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8版)

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8版)
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8版)

目录

1 总则 (1)

2 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3)

2.1用地分类 (3)

2.2土地混合使用 (3)

2.3城市用地规划 (8)

2.4开发强度控制 (12)

3 公共设施 (15)

3.1分级分类标准 (15)

3.2布局准则 (15)

3.3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 (16)

3.4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7)

4 城市交通设施 (23)

4.1公共交通系统 (23)

4.2道路交通系统 (25)

4.3慢行交通系统 (28)

4.4停车场和停车位设置 (31)

4.5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5)

5 建筑物的退让与间距 (37)

5.1建筑物的退让 (37)

5.2建筑间距 (42)

6 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 (47)

6.1给水工程 (47)

6.2排水工程 (51)

6.3电力工程 (56)

6.4通信工程 (64)

6.5燃气工程 (68)

6.6资源综合利用 (74)

6.7环境卫生 (76)

6.8管线综合 (81)

6.9综合防灾减灾 (85)

7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9)

7.1城市风貌 (89)

7.2城市景观风貌 (89)

7.3城市公共空间 (92)

7.4城市建筑景观设计 (93)

7.5城市建筑色彩控制要求 (96)

7.6建筑物夜景灯光设计 (96)

7.7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98)

7.8建筑围墙景观控制 (98)

7.9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要求 (99)

7.10特色街区控制要求 (99)

8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01)

8.1基本准则 (101)

8.2地下空间规划布局 (102)

8.3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103)

8.4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103)

9 城市“四线”划定与管控 (105)

9.1 城市蓝线 (105)

9.2 城市绿线 (106)

9.3 城市紫线 (107)

9.4 城市黄线 (107)

10 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109)

10.1 规划检验 (109)

10.2规划条件核实 (113)

11 附则 (116)

11.1附则 (116)

附录A 用词说明 (117)

附录B 名词解释 (118)

附录C 建筑控制 (129)

C.01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29)

C.02 建筑间距控制 (130)

C.03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30)

附录D 计算规则 (132)

D.01 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 (132)

D.02 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136)

附录E 住宅建筑面宽控制 (139)

1 总则

1.1.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

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1.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考国内

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并结合茂名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

制定。

1.1.3 本标准与准则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

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1.4 本技术规定作为茂名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茂名市城市规

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

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等

建设项目,需突破本技术规定,需经过市规委会审议。

1.1.5 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

标准与准则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

制性标准的规定。

1.1.6 城市规划区范围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1.1.7 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可每两年度组织整体修订,上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

行;在此期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局部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上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1.1.8 在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前取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条件

的宗地,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1.1.9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10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茂名市城乡规划局。

2 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2.1用地分类

2.1.1一般规定

2.1.1.1茂名市城乡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1.2零散用地规模控制

2.1.2.1零散用地面积未达到表2-1要求的,不宜单独建设。

表2-1零散用地最小面积要求

2.1.2.2零散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2.1.2.3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或作为社

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2.2土地混合使用

2.2.1基本准则

2.2.1.1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

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

2.2.1.2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2.1.3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

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

2.2.1.4具体地块的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要求:

(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

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

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

境影响、安全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

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

2.2.2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

上土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

2.2.2.2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混合用地的

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

从多到少排列。

2.2.2.3本标准与准则重点鼓励下列类型用地的混合使用:

(1)在各级城市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鼓励商业与商务、文

化娱乐的混合使用,用地性质表达为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

(B1+B2+B3)。

(2)鼓励轨道交通用地与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立体利用

轨道上盖空间,建设商业、办公、旅馆、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用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用地+商业用地(S2+B1)、轨道交通用地+二

类居住用地(S2+R2)。

2.2.3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2.2.

3.1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不

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增设的公用设施,在满足相关行业

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其它用地内安排。

2.2.

3.2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城市发展需求或特殊要求,需要变更

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相关

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并经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视为调整

法定文件。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表2-4

规定范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表2-2部分用地性质兼容表

注:(1)“有条件兼容”是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兼容的用地性质;“*”

表示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兼容其他用地性质。

(2)此表只适应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3)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2.4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项目用地范围内可配套建设内容的适建范围按表2-4

的规定执行;表2-4中未列入的建设内容,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表2-3 部分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1)“√”表示许可,允许建设的项目;“○”表示有条件许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建设的项目;“╳”表示不许可,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建设的项目。(2)此表只适用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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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城市用地规划

2.3.1基本准则

2.3.1.1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充分保护与利用自然山水格局,严格控制城市增长

边界,延续组团型城市结构,建设环境优美、组团各具特色的滨海城市。

2.3.1.2城市用地布局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土地与交通一体化发

展,提高交通沿线土地使用效率,鼓励TOD模式开发。

2.3.1.3城市组团内部各类用地功能应充分促进居住、就业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

发展。

2.3.1.4在“三旧”改造用地内,须严格保护文物古迹用地,延续历史文脉,塑造

城市特色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基础上,适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3.2居住用地

