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石城公证处王静

引言“大数据”(Big Data)技术深深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海量的电子数据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伴随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更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联,从接听电话、收发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到在网络上购物、看电影等,电子数据的影子无处不在。当遇到侵权或者其他纠纷时,电子证据对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法定证据类型将电子数据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电子证据属性上的易篡改性和易破坏性使得诉讼当事人对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削弱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显得异常重要。

一、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

在探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之前,让我们体会一下著名学者何家弘先生对电子证据的一段精彩描绘,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示证据”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现在,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将来临,即电子证据时代。在电子证据的时代里,我们又对电子证据知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次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类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同样适用电子证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包括保全QQ、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购物、电子邮件等。

电子证据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新的类型,那么传统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是怎样的呢?传统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公证机构对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一种证据保全方法,在行为的本质上与诉讼证据保全是相同的;电子证据公保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文书国家证明行为将电子证据固定化,以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并定纷止争的目的。

根据《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包括了两类行为,一类是公证机构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加以

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的行为;另一类是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行为。综上,本文探讨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电子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的证据保全行为。

二、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性质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证明行为将电子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使其可以有效的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电子证据保全最基本的、最本质的,的功能,就是保全证据。关于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性质,学理上尚未形成通说:

从电子证据保全与诉讼的关系来看,如果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此时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属于诉讼行为性质;如果案件尚未起诉至法院,但双方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并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裁判,此时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是诉讼之前的保全,因为双方是否会进入诉讼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也是一种准诉讼行为性质;如果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只有一方提出申请,或者虽有双方但并无民事纠纷存在,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只是出于预防纠纷的发生,请求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此时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并不是以诉讼为直接目的,故属于非讼性质。

从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发启者的角度来看,如果在诉讼中法院依职权通过公证机构提出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应当看作紧急电子证据调查措施;如果在诉讼中或诉讼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证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许可后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应当看作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电子证据提供行为;如果是利害关系人并非出于诉讼目的申请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可以认为是固定事实的民事行为。

三、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效力

公证文书具有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要件效力。公证证明效力的正当性、权威性来源于国家法律在程序和实体上给予的保障。公证在性质上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证明是公证的灵魂,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将经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电子证据公证保全亦属于公证证明行为,其当然具有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

关于电子证据公证证明效力的发生机理,学理上,有认为,公证证明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从而获得审判机关的认可,此观点即司法认知说。另有认为,公证证明效力,属于推定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推定公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此观点即推定说。不论是司法认知说还是推定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事项包括,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活动时是否依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法出具公证文书;审查当事人是否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该公证书的内容;审查该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否足以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经审查在诉讼中一旦被采信,即产生如下效力:

第一,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具有证据证明力。由于其在纠纷发生前即通过公证机构进行提取固定和保存,所以该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

第二,保全的效力具有普遍拘束力。首先,其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和调解中平等加以利用并受苦约束;其次,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国家对其赋予的一定的证明力,故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拘束力。

第三,保全的证据效力对待证事实的客观性并无必然联系。公证保全的只是电子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并不意味该电子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主张的某一特定事实。只要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合法有效,不存在瑕疵,则其能否为当事人带来诉讼上的利益是关联性的问题,并不能否认其证据效力。

第四,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具有了免证的法律效果。这一点可以从《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得出结论。

四、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几点思考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公证机构对以电子证据内容进行保全的一项基本业务。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多样性、易破坏性、高技术性等特点是公证机构进行保全时无法避开的难题,且目前针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层面的程序规范,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笔者作为一名公证人员,以多年的公证实践,谈谈自己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几点思考。

(一)、申请公证保全的主体适格问题。《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对于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各公证机构的审查标准有很大差异。例如,在保全侵犯著作权证据时,有的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而有的公证机构则不需要当事人提交任何证明其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事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公证机构可仅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但除需要保全的证据本身能够证明其有利害关系的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拟保全的影视作品中就载有当事人的姓名)外,当事人还应提交与此相关的证明材料事实上,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机构只对保全的证据的提取、固定过程办理公证,并非证明提取证据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公证机构对利害关系仅作形式审查。

