位意志的整合过程,而这种整合过程是按

照单位内部程序和规则来进行,影响整合的主要因素是以单位整体利益为砝码,体

现单位意志,并且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这种整合在没有完成之前,单位

决策机构成员各自然人的意志可以说是独立的,但一旦整合完成,形成了单位意志,便与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个人意志相分离,成为超越于单位决策机构成员个人意志

之上不属于任何个人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整体意志,单位决策机构成员各个自然人的

独立意志则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呈现相对稳定状态,支

配单位行为的全过程。在实施单位行为的过程中,自然人根据情况的变化要改变单

位整体意志的内容,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批准。[10]而自然人的个人意志具有随机

性的特点,它并不要求自然人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改变。因此,单位意志是

单位决策机构人员的个人意志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形成而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

体现了单位的人格特征。尽管有关个人具有双重身份,但此时其个人意志已不再是

纯粹的其个人意志,而是与单位意志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意志也是考虑了单位自

身的宗旨、目标、议事程序、业务习惯、监督机制、文化氛围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等

各种客观因素的结果。如果单位决策机构人员的个人意志完全与单位自身的结构、

业务范围、宗旨等人格特征无关的话,则不能将该自然人意志看作为单位自身的意

志,而只能将该意志视为个人意志。[11]

⑶单位意志支配下利益归属团体性。单位的整体利益促成了单位整体意志,也就是说,

单位意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即单位意志有积极追求单位利益的意图或

单位意志下的行为的利益最终归结到单位而非个人身上。如果在利益上不是主要为

“单位”,而是完全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只能是个人意志。

㈡单位意志支配下谋取利益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主观要素上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为单位谋取利益指的是这样一种心理事实,单位决策机构在决定某一事项时,虽然认识到该事项违反法律规定,但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狭隘动机驱使下,仍然决定实施这一行为,并且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组成人员也不是出于个人私利。也就是说,单位决策机构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下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某项行为。在这里,如果我们把这种谋利性动机不是理解为犯罪性动机,即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起因,而是回答了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而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认为是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动机而非犯罪目的,就可以很好地解释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的主观要素。这是因为:

首先,如果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目的的话,对非目的犯而言还可以这样认为,但是对目的犯来说则难以周全。在目的犯中,如果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目的,那么就并存有两个犯罪目的。例如在金融诈骗犯罪中,一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另一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但是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单位所直接追求的犯罪目标,即回答单位犯罪所要得到什么危害结果的主观要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12];而为单位谋取利益则是刺激、驱使单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即回答为什么实施单位犯罪的主观要素,表明单位为什么要犯罪的心理起因,比较抽象,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二者在心理态度中所处的层次不同、阶段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因而,总的来说,为单位谋取利益应当说起的是一种动机而不是目的的作用。

其次,如果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目的,那么就意味着所有的单位犯罪的心理态度均为直接故意,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来看,单位犯罪不仅可以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而且还可以由过失构成,如《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只能是重大过失构成。按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目的犯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13]因而,对于单位可以构成的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有犯罪目的。因此,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视为一种犯罪目的,也就是将所有的单位犯罪的心理态度均视为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显然与我国的现行刑法包括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不符。

综上述,将为单位谋取利益认为是一种犯罪目的难以涵盖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而将其作为一种动机性心理要素,除了疏忽大意的不作为犯罪以外,由于其它犯罪都存在这种动机性心理要素,则可以较好地解释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主观要素。为单位谋取利益说明的是促使单位实施犯罪的心理动因: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决策机构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尽管它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决策机构应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任何单位犯罪都必须是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也就是说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单位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14]

