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制度汇编

陕西恒源煤电集团

赵家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陕西恒源煤电集团赵家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

日常管理机构的通知

各区队、车间、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化最新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矿长

副组长:各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区队、车间、科室负责人

为深入细致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负责人担任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安检科内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及职业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二、总体目标

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体目标为:每年职业病发病人数控制在百分之一以内。

三、工作职责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设置、职责分工和防治经费落实。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3、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组织、研究和制

定年度职业病防治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制定和及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上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参加公司内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室(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1、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督促其他各单位按照规范和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负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公司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3、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4、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5、组织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检测和评价工作。

6、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并在生产过程中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7、指导、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使用与更换。

8、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9、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

10、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

2、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实施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工作。

4、负责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危害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

5、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劳动者。

6、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档案。

7、建立健全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负责职业病诊断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的康

复治疗工作,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待遇落实工作。

9、对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0、参与审查各类职业危害防范的技术措施。

11、负责协调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对各公司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

12、负责定期检查各部门以及区队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3、参与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组织召开的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卫生防治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职业危害防治小组领导下,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各项上级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工作,制定全矿职业卫生管理中、长期和年度规划,督促基层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措施,并负责总结。

3、协调督促基层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在岗职工体检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工作。

5、负责定期督促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按时组织协调会议,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8、负责督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安检科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定期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危害检查和验收,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7、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档案,要求有教案、课时计划、试卷等档案资料。

三、综合办公室职责

1、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劳动者。

2、组织新招募工人进行岗前体检,体检档案必须归档管理,对不适宜工作人员禁止签订劳动合同。

3、组织好每年的岗中体检及离岗人员体检,负责将职工体检表发放到基层单位,并认真填写盖章。

4、对离岗人员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作业或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对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离岗时体检档案必须归档管理。

5、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申请履行职业病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四、物资科职责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发放工作。

2、及时、足额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建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及资金报表。

五、通风科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状况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检科、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负责针对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温度的检测。

4、负责对井下测尘点的布置工作,按相关规定及时增补测尘点,并按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做好测尘工作。

5、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

6、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温度、有害气体的在线监测。

六、机电科职责

1、结合矿噪声、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嗓声、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检科、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4、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

七、生技科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

2、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建设项

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设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科技投入,组织推广应用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提高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

八、财务科职责

依照相关规定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资金投入。

九、各基层区队职责

1、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卫生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单位职工遵守职业卫生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危害防护。

4、负责维护好本单位工作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按规定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在岗职工体检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工作考核

(一)考核办法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按照《煤矿职业卫生标准化评分表》所示考核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牵头,每旬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考核,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打分。

(二)考核奖惩

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结果与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核挂钩,每月根据考核打分情况兑现奖惩。

(三)相关要求

1、各部门(区队)及相关人员按照本通知严格履行职业卫生防治职责,遵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文件指示、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2、管理办公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认真组织旬度、月度动态检查,严格考核考评,强化问题整改,督促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3、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各项指标任务,对照考核要求积极推进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有关负责人应对台账及时进行审核,确保台账的真实性。

4、各责任单位认真排查分管指标落实情况,并及时将存在问题汇总至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未认真组织自查、未及时反馈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5、未尽事宜遵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制度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恒源煤电集团赵家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一)赵家梁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矿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 总则:

1.1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 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矿长)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 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4 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2.1.5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安检科兼管,其职责如下:

2.2.1 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 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 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 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2.9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 生技科的职责:

2.3.1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3.2 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2.3.3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 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 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2.4.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 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 工作场所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 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 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5.4 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2.5.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5.7 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赵家梁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 综合办公室、安检科、通风队、医院等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采用不同方式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告知方式:

①培训告知: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②合同告知: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③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④宣传告知:矿宣传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

⑤体检告知:医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3 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源,应当提供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有害源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

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贮存场所、施工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4 生技科、机电科、安检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 安检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6 生技科、安检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赵家梁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卫生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安检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检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检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安检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 安检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赵家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宣传

充分利用我矿已有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的报纸、厂区宣传栏、电子屏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矿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 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对象: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地面、井下生产现场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培训时间:煤矿井下生产管理人员、生产部井下生产人员及其管理人员洗煤厂生产及管理人员每三个月组织一次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井下生产管理人员由安检科负责培训,生产部、洗煤厂由其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培训事宜。每次培训所有人员务必准时参加,并做好培训记录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赵家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安检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赵家梁煤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恒源煤电集团赵家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1.3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矿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 安检科对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 物资科对矿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 劳动防护用品

2.1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防毒口罩;

2.1.2防护眼镜、防冲击眼镜、防护手套、耐酸碱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防砸胶靴;

2.1.3耳塞、耳罩;

2.1.4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电焊手套等。

2.2 物资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2.3 三无产品不的纳入采购。

2.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 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 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 财务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 物资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 物资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 物资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 监督管理

4.1 安检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安检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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