(二)、公证保全管辖问题。从《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可以看出,对公证管辖问题,我国除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作出规定外,并没有对其他事项的公证做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公证异地取证,依通常之理解,即在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处的执业区域范围之外的地点取证的公证活动。这个地点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包括结果所在地在内;可以是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也可以是上述地方以外的其他地点。如果申请人所在地与公证处执业区域一致,除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外,公证活动范围、取证地可以是全国

各地。对公证机构超越执业区域办理的公证书的效力如何,司法实践中多认为超越执业区域管辖虽然对公证事项无管辖权但原则上应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简单、机械地否定其法律效力;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证管辖其实是公证行业内部管理问题,是公证机构之间的业务分工和权限问题,对公证管辖规定过于严格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应当放宽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三)公证保全程序规范问题。电子证据公证保全除了是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外,也具有证据的开示功能。公证法为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业务范围、公证保全的程序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其并未与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水乳交融,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程序规范上进一步完善。

1、完善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操作程序。在这方面,《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由公证机关作为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主体,委托代理人只是进行目标、方法、步骤上的指导;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具体操作,建议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或公证人员实际进行;公证的场所一般在公证机构或中立第三方的工作场所进行;建议使用公证机构或中立第三方的设备;须由专业人员对所用的计算机及电子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等等。制定专门的规范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操作规则,对计算机设备的选择、公证地点、操作人的选择、开机前的网络连接及硬盘清洁度检查、域名解析的方法、上网的具体操作过程、证据下载的固定方法等进行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移动通信网络下的证据保全,要结合通信网络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操作规范。

2、完善公证人员出庭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公证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和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作出规定,以便法院对其证明的事项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增强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但该解释对于公证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相应的规范支持,不利于该规定的实施,应当进一步完善公证人员出庭作证程序。公证人员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所履行的职责,同诉讼过程中勘验人、鉴定人所履行的职责相同。公证人员同勘验人、鉴定人一样积极参与诉讼活动,主动出庭作证,就公证行为的客观过程做陈述,从而为有瑕疵的公证证据提供佐证。在《江苏中院知识产权研讨会纪要》中法院认可了公证书的证明力,但同时希望公证人员能够出庭对法官有较大疑惑的一些问题进行说明。公证员出庭凭证与公证机构是法定证明机构并不矛盾,公证机构应该支持公证人员出庭作证,以便于查清事实。

(四)公证员业务水平问题。在我国,经常有人说“在这个连IT专家也常常觉得难以追赶技术脚步的网络世界里,公证员的脚步已经远远地落后在互联网之后”,所以提高公证员的综合素质,培养胜任网络公证的公证员队伍,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电子公证员既是计算机专家,同时也是法律专家。因此,公证机构加强对现有公证员队伍的网络知识培训力度,对公证员进行包括网络技术、电子商务、计算机硬件知识等方面的培

训,提高公证员的综合素质。在提高公证员队伍综合素质的同时,公证机构可以与从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教学的专家、学者进行协作,建立网络公证的技术专家咨询库。对于复杂或者新类型的网络公证,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一起参与公证保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公证的瑕疵,确保网络公证的顺利进行,进而提高网络公证的整体水平。

五、电子证据公证保全面临着机遇与挑战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网上交易和网络侵权中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其突出特点包括:(一)、申办数量增加迅速。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年办证数从起初的数件到目前的近万件,呈现出集中爆发,迅猛增长的态势,电影视频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网吧传播影视作品、文字作品著作权等侵权纠纷尤为显著,且近九成的侵权案件权利人借助公证保全电子证据。(二)保全范围的不断扩大。电子证据公证保全从简单的网页内容的提取、保存与固定,发展到复杂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内容、聊天记录以及网络交易的保全,保全范围不断扩大。(三)技术要求逐渐提高,操作程序也由简到繁。网页等简单的电子证据保全通过清洁性检查、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固定。但随着电子证据证据类型的多样化,保全操作中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也越来越复杂,比如修改IP设置、解析域名、接入互联网的真实性检查、使用网盾登录检查等;保全操作过程需要数十个操作步骤来完成,同时还需同步录像,公证文书制作完成甚至达上百页,另外,在将提取的证据存储在U盘、移动硬盘、光盘(须为不可重复刻录的光盘)等存储介质的前后,公证员要进行清洁性检查并再次对存储介质进行检查,在公证书出具前,存储介质应当始终由公证员保存。