只有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行为才可能使其成为单位犯罪。尽管为

单位谋取的利益可能被单位全体成员所分享,但是最根本的问题是该行为本身是为了单位本身或者为了单位整体谋取利益而不是单位中某几个人或一部分人,否则,就不能使其成为单位犯罪。只有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单位意志支配下自然人实施的行为才能归于单位,其个人行为才能转化为单位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不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尽管是以单位的名义,但因其行为没有体现单位意志,则仍应认为是个人犯罪,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利益是否归属了单位,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个人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如果说单位集体研究时决定将违法犯罪所得归单位,在实施犯罪后违法所得却被有关人员个人私分,那就没有体现单位意志,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处理。如果没有经过单位集体讨论或认可,有关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且违法所得利益归属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个人也没有谋取任何非法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利益归了单位,但该行为不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以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只能是以自然人犯罪处理。如果根据有关人员在本单位中实际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其决策行为足以代表一个单位的整体意志和行动,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足以代表单位的意志的,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某进出口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属于公司领导地位的人员,其对单位的支配力、影响力比较大,尽管其决策与某公司共同走私的行为不为总经理所知,但走私所得也归进出口公司所有,该犯罪当然应该以单位犯罪论处。可见,为单位谋取利益“这一规定所排除的是,在参与违法行为的个人为其自身利益实施犯罪的情况,对法人提起追究。”[15]因此,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单位犯罪的内在心理原因,是推动单位实施犯罪,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在动力。这种谋利性动机的主观要素不仅存在于单位故意犯罪之中,而且也存在于单位过失犯罪之中,[16]这就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性所在,也是考察和判断有关责任人员的个人犯罪意志是否上升为单位犯罪意志的一个重要主观因素。

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有的论著认为: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仅局限于“非法”。

[17]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不宜局限于“非法利益”理解,而应作一种宽泛的理解,即不仅包括非法利益,而且还包括合法利益。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有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为“非法”的词语,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立法者意识到对于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不应仅限于“非法”。第二,从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些单位犯罪看,如果要受“非法”的限制,难以涵盖所有的单位犯罪并将难以定罪。[18]如果单位为了谋取合法利益,而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方法,并且这些方法、手段构成了犯罪,则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如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谋利性动机的驱使下,单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其正常生产的行为应当说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获取的利润很难说是“非法”的利益。因此,单位犯罪这种为单位谋取的利益可以作这样的理解: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既可以是可得利益,也可以是既得利益;既可以是单位整体利益,也可以是单位局部利益;甚至可以是为了单位全体组成人员而以单位名义谋取的利益(如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只有把“为单位谋取利益”作这样的理解,一方面,它能够与刑法分则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相吻合,另一方面,我们才能全面把握和理解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

2、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单位意志支配的行为

单位整体活动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自然人不仅是单位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他们在单位的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整体意志的形成和犯罪整体行为的实施,都有赖于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因而,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在于单位组成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体现了单位整体意志而上升为单位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犯罪意志

的体现。由于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组成人员中的有关责任人,而单位的犯罪行为又是由有关责任人实施的,因而如何区分单位的犯罪行为与单位组成人员个人犯罪行为则是对单位犯罪认定及定罪量刑的关键。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要素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中具有双重行为要素,即一是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一是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并且这两个行为在客观上是前后连贯的行为。在单位犯罪中,前者是单位组成人员中有关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后者是单位组成人员中有关责任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一定是职务行为。因此,我们应根据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实施这两种行为的特点来分析和把握单位犯罪行为是否是有关责任人的职务行为。

㈠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

所谓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是指把单位决策机构、有关领导人员的犯罪意志上升为单位犯罪意志的行为。这种行为首先最直接地反映了有关责任人员个人的犯罪意志;其次这种行为是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个人犯罪意志上升并形成了单位犯罪意志。由于单位决策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确立单位犯罪意志的行为往往是在对单位的领导、经营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一种职务行为,也可以这么说,没有一个单位的犯罪意志不是通过职务行为形成的。因此,准确地把握这些职务行为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界定单位犯罪的意志。从实践来看,这些确立单位犯罪意志的职务行为有以下四种:

⑴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所谓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根据法律或单位章程的规定经过单

