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南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南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南

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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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一、办理退休审批需携带的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身份证》;

4、《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5、《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6、女职工办理退休,还需要携带职工本人《劳动合同》;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办理退休,还需携带《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

8、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还需携带《劳动模范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审批表》;

9、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10、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还需携带《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

11、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还需携带《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

二、办事程序

1、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于到龄的当月或审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当月,到单位所在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由分中心提供《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点工资情况单》;

2、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还应填写《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

3、单位携带以上表、证和相关材料,到参保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4、单位携带《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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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病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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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必须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应首先向本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劳资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情及治疗情况,并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及近一年的住院、门诊病历(或摘要)、X、CT、ECT、MIR片、B超、心、脑电图及病理报告书、化验单等,同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病历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要对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且病历资料齐全的方可上报。

二、鉴定材料审核阶段

1、备齐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后,由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驻津单位直接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初审,鉴定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单位。

2、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单位;材料不全的由单位补充再报;材料合格的由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一式三份)、《申报病退提前退休材料目录》,并按统一要求编号上报。

三、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有关医疗专家,负责申请因病提前退休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好本单位职工到场鉴定。

2、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职工询问有关病情并作必要的临床检查(有些检查由市劳鉴办提前安排进行),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实职工的病历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后,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表四)》,形成鉴定意见。

3、市劳鉴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填写鉴定结论。

四、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审批退休阶段

市劳鉴办在鉴定结论产生后五日内通知单位,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为职工填写《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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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工作程序: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月起,携带市编委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市人事局《关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批复》到单位主管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参保缴费。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龄审定工作程序: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要对在职职工参保前的工作年限进行审核认定,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职工本人档案填写《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手册发放名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职工档案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和钢印。

《手册》由单位保存,职工调动时随本人档案一并转移,职工退休时发给职工本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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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发下三种:

一是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

二是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

三是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免税、费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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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岗职工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下岗职工证明》;《就、失业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资格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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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辖区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备案,说明失业原因,符合享受条件的可领取《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

表》和《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备案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1、用人单位当年(12个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资料(工资发放单据);

3、当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征集表;

4、104号报表。

(二)按失业原因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人员安置方案、清算报告;

2、撤销、解散: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批件、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批复、地税部门注销税务登记意见;

3、终止: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4、《劳动法》26、27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意见;

5、过失减员:相关处理意见(旷工的原始出勤记录)。

三、审核内容:

(一)用人单位及此次失业人员缴费状态,缴费基数;

(二)个人缴费记录;

(三)失业原因判断: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甲乙方责任;

(四)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及状态。

四、报批程序及时限:

(一)30人以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30人以上报市局审核,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市局审批自受理区局申报一周内答复。

五、审核结论告知:

(一)享受及折抵享受期意见;

(二)不具备享受原因。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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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职业康复的鉴定;

九.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除第(三)项规定外的鉴定。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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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自2008年5月1日起,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请书》填写一式二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有申请、答辩、反诉和变更申请仲裁请求的权利;有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遵守仲裁活动程序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及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

回避: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组庭人员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证人应履行的义务:

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反映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提供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6、举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仲裁庭纪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不得有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2)、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员未经仲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

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3)、未经仲裁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内录音、照像和摄像;

(4)、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出仲裁活动。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8、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9、结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0、案件的管辖分工:

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坐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境外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外籍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银行业和保险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邮电、电力、石油、铁路等中央驻津单位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应将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属经济开发小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坐落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各类劳动争议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处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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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一、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业务指导:

1、劳动争议预防;

2、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咨询、起草地方规章、政策规定;

3、指导基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4、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制与管理: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区、各企业(含乡镇、私营)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

2、负责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指导。

三、集体合同的推行与审查工作:

1、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工作;

2、协调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天津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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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电话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23030918

300040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27819612

300052

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沈阳道66号

27218175

300020

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

27275513

300210

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07号

24311970

300171

河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河北区五马路72号

26242822

300142

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南开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

27381316

300193

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8号

86516680

300131

东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东丽区荣成路13号

24396251

300300

津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津南咸水沽镇南环路法院东侧28392645 300350

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351号

27398972

300380

北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果园东路2号

26391575

300400

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1400号66300362

300451

汉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汉沽区河西四纬路25669292

300480

大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68号63109028

300270

武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南路29342132

301700

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宝坻区城关镇苑北路39号29242238

301800

静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静海县胜利大街36号28941064

301600

宁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金翠路69592447

301500

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269号82861813

301900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发区第二大街九号B区4楼25204583

300457

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空港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2区

84906026

300308

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高新区海泰大厦807室

83715920

300384

申报参加技能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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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报名】—本人提供相关资料,如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到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部门、学校或技能鉴定所(站)报名。

【资格审核】—市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资格审核,并向报名受理单位下达鉴定通知书。