2.3.2.1基本准则

(1)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和用地条件等因素,相对

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见

表2-6)。

(2)居住用地布局应体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

(3)居住用地内的公共设施配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3章的有关规

定,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邻里中心。

(4)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卫生和安全等要求。

(5)保障性住房用地应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模式,倡导与普

通商品住房配套建设,实现保障性住房布局的空间相对均衡,有利于促

进社会融合。

表2-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注:每户按照3.53.2人计算。

2.3.2.2交通组织

(1)居住用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慢行交通系统,应在保障行

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机动车通行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宜实行人车

分流。

(2)居住用地内部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

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居住用地或主要公

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路线。

(3)居住用地的交通组织应满足防灾和救灾的需要,机动车道路和转弯

半径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和垃圾车等工程及救援车辆的通行。

(4)居住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规定。

(5)居住用地地面停车场宜采用透水材料铺装。

2.3.2.3空间环境

(1)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包含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

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社区公共空间等。

(2)居住用地内应有一定活动内容及设施的集中公共绿地,并宜结合公

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3)鼓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底层架空绿化等方式,

联系和渗透居住用地的绿色空间环境。

(4)居住用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

(5)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控制应满足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

2.3.3工业用地

2.3.3.1基本准则

(1)工业用地布局宜引导生产与生活功能的协调发展,应遵循空间集聚

和用地集约的原则,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工业区或产业园区。

(2)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地区,有水污染物

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3)一类工业用地应尽量靠近城镇生活区布局;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

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

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工业用地严

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

(5)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产业园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

施。

(6)积极推进老旧工业用地的整合、转型、升级、改造,提高土地利用

效率,拓展发展空间,优化产业结构。

2.3.3.2工业区

(1)以产品生产功能为主的工业用地宜集中布置形成工业区。

(2)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单个项目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

距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2.3.3.3产业园区

(1)具有一定的产业集群效应,具有较强产品开发能力,具有科、工、

贸等综合产业功能,宜规划引导形成产业园区。

(2)园区内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性办公用

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以及部分生活用地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形成功能

明确的组团布局。

2.3.3.4配套综合服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区、产业园区,应合理配置相应的综

合服务设施,包括(一)生产服务设施,如公共管理、外包服务、金融

网点、职工培训等设施,可根据各工业区、产业园区的实际需求在规划

中明确;(二)生活服务设施,如员工宿舍、以及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商业服务等设施,配置时应根据服务的人口规模与人口特征,参照邻里中心(表3-2)进行有针对性的配置,以更好地满足实际需求。

工业区、工业园区的用地构成参照下表(规划编制时可根据周边实际情

况,适当调整用地比例):

表2-5 工业区、工业园区的用地构成表

2.3.4物流仓储用地

2.3.4.1基本准则

(1)物流仓储用地宜根据类型、性质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

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

(2)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避免对居住及其它易受影响的土地用途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如产

生噪音、异味和粉尘等)。

(3)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

施进行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

(4)物流仓储用地应有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进入区域交通系统,尽量减

少对于城市交通的干扰。

(5)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仓库。

2.3.4.2三类仓储

(1)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并应符合环境

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

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

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的有关规定。

(4)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监

的有关规定。

2.3.5绿地与广场用地

2.3.5.1基本准则

(1)绿地与广场包括广场用地、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三种类型。

(2)绿地与广场应符合应急避险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和雨水入渗等相

关要求。

2.3.5.2公园绿地

(1)宜安排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

(2)规划用地应尽量满足各级公园绿地的服务半径和最小用地规模要

求。

(3)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公园陆地总面积的8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5%。

(4)位于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等需要隔离缓冲区的公园绿地,可以视作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防护绿地作用。

2.3.5.3防护绿地

(1)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与其它用地之

间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m。

(2)在城市垃圾处理场、固体废弃物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等周

边的防护绿地设置要求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3)在有条件的新开发区域,铁路(含城际轻轨)、公路等沿线两侧应

设置防护绿地,每侧的宽度分别为: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15~50m、

国道20m、省道15m、县道10m、乡道5m。

(4)高压走廊应设置与其电压等级相匹配的防护绿地。

(5)水源地(含取水点、水源型水库等)防护绿地宽度应充分满足其规

划建设要求(具体范围由相关规划确定)。

(6)排洪渠管理范围为渠内顶边向外不小于5~7m。排洪渠安全保护范

围(防护绿地)为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向外延伸5~15m。

(7)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m的保护地带。

2.3.5.4广场用地宜安排在交通便捷的地段,并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

和慢行交通系统等布局。

2.4开发强度控制

2.4.1建设用地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

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2.4.2建设用地开发强度通过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进行控制。

2.4.3基准容积率的确定应考虑建筑间距,满足国家和地方日照、消防等规范的

要求。地块容积率根据各调整系数进行核算。

2.4.4建筑密度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投影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当建筑由裙房和

塔楼组成时,建筑密度分两级控制。建筑密度(裙楼)控制裙楼,建筑

密度(塔楼)控制塔楼。裙楼高度如超过24米,超出部分应按照建筑密

度(塔楼)控制。塔楼含居住功能的综合建筑,其建筑密度(塔楼)按

居住建筑控制,见图2-1。

图2-1 两级建筑密度控制示意

2.4.5各类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按表2-8执行。

表2-6 各类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注:(1)办公酒店用地是指B2和B14用地类别,商业用地是指B1(B14除外)用地类别。

(2)大型商业包括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纯商业建筑和整体商业建筑面积比例≥25%(商业建筑面积≥10000m2)的商业综合体,除这两种情况外的商业视为小型商业。(以上均为计容建筑面积)

(3)农村生活留用地非旧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按不高于3.5进行控制。

(4)“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等的指标按市“三旧”政策规定执行.