位决策机构的研究作出决定的行为。单位决策机构是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基本

职能是行使决策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其决

策机构;在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等常设机

构、主管或分管领导人员等是其决策机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单位决策机构成员

集体的研究决定,而不是单位全体人员研究决定,也不是一般少数人的决定。单位

集体研究决定所作出的犯罪决策,实质就是将有关成员的个人犯罪意志上升为单位

犯罪意志的一个特定的程序,无疑是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单位

犯罪意志的反映。

⑵单位负责人决定。所谓单位负责人决定是指依法律或单位章程的规定,经单位内有

权代表单位对某项事务做出决定或根据下属汇报做出同意表示的个人决定行为。经

单位负责人员决定,既可以是一个负责人员的决定,也可以是若干负责人员的正式

或非正式研究后的决定,还可以是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个别人或单位下属的职能部门

负责人的决定,如公司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机关单位领导以及分公司经理、分厂厂长、责任管理人员的决定。这种决定行为往往是负责人员个人意志的反映,

但是因其所处的地位与所担负的职务的影响,使得其决定不仅是他(们)个人意志

的反映,同时也是单位意志的反映。

⑶单位决策机构或有关领导人员默认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单位决策机构或有关领导

人员在明知其下属或者代理人欲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加阻止

以致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在实施的行为未完

成之前得到了单位决策机构的认可或默认,从而成为单位意志下的行为,因而这种

默认行为也应当视为单位意志确立行为之一。与前述两种行为不同的是,默认行为

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反映了单位对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有一种放任的心理

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的犯罪心态,在这种心态下,单位犯罪意志的确立既有可能

发生在单位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单位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这种单位

犯罪意志确立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是相当普遍的。

⑷单位业务人员执行日常职务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单位的业务人员按照事先设计好的

业务程序、流程进行操作的行为。尽管该业务人员的行为与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负责

人员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其作为单位组成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

行为,只要是按照业务程序、流程或习惯进行操作,就应是单位意志支配下单位成

员为了单位利益而展开的业务活动的行为,就应是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前三种

行为形式完全不同,它反映了单位对于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完全是持一种过失的心

理态度。“单位作为其下级从业人员的监督者(通过单位代表人或上级管理阶层成

员)和利益归属主体,对其下级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责

任。”[19]单位负有防止、监督其从业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义

务是完全必要的,如果单位没有尽力履行这种防止、监督责任而引起严重后果,这

就说明单位自身活动管理存在缺陷即单位具有业务上的过失,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单位就得因未尽防止、监督之责对该行为承担刑

事责任。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多数就属于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由于单位自身原

因通过单位业务人员这种行为方式确立单位犯罪意志已成为一种典型形式。

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之所以要从单位对外实施的危害行为延伸到单位内部的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这是单位犯罪的特点决定的。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决策机构的犯罪意志构成了单位整体犯罪意志的内容,即他们的认识因素构成了单位的认识因素,他们的意志因素构成了单位的意志因素,他们在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基础上而形成的犯罪意志构成了单位犯罪意志的基础。从单位主体角度看,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体现了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过程;从有关责任人员角度来看,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是他们将自己的犯罪意志上升为单位整体意志的过程。因此,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将自己的犯罪意志上升并形成为单位犯罪的意志,对于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单位有关人员的个人犯罪是十分重要的。

㈡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

在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完成之后,就有可能进入了单位犯罪意志的实行行为阶段。实现单位犯罪意志的行为,其实就是具体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行为,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⑴为实现单位犯罪意志而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任何单位都是由单位组成人员和

财产结合的有机体,每一种单位行为客观上都是通过单位的人力、财力实施的。在

绝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都是其职务行为,即

基于单位的经营范围或职责权限而实施的行为。这种职务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形式:①由决策机构成员或主要领导人员亲自实施。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或主要领导

人员既能根据单位的权利能力来形成单位犯罪意志,又能亲自将单位这种意志付诸

实施,他们在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和意志直接体现了单位的行为和意志。②由单位内

的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根据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单位的

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是单位意志的主要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单位决策

