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及其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钱玉林)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及其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钱玉林)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及其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钱玉林)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及其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钱玉林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7-2-2

关键词: 合伙财产份额权利合伙企业法

内容提要: 由于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因而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则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称其为“财产份额权”。该权利在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中,既有权利财产的特性,又有合伙人的身份特性。

一、财产份额:以法权形式存在的概念

尽管学界对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1] ,但在立法上确认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已基本成了一个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的不同用语,并非立法者的疏忽,相反,正是立法者的用意。而且该法第19 条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认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值得一提的是,立法上强调的是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而不是探究合伙企业在设立阶段合伙人的出资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的最终权利归属问题。如果从终极意义上探讨企业组织的财产权归属,实质上是抹杀了企业法律形态设置和存在的价值。自然人之所以利用法定的商事组织形式从事商行为,是因为他可以借助法律技术上的特殊安排, “将遵守另一套以简易、稳定和安全可靠为原理的商法上的行为规范”[ 1 ] 。作为法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对其财产当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一方面承认合伙企业拥有财产,另一方面却又否认其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在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因为“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形式表现出来。因而财产与财产权相伴而生,并且是同质同义的,属于同一范畴”[2 ] 。正是因为合伙企业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才使得立法上有必要明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具有的权利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确认合伙企业享有财产权的目的,并不是要剥夺第三人或单个合伙人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在给予合伙人以组织上的便利的同时,也十分关注组织背后第三人或单个合伙人的处境。对合伙人而言,在丧失了对其出资的直接占有或自由处分权后,法律上为其配置了一种新的权利和利益,称之为“财产份额”。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的合伙立法中,虽然都规定了合伙人的财产权,但均未提出“财产份额”这一概念,它是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上的一项独特设计。《合伙企业法》在有关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等章节中,对此作了多处规定。

尽管立法上并没有对财产份额的涵义作出解释,但它无疑成了我国合伙企业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有学者将财产份额定义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依照出资数额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益和分担亏损的份额[3 ] (P179)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尚不足以阐明财产份额的本质。事实上,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仅仅代表了经济上对合伙企业盈亏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包含了法律上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特性。这一点与《统一合伙法》中规定的合伙人的财产权概念极为相似,即除了对合伙财产享有权利和利益外,还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 ] (P79 ,第24条) 。因此,对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应从两方面来加以理解:第一,在经济上,财产份额以价值形态而存在,代表了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那一部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价值及其在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中所占的比重;

第二,在法律上,财产份额以法权形式而存在,代表了合伙人的资格及其对合伙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也就是说,财产份额所体现的价值比重或权利和责任,原则上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只有当合伙协议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依照法律的推定。以法权形式存在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财产份额属于一种抽象的权利。它是每个合伙人财产权利的量化表示,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不以任何特定之物为权利客体,与民法上的物权判然有别。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分裂为具体形态和抽象形态两种形式。具体形态的财产以合伙企业本身为权利主体,表现为《合伙企业法》第19 条所称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抽象形态的财产以各合伙人为权利主体,表现为财产份额。既然财产份额的客体不是合伙企业具体形态的财产,因此,它只能透过合伙财产的总体而存在,合伙人不能凭借受益权而单独对某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财产拥有排他性的权利。

2. 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的一项权利财产。财产份额虽然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占的比重,但这一比重只以价值形态表现,并不表示它构成了合伙企业财产中特定的以物质形态表现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其权利归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因此,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除非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否则,不得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用英美判例法的说法,如果某种财产不以物质形态存在,而是一种权利———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价值权利,这就是一宗“权利财产”(chosein action) [5 ] 。

3.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代表了合伙人的身份。谁享有财产份额,谁就具有合伙人的资格。财产份额并不是合伙人个人的一项单纯的财产,该财产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股份,还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从而使该项财产的持有人具有了双重人格。除了具有单个自然人的地位外,同时又具有合伙人(商人) 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伙人对其财产份额既享有民事财产权,又享有更为广泛的商事权利。

二、关于财产份额的转让

由于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色彩,因此,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是一种可由所有者任意转让的财产权利。各国的合伙立法一般都对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财产权加以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也不例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 条的规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二是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对于前者,由于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仅导致合伙人相互之间财产份额的增加或减少,而不会发生有碍信赖关系的新合伙人的情况,因此法律对这类转让并不加以特别的限制,转让的效力仅以转让之情事通知其他合伙人为满足,而无需以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为必要。当然,如果在仅有的两个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则受有限制。这一转让结果应以转让人不丧失合