(5)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不超过所在发展单元公共配套设施承载力和国家相关规范,须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可突破表2-8控制指标。

(6)建筑系数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2.4.6商业(商务)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

2.4.6.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

高层建筑需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城市设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请及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2.4.6.2 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

分段计算: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

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

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4.7各类用地应满足绿地率控制指标。

2.4.8当场地长宽比超过3倍或极不规则时,容积率宜取下限值。

2.4.9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开发强度下限应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特殊

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和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

筑密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核定。

2.4.10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是将该区位上各类功能用地对应的地块容积

率按拟混合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平均。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宜按下

式计算:

FAR混合=FAR13K1+FAR23K2+FAR33K3…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

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

2.4.11未列入上述规定的用地类型,其开发强度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2.4.12特殊规定

2.4.12.1除以上规定外,地块容积率确定还需充分考虑其它特殊控制要求,如设

施承载力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经济评估等专题研究。

2.4.12.2对城市重点地区,如城市门户、城市地标、文化商业中心、历史文化保

护等地区,应结合城市设计的要求确定容积率。未做城市设计地区,应

增加景观影响专题研究。

2.4.12.3在滨海、滨河、临山、城市公园等景观敏感地区,地块容积率确定还需

增加景观影响专题研究,以保证景观资源的共享和生态资源的安全。2.4.12.4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紧张、且无法解决的地区,应适当

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

2.4.12.5因受地形、地貌等环境条件制约,应适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国家相关

法规、规范的要求。

3 公共设施

3.1分级分类标准

3.1.1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按

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

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设施;(6)行政管理与服务

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3.1.2公共设施按市级、片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有条件的区

域,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宜按照邻里中心配置。

3.1.3片区的人口规模为10-6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

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

3.2布局准则

3.2.1公共设施布局应符合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并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

环境条件及设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筹安排。

3.2.2公共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使用性质相近的不同公共

设施,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在水平或

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

3.2.3公共设施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

或地下室的公共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3.2.4体育场馆等人流较多的公共设施应满足公共交通便利的原则,结合轨道站

点和公交站点设置。

3.2.5救助站、收容站和残疾人康复及托养等社会福利设施设置应考虑尽量融入

社区。

3.2.6公共设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高的地

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

或跨越公共设施,当在公共设施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

应符合相关规定。

3.2.7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险场所的有关要求。

3.3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

3.3.1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

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片区为单位,在符合《城市公共

设施规划规范》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3.2市、片区级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宜根据

具体情况采取或集中或分散或结合的布局,形成以市、片区级党政机关

为核心的行政服务中心。

3.3.3市、片区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

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剧院和音乐厅等,宜结合市、片区级

城市中心或次中心相对集中布局形成文化中心。

3.3.4市、片区级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

构、特殊教育学校、成人与业余学校和高中等。教育设施的设置应依据

城市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产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

通体系等综合确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宜结合相关产业园区

布局。

3.3.5市、片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它专项体育场馆,

宜综合考虑公交便利性,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市、片区级体育中心。

3.3.6市、片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

疫设施等,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和工程水

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周围幼儿

园、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市场等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

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3.3.7市、片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及其它

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和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护、康复及托管

等服务的设施,宜选择公共交通方便、邻近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3.3.9市、片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片区级商业中心,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3.3.9市、片区级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服务设

施如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应配置独立

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按表3-1执行。

表3-1独立母婴室配备基本设施一览表

3.4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体育公园、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邻里管

理服务中心等。

3.4.2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居住人口规模按表3-2的规定

执行。各公共设施的具体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结合服务规模、用地条件、现状与规划建设情况等确定;如条件有限,需采用表3-2中

较小规模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4.3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文化娱乐与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

段,形成与人口规模匹配的居住区中心或居住小区中心。

3.4.4表3-2中的社区工作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站、

社区体育公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组合设置,

形成社区公共中心。

3.4.5相对独立地段的人口规模达不到表3-2设置要求的,须按照最低标准设置相

关的公共设施项目。

3.4.6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可选择设置的项目”外,其它均为必须配置的项目,

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删减。

3.4.7居住区中心和居住小区中心用地规模控制按表3-1执行。用地包含设置在邻

里中心的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

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商业与金融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

交通设施的用地。

表3-1 居住区中心和居住小区中心用地规模控制

注:(1)居住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单独占地,容积率控制在1.0~2.0以内,建筑不宜超过4层,以2~3层为宜。