机构的要求,实现单位意志是其基本职能。③由单位内非业务部门或非业务人员根

据临时授权实施。单位内非业务部门或非业务人员根据单位决策机构的临时授权或

指令,以本单位的名义实现单位的意志的行为,也应为单位意志实现行为。④由单

位委托他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受托人在单位的授权下,基于单位的旨意,代理单

位进行的行为,且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单位,自然体现了单位意志,应是单位

意志实现行为。⑤单位一般业务人员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实施。这种单位犯罪意志实

现行为往往发生在单位过失中。单位的一般业务人员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实施的行

为,因其所处的地位直接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且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因而属于单

位意志实现行为。不过,这种行为是因单位领导的判断、决策、措施上的失误如监

督不力而引起的,是单位本身的过失意志的体现。此外,有一些实现单位犯罪意志

的行为也可以由非职务行为实施。例如非业务人员冒用、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时,

单位领导明知而不加制止的情况下,就是一种非职务行为。因此,单位犯罪意志实

现行为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既包括“职务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也包括

单位超出业务范围之外的行为。如果不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就不能

成为单位行为,即使该行为构成犯罪,也只能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这就

是说单位犯罪行为必须是主观上以实现单位犯罪意志,客观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

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⑵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是违反刑法特别禁止的行为。单位犯罪意志实现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刑法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即使单位行为具

有社会危害性,也不一定构成犯罪,有可能是一般的违反民事法法律、经济法律或

行政法律的行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刑法分则及其它法律中有关刑

法规范的具体规定来确认,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

三、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与研究,单位犯罪主观特征可以表述为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动机而非犯罪目的,且谋取的利益不以“非法”为限。单位犯罪客观特征由双重行为要件构成,即单位犯罪意志确立行为与实现行为,前者是职务行为;后者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既可以是职务行为,也可以是非职务行为。如果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但是确立的单位犯罪意志的内容与其职务或单位的业务无关联性(职务性),即使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且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也只能以个人犯罪予以追究。因此,对单位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行为要综合考虑,而不应割裂开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和理解单位犯罪客观特征,更好地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组成人员的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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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黎宏:《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新探》,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论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其防控

收稿日期:2009-05-10 作者简介:张彦华(1972-),女,河南郑州人,刑法学硕士,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讲师。 论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其防控 张彦华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 摘 要: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作为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形态犯罪,具有智能性、随机突发性、隐蔽性、跨国性等特点。由于传统的刑事法律对网络犯罪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对网络犯罪进行法律制裁已成为各国立法的焦点之一。在我国,建立相对完善的刑事法律规范的网络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网络犯罪;行为特点;犯罪构成;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09)03-0091-03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形式之一。网络犯罪是在计算机犯罪基础上“孵化”出来的一种犯罪新形态,网络犯罪必须在特定的空间内实施。网络犯罪虚拟空间不同于现实空间,如网络犯罪中的黑客入侵公共信息系统,删改、破坏数据,传播网上病毒等行为都必须在网上进行。该类犯罪具有实施地和结果地分离的特点,有时被害人是不特定的多数,许多都是无辜的被害人,而且这种空间管理和治理具有失控性,很难侦查破案。 关于网络犯罪的确切含义,存在很大的争论。网络行为涉及了三个方面的秩序:一是网络本身秩序,或者说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二是网络资产合法所有权的秩序;三是网络合理使用的秩序,即网络空间虚拟社会的秩序 [1] 。2001年欧洲委员会 《网络犯罪公约》草案规定,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滥用的行为”。从网络属性以及刑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网络犯罪刑法保护对象分为三类是比较科学的,分别体现了网络的不同价值属性,也体现了网络犯罪问题的特殊性。因此,大多学者倾向于将网络犯罪定义为严重侵犯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及网 络信息安全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行为特点及网络犯罪构成的特征 1.网络犯罪的行为特点。网络犯罪行为有如 下特点:第一,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同普通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更多的是依靠智力,而不是凭体力去实施犯罪。由于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日趋严密,要进入网络空间实施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否则难以达到侵入或破坏网络系统的目的。第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这些特点也造成了对网络犯罪证据提取的困难。我国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并不包括计算机密码数据。第三,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同普通计算机犯罪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同网络有关,是否发生在网络空间。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形式如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 1 9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3期(总第99期)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 ittee No .3,2009(Su m,99) 法律研究