伙人资格为条件,否则,将导致合伙企业因不符合法定人数的要求而告解散;对于后者,由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将会引起合伙人的变更或增加,可能影响合伙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合伙企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对这类转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该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生效;同时又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形十分相似。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既具资合特征又具人合色彩。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6 ] 。因此,公司法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同样加以一定的司法干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5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由此可见,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比,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只不过略有宽松罢了。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根据不同情况,产生以下四种法律效果: (1) 相当于转让人退伙而受让人入伙; (2) 相当于转让人退伙而受让人增加财产份额; (3) 转让人减少财产份额而受让人增加财产份额; (4) 转让人减少财产份额而受让人入伙。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修改合伙协议构成了受让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对于受让人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而未修改合伙协议的情形,究竟作何处理,则颇有疑问。在美国的合伙立法中,规定了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中的利益进行转让的,并不能使受让人取得在合伙存续期间干预合伙营业或事务的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仅使受让人取得出让其利益的合伙人所能获得的利润的权利[4 ] (P80 ,第27条) 。这种立法例能否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有益的帮助,尚需进一步探讨。

三、关于财产份额的质押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设立质押担保。有学者提出,这种质押担保既可以是动产质押,也可以是权利质押[3 ] (P130) 。但笔者认为,以合伙人财产份额设立的担保只能局限于权利质押的方式。如前所述,财产份额的法律性质应为抽象形态的权利,而非具体形态的财产。而且按照法解释学的一般原理,立法上作此特别规定(仅明文规定财产份额的出质) ,无非昭示了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财产份额不属于一般的动产范畴,而属于《担保法》所称的“权利”范畴。如果财产份额被理解为包括动产以及权利的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合伙人又可以其财产份额设立抵押担保。这样,合伙企业法上的这一特别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对这一规定不应作扩张解释,而应当将合伙人以财产份额的出质限制在权利质押的方式上。无论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 《担保法》都依照不同的质押合同分别规定了生效的条件。对于动产而言,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对于权利质押而言,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或者自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担保法》列举了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却又不属其列,因此,担保法上对以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何时起生效,缺乏规范。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即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是否只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即可生效。关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应对“股份”一词作扩张解释,不仅指公司股份,也指合伙企业合伙人

的财产份额[7 ] 。其实,在我国台湾法上,合伙股份也同样被认为是包括在股份范围之内的[8 ] 。笔者认为,对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可以参照《担保法》对股份质押的规定,认定质押合同自财产份额出质记载于合伙协议之日起生效。由于财产份额出质的效力及于其他合伙人,因此,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但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此种情形,还可作为退伙处理,而且法律上的用语是“或者作为退伙处理”②。从形式逻辑上来理解这一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其他合伙人对该质押行为究竟主张无效还是作退伙处理,享有选择权。这无疑有悖于立法的本意。《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基本态度是: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立法上的本意应当是指除了认定该出质行为无效外,其他合伙人还有权对出质的合伙人按退伙处理。为避免发生歧义,建议将“或者作为退伙处理”修改为“并且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其按退伙处理”。

四、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既代表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的经济利益,同时又代表了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格。因此,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不同于其他一般财产的继承,除了适用继承法外,还要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将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其一,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继承人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这实质上相当于继承人作为新合伙人而加入合伙企业的情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合伙人的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是否所有继承人均可继承原合伙人的资格? 或者所有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后,是作为一个合伙人对待,还是作为数个合伙人对待? 笔者认为,对于前者,各继承人能否成为合伙人,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意思表示;对于后者,虽然所有继承人取得的是一个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但各继承人的继承权应当是平等的,而且都是通过各自的行为来行使的,因此,在取得合伙人资格后,应作为数个独立的合伙人对待;其二,继承人不愿成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这实质上是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之一。在退还合伙人财产份额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财产份额的数量。笔者认为,财产份额的数量应以出资财产的价值为基础,并依照合伙人享有或承担合伙企业利润和亏损的比例来加以确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原则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分担比例的,推定为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至于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依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与《民法通则》不同的是, 《合伙企业法》并不要求退还合伙人入伙的原物,这再一次表明了合伙企业法上将合伙人财产份额归于无形财产即“权利”属性的态度。此外,依《合伙企业法》第51 条第3 款的规定,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其权利。在这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权利范围。按照一般的理解,代为行使的权利应当包括作为合伙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但依《合伙企业法》第9 条之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未成年人并非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条件。因此,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权利范围,从合法性的角度解释,似乎应当限于合伙企业退还该未成年人应得部分的财产份额。

Partner’s Share of Property and Several ProblemsAbstract :Based on the fact that a

partnership enjoys relative independent right of entire property formed by investments ofall of partners and incomes in terms of operation ,every partner shall enjoy such right of owner as right of shareholder. Itis a general right called as“Share of Property”. Several problems relevant to the partner’s share of property , including itstransfer , its mortgage and its inherit .

Key words :partnership ; share of property ; right ; partnership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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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①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认为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二是认为合伙是第三民事主体;三是认为简单的临时性的合伙,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那些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的合伙,则可成为第三民事主体。赵旭东:《企业法律形态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年版,第142 页。②参见《合伙企业法》第24 条。

[1 ]江平,龙卫球. 合伙的多种形式和合伙立法[J ] . 中国法学,1996 , (3) .