(2)居住小区中心可独立占地或附设于住宅底层。

2018年城乡规划师规划原理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城乡规划师规划原理考试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 1、两个隔水层之间的重力水是()。 A.上层滞水 B.潜水 C.承压水 D.泉水 2、在经济区划的基础上开展经济区的区域规划,对经济区的建设进行总体部署有多种意义,主要体现在()。 A.有利于协调城市与区域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B.促进区域内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C.促进区域内商业/商务的繁荣昌盛 D.保护和改善区域与城市的环境质量,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 E.有利于增强区域的市场竞争力 3、下列不属于城市规划的作用的是()。 A.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 B.作为政策形成和实施工具 C.作为区域发展的依据 D.作为对城市发展历史的总结 E.作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载体 4、下列不是城市交通政策内容的是()。

A.政策目标 B.政策背景 C.政策范围 D.政策种类 5、下面属于排水工程规划图纸的内容的是()。 A.明确排水体制,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B.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C.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基本措施 D.排水泵站和其他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参考答案:1、C2、ABD3、CD4、C5、D 6、不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有()。 A.沈阳、保定、济南 B.吉林、天津、重庆 C.长春、太原、兰州 D.长沙、武汉、广州 7、“田园城市”理论中,霍华德主张城市周边永久保留一定的绿地,主要目的是()。 A.保持生态环境 B.提供休憩场所 C.控制城市规模

D.形成良好的花园城市景观 E.提供娱乐场所 8、对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理解正确的是()。 A.二者均是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宏观层面,“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两者相互协调和衔接 C.有些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替代城市总体规划 D.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总量应和土地利用规划协商一致 E.“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城市有关研究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空间布局等)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9、属于城市景观系统规划的基本原则的是()。 A.舒适性原则 B.艺术性原则 C.宏观性原则 D.因借原则 E.历史文化保护原则 10、市燃气输配气管道中,中压燃气管道A的压力为()MPa。 A.0.8<р≤1.6 B.0.4<р≤0.8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原理》真题精选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原理》真题精选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关于城市概念的表述,准确的是()。 A.城市是人类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产物 B.城市的本质特点是分散 C.城市是“城”与“市”叠加的实体 D.城市最早是政治统治、军事防御和商品交换的产物 【答案】D 【解析】城市最早是政治统治、军事防御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城”是由军事防御产生的,“市”是由商品交换(市场)而产生的。A项,城市是人类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B项,集聚是城市的本质特点,城市的普遍特征包括高密度建筑、人口、信息和财富。C项,城市是在“城”与“市”功能叠加的基础上,形成的复杂化、多样化的客观实体,其基本职能为行政和商业活动。 2.下列关于城市发展的表述,错误的是()。 A.集聚效益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 B.城市与乡村的划分越来越清晰 C.城市与周围广大区域规划保持着密切联系 D.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改变城市的未来 【答案】B

【解析】城市的基本特征中包括:城市的概念是相对存在的。城市与乡村是人类聚落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在一些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城乡之间已经越来越难进行截然地划分。A项,城市的集聚效益是其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城市与乡村的一大本质区别。C项,城市是一种区域现象,它作为人类活动的中心,同周围广大区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具有控制、调整和服务等职能。D项,信息技术和网络建设是知识经济的核心,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改变城市的未来。 3.下列关于大都市区的表述,错误的是()。 A.英国最早采用大都市区概念 B.大都市区是为了城市统计而划定的地域单元 C.大都市区是城镇化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 D.日本的都市圈与大都市区内涵基本相同 【答案】A 【解析】大都市区是一个大的城市人口核心,以及与其有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具有一体化倾向的邻接地域的组合,它是国际上进行城市统计和研究的基本地域单元,是城镇化发展到较高阶段时产生的城市空间组织形式。采用大都市区概念最早的国家是美国,日本的都市圈与大都市区内涵基本相同。 4.下列不属于城市空间环境演进基本规律的是()。 A.从封闭的单中心到开放的多中心空间环境 B.从平面空间环境到立体空间环境 C.从生产性空间环境到生活性空间环境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 (2011-2030年) 南方网讯今天(2月23日)下午,由广东省发改委和茂名市政府主办的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评审会在广州举行。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社会科学院、省委党校、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大学等有关部门与单位的专家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做的《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30年)进行评审论证。 链接茂名滨海新区 茂名滨海新区地处泛珠三角、大西南经济圈、中南经济圈的交汇点和重叠核心地带和我国与东盟国家经济联系的交通走廊,具有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有利条件。2010年常住人口160.1万人,地区生产总值540.6亿元,分别占茂名市的27.5%和36.2%。规划区包括茂南区、茂港区、电白县两区一县的20个建制镇、6个街道办事处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是茂名市向东向南发展的战略拓展区域,是粤西地区具有较大开发潜力和支撑引领作用的新兴增长级。划定面积达1688平方公里。 《发展规划》中对茂名滨海新区的战略定位、开发战略、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的详细说明:战略定位: 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和交通运输枢纽,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信息产业基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国家级滨海旅游度假区和滨海旅游产业园区,广东对东盟开放的重要门户,粤西地区的经济核心区和新兴增长极,现代化国际化滨海新城。 开发战略及发展目标: 实施“以港兴区、产业振兴、城市南拓”战略,按照“三步走”战略有序推进,实现“五年具规模、十年见新城、二十年创一流”的发展目标。2015年滨海新城初具规模,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00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50%;2020年主体功能基本具备,滨海新城框架基本形成,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000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70%左右;2030年,发展水平达到一流,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滨海新城基本形成。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000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80%左右,基本实现全域城市化,实现全社会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环境质量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空间布局: 按照(“港—业—城”)一体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加快形成“一带一轴两城四港五区” 的空间发展格局。 “一带”:滨海发展带。构建连接环水东湾新城、水东港区、滨海旅游区、博贺湾新城、博贺渔港区、博贺新港区、临港产业区和吉达港区等重要板块的沿海发展带和建设临港产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及规划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及规划展览馆布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12]77号 【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及规划展览馆布展工作的 通知 (伊州政办发〔2012〕77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对口援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和自治州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2012年5月8日,州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近期州直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展馆布展等各项任务,根据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安排部署,推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村镇规划工作作为民生优先的重要内容,加