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司法解释与批复

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司法解释与批复 《刑法》第四节单位犯罪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 《刑法》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则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双罚是原则单罚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用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关系 伍松2009111134 应本09级一班 摘要:本文先救共同犯罪和单位分别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其进行分别介绍,再依次就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自首,刑事处罚四个大的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犯罪认定刑事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但是有一个特例,在交通肇事罪中,某自然人指使行为人逃逸或者其他行为共同参与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也是唯一一个过失犯罪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特例。《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自然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认定其是否犯罪采用“部分共同说”,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具体要点是:①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②如果犯罪性质部分相同,就共同部分承担责任;③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成立共犯。单位犯罪的主体为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①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②个人独资企

业犯罪,且犯罪为个人所得,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③盗用单位名义,非法所得为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④法律未规定的其他行为。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应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应依据如下四条原则:①法定性原则;②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③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④特定性原则。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法定性,都需依据《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确定。(二)主体为二人以上,一个自然人成立的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如甲,18岁,乙,13岁,共同故意杀害丙,其中乙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不以犯罪论处,甲、乙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一个人成立只有一个人的单位,也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原因上文已阐述。(三)主体都包括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大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范围。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事实和单位犯罪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 犯罪事实是指法律事实中有关犯罪人具体实行犯罪行为的部分,是犯罪认定的关键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整个部分,只要参与了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可以构成共犯,其中有几个关键词可作为我们判断的标准;共谋(有意思联络)、共同(无意思联络)、组织(行为的组织者)、实行、帮助、教唆。对于单位犯罪事实,主观上,其行为满足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的利益);客观上,犯罪结果为,非法利益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例如,刑法第三百九

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1、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一是; 二是(最重要的); 三是。 2、法律的作用:①;②。 3、法、法、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法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是我们应树立的价值标准。 4、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5、违法行为:。 6、违法行为按违反的法律分为:、、; 按性质分为:、。 7、犯罪: 8、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根本区别是, 共同点是 。 9、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①; ②; ③。 10、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犯罪的法律标志是。 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是。 11、历来是国家法律打击的重点。 1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①②两大类。 其中①包括、、、、; ②包括、、。 1、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是。 2、,是践行道德的表现。 3、道德水平高低与违法犯罪关系: 。 4、违法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极大,要在心灵深处,行为上。 5、青少年如何防患于未然? 。 6、未成年人:。 7、专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有:、。 8、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为我们设置了四道防线:、、、。 9、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 10、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 11、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12、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途径:、。 13、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是。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

14、诉讼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俗称“民告官”的是。 15、我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既要,又要。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等。 1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司法保护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7、我们依法维权的意义:、。

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

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最后,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扩展资料: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 (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概念 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作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中作为罪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特征 主体性 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这里理解行为概念的基本前提。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从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某种资格,但行为的主体性只是对行为的主体作出界定,因而不同于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犯罪主体只有在某一行为构成犯罪

网络犯罪论文 精品

论文题目网络犯罪的特点和预防 学校名称:包头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王辉 学号: 091020148 专业:法学 入学时间: 2009年

论文题纲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智能性 (二)隐蔽性 (三)复杂性 (四)跨国性 (五)匿名性 二、网络犯罪的预防 (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净化网络空间。 (二)完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三)加强法制教育。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规范上网。 (四)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提高维护网络安全水平。

