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口号

法律援助口号
法律援助口号

法律援助口号

导读:本文法律援助口号,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2、爱相随,法相伴,风雨同行。

3、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4、开展法律援助,彰显人间正义。

5、开展法律援助,关注弱势群体。

6、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7、法律援助,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

8、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9、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10、法律援助让人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11、保民生、促发展、建和谐、法律援助在行动。

1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13、开展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

14、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公平正义与您牵手。

15、法律援助,牵手公平与正义。

16、法律援助维护百姓权益,慈爱之心撑起弱者蓝天。

17、实施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

18、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司法人权。

19、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推动社会文明进程。

20、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也是社会责任。

21、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扎实推进法律援工作。

22、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获得平等保护是公民的权利。

23、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4、法律援助为您实现公平和正义。

25、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形象。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好坏的关键,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监狱系统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 由于机构的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平衡,各职能部门有利益时争夺权力,无利益时互相推诿。 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法律援助申请表范本

法律援助申请表范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住宅电话: 工作单位:职业:工作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文化程度:□文盲□小学□中学□大专以上 身体状况:□健康□残疾□严重疾病 人群类别:□残疾人□老年人(60岁以上)□未成年人□妇女□一般贫困者□其他 是否曾申请过法律援助:□否□是前次申请时间:地点:申请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行政仲(转载自天天范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f2266906.html, 请保来源地址。)裁):□原告□被告□笫三人 刑事:□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其他 申请法律援助方式: □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仲裁代理□公证□非诉讼调解 中请法律援助事项案由: □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工伤□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请求抚恤金等□其他 申请事项法律状态: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诉讼中(□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重申□再审)

□仲裁中□调解中□行政处理中□行政复议中□投诉无答复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理由概述: 其他情况说明: 申请人家庭每月基本经济情况: □无收入□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__________元□救济金_____________元□其他收入__________元 月平均收入:___________元年度总收入:___________元

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 未知少年触法网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由: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张某,男,17岁,2008年伙同其他4人盗窃10次之多,盗窃范围从惠农区流窜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和面包车,张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2009年9月1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及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002号 九名保安状告公司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部署,本中心紧紧围绕“以打造法律援助立交桥为载体,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的目标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形成了领导重视,依托载体,大造声势,狠抓落实的法律援助宣传浓厚氛围,圆满完成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进一步掀起了法律援助的热潮,为建设和谐长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伊始,局机关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密组织,确保宣传月各项活动落实。由于今年恰逢中心成立十周年,经局领导同意,我们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与庆祝中心成立十周年系列活动合并开展,并确定本次宣传宣传月主题为:法律援助亲民惠民推进海西和谐发展。为了保证整个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我们以局机关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全县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行统一安排与部署,分管领导多次过问并带领中心人员下乡督查基层法律援助站活动开展情况,从而确保了法律援助宣传月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依托载体,强化宣传 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本中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大众载体广泛进行宣传,让法律援助真正走进老百姓生活,形成了对法律援助宣传的空

前声势。一是在本地报刊《吴航乡情》上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工作。在宣传月期间,该报分别于5月7日与5月28日刊登了中心典型案例与中心成立十周年所取得成绩的报道,在当地引起了良好反响。二是在5月7日,协调配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在市中心的人民会堂举办“母亲素质工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法律援助工程” 做为其中一项重要工程,在活动现场中心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当场解答各类法律问题36人次,发放法制宣传材料1000份,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三是利用电视传媒宣传法律援助。除了在本地电视台播放宣传月活动情况外,福州市电视台《法眼》栏目也分别于5月8日和5月18日以《未婚妈妈的故事》和《婚姻》为题,报道了本中心为贫弱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四是利用村(居、街道)拥有的农村法制宣传阵地,组织出版了以《法律援助指南》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据统计,在活动期间,全市共出版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242期(次),有效地扩大了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五是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许多法律援助站都在繁华街道、乡(镇)赶场集中地等公共场所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标语,在全社会形成法律援助宣传的浓厚氛围;六是以会代训,强化培训。吴航、古槐、湖南等法律援助站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对所在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授牌开展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利用法律援助联络员网络向所在村(居、街道)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七是各法律援助站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还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有的利用综治宣传活动,把法律援助宣传与平安建设宣传结合,有的通过组织现场咨询活动,为群众释疑解惑,有的利用传统节日,如端午节等,通过组织活动宣传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注重实效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与分析