强组织领导,尽快成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是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审查验收工作。制定规划编制、审查、验收流程和制度,落实补助经费和建立规划经费补贴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完成好各类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二是各县市要制定高效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对口援疆省市在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确定设计费取费标准,小型村庄(200人以内)、中型村庄(201-600人)、大型村庄(601-1000人)规划编制费用控制在5万元以下,特大型村庄(1000人以上)规划编制费用控制在8万元左右,达到乡镇规模的村庄,规划编制费用控制在10万元左右。各县市要集中组织,进行统一规划,主动加强与援疆省市和本州内规划单位的沟通对接,引进对口援疆省市规划编制单位,调动一切可调动的规划编制力量,共同高质量的完成好村镇规划编制任务。多渠道争取规划编制经费,通过援疆指挥部,力争将部分援疆资金用于规划编制。同时,

吉林中部城市群空间组织与引导规划

吉林中部城市群空间组织与引导规划 刘佳陶玉霞 (黑龙江大庆市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摘要:本文通过对吉林中部城市群空间组织目标及影响空间组织的主导因素的分析,从而制定中部城市群的空间发展战略,从而对中部城市群的空间进行架构并提出引导规划。 关键词:城市群空间组织引导规划 一、目标 (一)实现空间组织的高效率 城镇群优先应该是吉林省参与振兴东北进程中的空间战略的一部分,属于借助内外力量,适度整合多种资源,推进非均衡发展战略的一种选择。 (二)支撑生态省的建设 实施城镇群战略,以此为基础协调全省和吉林中部地区的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促进城镇化与生态省建设的融合。 (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在空间上表现实质主要是区域之间的协调。 二、影响空间组织的主导因素分析 (一)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城市发展产生的影响是资本、技术的流动,生产的全球重构与转移,全球制造业基地的建设,产业集群的发展与培育。 (二)信息化与公路时代 信息时代区域与城市功能的转化及信息网络的应用,对区域空间结构产生的重要结果就是世界城镇体系和新型空间极化格局的形成,极化的方式可以是大都市、大都市区、大都市圈或城市群。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政策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点是通过机制和体制的改变,改造东北地区的区域环境,激活经济发展动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主要区域是京哈、哈大沿线及周边地区,吉林中部城镇群就位于这个区域中。 (四)与周边地区的竞争与合作 吉林中部城镇群中心城市长春、吉林尚处于极化阶段,对外围辐射不明显;南部四平、辽源、梅河口处于辽宁与吉林交叉腹地范围内;北部松原、扶余、榆树等处于哈尔滨与吉林交叉腹地范围内;中部城镇群的发展面临着与辽中城镇

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tmp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 - 1 -1总则. (1)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篇 ....................................................................... - 2 -2城市用地分类及相关用地标准和要求 (2) 3居住用地 (16) 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5) 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8) 6工业用地 (37) 7物流仓储用地 (40) 8绿地广场用地 (43) 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篇 ................................................. - 46 -9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 10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55) 11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61) 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66) 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工程设施篇 ................................................. - 70 -13道路交通. (70) 14给水工程 (78) 15排水工程 (82)

16电力工程 (88) 17通信工程 (97) 18燃气工程 (102) 19工程管线综合 (107) 20环境卫生 (111) 21户外广告 (116) 22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23) 第五部分附则 ............................................................................... - 136 -23附则 .. (136) 第六部分附录 ............................................................................... - 137 -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 (137) 附录B建筑高度的计算 (138) 附录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40) 附录D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43) 附录E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44) 附录F相关参数换算系数表 (146) 附录G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147) 附录H名词解释 (148) 附I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15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经1989年10月25日吉林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江城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发展旅游与风景区建设的关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建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详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城市总体

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区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内具体实施城市规划的各种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持规划监察证件,可随时对与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优选规划方案后,由具有国家颁发的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进