网络犯罪的特点和预防 【摘要】近现代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一般大众发现了这种新媒体的力量,互联网发展迅速,成为个人计算机用户电子通讯的大众化方式。其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电子邮件(E-mail)和在电子论坛发表文章,成为Usenet新闻组。90年代中期,万维网(WWW)的出现,使互联网更为普及。万维网是多媒体的界面,允许同时传输文本、图片、声音和图像,就是网页,类似杂志的界面。这些种类繁多的要素使互联网成为通讯和信息搜索的媒体。网络人口的惊人增长成为20世纪40年代电视发明以来电子通讯领域最重大的变革。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各国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向整个社会施加着压力。据日本警察厅统计日本2009年上半年查处的网购诈骗等滥用信息技术的网络犯罪案达3870起,同比猛增76.6%,创下2000年该项统计开始以来的新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诈欺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商品却收不回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急剧发展繁衍的各种网络犯罪,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浅析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浅析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论文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经济的某些缺陷,单位犯罪在我国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单位犯罪,如何正确处理单位犯罪,这已经是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个疑难问题。尽管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制度,但是对于单位能否构成自首的主体,刑法并无明确规定。直至XX年7月和XX年3月,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虽然司法解释的颁布渐渐平息了学界对单位犯罪能否构成自首的争论,但由于单位犯罪自首和自然人犯罪自首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单位犯罪自首存在理解不一、认定困难和处罚混乱等现象,这已成为处理单位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本文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单位自首的依据加以分析,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等问题略述管见,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从而试着揭开单位犯罪自首的这层神秘面纱。全文共6960字。【关键词】: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分析以下正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发展过程中,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单位犯罪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法律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尽管我国现行刑法明确了规定了单位犯罪,另外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多达一百二十多个,但是对于单位犯罪自首的规定少之又少。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有利于促进单位犯罪投案自首,有利于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正确、统一适用法律。XX年7月和XX年3月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自首的主体。司法解释的颁布逐渐平息了学界对单位犯罪能否构成自首的争论,但是因为单位犯罪自首与传统上的自然人犯罪自首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自首行为的认定、适用和量刑如何操作出现了不少困惑,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粗略的看法,权当抛砖引玉。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单位犯罪自首的依据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自首,首先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单位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依法成立的组织形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对此,笔者就有关单位犯罪的认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① ;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② ;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③ ;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

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④ 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 1、概念中未将单位犯罪的特有属性——单位整体意志体现出来。如第1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论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都将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显然这太宽泛了,假如单位成员个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难道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吗?那无疑是混淆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2、概念中没有把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显示出来。如第1、2、3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的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和整体意志具有故意性质,追求利益的目的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可能是过失形式,将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仅局限于故意犯罪,否定单位有过失犯罪。按照这种观点,即使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行为也不能受到追究。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中虽包含着为本单位谋利益的目的,含有故意成份,但其实施的行为结果有故意也有过失。如有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明知行为的实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实施,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单位故意犯罪。而有的则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决定实施某行为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浅论网络犯罪侦查

