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醉驾案件鉴定意见审查难点问题分析

一、近年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刑法处罚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加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酒驾类案件数量占移送检察机关案件比重逐年上升。以X区为例,201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55件,提起公诉50件,不起诉1件,公安机关撤回4件。其中2017年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案件21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15%,同比增长75%。

二、办理醉驾案件应重点审查的关键环节

此类醉酒驾驶案件证据单一、事实简单,检察机关一般适用“轻刑快办”制度办理,审查起诉时间在3天左右。由于案件“简单”,对案件证据,特别是鉴定意见的审查常常流于形式。

根据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实务上审查起诉此类案件,呼气测试结果只能用于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等特殊情形,而其它诸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仅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无饮酒,却不能直接证实血液酒精含量。综上,证实血液酒精含量的关键证据只有鉴定意见。因此,审查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时

必须慎重细致,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应审查两个方面。

(一)重点审查血液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经过。检材是鉴定意见的基础与前提。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 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如: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七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在审查醉驾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材料上的相关信息。

一是血样提取登记表上记载的医务人员抽取血液时使用的消毒液。对于使用醇类药品消毒提取的血液检材,因血液提取违反了程序性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受到醇类消毒液的干扰,不能确定正确值,该鉴定意见就不能采信。如2017年本院受理的酒驾案件中有4件就使用了如酒精、安尔碘、云南白药消毒剂等含有乙醇的药品。这4件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均不能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最终侦查机关主动撤回了案件。

二是储存血液使用的容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使用了不同的容器储存血液。有些血样提取登记表上储存容器填写的是抗凝管,有些填写的是促凝管,还有的填写的是真空采血管。这些普通血清管、促凝管、血浆分离管、抗凝管都属于真空采血管。其区别在于添加剂不同,抽取血液后不同添加剂会影响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测结果。根据实验结果可知,“抽取涉嫌酒后驾驶人员的血样,应该储存于真空抗凝管中,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1”那么怎么判断侦查人员使用的是哪一类采血管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从帽盖颜色上将抗凝管从其他采血管中区分出来---抗凝管帽盖一般是紫色的。

三是注意检材是否在3日内送检,未送检的,是否按照规范低温保存。《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公安部的指导意见是公安机关办理醉驾类案件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另外笔者认为检材送往鉴定机构的途中也属于低温保存的时间范围内,应当低温运送检材。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在3日内送检,又不能对提取、保存过程进行补正,那么就达不到起诉的标准。实践中未及时送检的情况较少,较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导致检材的保存期限超过3日。因为侦查人员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时会提取两份,一份用于检测,一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刑法施行现状调查 《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施行一年来,各政法机关一直保持“醉驾”的高压态势,“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初见成效,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对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明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数居高不下,月收案波动较大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5件145人,占刑事收案总数的4、32%,已审结125件125人次。从每月收案情况瞧,每月收案不均,且波动较大,自2011年7月受理第一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起,7月、8月与9月的收案数分别就是8件、1件与9件,但10月收案数陡增为26件,环比上升188.89%,11月、12月与今年1月又急剧下降为6件、7件与9件。从今年2月起,3月、4月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收案数又大幅上升,分别为19件、35件与25件。 (二)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审结的125件125人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112件112人,所占比例高达89、6%,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84人,实刑适用率高达75%;判处拘役缓刑28人且并处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缓刑适用率为25%;免于刑事处罚13件13人次,仅占10、4%。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及成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 已结案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全部为男性。从被告人的身份统计,农民70人,无业人员17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居民10人,驾驶员9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由此可见,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男性100%的犯罪率绝对高于女性犯罪率,且犯罪主体身份分布较广,但以农民为主,比例高达56%。 2、犯罪年龄多集中在30至50岁 从被告人的年龄统计, 125名被告人中20岁以下4人,占总人数的3、2%;20岁至30岁18人,占总人数的14.4%;30岁至40岁47人,占总人数的37.6%;40岁至50岁52人,占总人数的41.6%;50岁以上4人,占总人数的3、2%。故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共99人,犯罪比例高达79、2%。 3、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统计,在125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26人,初中文化70人,

