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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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

2009年11月21日上午9:30分,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东方大酒店开幕。本次会议作为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学术系列活动之一,重点围绕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离婚的后果及相关问题等议题展开探讨。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共同承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协办。夏吟兰、龙翼飞、马忆南、薛宁兰等知名学者和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陕西省妇联、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各有关高等学校、部分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以及香港大公报、陕西日报、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等媒体的9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李少伟教授主持。杨宗科副校长首先代表西北政法大学欢迎与会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代表的到来,祝贺会议成功召开,并介绍了学校的历史和发展状况及西安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陕西省妇联研究室主任班理女士、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午生律师分别致祝贺辞。

会议分主题发言与互动和大会讨论两个时段。其中大会主题发言与互动分四个单元举行。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高在敏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吴国平教授、甘肃政法学院冯乐坤副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夏吟兰教授作点评。

马忆南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同性‘婚姻’离我们由多远?——谈同性‘婚姻’合法化”。她认为在当代社会,同性恋者被排除在“婚姻”之外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属于一种以“性别”为由的歧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制度应该是发展和变化的。当下我们只有在实现了同性恋和异性恋的无差别对待之后,才应在立法上考虑同性“家庭办理关系”乃至同性婚姻合法关系。吴国平教授分析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问题。冯乐坤副教授探讨了事实婚姻的时效取得问题。

第二、三单元主要围绕离婚问题展开。第二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主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吴卫义主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刘长洪律师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龙翼飞教授作点评。

杨晓林律师分析了离婚诉讼中“虚假诉讼”现象及其防范问题。他从离婚“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出发,对诉讼权利滥用的发生、类型、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在借鉴国外法院的做法和国内诉讼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吴卫义律师分析了离婚协议书中的常见漏洞,并提出了相关防范建议。刘长洪律师结合自己在代理案件中有关离婚的十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三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主持,扬州大学法学院李秀华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叶名怡博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刘琪法官、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凌云博士、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李佳律师分别作主题发言,马忆南教授作点评。

李秀华教授作了“论婚姻调解制度”的发言。叶名怡博士分析了当下备受关注的离婚案件中三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解决方案。刘琪法官作了“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的发言。他梳理和介绍了2002年——2009年9月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案件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了目前存在问题的主要领域、具体表现及深层原因。陈凌云博士分析了关于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她认为应从物权变动情况和维护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出发,综合按揭房屋多种类型,最终确定房屋权属以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李佳律师探讨了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归属认定问题。

第四单元主要探讨了有关婚姻家庭领域的其他问题,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江红副教授主持,陕西博硕律师实务所袁玉华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副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作点评。

袁玉华律师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了中国婚姻的法经济分析问题。张伟副教授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了家庭暴力司法干预问题,提出了急需制定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机制体系的建议与对策。

大会讨论时段由贵州大学法学院刘淑芬教授和扬州大学法学院李秀华教授共同主持。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和我校师生踊跃发言,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有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讨论,产生了思想上激烈的交锋与观点上的碰撞。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李少伟教授主持。李少伟院长向与会代表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及婚姻法学科近年来的发展状况、有关特色研究方向和取得的成绩,希望得到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界同仁的进一步支持。夏吟兰教授和龙翼飞教授分别对会议作了精彩的总结。一致认为这次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举办的会议非常成功,与会代表都意犹未尽,希望今后能够多举办相关研讨会,并建议主办单位将会议上有关立法建议和对策整理成书面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和与会代表进一步研讨。与会代表普遍反映此次会议务实、高效,气氛热烈,收获颇丰。

西安热论婚姻法6大焦点按揭房屋离婚时归谁

婚姻家庭,是人类永恒的主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对从1986年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婚姻家庭变迁中的新问题做出规定。如今,8年过去了,网络婚姻等新问题又逐一出现,婚姻法的完善,又面临一个“当口”。

今年11月21日,国内数十名法学专家会聚西安,参加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议题聚焦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按揭房产的归属、离婚中的虚假诉讼、协议漏洞等6大热点问题。

核心数据

■2000年全国离婚案130万件,调解和好的仅89000件

■2007年登记离婚的140.4万对;2008年155.3万对;2009年前三季度117.8万对

■2009年1到9月间,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7013件,其中离“成”婚的有6014件