【领准考证】—资格审核合格,本人到报名受理单位领取准考证。

【技能考核】—按通知要求,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分别参加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试。【核发证书】—经考核合格,本人到报名受理单位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所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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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伤认定决定书(除作出认定前的伤与非伤鉴定);

二.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号表两张、4号表一张);

三. 被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5张;

四. 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等材料;

五.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六. 再次鉴定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证及结论通知书;

七.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的材料。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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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存在故意拖欠、挪用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问题,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对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3.?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条例》还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6)号)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除按《征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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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周岁,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或者没有经济收入,并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未继续升学或者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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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男45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享受招用补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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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招用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申请表》,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补贴费拨付到主管局(总公司),由其向企业发放。

(二)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招用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补贴费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招用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申请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补贴费拨付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进行发放。

(四)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用大龄下岗职工的劳动工资、行政关系转移单及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养老保险转移单(复印件);《就、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大龄下岗职工签订的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大龄下岗职工在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在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下,成批接收企业因兼并重组或进入法定破产程序而剥离人员的企业,不适用本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非新办单位)当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申请贷款贴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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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新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享受贷款贴息申请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贷款贴息拨付到初审的主管局(总公司),由其进行发放。

(二)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新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享受贷款贴息申请表》,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贷款贴息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新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享受贷款贴息申请表》,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贷款贴息拨付到初审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进行发放。

(四)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本单位职工名册;招用下岗职工名册及身份证明;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单位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等。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免税、费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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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岗职工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下岗职工证明》;《就、失业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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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自2008年5月1日起,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请书》填写一式二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有申请、答辩、反诉和变更申请仲裁请求的权利;有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遵守仲裁活动程序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及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

回避: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组庭人员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证人应履行的义务:

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反映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提供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6、举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仲裁庭纪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不得有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2)、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员未经仲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3)、未经仲裁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内录音、照像和摄像;

(4)、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出仲裁活动。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8、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9、结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0、案件的管辖分工:

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坐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境外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外籍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银行业和保险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邮电、电力、石油、铁路等中央驻津单位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应将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属经济开发小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坐落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各类劳动争议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总队)项目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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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职能职责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劳动保障监察处和总队。

(一)劳动保障监察处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尽心指导、协调和监督。

3、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法人员着装、证件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工作。

6、指导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是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级事业单位,下设六科一室(办公室、立案科、调查科、保险监察科、处理科、宣传教育科、财行科)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六)《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七)《失业保险条例》

(八)《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十)《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十一)《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十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十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十四)《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十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十六)《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十七)《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十八)《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十九)《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二十)《最低工资规定》

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规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区或者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督检查:

(一)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

(二)由市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中央、部队、外省市驻本市的用人单位;

(四)发生全市性或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外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七、劳动保障监察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一)受理

(二)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处理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

(六)送达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

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程序

(一)所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正确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认定。用人单位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年检:

(二)程序

1、登记。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书面审查公告及管辖分工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相关资料。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手续。

2、自检。用人单位按照书面审查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自检,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3、审核。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将填写后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材料送交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将填写后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

4、认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报送的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情况进行认定。认定时可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一年免于书面审查;对AA和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两年免于书面审查。

十一、举报投诉程序

(一)举报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投诉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5、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6、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7、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下列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性质,由劳动仲裁机构受理:

1、持续拖欠职工工资,本人一直主张的;

2、职工因生育医药费、工伤医药费、职工死亡前遗留的医药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3、经批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三三制”的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

4、用人单位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的;

5、劳动监察机构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或当事人已经信访的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时效内又申请仲裁的;

6、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劳动仲裁裁决;

7、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机关领导批准受理的;

属于仲裁、监察管辖范围以外的投诉案件,由信访机构处理。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十三、廉政措施

1、不准借办案之机对用人单位吃、拿、卡、要;

2、不准使用被监察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3、不准在被监察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4、不准参加被监察对象邀请的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5、不准接受被监察对象赠送的现金和有价卡、礼、券等。

十四、举报投诉电话、网站

1、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电话:12333

2、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和平区劳动保障监察:27218174;

河西区劳动保障监察:28275522;

南开区劳动保障监察:27483312;

河东区劳动保障监察:24130995;

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26242836;

红桥区劳动保障监察:86516661;

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26391044;

西青区劳动保障监察:27936336;

东丽区劳动保障监察:24390107;

津南区劳动保障监察:28533376;

塘沽区劳动保障监察:66300580;

汉沽区劳动保障监察:25692062;

大港区劳动保障监察:63109023;

武清区劳动保障监察:29341610;

宝坻区劳动保障监察:29232544;

蓟县劳动保障监察:82832341;

静海县劳动保障监察:28942063;

宁河县劳动保障监察:69592631;

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25204025;

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84906123;

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监察:83715920;

职业介绍举报投诉:23032962。

3、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b1297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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