案件防范工作总结

案件防范工作总结(一) XX年前半年案防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我行案件防控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XX年全行案件防控工作要点,按照上级邮政金融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各项要求,坚持以资金安全为中心,以强化审计稽查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建设为重点,结合当前邮政储蓄XX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审计稽查活动,开展了常规稽查、专项稽查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现将上半年邮政案件防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落实两年活动,确保邮政金融零事故发生 结合两年活动,审计稽查认真做好一是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力,要进一步完善、梳理和精简规章制度,把内控制度覆盖到全功能业务层面,做到制度流程化、标准化、精细化,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要健全独立有效的内控管理体系,加大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始终保持对XX监会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意见”和内控“十个联动建设”的执行力度,继续抓好案

件防控“八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制度执行效果。要加强关键风险点的管控能力,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平台,健全持续改进机制。 二、进一步深化XX网点资金安全防范达标升级工作 认真吸取工作经验和教训,全面加强XX内控管理,确保XX 年网点达标全面完成。积极开展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要按照《XXXX行XX 市分行存取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实施办法》(XX邮XX联发[2009]81号)要求,组织各业务条线开展存款风险排查工作;各单位在实施抽查工作的同时,在季末月汇总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情况,负责按时向市局和市分行以及XX监部门报告。是开展XX行机构风险评估(内控评价),分析和掌握基层机构内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隐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强化三级权限管理,切实形成操作有监督、授权有制约、违规有举报的内部控制体系,从而适应和满足我行防范资金风险的需要。 三、合理利用电子稽查系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电子稽查系统应用的制度建设,规范系统操作管理流程。设立风险预警信息值机制度,及时处理系统实时风险预警信息和前一日储汇系统业务、会计数据累计风险识别信息,确保做到实时监控。规范各级电子稽查工作程序,充分发挥邮政金融电子稽查的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邮政金融资金风险。

案事件危险驾驶案内容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经局领导批准,立为危险驾驶罪侦查。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危险驾驶案侦查。 查获的是一百零七条 呈请聘请鉴定人员 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聘请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XXX血液中酒精成分进行鉴定。 1、呈请立案 呈请事项: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于XXX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危险驾驶案侦查。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危险驾驶罪侦查。 2、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三个月。(人保)。 2、提请批准逮捕书 犯罪嫌疑人XXX,男,XX岁,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贵州省镇远县XXXXXX。犯罪嫌疑人XXX危险驾驶一案我局经过审查,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简要案情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记录、检验鉴定结论等,犯罪嫌疑人X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据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X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XX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危险驾驶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X。

酒驾案例1

酒驾案例 陈某,某工作室舞蹈指导。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家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 主要事件 2010年05月0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 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肇事的英菲尼迪司机却弃车逃离了现场。菲亚特轿车司机陈先生,清华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某公司中层管理者.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于朝阳医院不治身亡。妻子王小姐,北大本科毕业,普通职员,内出血,胸部骨折,双腿粉碎性骨折,目前武警总医院医生在尽力抢救。双胞胎中的小女儿,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询问乘车人,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陈某。15时17分,陈某返回住所后被民警抓获。陈家逃逸的原因,据猜测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因为酒驾或醉驾,不光同车人是同样要承担责任,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其他三个乘客也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肇事车内,还静静的躺着三瓶价值不菲的洋酒,似乎代表肇事者及其同伙公然挑衅着警察、受害者,以及所有的善良民众! 公开庭审 2011年5月17日上午,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据了解,5月17日下午,陈家酒驾案即英菲尼迪车肇事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一审判决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随后陈某与代理律师表示要提出二审上诉。 庭审阶段

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 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 - 1 -

危险驾驶等8 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 - 2 -

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 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 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 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 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 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 - 3 -