■中国法学会专家统计,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同性恋人群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将择机发布

为了把脉婚姻家庭问题的变迁,进行立法和司法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成立了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也是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年的系列论坛之一,主办者希望借此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最新变化。

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法官刘琪介绍,近年来,西安市每年的离婚案件基本保持在1万件左右。

近几年离婚率稳步攀升。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界感受到了金融危机对离婚率的影响。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吴卫义律师认为,2008年下半年以来,沪上富人们的离婚纠纷悄然降低。不过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翼的统计数字,在经济危机刚开始时,离婚率会有所下降,一段时间之后,则又会上升。

数字是冰冷的,数字背后的家庭和人心则是热的。为了离婚,大打出手者有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村,每天都上演着。

而法律,则应该最大可能地寻求对人的关怀和保护。当婚姻纠纷发生时,不要因为法律障碍,给当事人再添痛苦。“一般来说,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生活并不主动干预。如果发生了矛盾与冲突,只要双方以理性态度,能通过协商和第三方的调解,解决争议,就不必将公权力引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但他也强调,“当婚姻家庭成员无力解决纠纷,或社会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会提起诉讼,对如何解决这些千差万别的纠纷,要有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由于不同法官理解不同,会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据与会专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完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择机发布。其中关于“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如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11月21日的律师学者大讨论,已然显示:对无数身陷婚姻烦恼中的人来说,出台更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焦点1离婚后按揭房归属将明确

■现象:2006年5月,张萍(化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之后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2007年6月张萍与赵义(化名)登记结婚,1年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离婚,但对房屋权属问题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争执不下。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而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后登记并办理的房产证,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贷,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离婚时此类按揭房屋纠纷层出不穷。

■专家看法:陕西律师李佳认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正在讨论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一旦司法解释出台,该规定将明确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焦点2离婚中的特殊财产怎样分割(财产分割)

■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价证券等多种特殊财产。在离婚时这些特殊财产往往会引发纠纷。例如:1.股票期权:一些公司给员工股票增值权。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获得相应收益。2.保险:返还型保险在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保费或保险金额。投资型保险则依靠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获取回报。

■专家看法: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博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分割的前提,他对离婚案件中的多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都有研究。以上述股票期权和保险为例,他认为,前者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的,所以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可行的分割办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当双方就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就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至于保险的分割,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对待。

焦点3“离婚契约”中有什么漏洞

■现象: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的书写,离婚登记机关也不重视协议内容。

主要问题有: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如对子女抚养问题,对探视时间、地点等未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2.简单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房产和存款,则可能失去胜诉机会。3.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夫妻如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还得由双方共同承担。

■专家说法:上海律师吴卫义认为,应对现有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和格式进行补充,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细节,财产交付方式、户口迁移、违约惩罚方式,以及子女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尽量细化协议内容,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焦点4离婚诉讼打假应引用刑法

■现象:离婚时,一些怨偶为了让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夫妻俩为逃避他人债务,进行

“假离婚”,这类离婚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北京律师杨小林曾代理一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未果,不久,男方的嫂子状告男方,出示借条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家里的200万元已经被丈夫还了

“借款”,不能进行财产分割了……

在杭州,一男子在离婚时为了让妻子承担债务,让别人用伪造的借条告自己,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刑3年,两个“帮忙者”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说法: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来看,既损害公权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对被侵害人带来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目前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不全面,仅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或司法拘留15日了事,不能打击虚假诉讼者的气焰。必要时应引用刑法相关规定,惩戒此类行为。

焦点5“配偶权”和夫妻忠实义务

■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最终没有提及配偶权,使用的是“夫妻身份权”的说法。配偶权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核心内容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多年来,关于配偶权是否该写进婚姻法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过。

■专家说法: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吕春娟认为,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极大地伤害了配偶一方,应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在导致婚姻破裂的诸多因素中,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对另一方伤害是最大的。第三者和“出轨”一方的行为已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婚姻法应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配偶权的核心,并使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

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若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对方同居,使得其婚姻关系破裂,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有过错一方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将配偶权写进婚姻法。

焦点6同性婚姻有多大的可能性

■现象: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介绍,目前,在中国3000多万的同性恋人群中,至少有八成迫于传统和社会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与异性建立的婚姻。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一起同性恋者的抚养费纠纷案,法官表示,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权益,折射了社会的宽容。