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与分析 法律是保障社会有序发展、保障人的基本权益的重要载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且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提供相应的援助。本文对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以及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促进我国基层法律体系的完善。 标签:基层法律法律援助现状对策 引言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给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过程,例如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政府要为其提供低于常规收费或者免费的专业法律帮助。狭义上讲,法律援助指的是为不具备聘请律师能力的提供律师服务的做法,例如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或者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都属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产生至今,其目的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使得每个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护。 一、基层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行为,应该由政府负责,法律援助制度是从西方产生的,并且逐渐传入我国,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问题进行解决。我国逐渐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中,建立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实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对象为相对弱势群体。从法律援助的概念来看,主要是为社会中的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例如一些经济困难的人,伤残者,鉴于一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则必须要及时进行法律援助,确保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机构减免案件的服务费和受理费。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一般参与法律援助的机构多为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通常要根据受助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减少案件的服务费用,或者完全免费,从而确保受助人能够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兴起时间不长,尽管近年来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基层法律援助体系也越來越完善,但是要想实现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还需要不断发力,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当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援助不容乐观。例如某地在发展过程中统计,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当地法律案件总数的80%,从受助对象来看,老年人、残疾人居多,其次是外来务

法律援助案例(宣传信息)

**同胞感叹:信法更可靠! ——记我区援助律师帮助34名**同胞追回欠款 “要不是刘律师您,我们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谢谢!谢谢您!”一名**同胞激动的抓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手表示,让**同胞感激和不能忘怀的,是***律师帮助他们讨回血汗钱的一幕幕…… 原来,34名**同胞来**打工时与**公司签订了购买钢材的合同,**公司欠**同胞605万钢材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185万元,但尚有420万元没有支付。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又无法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同胞只好要求工程发包方**公司协助执行,因双方意见相左,迟迟拿不到欠款。2016年3月1日,通过区法律援助中心,34名**同胞找到了***律师。 ***律师接到此案后,立即向**同胞了解案情,展开调查。烈日炎炎,***律师多次顶着酷暑前往**公司了解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数次与区维稳办、区建设局、区**单位、区法制办、区法院、区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在长达两个多月的办案过程中,***律师几乎每天都在**和**之间奔波。考虑到**同胞法律知识的缺乏,***律师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向他们做了详细的说明,向他们释法讲法,使他们知道用法律维权的重要性,引导他们以法律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

采取过激行动。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了解到区**单位尚欠**公司近160万元的债务,得知这个消息后,***律师非常激动,赶紧协助中级法院将区**单位款项扣划到中级法院帐户,同时冻结了另一协助执行单位**建设公司的账号。至此,此事已完全进入法律轨道,大部分**同胞已回家,只有少数代表继续跟踪案情的进一步发展。 从之前的喝农药、上访、围堵,到后来的自觉遵守法定程序合理表达诉求,律师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有了律师的参与,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案释法、辨法析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协调各方权利义务,找到高效快捷的解决办法。据悉,34位**同胞对***律师的工作及职业道德也表示高度赞赏,知道依法才能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信法”。

法律宣传标语

1、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2、美好人生,法治同行 3、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 4、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5、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全网 6、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 7、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8、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 9、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10、美好人生,法治同行 11、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 12、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13、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全网 14、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 15、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7、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8、劳动最光荣,务必签合同 19、依法行驶职权,文明监察执法 20、劳动合同要看清,必备条款不能少 21、劳动合同一签订,各自义务要履行 22、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违法解除责任大

23、《就业促进法》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法律保障 24、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25、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 26、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27、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8、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执政为民 29、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30、宣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31、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32、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33、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34、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35、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6、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37、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38、弘扬民主法制精神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39、高举宪法旗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40、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42、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43、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

中国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

中国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研究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法律援助概念的表达都是众说纷纭,下面列举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2)法律援助,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务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由律师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该项帮助义务,向该公民提供的法律服务。(2)(3)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3)(4)《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社会救济制度。(4)(5)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定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5)(6)《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6)(7)在日本的《法律援助法纲要》(草案)中,其第一章“总则”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就有关法律纠纷、法律事务对被援助者提供法律服务以及费用的援助”,本法所称法律援助费用,是指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的费用以及审判和其他法律程序需要的一切费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制度意义和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简况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服务所标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法律服务所标语 篇一:法律援助服务宣传标语 法律援助服务宣传标语: ★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扎实推进法律援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司法人权。 ★实施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 ★涉法案件不上访,法律援助帮你忙。 ★聘不起律师莫发愁,法律援助伸出手。 ★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 ★没钱打官司,法律援助帮助您。 ★矛盾化解找司法,法律援助进万家。 ★开展法律援助,彰显人间正义。

★开展法律援助,关注弱势群体。 ★开展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服务新社会,齐心奔和谐,法律援助正在行动。★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事项零积压。★法律援助真情服务,应援尽援爱心永远。 ★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公平正义与您牵手。 ★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尽援优援,优援速援。 ★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维护百姓权益,慈爱之心撑起弱者蓝天。 ★法律援助为您实现公平和正义。 ★法律援助手牵手,和谐社会心连心。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也是社会责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获得平等保护是公民的权利。 ★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法律援助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法律援助让人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法律援助暖人心,无偿服务为民生。 ★法律援助你我他,和谐建设到万家。 ★法律援助,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 ★法律援助,伸张正义,关注民生,促进和谐。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X,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 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例如,2001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5%。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二是社会捐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75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2001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0.08%。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5500万人民币,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7,实属杯水车薪,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较好。例如,XX、和XX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