注册城市规划师--背熟必过系列之规划原理

规划原理 第一章 城市与城市发展: P3、美国是最早采用大都市区概念的国家,1980年后改称为大都市统计区。还有英国的“标准大都市劳动区”和“大都市经济劳动区”,澳大利亚的“国情调查扩展城市区”,瑞典的“劳动--市场区”以及日本的都市圈等。 1957年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首先提出大都市带概念,当时世界存在6大都市带:①美国东北部都市带、②美国五大湖都市带、③日本太平洋沿岸大都市带、④英格兰大都市带、⑤西北欧大都市带、⑥上海大都市带。 3个可能成为大都市带的地区:①巴西里约和圣保罗的复合体②地中海沿岸城市区③洛杉矶为中心太平洋沿岸地区。 P4、城市与乡村的区别:①集聚规模、②生产效率、③生产力结构、④职能、⑤物质形态、⑥文化观念。 乡村的基本特征:①人口、建筑区域生产地等相对分散②明显的均质性③建筑密度低④社会结构单一 城市与乡村的基本联系 : P6、城市和乡村间很难划出一条严格科学意义的界线:①城市到乡村是渐变的,有的是交错的、②城市本身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城市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发生着变化。 我国的市镇设置2个标准:①人口规模(←20--50--100→)、②城镇的政治经济地位。 中国市制一般称为广域型市制。 我国市制有两个基本特点:①市制由多层次的建制构成②市制兼具城市管理和区域管理双重性。 农村采用三种方式给城市提供强大动力:①直接投资、②提 供廉价劳动力、③提供廉价土地。 乡村社会经济的基本特点:①农业和畜牧业②形式较单一③自给自足 “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从科学发展观出发的城乡统筹包括:①统筹城乡经济资源②统筹城乡政治资源③统筹城乡社会资源 P8、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出现在公元前3000年。 现代城市发展凸显的动力机制,城市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动因:①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②科技革命与创新、③全球化与新经济、④城市文化特质。 区域是城市存在的基础、城市的腹地、城市发展的动力。 P9、城市空间环境演进的基本规律: ①从封闭的单中心到开放的多中心空间环境 ②从平面空间环境到立体空间环境 ③从生产性城市空间到生活性城市空间 ④从分离的均质城市空间到连续的多样城市空间 P10、影响城市空间环境演进的主要因素有: 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经济技术、政治制度 城市化初始动力----农业发展,根本动力----工业化,后续动力----第三产业。 P11、城市的拉力、农村的推力 P12、城镇化的基本阶段:集聚城镇化阶段、郊区化阶段、逆城市化阶段、再城市化阶段。 P13、我国城镇化的典型模式: ①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国营企业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攀枝花、鞍山、东营、克拉玛依)。 ②商业短缺时期以乡镇经济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 ③市场经济早起以分散家庭工业为主的城镇化模式。④以外资及混合型经济为主导的城镇化模式。 P14、我国城镇化发展总体呈现以下基本特征: ①城镇化过程经理了大起大落阶段以后,已经进入了持续、加速和健康发展阶段。 ②城镇化发展的区域重点经历了由西向东的转移过程,总体上东部快于中西部、南方快于北方。 ③各级城市普遍发展的同时,区域中心城市发展加速,成为接驳世界经济的空间单元。 ④部分城市正逐步走向国际化。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①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总体快于中西部内陆地区,但中西部地区将不断加速。 ②以大城市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城镇化道路将成为我国城镇化战略的主要选择 ③城市群、都市圈等将成为城镇化的重要空间单元 ④在沿海一些发达的特大城市,开始出现了社会居住分化、郊区化趋势。 P17、城市的最显著特征是人口密集,因此社会问题集中地发生在城市里。 健康的社会环境是必然促进:①人的素质不断提高②人与人的关系不断改善③人与自然的和谐。 健康的城镇化:①不是单纯追求人口意义的城镇化②依靠第二、第三产业促进城镇化③注重城市整体质量的提高 通过对世界上168个国家和地区按城市化水平: 人均GNP 城市化水平|人均GNP 城市化水平 1000刀以下 30%以下|1000--3000 30--50% 3000--7000 50--70%|7000刀以上 70%以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发展及主要理论与实践: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修 改)2003.03.27 (1995年8月1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修改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0年5月31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2000年7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2002年11月20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2003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上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科学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消防、城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2018年注册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实务知识要点归纳