2000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婚姻法修改时提出同性婚姻的问题。在国外,荷兰是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法、德等国则采用“生活伴侣”等法规,来使同性恋者同居合法化。

■专家看法:马忆南认为,就同性结合关系而言,对其加以保护,违背的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保护的却是对少数人而言极为重要的权利。

在中国,当务之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性恋者,使他们能离开边缘角落生活在阳光下,中国不可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就立法而言,可能也要像西方一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同居伴侣法之类的法律,赋予同居者部分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其次才可能是接受同性婚姻。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学者龙翼飞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婚姻法不解决婚外恋的问题”

记者(以下简称记):婚姻法是引起每个人关注的大法,最高法院记者(以下简称记):婚姻法是引起每个人关注的大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草案已制定出来,这基于一个什么样的背景?

龙翼飞(以下简称龙):现行婚姻法是1986年制定的,2001年4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对调整婚姻家庭的新要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维护平等、和睦婚姻家庭的需要,但是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状况日益凸显,有许多新的婚姻家庭争议出现了。现行婚姻法不能给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记:第三次司法解释将关注哪些问题?

龙:目前,离婚时房屋产权的问题正成为焦点,相关的司法解释将着重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婚前一方签订合同,并开始支付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偿还贷款,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如何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处理婚后双方为支付房屋贷款所付出的财产引发的争议,这就需要司法解释。

再例如,夫妻一方父母为了子女结婚,出资购买了房屋,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发生纠纷,如何确定不动产的归属?这都需要明确,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

记:很多人曾寄希望于婚姻法能严厉制裁婚外恋?立法怎么考虑?

龙:婚姻法不解决婚外恋的问题。法律只能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和谐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不能仅依靠法律制度,还需要社会规的意义。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不能仅依靠法律制度,还需要社会规范、道德等作用。

记:因网络产生的恋爱、结婚,财产分配等问题,民法学者们有无关注?

龙: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多元化,现行的法律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民法学者对网络时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直在密切关注,对网络财产的归属,是否纳入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应积极寻找司法对策。

婚姻调解

专家谈如何拓展婚姻调解空间

中国目前缺少婚姻理疗系统

这是一个来自香港的案例:一位女士的丈夫从20多岁到60岁期间,不断有外遇。这个曾深陷痛苦的女性,在调解员的帮助下,最终作出了选择:继续留在婚姻中。

作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律诊所的负责人,李秀华教授长期从事婚姻家庭调解的公益工作。不过,当她听香港同行讲起这个调解故事时,还是有些吃惊。

“你是愿意留在婚姻中,还是愿意离婚?”在她看来,香港同行的经验,往往先要让当事人弄明白自己的真实感受,不管外界如何评述,让他们自己选择。最终的结果,有人选择放弃,有人选择留下来。

“这里边有家庭的责任,以及尊重他人的选择。对接受过训练的专业调解人士来说,要价值中立,不要做过多的道德判断,才能更人性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李秀华说。

在中国,对离婚纠纷一直有调解的传统。诉讼前,有社区、单位的调解,诉讼中,法官必须对离婚案先行调解,这都是很好的经验。但在李秀华看来,在婚

在中国,对离婚纠纷一直有调解的传统。诉讼前,有社区、单位的调解,诉讼中,法官必须对离婚案先行调解,这都是很好的经验。但在李秀华看来,在婚姻调解领域,受过心理学、社会学等专门训练的人很少。以诉讼中为例,法官既是调解员,又是威严的法官,这会影响调解的质量,当事人可能屈服于法官的权威,但并不是自己的选择。

而她发现,在这方面,香港同行有着更多的婚姻家庭理疗的理念。他们重视当事人自身的感受,对于未婚同居是否要生孩子这样的咨询,他们都会给出3套方案,让你自己做出选择。“你如果愿意这样生活,那我就来帮助你最大程度地避免伤害。”就如前述那位女士,最后她自己也选择去做社工,并认识到婚姻不是人生中唯一的价值。

李秀华认为,具体到调解中,调解的地点、环境,甚至灯光、音乐都会影响调解结果。一次,她主持一对夫妇的调解,选择地点在他俩初识时的咖啡馆。见面时,妻子给丈夫买了两件毛衣,结果丈夫埋怨:你买这干啥呀,妻子马上就哭了。不过,因为是在公共场合,她没有哭闹,只是去了卫生间。