申请法律援助初审操作规程剖析

法律援助操作规程 操作办法: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辖区审理或者处理;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3.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8)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0)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2)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群众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是公诉人

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并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下岗职工、军人军属、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病灾户”、优抚对象、其他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 二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是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受援人。 服务流程: 1、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礼拜镇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件类型】学生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礼拜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案件承办人】李照文 【案件简述】 王钰亭,女,礼拜镇中心学校学生,2014年因就餐时不小心跌倒坐入开水洗碗盆中身体被烫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因家属与学校之间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前来司法所需求问题解决。司法所考虑到受害者一方家庭困难,且父母离异,特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结果】 经数次协调当事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当事双方均认清了对应的责任,对于赔偿也充分交流了意见,最终就赔偿及后续治疗达成了一致,只经过几次调解就解决了问题,没有走上诉讼程序,既节约当事双方的时间和经历,也节约了国家资源。 【案件分析】 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受害学生及其近亲属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而引发的纠纷。学生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纠纷的妥善解决,能够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校方的矛盾,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由于这类案件的特点突出,在法律适用上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中作了专门的规定。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于本案受害者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她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损害负有因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对王某某人身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与主要特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义务行为,即国家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永远是义务主体,国家有责任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再再地得以实现;第二,获得法律援助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有效途径,公民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永远是权利主体,即公民在因经济困难,无法请求司法救济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第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质是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国家在所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条文中,从不同的角度规定公民享有种种权利,例如,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如下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的权利;(8)国家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等等。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即一种形式上正义的东西,似乎看来每位公民享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因而,就造成了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就必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样一来,对于那些经济困难者,就有可能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现实生活中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才能使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只有这样,也才可以说,这个国家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的质的飞跃。(二)我国法律援助取得的显著成就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数百年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尚处在一个探索和建立的幼年时期。但是,更应当看,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迅速建立,队伍日益壮大。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从1994年初开始试点以来,从最初在几个大中城市试点,到取得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迅速发展。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2299个,其中国家法律援助中心1个,省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33个,副省级地方和地市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300个;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1965个;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7956人,其中专职法律援助律师3723名。(2)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5万件,解答法律咨询40万人次;1998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100余万人次;1999年,据对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78万人次;2000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72180件,其中刑事案件48321件,民事案件62671件,行政案件2239件,接待咨询836791人次。①2001年,全国共办法律援助案件172616件,其中民事案件79815件;刑事案件57837件;行政案件3595件;公证事务31369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133718件。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机制、维护公民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的肯定。(3)有力地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许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向贫者、弱者、残者及需要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使这些被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有力保障。目前,法律援助的申请的获准率约在88%左右。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通知案件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计算,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天河、荔湾、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此处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1)别墅、高档住宅; (2)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3)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4)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八)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九)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十)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一)属于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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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法律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本中心认真依照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和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报告介绍如下: 一、接待咨询方面 本中心以方便群众求助为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局机关底层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并设置了明显标志,设立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还专门印制了彩色宣传单与便民指南供当事人取阅。为了接受当事人监督,我们建立了包括接待、值班、岗位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统计分析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行志愿者律师值班制度,保证接待人员具有法律本科以上专业知识。我们要求接待人员佩戴统一上岗标识,做到衣着整齐,仪表大方,用语文明,温和耐心,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时咨询事项进行统一登记。为了保护有些当事人隐私,我们还在大厅设置了等候区与接待区,对涉及未成年人及个别当事人隐私,我们还专门在四楼设置了接待室,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资源,开辟了法律援助接待热线,向社会公布了咨询电话,并在大厅公示监督电话等基本监督内容。5月份起,中心承办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还将纳入效能办网上审批系统,接受效能办的随时督查。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检法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动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不定时地对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到庭旁听,并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案件材料齐全、程序完好、服务质量优良。对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如今,基本上实现了与劳动仲裁衔接以及与司法救助的对接,与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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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 ()援咨字[ ]第号 咨询人性别文化程度 咨询时间联系电话 住所 咨询 内容 答复 意见 接待人员(签字): 日期:备注

法律援助申请表 ()援申字[ ]第号 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 申请 时间 住所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 办公电话/民调主任电话: 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对方当事人对方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类别□刑事案件□公证事项□司法鉴定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其他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 申请人承诺: 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因此就上述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以上所填内容均为真实情况。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日期: 备注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 收入情况 □职业收入(工资,含离退休金):元/月 □种植、养殖、个体经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元/月 □其他收入:元/月 □无收入 每月平均收入元/人 支出情况每月平均开支元/人 申请人家庭主要 财产状况 房产处,价值元 汽车辆,价值元 存款元 其他 家庭成员 经济状况 姓名年龄关系职业收入 申请人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申请法律援助,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盖章): 日期: 说明: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其供养的尚在求学的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其供养的其他人员或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 2、平均收入指在申请日前12个月的收入的平均值。 3、月基本开支包括房屋租金、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必要开支。 4、出证单位包括村(居)委会、乡镇(街办)及其他有权出具证明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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