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通知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 )民初字第号

你单位诉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年月日前向本院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开户银行:,账号:。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月日

要点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两个作用:

第一,它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理该纠纷,它表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启动。

第二,它明确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原告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

葵花市水民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0)葵法民一(民)初字第7号

书虫:

你(单位)诉冲虚动物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本案的承办法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是本院审判员晴烟。你若有法定理由申请回避的,可以向本院提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作为原告,你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3、上述第1、2项告知的当事人的权利,我院在开庭审理时不再告知,谨请注意!

4、你(单位)应在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前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递交身份证明(属于企业的,应当递交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属于个人的,应当递交《身份证》)。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本项要求的内容如已在起诉时即已完成,则可省略);

5、你(单位)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有关书证,我院连同诉状副本一起发给被告;被告如提供书面答辩的我院会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你(单位),被告若同时提供书证的,我院也会将书证复印件发送你(单位);

6、你(单位)除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外,尚需向本院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果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本院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本院确定。申请应当写明需收集什么证据、你(单位)收集有什么困难以及收集证据的线索或途径;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也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常住地址以及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7、为公正审理本案,本案承办法官在非庭审场合不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接触,请予以合作。此外,如你(单位)在非庭审时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供或有有关本案的意见需向本院陈述,请与主审法官晴烟联系,联系电话是:000-881155661转000-88775566。

8、本案若日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权利;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签名,后寄回我院)。

葵花市水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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