在这当儿,李秀华提醒做丈夫的:“不管怎么样,你都要感谢她。”果然,当妻子返回来时,听到丈夫的“好话”,马上就高兴了。

“在调解中,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点拨,可能会让两人的关系起死回生。即使他们不合适,最终要分开,但也要让他们慢慢分开,自己认识到,把感情的火慢慢熄灭下去。”李秀华说。

她认为,在中国,缺少这样的一个婚姻理疗系统。例如前不久的歌星陈琳自杀事件,也是为情所困,但当事人找不到一个可以倾诉、治疗的机会。

如今,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李秀华在学校设立了一个婚姻家庭法律救助站。在社会转型期,婚姻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空间,探索完善多

如今,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李秀华在学校设立了一个婚姻家庭法律救助站。在社会转型期,婚姻矛盾日益凸显,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空间,探索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避免法院成为“纠纷集中地”,成为当前要面对的重要议题。她认为,让更多受过专业训练的调解员,带着爱,对那些处于婚姻

危机中的人给予治疗,对那些摇摇欲坠的家庭给予帮助,对社会的安宁和个体的幸福都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前沿问题名家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等知名学者担任主讲嘉宾

新闻来源:西北政法大学点击数:139 更新时间:2009-11-25

2009年11月21日晚8:00,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的“婚姻法名家论坛——婚姻法前沿问题探讨”在我校长安校区BJ14教室举行。担任论坛主讲嘉宾的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龙翼飞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民商法学院赵江红副教授及200余名师生参加了论坛。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亲属法学教研室主任、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负责人张伟副教授主持。

夏吟兰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探讨”。她首先展示了一组受虐儿童图片,指出了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一是应当以子女本位审视我国亲子关系立法,在我国的亲子关系立法中应当把《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指导原则,二是我国亲子关系立法中父母本位的痕迹严重。她说,我国亲子关系的相关法律强调父母权利,忽视了子女的权利,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来对受虐的儿童进行庇护,在离婚后确定父母子女关系时仍是以父母为本位,并没有考虑到子女的意愿和权利,比如探望权的相关规定就是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的权利,在立法中应当规定子女有权利选择与父母中的一方共同生活,强调子女权益,以子女权利为本位。

龙翼飞教授以“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分析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调整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尤其是动产、不动产时,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应当遵守,但婚姻法的规定与其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婚姻法的适用优先;二是在财产取得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婚姻家庭物权取得方面的例外规定;三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有财产,善意交易方可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但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以赔偿;四是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所有权,但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随意处分,对其利用也有限制,不可用于非农建设。

马忆南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当代中国离婚率研究”。她通过对大量数据和资料的实证分析,指出这些年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呈现稳步攀升之势。在离婚方式中,协议离婚占据离婚方式的主导地位,并对离婚的原因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及反思。

薛宁兰研究员的发言主题是“婚姻家庭法学研究60周年的历程回顾”。她把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分为三个阶段,并概要分析了这三个阶段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基本状况和主

要特点,特别指出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成为法学领域的“时代异数”。

四位知名学者的精彩报告赢得了我校师生经久不息的掌声和一致好评。随后,四位知名学者与我校师生进行了互动交流,同学们踊跃提问,学者们认真应答,气氛热烈,意犹未尽。主持人张伟副教授对四位知名学者在参加了我校主办的“2009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一整天的会议后,又不辞辛苦地赶来参加论坛,为我校师生精心奉送的学术大餐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并欢迎四位知名学者再来我校讲学。

当晚整个报告厅座无虚席,过道上也都站满了聆听报告的学生。晚10:00,报告会圆满结束。

《婚姻法》、《继承法》测精彩试题(带问题详解)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浅谈农村婚姻法的适用状况——河北省地区的调研