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可以有效的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化,以达到案件的诉讼解决或者调解解决,对于定纷止争意义重大。对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提升公证的公信力的同时也减轻司法保全和行政保全的工作压力,提高法院和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效率,有助于使得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公证服务模式受到了互联网创新的挑战,这些挑战有来自公证体制自身的挑战,包括:传统公证的工作模式与互联万全天候24小时需求之间的冲突、公证地域管辖问题、公证出证时间与电子证据及时性的冲突、公证书法定形式与互联网无纸化电子公证书的冲突等。正是由于这些冲突的存在,公证行业的发展显得有些滞后,很多方面不适应,传统的公证服务满足不了互联网快速发展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公证需求。第三方提供的电子证据公证平台应运而生,如杭州安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存语录”、“安存网页自动抓取保全系统”以及“无忧存证”,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与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我国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电子化市场的需求,解决了公证在电子证据某些方面的“无能为力”。公证处根据第三方提供的电子数据平方,通过独立通道,直接进入数据库后台调取已备份保全的电子数据,直接出具公证书。但在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其实并未被充分认识。当事人如果不是站在公证

员面前打电话,公证处仅从第三方提供的电子数据平台存储的数据,只能证明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存在这一语音数据,对于这一语音数据是否有被剪辑甚至编辑过以及对话是否在当事人之间真实发生都是无法证明的,至于法院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也有待商榷。改变传统的公证模式,建立全国层面、行业层面或者各省市层面的电子数据公证云平台非常有必要。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式)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 式) 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一:,保全证据公证询问笔录通用格式, 浙江省***公证处询问笔录 时间:××× 地点:本处 询问人:××× 记录人: ××× 被询问人:×××~性别: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 问:请介绍一下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答: 问:申办什么公证?请陈述一下基本情况。 答: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因×××原因~现申请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告:本处已受理你,们,的公证申请~你,们,的公证事项由我和工作人员×××办理。我是承办公证员×××。你,们,是否申请我们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告: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请如实陈述与本公证有关的情况~并对所陈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答:好的。 问:办理保全证据的原因是什么, 答: 1

问:需要保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问:采取何种保全方式, 答: 问:保全行为所产生的证据如何保管, 答: 告知:,如封存物品由当事人保管,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封存物品,包括附在公证书中的密封光盘等资料,~不得擅自开封、更换。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瑕疵等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答:好的~我,们,知道了。 告知:申请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得侵害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如保全的行为或证据产生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答:好的。如保全的行为或证据产生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后果由我们自行承担。 告知: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作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相关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公证书不产生确认权利的效力。 答:好的~我,们,知道了。 问:,如涉及企业内网、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保全证据公证,由于本保全证据公证涉及企业内网、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易被修改的数据电文~故本处在公证书中载明:公证机构仅证明保全行为的真实性~ 2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一般质证要点 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交易服务纠纷、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商业秘密纠纷,以及网络域名归属纠纷等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急剧增加。据山东法院统计,2010年上半年,山东法院共新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234%,呈现出“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重点集中于“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网吧传播影视作品、网络侵犯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等三类纠纷。由于网络侵权具有即时性、多重性、易被篡改性等特性,绝大多数网络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只能借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来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又称“涉网公证”,它有别于“网络公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副教授在2004年2月24日《揭开“网络公证”的面纱》一文中指出:“涉网公证”是指公证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或环节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或者公证的对象与网络有关,它既没有突破传统公证的业务框架,也没有改变传统公证的性质和流程,仍属于传统公证的形式;而“网络公证”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要求有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由于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网络公证”还处于