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 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 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 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 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 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一要细化标准。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 - 4 -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调研——以77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应用 23.2012 ①判决书时间跨度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至2012年2月10日,判决书的选取面向S 省所有中级法院辖区,样本数量占同期全省法院危险驾驶罪结案数的70%左右。从判决书的时间、地域跨度、数量及选取方式上看,此判决书样本能全面反映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S 省醉驾刑事案件整体情况。 ②此处的例行检查,既包括直接针对醉驾的检查,也包括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小纠纷引发的检查,其本质特征是没有因为醉驾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 ③营运机动车是指以载客拉货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出租车、小客车、轻型货车、小面包车、四轮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通常属于营运机动车。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刑事案件的审判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总结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刑事案件特点及审判规律,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及发现的问题,为最高司法机关规范醉驾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素材,课题组收集S 省法院一审醉驾刑事案件判决书775件 777人,①借用SPSS 软件系统,采用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予以实证分析,并提出进一步规范醉驾刑事案件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醉驾刑事案件基本特点呈现 775份判决书显示,醉驾刑事案件在犯罪构成、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方面呈现如下基本特点: (一)从犯罪构成看醉驾刑事案件 1.从犯罪主体看,基本为文化程度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男性公民,且青少年占有相当比重。777名罪犯中,99.4%为男性,97.7%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78%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3.7%为25岁以下青少年。 2.从犯罪行为看,醉酒程度悬殊较大,过半罪犯的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载明醉酒程度的770名罪犯中,醉酒程度最低为80.6mg/100ml ,最高为425mg/100ml ,后者是前者的5倍多,52.9%的罪犯醉酒程度在醉酒标准的1倍以内。 3.从犯罪结果看,六成醉驾刑事案件造成一定实害结果。777名罪犯中,62.9%因发生交通事故发案,造 成了实害结果;37.1%因例行检查②发案,无实害结果发生,前者将近后者的2倍。 4.从犯罪方法看,作案工具以二轮摩托车、小轿车、小客车居前三位,非营运机动车是营运机动车③的 5倍多。777名罪犯中,58.8%驾驶二轮摩托车,24.6%驾驶小轿车,6.7%驾驶小客车;83.5%驾驶非营运机动车,16.5%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从诉讼程序看醉驾刑事案件 1.从强制措施的适用看,强制措施适用率高,近五成罪犯被采取被羁押的强制措施。777名罪犯中, 98.2%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53.5%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44.7%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2.从量刑检察建议看,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数量少,采纳率较高。777名罪犯中,人民检察院对6.6%的罪犯提出量刑检察建议,其中,74.5%的检察建议得到采纳。量刑检察建议没有被采纳的13名罪犯,84.6%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比量刑检察建议轻的刑罚, 15.4%的罪犯被判处比量刑检察建议重的刑罚。 3.从审理程序看,适用简易程序的占主导,人民检察院倾向于在简易程序中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775件案件中,86.1%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87.2%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三)从定罪量刑看醉驾刑事案件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调研分析 ———以77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052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县纪委纪检监察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五年述职述廉报告

2018年县纪委纪检监察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五年 述职述廉报告 XX,男,18年12月出生,XX西牛人,18年10月参加工作,18年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现任XX县县纪委纪检监察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主要工作简历: 18年10月—18年3月在万隆乡政府工作,任乡党政办主任;(期间:18年2月至18年10借调在县“三个代表”办公室工作,18年10月至18年3月借调在县纪委工作。) 18年3月—18年10月,任县纪委科员; 18年10月至今,历任县纪委副科级纪检员、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现任县纪委纪检监察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述职述廉情况:本人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始终能够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自觉履行职责,取得较好的效果。现述职述廉如下: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政治上成熟稳重,亲和力、上进心较强。能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善于学习,知识面较宽,思想政治素质好,学生时代就加入中国共产党。能自觉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在实际工作中,能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注重维护法纪的权威、形象,确保政令畅通。同时,该同志特点是亲和力强,使人信任。 二、敬业精神强,工作勤奋踏实。 敬业精神较强,工作勤奋踏实。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都能承担大量繁重的工作。经常牺牲节假日和晚上休息时间,加班加点,任劳任怨。工作作风严谨,责任意识较强,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独当一面开展工作。通过历练,锻炼和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一套化解矛盾、解决难点问题的方法,工作有点子、有魄力。对重点、难点问题能做到既然坚持原则,又能灵活对待,确保了各项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作为办案室的负责同志,较好执行“党委统一领导、