浅谈农村婚姻法的适用状况——河北省地区的调研 发表时间:2020-03-24T10:11:00.100Z 来源:《文化时代》2020年1期作者:刘欣陈怡菲刘璐瑶 [导读]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深受影响,在家庭生活与婚姻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过本文作者调查研究发现,新时代农村的婚姻法的适用还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如农村结婚彩礼的归属问题,早婚问题,非法同居等。除此之外离婚案件缺少对孩子的保护,财产分配不均,以及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作者想通过此篇文章让农村法制意识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 063210 摘要: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深受影响,在家庭生活与婚姻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不断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过本文作者调查研究发现,新时代农村的婚姻法的适用还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如农村结婚彩礼的归属问题,早婚问题,非法同居等。除此之外离婚案件缺少对孩子的保护,财产分配不均,以及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作者想通过此篇文章让农村法制意识薄弱的人,重视婚姻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婚姻权利益,并且促进我国法治的建设。 一农村巨额彩礼的归还困难问题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彩礼作为一项从古至今的结婚习俗,彩礼的价格也是逐年上升,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家庭的条件都可以负的起几十万彩礼,作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河北省农村平均的结婚彩礼在六万左右,当然有些村子的“习俗”甚至高达几十万。一旦金额过大,在悔婚时候,女方是否应当归还彩礼成了一个问题,还多少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在农村现在适婚女性大大少于男性,婚姻市场可谓是竞争十分激烈。在巨额的结婚彩礼面前,许多农村小伙要么结不起婚,要么要“倾家荡产”只为娶到心爱之人。但是遇到故意骗婚的,或者彩礼给了女方,女方悔婚不退彩礼,又或者结婚才一两个月就立刻要求离婚的,导致人财两失的,不在少数。 现阶段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根据作者的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小伙在遇到女方悔婚,要么没有去索要彩礼的意识,要么索要的方式不得当,甚至由于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进行极端对女方产生伤害行为。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在自己所要无果,乃至出现分歧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发生的纠纷,以防止更多危害行为的发生,去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此时法官对这类案子的审判过程应该在依法的同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平正义。 二早婚现象及无证婚姻现象严重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同时我国提倡晚婚晚育,即便现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对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我国婚姻法对男女结婚年龄,仍有着较高的规定和限制,男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岁,女人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岁。然而作者在在河北农村的走访过程中发现许多青年男女结婚年龄早于法定年龄,这些青年大多都学历不高,早早辍学或者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未满十八岁便开始了打工赚钱,他们步入社会的年龄较早,造成了他们结婚年龄早于法定年龄。其实这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无利的,首先,早婚的形式多以仪式婚的方式,这种形式意味着无证婚姻的存在,即我们所说的非婚同居。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登记结婚,是对法律的藐视,这种行为使婚姻法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其次,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法律无法对弱者进行保护,造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系列问题比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更加难以解决。 三离婚后对孩子保护不周以及监督权的实现 农村男女离婚,不光是对双方情感的伤害,伤害最大的却是孩子,往往孩子的归属和抚养问题有很大的误区。作者在农村调查发现,双方在离婚后,为了逃离离婚的阴影,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很逃避,甚至出现父母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的状况。当然更普遍的问题是双方认为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选择权对方,以后孩子的各个方面都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很明显与我国的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甚至在亲情和道德方面是不允许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与监护关系不会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即所谓的探望权。其中探望权的实现无论是对孩子的成长以及家长对亲情的维护有极大的好处,现在农村的男女双方的问题在于,不知道自己有探望权,甚至明知道自己想有探望权却不积极行使。对此对于孩子的保护,还是有待于解决的。 四结论及其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现与研究,作者认为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普法教育有待加强,大部分人是由于不知道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维权意识,致使农村婚姻法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对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1.应该加强法律的宣传,可以在设立微信公众号,多录普及婚姻法的视频,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向村民宣传婚姻法的有关内容,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并且鼓励他们通过法律维权,增强法律意识。对于早婚的人群,我们应加大对青年男女的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2.当然我们还需要逐步完善婚姻立法,建立相应惩罚机制。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但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内容上增加对违法婚姻的惩治措施,建立一整套结构严谨、内容完整、执行便利的惩治机制。 3.我们应该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婚姻法适用的监管。可以再村委会建立一个婚姻监督,和普及婚姻法的组织,在村民结婚以及发生离婚问题时可以向这个组织咨询和求助。并且在法律层面来讲对于不同的情况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申育林.关于农村青年早婚早育问题的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5). [2]沈剑.降低法定婚龄的可行性分析———基于保护“民本” 的法社会学视角[J].兰州学刊,2013(3).[3]金眉.从法定婚龄的部门限制规定看正确理解法律位阶[J].南京社会科学,2005(9).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