研讨时期、真正投入实践有待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完善,“涉网公证”就当然成为保全网络侵权证据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涉网公证”亦处于起步阶段,“涉网公证”的制度、规范和队伍、物质建设尚不能适应网络的飞速发展,“涉网公证”存有瑕疵的现象难以避免,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因此,当律师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一方的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时,熟悉把握“涉网公证”庭审一般质证要点,对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乃至促进“涉网公证”制度、规范和队伍建设,维护网络版权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都有着一定意义。 传统公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征:⑴公证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⑵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⑶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⑷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⑸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既然“涉网公证”属于传统公证的形式,它就应当具有上述传统公证的基本特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公证机关办理“涉网公证”的经验,以及个人办理“涉网公证”案件的体会,“涉网公证”庭审一般质证内容应以传统公证的基本特征为指导,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公证步骤是否严密 我国公证实行的是实质性审查,不但要对事实的真实性做出证明,还负有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责任。公证步骤严密是保证严格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前提。因此,在对“涉网公

2018-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的格式-优秀word范文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的格式 篇一: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学习指南 【学习目标与要求】 1. 全面了解公证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以及制作和运用的基本要求; 2. 能够熟练制作公证申请书、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学历公证书等文书。 【学习重点与提示】 学习重点: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等公证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学习提示: 一、公证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 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一活动主要包括:公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对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核查;公证书的出具;公证书的送达、公证案件的 归档。 二、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证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 的一项业务。主要法律行为有:各类经济合同;各种民事协议,如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协议等;继承。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有:合同(协议)公证书、继承 权公证书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等。制作的主要文书有:学历、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公证文书的概念及功用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文书。它主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出具的能够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公证文书以书面形式如实记载公证活动的全过程,是公证机关活动的结果,是 对证明对象进行调查和证明结果的集中反映。它是一种特殊的书面证明,具有 三个基本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一)公证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 法的证明 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机 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 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 书是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此,公证证明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 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 (二)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 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三)公证书具有法律要件效力 《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公证书的法律要件效力,即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 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公证文书的分类 从我国目前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公证文书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证文书的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公证文书、经济公证文书、涉外公证文书。 2、根据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 证明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办理证 据保全、提存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

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这里所说的“保全证据”,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对证据的保全,与纠纷发生前的公证证明行为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证据保全,而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行为,该证明行为具有特别的证明效力,法院一般不得予以推翻。 这可以称之为“公证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但公证机关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则仅是当事人利用公证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它所收集的证据,除其形式真实性外,它仅是普通证据,不具有特殊的效力。比如,双方当事人就遗产发生争议,本案中涉及的关键证人将去国外定居,当事人在起诉前委托公证机关对该证人证词进行保全。该被保全的证词,可以在诉讼中提供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该证词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还需要法院加以判断。在此意义上,该证词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词,在效力上并无二样。这可以称为“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机关所保全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较之普通证据只有一点区别:即它具有形式真实性,其形式真实性是受到