2018年注册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实务知识要点归纳 一、城镇体系规划——方案评析要点 1、是否符合国家、区域对本地区城镇发展的战略要求 2、是否从实际出发研究问题,城镇发展战略的依据是否充分,目标是否可行 3、城市化水平及各城镇的发展规模预测方法是否科学,结果是否合理 4、城镇布局是否与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地区的发展战略有机结合。城镇的等级、职能的确定依据是否充 分 5、区域性交通网络布局是否合理,与区域外的交通现状及规划有无衔接 6、区域性能源供应、水资源分配、防灾规划等基础设施规划是否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7、是否与更大范围及相邻区域的规划衔接,是否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旅游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进行衔接 8、规划内容是否齐全,文字、图纸成果是否规范 ?方案评析一般着重于:规划构思、分析论证、功能划分、空间组织、环境景观、生态系统、地方特色、综合交通、重要基础设施、保障设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 ?实例评析要点 1、布局结构:是否合理,与自然地形地貌、自然资源、交通区位等的关系,中心城区的地位和作用是 否发挥 2、产业结构(职能结构):产业布局是否恰当,产业发展是否与市(县)情、自然条件相背 3、等级结构:中心镇选取是否过多,选取是否正确,位置是否恰当 4、区域交通:是否合理(路网过密还是过疏;环路有无必要;高速公路选线是否恰当;路网与城镇发 展是否有机联系;有些公路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否经济) 5、市镇设施:布局是否合理(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和自然条件是否相背 6、生态环境:主要是工业、港口和风景区、水体等生态保护区的关系,污水厂和水源的关系等 7、文字与图面是否一致,图纸是综合性还是单项内容规划 8、配套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教育、文体、医疗卫生、体育设施、市场体系等) 9、城镇化水平预测是否过高 10、是否充分考虑了制约因素(水资源、地震带、防洪等) 11、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处理是否恰当(有无道路不衔接的问题) 二、城市用地条件分析 1、避免各种灾害区 2、避让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军事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城市新建用地要考虑地形,地形坡度在25度以上的地区不应作为建设用地 4、城市新开发的地区应与旧城区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5、新开发的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特别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6、充分考虑经济因素 三、总体规划——方案评析要点 1、是否与相关规划有较好的衔接,把握了城市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城市性质的描述是否准确地体现了城市发展的主要职能,论据是否充分 3、城市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城市的主要职能相匹配,是否从实际出发,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伊宁市城市规划背景分析

伊宁市城市规划背景分析:美国现代哲学家路易斯·芒福德曾说过:“城市是一种特殊的构造,这种构造致密而紧凑,专门用来流传人类文明的成果。”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又是一个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经济活动为基础、以生产和社会关系为联系纽带的极为紧密的有机体,城市兴则天下兴,城市稳则天下稳,城市安则天下安。 数百年来,人们对“和谐城市”模式的探讨从来没有停止,从“乌托邦”到18世纪的“理想城市”,再到“田园都市”都是如此,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城市,不应该是钢筋水泥森林,让生活在这里的人们疲惫不堪,或者迷失其中,更应该有一种公民的归属感,在这里诗意地栖居,能够在城市感受着生活的美好。 也正因此,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便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用极大的努力,去学习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然而,当历史走到了一个新的节点,伊宁市今后的道路怎样走,能少走多少弯路,制定怎样的战略来步入一个快速的发展轨道呢?从即将出炉的《伊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中,或许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一座未来之城的发展方向。 伊宁市历次总体规划回顾

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在历史上,伊宁市曾先后五次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1958年与1976年,伊宁市分别编制了伊宁市第一次、第二次总体规划。1980年又在1976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修订了伊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尽管由于时代的原因,总体规划并不完善,但通过这几次总体规划,基本确立了伊宁市的城市性质,奠定了伊宁市城市布局的特色。以“塞外江南”中心城市作为伊宁市的对外品牌,也一直贯穿、延伸、体现在后几轮规划中,成为伊宁市规划的一条主线。 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1992年国务院批准伊宁市为沿边开放城市后,伊宁市的经济地位从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最边缘上升成为了国家对外开放的前沿。在此背景下,1994年,伊宁市完成了第四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这一轮规划将伊宁市的城市性质定义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首府,伊犁河谷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以边贸为主导的集商贸、旅游为一体的沿边开放滨河花园城市,以发展农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轻工业城市。 此后,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2001年,伊宁市开始编制《伊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在该规划中,将伊宁市定义为北疆西部的中心城市,以商贸、旅游和农牧产品加工为主的沿边开放的生态园林城市。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7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23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 第八章建筑物采光间距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吉林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 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 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 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依法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 审批工作; (四)负责大型城市雕塑、园林设施、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区江面设施 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行业的管理,并参与地名审定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 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的行政复议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并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土地、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 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2016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

2016 年起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 导读 2016年9月27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一次会议,会议研究并通过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对注册城市规划师依法进行注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系指经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具有批准权的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经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是经批准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机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应申请注

册,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 从事城乡规划相关工作,但不在规划编制、咨询等单位中执业的人员,可以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无须申请注册。 第五条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从事专业工作的单位办理注册申请。禁止以任何形式挂名注册。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严肃查处挂名注册,对挂名注册的注册城市规划师予以社会公告并暂停其注册执业资格。情况恶劣者,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撤销相关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可以履行在法定规划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咨询项目中的签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七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相关业务均应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申请。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定期向社会公告注册情况。 第八条根据需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会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工作进行核查。 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九条个人在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后,自批准日期起的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茂名水东湾新城高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茂名市水东湾新城高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1、规划背景 高地片区是为强化水东湾新城产业职能、促进产城融合、提升新城建设品质、推动新城快速发展的重要发展片区,未来将建设形成电子信息产业园、教育科研、医疗养老居住、文化创意产业片区、都市服务等功能板块。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旨在对高地智慧城进行土地开发控制(如开发强度、开发密度、建设高度等),设计控制和为开发建设做出指导,把用地控制和空间控制相结合。本次高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面积17.3平方公里。 2、发展目标 高地片区总的发展目标确定为:智慧产业高地,生态宜居乐城。通过合理功能分区,培育智慧产业;依托现有滨水景观、教育医疗等服务设施,营造生态城市社区;未来将为水东湾新城营造一个生态、宜居、宜业的高地智慧城。 3、总体定位 市域层面:茂名滨海地区智慧产业集聚区。 新城层面:水东湾新城以电子信息、教育科研为主的综合服务功能组团。