【摘要】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智能犯罪。在侦查网络犯罪中,除了应借鉴侦查传统犯罪的方法外,更应探索新的侦查途径,采用新的侦查方法。首先,应想方设法获取网络犯罪案源;其次,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初查;第三,在网络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方法取证外,还应重点对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电磁记录、命令记录等网络证据进行搜集;最后,应依托网络采取切实可行的侦查措施。【关键词】网络犯罪;案源;勘查;侦查措施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专门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对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进行侵犯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①“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空间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每年都以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速度增长,其所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现实空间的犯罪......”②按照《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的推测,20xx年以后,全球使用因特网的人数将以更加惊人的速度发展,预计至20xx年全球因特网用户将达7.65亿。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跨国性、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取证困难,而且犯罪主体年轻化,犯罪分子常常连续作案,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对网络犯罪侦查的研究,目前在中国大陆基本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实际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尚无理论指导,因此,对网络犯罪侦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从总体上说,侦查网络犯罪一方面应借鉴侦查传统犯罪的方法,另一方面应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寻找切实可行的对策。一、网络犯罪案源的获取网络犯罪跨跃物理与虚拟两大空间。网络犯罪与发生在物理空间里的犯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突出特点之一便是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及被害人不愿举报。这一特点决定了要发现网络犯罪是相当困难的。鉴于此,则极有必要探寻获取网络犯罪案源的方法,否则,无案源,侦查工作也就无从谈起。获取网络犯罪案源,除了采用传统的发现案源线索的方法外,还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方法:(一)建立网络系统发现犯罪。即从各个要素入手,建立一个完善的获取犯罪信息的网络系统,通过此系统搜集案源线索。首先,从组织要素考虑,组建反网络犯罪机构。其次,从意识要素入手,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三,为系统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第四,在满足有关要素的基础上,使系统运行起来,通过该系统搜集与网络犯罪有关的线索。如,国际刑警组织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合作,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该网络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 ③我国可以参照国际刑警组织的做法,在国内建立同样的网络系统。(二)通过科技手段监视获取。即由控御主体利用各种现代技术建立跟踪或搜索系统实现对网络犯罪的监视,通过监视发现案源。如,韩国警方于20xx年7月份成立了“网络犯罪对应中心”。该中心利用实时跟踪和事件分析等先进搜查系统严密监视网上犯罪,并及时加以打击。中国大陆于20xx年2月26日面向全国发行了全国首款互联网净化器软件“网络警察110”,通过这一技术手段可以截堵互联网上的邪教、色情、暴力等有关信息。美国斯坦福研究所旗下的AtomTangerine公司研制出一个名为“网络雷达"的程序,可以监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 ④又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FTC)建立一个特殊的因特网研究室,该研究室通过搜索机器人(这是一种可自动搜索因特网可疑内容的技术)等先进技术对网上广告进行全天24小时监控,通过监控可以及时发现网络欺诈的种种迹象,以便实现及时打击。⑤再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于20xx年研究并设立了打击网络犯罪新系统。此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一个是“信息搜集系统”,该系统将帮助联邦调查局依据《外国情报侦察法》的规定,为窃听活动建立一个“灵活而即时的信息搜集基础”;另一个是名为“数字风暴”(DigitalStorm)的信息分析系统,该系统可以使联邦调查局经法庭授权之后,对电话和手机的传输信息进行过滤和检查;第三个系统是“企业数据库”,据此系统联邦调查局可以通过一个保密的全球网络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同时,美国为此新系统的建立投入了7500万美元。上述相关做法均值得借鉴。(三)通过设立打击网络犯罪网站获取信息。即设立一个专门用于打击网络犯罪的综合性网站,此网站既有新闻发布、官员讲话、法律文本和司法部门的其他报告,也有关于调查黑客、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60533.html,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以及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今天赢了网小编将会为您详细解说,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 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这些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中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第2条规定意图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惩治真正的犯罪人。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是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不是消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60533.html,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郭振宇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9期 摘要:单位犯罪一直是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源也一直是众多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单位犯罪背后的归责问题入手,通过比较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主要学说,得出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应是当下研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学说,并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确定以及单位处罚模式的完善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同时依据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对单位处罚的归责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双罚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631060533.html,ki.1672-3198.2020.19.067 1 问题的提出 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历来是刑法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单位犯罪核心的问题便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问题,同自然人犯罪一样,没有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也就无从谈起,可以说刑事责任是犯罪论与刑罚论的中间桥梁。所以理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也就能更好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自单位犯罪概念出现后,理论界一直对单位犯罪应该存在与否进行了较为激烈的争论,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形式被确定下来,单位犯罪的肯定说也逐渐成为主流观点,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那就是单位犯罪的追责根源,也可以说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近些年来,以自然人犯罪为单位犯罪归责根源的学说逐渐受到质疑,单位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究竟有没有自己独立的可归责模式?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目前有观点认为存在单罚制和双罚制,这里特别要说明的就是单罚制,该观点所认为的单罚制是不处罚单位,仅处罚单位自然人的制度。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单位处罚模式只有双罚制。无论是双罚制也好,单罚制也罢,不能不提的就是这背后刑事责任的规则根源,从处罚模式上我们会问,为什么单位犯罪要处罚单位的内部责任人员,又为什么在某些单位犯罪情况下不处罚单位却处罚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下单位和其内部责任人员究竟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究其根源其实就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 2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