了推定保障的。如刚才所举例子中的证人证言就有这种效果。该证人证言在经过公证后,可以证明一点:就是该证词确实是该证人所作出的。 但该证词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不能获得推定。再比如,前面所举私自医疗的案件,小女孩牙齿经医疗后全部腐烂,需要立即拔掉。但拔掉以后,受害人担心将来诉讼缺乏必要的证据可以利用,因而在拔牙之前请求公证机关对受害人牙齿腐烂状况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就此所进行的公证,对牙齿腐烂状况的真实性是具有证明价值的。再举一个例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另一公司发一份传真,要求其依合同尽快给付货款,但又担心对方否认曾经有过债权请求,因而请公证机关对发传真的行为予以公证。此一公证也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再如,一居户因暖气达不到应有标准,经与物业公司交涉仍不能解决问题,因而请公证机关对暖气所达到的温度进行公证。此一公证也同样具有推定为真实的效果。可见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 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相关内容:离婚公证书 离婚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 ×××(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商标权公证书 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生产的хххх(商品名称)上的хх商标,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хххх号〈商标注册证〉。 提存公证书 提存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购货方______(单位全称)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单位全称)签订的《___合同》第___条的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合同购货款______(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专业职务公证书 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хх(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医院(或хх大学、хх研究员等)聘为х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附送: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 保卫处处长述职述廉报告在校党委,校行政的正确领导和全处职工的大力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核心内容: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和审查其相关资料,受理后,公证员和申请人开始在网上查询,监督电脑操作步骤、时间、网页内容等,最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互联网作为世界上最迅捷、最经济、覆盖范围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传统的经济运作方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一系列相应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与网络侵权有关的问题,比如网上域名转让、域名抢注与商标权的保护、网。版权、肖像权或名誉权的侵权等。而要想通过法律来保护网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网上匪据保全公证因其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正被作为预防和解决网上侵权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而不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申请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数量也大幅上升。 一、什么是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想知道网上证据保全公证的含义,要先知道证据保全公证的含义。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以外的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日后可能毁灭丢失或难以取得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而网络直接证据正是具有容易丢失改变、不易提取和保存的特点。当事人自己下载打印的证据很难具有有效的证明力。因此公证机构根据其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上证据的提取和验证的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就成为申请人日后解决纠纷时提供有效证据的最佳途径。 二、如何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对于如何办理网卜证据保全公证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一家生产电话机的甲公司在浏览另一家生产电话机的乙公司网站时,发现其网页上有多个型号的电话机件产品外形是甲公司开发设计的,同时甲公司并未向乙公司授权生产具有其设计外形的电话机。甲公司准备提出乙公司侵权的诉讼,这就需要提供有效的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这些电话机种的证据。而该取证就可以通过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网上证据保全公证来实现。在受理此申请前,公证处会要求甲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查其相关的资料,包括甲公司的主体资及甲公司声称的被侵犯的权益审查。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网上查询取证一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槐荫公证处李法东 2010-11-21 15:14:33 作者:admin浏览次数:98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之异地取证 济南市槐荫公证处-李法东 内容摘要: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做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重点,同时将“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列为版权之专项任务。我国于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颖的、独立的权利,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进入了网络时代。随后,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业与信息化部”)于2005年联合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务院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由此,我国旨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体系已初步建立起来。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怎样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商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力争从公证理论与实务的角度探讨证据保全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引起有兴趣的朋友对于侵权证据的进一步关注,目的以利于维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作品使用者、网络服务商之间利益的平衡,促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公众信息获得权之间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对侵权证据的保全、受托人名义申请公证、异地取证 在信息网络传播中,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就公证层面上来说,“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①。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公证人员或者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应当按照操作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一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案由纠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487字20安证字第号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事项网络证据保全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相关"产品展示"中"通机系列"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十分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由律师进行操作。律师通过互联网打开"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产品展示"分别查找"通机系列"网页相关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对上述网页及相关链接进行了实时打印,共打印书面文档15页,操作时间自十五时三十五分开始至十六时三十分结束。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实时打印所得的书面文档内容相符。该书面文档原件保存于我处。