对危险驾驶案件分析

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实施《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以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54件54人,其中2015年1月—2016年3月共计34件34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8%、5.36%,同比上升70%,上升幅度明显。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 一、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分析 1、案发形式单一。从2015年1月以来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34件34人来看,醉酒驾驶占比100%,无追逐竞驶入罪的案件。 2、案发时间较为集中。根据统计,我院受理的3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夜间9点—凌晨2点期间醉酒驾驶的共计26人,占总数的76.5%;下午1—3点的共计6人,占总数的17.6%。(虽有1人是在早晨7点被交警查获,但也是在深夜10点饮酒之后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阻碍其他车辆出行后,被群众举报将其查获。) 3、醉驾者以男性为主,且中青年男性的比重大。在涉案的34人中,仅有1人为女性,男性占比97.1%。从年龄分布上,25岁—50岁的共计28人,占比73.5%;51岁—65岁的共计5人,占比14.7%。(25岁—55岁的共计32人,占比94.1%),年龄最小的23岁,年龄最大的61岁。 4、醉酒驾驶车辆全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且无公务用车。其中,小型轿车和SUV共计24辆,占比70.6%;二轮摩托车共计10辆,占比29.4%。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无驾驶证、无车辆牌照、无年检、无保险的违规摩托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5、醉驾者的酒精含量均严重超标。根据《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而每100ml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1、醉酒的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入刑标准)。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驶(罚款、扣分的处罚)。 2、酒精含量的实务认定 酒精含量的检测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呼气检测是大致的排查是否有醉酒嫌疑,便于野外执法,通过呼气检测到有明显酒精值的会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下,一般以该值作为处罚依据,呼气检测作为辅助参考。由于呼气测试是通过口腔采集挥发出来的酒精而检测,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在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该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难以用呼气值和其他证据证实其达到了醉酒标准。但有一种情况另外规定,详见第3点。 3、呼气测试后血检前逃脱的情况 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遇到检查时,临时故意再饮酒或者逃脱后又饮酒的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 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5、血液提取、检测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1)抽血时忌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污染证据。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2)血样储存忌用促凝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3)血液提取后要及时冷藏并密封(一般低于5度),应在三天内送检。经实验表明,不加防腐剂,常温下放置,血液腐败会产生乙醇,低于5℃时,通常一周才有可能产生甚至几乎不产生乙醇;在5~20℃条件下,48小时后有明显的产生;超过20℃,24小时后即有乙醇生成。

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审判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XX年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 XX年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 每月进行审判质效通报,每个季度进行审判态势运行分析做好信息宣传工作,审管办宣传20篇, 篇二: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今年来,我院在市中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能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认真开展“两评查”、“基层建设年”等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我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我院建立由院长主抓,分管院长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今年来我院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审判管理各项工作。在

审判管理实践中,审管办不干涉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主要以评查、通报、考核、督促检查审判质效等方式行使职权。 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监督制度。由立案庭对全院案件进行统一立案、统一分案,审管办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查监督制度。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全院已结案件按季度逐一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和点评。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引发涉诉信访案件重点评查,科学、合理、准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三是建立重点指标月通报制度。审管办通过简报、内通报当月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收结案数、结案均衡度、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重要指标,促使各审判庭和法官有意识地保持领先数据,优化接近数据,提升落后数据。四是审判态势分析制度化。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判公正高效。 三、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一是做好审执案件流程跟踪。充分利用审判管理流程软件,不断加强各个节点的监管,每日上核查审执案件流程情况。在审限变更环节,严格审批程序,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后,再报审管办进行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办理危险驾驶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即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载入刑法.近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了解到,危险驾驶入行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5日,共查处醉酒驾驶35起,酒驾13起,比去年同期比例有所下降.在我们可喜的看到醉酒驾驶入行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在办理醉驾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办理危险驾驶的基本情况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我科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9件9人,其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到100mg/100ml 的x件3人,在100mg/100ml到150mg/100ml的2件2人,超过150mg/100ml不到200mg/100ml的1件1人。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3件3人,其中有人员受伤的1件1人。在强制措施上仅2人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其中1人被处以刑事拘留3天,其余人员均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9人均被提起公诉,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人,判处拘役1个月的2人,拘役2个月2人,拘役5个月1人,其中3人适用缓刑,仅2人被判处实体刑,被判处拘役的5人均被判处罚金的附加刑。 二、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 1、“机动车”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时,该条还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醉驾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发布时间: 2013-12-26 20:04 中新网12月26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四)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_0.doc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据官方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据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1件,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受理47件,2018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

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从2015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第二种是城乡客运班车在营运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超员载客。后因乘客举报或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自2015年1月份以来,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中,因严重超员犯罪的案件共4件,占10.5%;第三种情况也是比例最高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于不清醒状态,极易与他人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涉案驾驶员涉嫌酒驾,从而导致案发,因为该种情况导致的犯罪案件高达28件,占73.7%。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市作为一座五线城市,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区面积的局限,大部分老百姓都选择使用摩托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车的保有量较大。另外,在广大老百姓的心目中,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认为喝点酒没事,交警也不会去管,从而导致因骑摩托车酒驾的情况大量发生。从受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2015年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15件,占到39.5%以上,醉驾轿车的有9件,占23.6%。 (四)对部分犯罪嫌疑人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逮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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