论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其对策网

论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其对策 内容提纲 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部分,分别论述了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其对策。 摘要: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关键词:网络高科技黑客信息病毒 - 、弓 | 国际互联网络是英文Internet的中文表示,它是由全球许多计算机组成的,并 实现网络的计算机之间数据传输。Internet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伟大的里 程碑,它是未来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人类正由此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 社会。人们用各种名称来称呼Internet,如国际互联网络、因特网、交互网络、 万维网等等,它正在向全世界各大洲延伸和扩散,不断增添吸收新的网络成员,已经成为世界上覆盖面最广、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虽然Internet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如同 在现实中一样,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在其中蔓延开来,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网络 犯罪。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 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 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原因 关于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可作多角度的分析。以下从黑客文化、网络技术局限、法制建设滞后、抗制条件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等方面作些探讨。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 第二章单位犯罪的刑罚概述 (2) (~)我国单位犯罪的形成与发展 (2)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2) 第三章单位犯罪的量刑情节 (4) (-)累犯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 (4) (二)自首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5 (三)立功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6 第四章其他刑罚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 (6) (-)追诉时效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 (7) (二)数罪并罚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7 (三)单位犯罪缓刑制度的适用8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摘要 如今经济全球化的程度逐渐加深,社会经济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革。犯罪的发生也变得更加频繁。单位犯罪就是如今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隐蔽性强以及破坏程度大是单位犯罪最基本的特点。单位犯罪给社会以及人民所带来的伤害是极为巨大的。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关注也逐渐增加,多数国家在法律之中都增加了单位犯罪的条款。然而法律对于单位犯罪在适用中仍旧存在着一些争议。本文主要针对于单位犯罪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做出贡献。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法;适用 第一章引言 1949年后,我国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单位犯罪现象并不常见,然而最近儿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随着单位犯罪的逐渐增多,单位犯罪已经严重侵害我国的合法权益与经济秩序,虽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内容有所规定,但是相关规定还是过于抽象化,争议观点也还是存在的,这就很难充分有效的对此进行打击。本文的研究动机就是对于我国U前单位犯罪刑罚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上出现了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状况,在刑罚适用上也有很多亚须解决的难题。本文的研究U的是单位犯罪在数量上的增多,已经使当年的法律规定满足不了当前的打击需要,论述我国单位犯罪刑罚上的适用问题,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 商品经济的迅猛进步是产生单位犯罪的询提,它是经济兴盛到一定历史时期而衍生出的产物,它与自然人犯罪不同,更复朵也更特殊,H前己经成为全球各个国家不得不正视的重要问题。世界各国为了惩治单位犯罪,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条文,英美法系国家最先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曾经坚持“法人无犯罪能力”原则的国家也慢慢地改变了自己的态度,商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势头是让人无法预料的,单位犯罪的数量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逐渐增多, 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也

论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点及其对策

内容提纲 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部分,分别论述了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其对策。 摘要: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关键词:网络高科技黑客信息病毒 一、引言国际互联网络是英文 internet的中文表示,它是由全球许多计算机组成的,并实现网络的计算机之间数据传输。internet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它是未来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人类正由此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社会。人们用各种名称来称呼internet,如国际互联网络、因特网、交互网络、万维网等等,它正在向全世界各大洲延伸和扩散,不断增添吸收新的网络成员,已经成为世界上覆盖面最广、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虽然internet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如同在现实中一样,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在其中蔓延开来,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二、网络犯罪的原因关于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可作多角度的分析。以下从黑客文化、网络技术局限、法制建设滞后、抗制条件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等方面作些探讨。(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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