附复印件共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市公证处公证员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三证据保全公正申请书390字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及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及证据保全公证 摘要: 证据在诉讼中有极端重要性,证据保全就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保全公证使证据更具有说服力。为此,在立法上,对于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主体的理解,应摒弃强式职权主义,奉行民事职权主义;对于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也应拓宽时间领域;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基础也应当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在保全证据的活动中,公证员应当始终坚持在现场,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要成为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证据保全公证也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在实践中,对于保全时间和保全对象还应进一步商讨,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加强法制建设中有关违法必纠的规定,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不辜负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证明权力。 关键词: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主体证据保全公证 在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指无证据加以支持。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比如说,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不打借据,等到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权利人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不能认定该事实是存在,就要判决原告人败诉。原告人之所以败诉,其原因无它,就在于他缺乏证据。因此,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如果在运用证据上出现差错,那就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在诉讼活动中怎样才能使一切案件都真相大白呢?怎样才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呢?证据保全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所以,不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只有保全证据,才能使一切案件都真相大白。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学界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可心称之为“固定与保管说”。如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固定与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证据保全,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材料,已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第二种观点为“确定说”。“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第三种观点为“预先调查说”。“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法庭审查前对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加以保护的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诉讼提起前或诉讼提起后,在未达证据调查步骤之前,依法预先的证据调查以确保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方法,恐日后有灭失或确难使用之虞或经他方同意,作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第四种观点为“延伸说”。认为“证据保全是对证据的预先调查行为,是法庭调查的向前延伸,并对调查的证据加以固定和保管”①。 “确定说”、“预先调查说”、“延伸说”均强调了法院的职权,是我国强式职权主义在理论上的反映,应当摒弃,代之以民事权利基础主义。所谓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就是确立民法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将民法作为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创立与执行的依据。具体讲,法律在基本原则与具体规范的设计上,就是要尽可能多地承载社会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尽可能少地导入公权利,使民事权利的行使尽量不依赖公权利而保持相对鲜明的私法化风格;在民事权利保护上,应允许适当的私力救济的存在②。证据保全应当是为当事人设立的一种私力救济措施,将是否启动该措施的选择权还于当事人。同时,这种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便于当事人行使该权利。 所以我认为,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主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法定的机构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

保全书证公证书

篇一: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篇二:授权委托书(公证保全)模板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手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手机: 委托事项:代为参与委托人诉纠纷案件之证据公证保全事宜。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篇三:保全送达文书公证告知 保全送达文书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后,承办公证员有义务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按照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相关条件,告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拟送达的文书内容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拟送达的文书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违背社会公德; (三)含有对受送达人威胁、恐吓、侮辱的内容。 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不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如果因为受送达人、送达地址、送达时间发生错误,导致送达行为没有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其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公证机构仅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对被送达文书的内容作出证明; (三)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代收人)的身份、权限的真实性作出证明; (四)当事人以邮寄送达和发送数据电文等方式送达的,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收到送达文书作出证明; (五)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接收所送达的文书和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中断诉讼时效)作出承诺或者保证; (六)当事人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公证人员不在送达现 场对当事人如何送达提出建议,也不提示受送达人(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应当自行要求受送达人(代收人)当场签收。如果出现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因为受送达人不在现场当事人采用留置方式送达或者送交给代收人转交的情形,当事人的送达行为可能无法实现其所期待的法律后果; (七)公证人员在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其人身安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威胁的,有权拒绝受理或者暂停办理或者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终止办理该项公证; (八)因送达行为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 要注意的问题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互联网产生40多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基于网络的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网络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即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能有效地预防纠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网络信息的易更改、删除、复制等特点,传统公证视野中“眼见为实”的观点已不再那么可靠,加之网络技术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使得通过传统作业模式制作的公证书受到强烈地质疑,严重影响了公证公信力。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 为最大程度的避免公证处外出保全取证所导致的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证

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书

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书 篇一:保全证据公证书 篇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中国公证协会 20XX-03-17 (20XX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XX年11月25日中国 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通过) 第1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 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保全证据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 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 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条保全证据