4、人口规模 规划确定高地片区常住人口规模为13万人左右。 5、总体规划 (1)用地布局 规划形成“一心一环、五大板块”的规划空间结构。 一心:依托片区中心形成十字型的都市服务中心。 一环:根据自然环境特色和路网布局,规划形成片区外围由歌美海、共青河、开敞空间组成的绿环和水环。 五大板块:根据主导功能与规划定位,确定电子信息产业园、教育科研、医疗养老居住、文化创意产业片区、都市制造片区,五大功能板块。 (2)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期内高地片区路网基本形态为方格网式为主,形成“四横五纵”路网骨架,局部结合自由式布局,尽量避开村庄、大型山体,便于实施建设。 “四横”:通过东西向在建的海洋大道,以及规划的慧城一街、慧城二街、慧城三街,加强与水东湾新城南海片区以及西部工业走廊的联系。 “五纵”:指在已建海港路的基础上,规划南北向的智城一路、智城二路、智城三路、智城四路、智城五路所形成的南北向主干路网,智城一路联系北部水东湾新城的电白工业片区,智城四路连接环湾路与水东湾环湾核心功能联系,智城二路、智城三路、智城五路是高地片区内的主干道,作为各功能区的交通性联系通道。

伊宁区域分析

新疆农业大学 本科生课程论文题目伊宁市市区域分析系别土地资源管理 班级082班 姓名刘勇 学号083932231 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伊宁市区域分析

区域概况:伊宁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副省级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首 府所在地,伊犁河谷中心城市,俗称“花城”。伊宁市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首府,也是伊犁河谷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伊犁河谷中部,伊犁河北岸,距乌鲁木齐市公路里程702千米。东与伊宁县相邻,南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相接,西北与霍城县相依。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为科古琴山,南部为伊犁河冲积平原。伊犁河沿市区南侧流过。属温带亚干旱气候,气候冬季温暖,夏季凉爽。年均气温8.4℃,年均降水257毫米。全市总面积675.5平方公里,市辖8乡、1镇、1场、8个街道办事处。截止2005年底,辖区总人口52万人,有哈萨克、汉、维、回、蒙古、锡伯、乌兹别克、俄罗斯等35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占49.24%,汉族占35.13%,回族占7.57%,哈萨克族占4.49%。 伊宁市是祖国西部边陲的一座花园城市,2005年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2009被建设部评选为“中国园林城市”,并同成都一起被评为“中国十大新天府”。她北倚天山雪峰,南临悠然西去的伊犁河,四周是美丽的西部大地,-望无际的草原和神秘的森林。市内既有宽敞大道和现代建筑群,又有小巷深处绿荫流水的少数民族人家,比较出名的景区有阿拉木图亚风情园、城市海景乐园、汉家公主纪念馆、民族英雄林则徐纪念馆、伊犁河大桥、拜图拉清真寺、伊宁回族大寺、三区革命烈士陵园、维吾尔民居一条街、汉宾乡果园八角凉亭等,以及遍布周围的雪岭冰川、高山毡房湖泊、森林公园、草原,都是旅游观光、度假休闲的好去处。 新疆气候最好的地方伊犁素有塞外江南之称。并且还有各种新疆之最。新疆水量最丰富的河流-伊犁河。世界著名优质草原---巩乃斯大草原。西北最大的沿边开放城市-伊宁市。西北最大的公路口岸-霍尔果斯口岸。 全国最大的薰伊草基地。全国最优良的马-伊犁天马。新疆最优良的羊-伊犁细毛羊。新疆最优质的酒-伊力特曲系列。最佳旅游胜地---那拉提大草原、唐布拉大草原、塞里木湖风景区。新疆最大的红地球葡萄种植基地。新疆最大的商品粮、油料、甜菜、畜产品生产基地. 新疆最大的乳制品生产基地。新疆最大的亚麻种植、加工基地。新疆最大的木材基地新疆品种最多的中药材产地。伊犁惠远古城是新疆唯一现存的清代古城,也是中国西部第一个对外开放商埠 2010年5月伊宁市被南方报业集团旗下的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为中国十座宜居中小城市之一。2008年伊宁市所在的伊犁河谷被中国国家地理评选为中国十大新天府,紧随成都平原和台湾嘉定平原后。2010年五月的新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国家提出了成立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在随后的特殊经济开发区的划定中,伊宁市所属的边境经济合作区被划入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伊宁市正式成为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了向“百万人口级城市”前进的口号。

吉林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吉林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吉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吉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吉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吉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吉林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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