新农村婚姻法讲稿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讲稿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应用实务,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三个部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1、婚姻无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三个条款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须在一年内提出。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宣布

浅议农村婚姻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农村日益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大潮流下,农村的离婚率迅速上升,婚姻家庭状况百出。 一、农村婚姻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家庭,对于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态度。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步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农民工大军将这些观念带到农村,非婚同居、婚外情、试婚等在农村的土壤上生长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被逐渐接受。 (三)未婚先育问题。如今,在部分农村地区未婚先育现象呈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先生育再结婚,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未婚先育不仅仅是对我国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也是对我国户口登记政策的冲击,最直接带来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以及日常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心理问题等。 (四)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婚姻失败。在农村,大部分青年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但许多家庭存在着代际关系错位的问题,尊老不足、爱子有余就是具体表现。往往一家人在照顾小孩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过于关注小孩但不重视老人的需求,引发亲子之间的冲突。二、农村婚姻家庭现状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在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意识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由于农村的传统生活习惯,青年人结婚后基本都和公婆一起生活,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由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引发冲突。 (二)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造就了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村、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农民工逐步脱离了世代依存的土地,但由于各种社会的、历史的原因,还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在这样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下,农民工群体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升。农民工婚姻家庭的快速解体,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不幸,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子女抚养、单亲家庭关爱缺失等社会问题,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三)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是稳步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新婚姻法尚不够完善,缺乏对婚姻善意一方有效的救济措施。 三、改变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对策与建议 农民家庭中,对确因感情完全破裂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也无可厚非,但是,婚姻的蒂结与解除不仅仅涉及夫妻本身,它还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存状况,因此,建立广泛的婚姻保障机制,让暂时出现裂痕或仍有挽救余地的婚姻关系得到及时修复,帮助农民们渡过婚姻危险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婚姻家庭,提高家庭和谐度。(一)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各媒体、社会团体、各单位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地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二)普及法律知识,强化相关法律求助措施,加大维权力度。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弄懂、弄通相关法律,提高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马忆南编写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二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概况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3、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二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概说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及其类别 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概说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 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 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2、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三节结婚程序 一婚约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在结婚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 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 三可撤销婚姻 1、婚姻撤销的原因 2、婚姻撤销的宣告程序 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 2、对当事人子女的后果 第五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姓名权 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四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1、婚姻住所决定权 2、同居义务 3、忠实义务 4、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2、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3、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二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外国立法例

农民法制教育讲稿

农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 我今天在这里着重给大家讲讲农村普法教育的问题,讲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 二是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是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四是农村普法教育应搞好几个结合。第一个问题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一)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民主方面要达到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完善,农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法制方面要达到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制度更加完备,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深入农村普法教育,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

前提和基础。只有坚持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民主法制的素质,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增强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民主法制的习惯,提高当家作主的能力,才能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全民素质条件。(二)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一部叫《被告山杠爷》的电影,讲述了一个威信高,敢说敢管的村委会主任,用游街示众的方法惩治教训一个不孝的儿媳,却逼出了人命,好心办了坏事,成了被告,引发了人们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村庄,都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这就是说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近十三亿人口,八亿在农村,如果不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村级组织,既是广大群众接受法律,按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最基层单位,同时又是国家政策、法律落实到基层的最低关口,也是检验上层建筑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检验点。而且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农民朋友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朋友既是实践者、执行者,更是对执法者执法水平、执法作风的一面镜子。因此,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意义十分重大。(三)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发展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其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的运行秩序,确保农村市场的公正与安全,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促进物质文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依靠法制手段、教育手段、管理手段解决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而产生的利益分配、思想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方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篇一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一) 新《婚姻法》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第一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 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 2、在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3、开展法制广播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广播定期向群众播放。 4、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5、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6、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达到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7、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光荣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法。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这里还有一案例,讲的是某县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某乡李家村进行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刘某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

婚姻法摘录

恩格斯说:“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他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至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个人的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 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恩格斯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毛泽东同志说:“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

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该法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还有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必须自行回避。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取得公婆或岳母的遗产。 以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男系亲是指以男子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 在我国,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女婿和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叔、舅、堂兄妹等 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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