公证的种类: (1)对书证的保全; (2)对物证的保全; (3)对视听资料的 保全; (4)对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5)对行为过程和 事实的保全。 第4条保全证据 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条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 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 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条符合下列 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主体资 格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符合《公 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申请人取得证 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 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 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 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 下列事项: (1)保全的证据与 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为保障公司利益,规范和明确合同履行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取证工作,加强重要事项作为证据的有效性,特制定本指引。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出现重大违约事项需发出通知、保留我方权利而对方拒绝签收时,可采取证据保全公证方式维护我方权益。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包括: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重要函件的送达,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我方重大损失的违约事项。 三、证据保全公证由合约办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对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采取现场公证的办法保存和留取证据。 五、重要函件、通知的送达(如解除合同、撤出人员、设备的通知,代为拆除、搬迁的设备物品的清单等),采用送达公证的办法。 六、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 1、项目部向合约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合约部进行审核。 2、项目部履约监督过程中发现应当采取公证方式保全证据的,收集相关材料。 3、合约部审核或自行收集相关材料后认为可以办理公证的,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向公司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可以是市或所在市辖区公证处);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所申请公证处的《公证申请表》;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具体办理人员办理公证);

4、涉及证据保全或纠纷的合同复印件,证明与我方的利益关系;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办理信函、文书送达公证,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送达信函、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对方的地址、送达接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姓名等资料。 九、信函、文书公证送达前,应当向公证处公证人员介绍对方公司情况、接收人员办公处所位置、接收人员个人特征;信函、文书公证送达时,仍应当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称呼接收人的全名及职务,说明送达函件的内容和我方要求,要求对方接收人签收。对方拒绝签收的,由公证人员记录。 十、证据保全公证完成后,合约部应当及时向公证处取得公证书,并审查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完全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要求。如有不足或遗漏,应当及时向公证部门提出,以便完善。

证据保全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出现,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必然结果。今天涉及适用电子证据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作用不可小觑,但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极易灭失和造假,作为证据保全有很大的难度,在现实中,为了以较好的方式保全这一类证据,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应运而生。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电子证据是什么 电子证据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表达某种完整的意思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固定于某种载体上的、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合记录,是以电子形式及其人他类似手段所产生、传递、接收和储存的各类数据信息。 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是什么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厘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我国目前公主机构开展的电子证据保全业务主要有: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手机短信保全等。 三、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现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增长,网络侵权现象也呈高发态势。与之相应的是网络侵权证据的公证保全业务也逐渐增加。其逐渐显现以下突出特点。 (一)申办数量增加迅速。 近几年,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年办证数从开始的寥寥几件到目前的近百件,数量上翻了十几倍。 (二)保全范围不断扩大。 最初的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仅仅是一个网页内容的提取、保存与固定,之后发展到稍有复杂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内容的保全,再到目前的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保全范围不断扩大。 (三)技术要求逐渐提高。 简单的网页内容证据保全只需利用连接有互联网并进行过清洁性检查的计算机、打印设备、IE浏览器及经鼠标的简单操作即可完成。但随着证据类别难度的提高,操作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运用到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如在手机短信内容的保全过程中就可能运用到“豌豆荚”等第三方手机管理软件,在互联网购物证据保全中需运用到“KK录像机”、“支付宝安全控件”等软件。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来源:中国公证协会作者: 2009-03-17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 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 订通过) 第1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1)对书证的保全; (2)对物证的保全; (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4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石城公证处王静 引言“大数据”(Big Data)技术深深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海量的电子数据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伴随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更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联,从接听电话、收发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到在网络上购物、看电影等,电子数据的影子无处不在。当遇到侵权或者其他纠纷时,电子证据对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法定证据类型将电子数据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电子证据属性上的易篡改性和易破坏性使得诉讼当事人对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削弱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显得异常重要。 一、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 在探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之前,让我们体会一下著名学者何家弘先生对电子证据的一段精彩描绘,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示证据”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现在,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将来临,即电子证据时代。在电子证据的时代里,我们又对电子证据知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次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类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同样适用电子证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包括保全QQ、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购物、电子邮件等。 电子证据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新的类型,那么传统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是怎样的呢?传统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公证机构对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一种证据保全方法,在行为的本质上与诉讼证据保全是相同的;电子证据公保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文书国家证明行为将电子证据固定化,以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并定纷止争的目的。 根据《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包括了两类行为,一类是公证机构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加以

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标题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发文日期 1994-02-01 发文部门司法部 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的证据保全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安置,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让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证据促使的目的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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