[2 ]马俊驹,梅夏英. 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J ] . 中国社会科学,1999 , (1) :93.

[3 ]高富平,苏号朋,刘智慧. 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M] .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4 ]徐国栋译. 美国统一合伙法[ Z] . 法学译丛,1989 , (1) .

[5 ] [英]杜德莱·理查逊. 李广英,马卫英译. 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M] .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8.

[6 ]江平. 新编公司法教程[M] . 法律出版社,1994 ,124.

[7 ]胡基. 论股份质押的设立[J ] . 法学,1998 , (6) :55.

[8 ]郑玉波. 民法物权[M] . 三民书局,1989 ,325.

合伙人股权分配计算,寻找合伙人,进入退出机制

一个简单的公式计算教你如何合伙人股权分配 2014已走,2015虔诚 新的一年到来,许许多多的初创公司即将在各行各业如火如荼的强行诞生野蛮生长。对于这些热火朝天的初创企业或许能感受到春天滋润的雨水,也会遇上春寒料峭的寒潮。等待他们的将是一片一片的大好市场,也会是一个一个的拦路虎。 对于希望好好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股权架构是最能体现出企业差异性、理念和价值观的关键问题。事实上,股权问题,比其他问题,更有可能扼杀一家新公司,甚至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使其戛然而止。所以,对公司而言,确定股权如何分配,是非常意义的一件事情,首先需要弄明白三个问题: 一、谁应该作为创始人? 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简单,但是实际上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创始人这个身份很明确,但是实际情况却经常模糊复杂。最简单的方法是:创始人是承担了某种风险的人。通常而言,公司的发展可以大概分为三个阶段:创立:在这个阶段,公司的资金都是创始人投入的,外部没有什么融资。公司很可能会失败,你投入的钱很可能会损失掉。你也会因为创业而失去工作,失去工资,最后公司失败了还得再找工作。 启动:公司有钱了,可能是投资人投资的,也可能是产生了一些营收。这些资金让你每个月都能有一点收入。当然,你的工资比你在大公司里工作要少。在这个阶段,50% 的公司会失败,然后你需要再找一份工作。这样

的情况下,你不仅失去了一份工作,而且因为你之前的工资低于大公司的正常工资水平,所以你其实工资上也会有损失。 正常运行:你获得了跟求职市场差不多水平的工资。公司应该不会失败掉,即使失败了,你也只是像正常的“失业”那样,而不会有更多的损失。 所以,确定谁是创始人的方法是:如果你为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很初创,以至于都不能付工资给你,那么你就应该是创始人。如果你从一开始就领工资,那么你就不是创始人。 二、创始人的身价如何确定 创始人的定义是,为公司服务、但公司无力支付工资的人。创始人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公司创造收入——或者是投资,或者是营收。所以,创始人的价值由两个因素决定: 他们的贡献; 市场的认可。 第1项反映了公平性的原则,第二项则反映了经济因素。现在,让我们来建立股权分配的公式。当然,这个公式可能不那么正确,但是应该错的不离谱: 1、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权) 我们给每个人创始人100份股权。有些初创企业从一开始就在迅速发展,所有的创始人一开始就加入了公司。加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的股权为100/100/100。 2、召集人(股权增加5%)

应该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

摘要:无论哪种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下面由小编根据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后合伙财产?请看案例。 【案情】 恭城县某某采石场系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6月出资成立的经营矿产开采的合伙企业,莫某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1月10日,原告周某加入合伙并签定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机械设备和生产线设备投入,利润占45%;被告方以企业证照、山场资源、场地等设施及材料投入,利润占55%。合同签订后,各方依约履行并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原、被告产生分歧,石场于2014年5月停工。由于对上述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原告遂于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退伙,并返还原告投入的设备。 在审理期间,因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双方无法自行清算,为解决纠纷。原告曾向我院申请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司法清算。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司法鉴定公司将送检资料退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进行结算,经过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各方的投资情况、企业经营盈亏、企业财产状况,以及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因此未经过结算,原告要求确认其退伙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可以确认退伙并返还设备。若有尚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 【分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6条规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要求确认退伙应予以支持。 那合伙企业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合伙人退伙,双方应当进行结算。但是合伙期间,因原、被告财物管理不规范、无正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在审理期间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依据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投资的数额及合伙期间的债务,故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约定的依约定。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采石场合同》第一条第2项及第二条第2项中约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赵伟光身份证号:乙方:李美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盛世雅歌艺术培训中心的合作基础已丧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财产范围 1、学校所有权 学校地址: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 法人代表:李美菁 2、其他财产: 车辆: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二、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分割方案 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如下分割: 1.坐落于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的 学校法人代表更名为甲方,乙方退出学校; 2.车辆归乙方所有; 3.甲方须补偿乙方1115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期限:24个月 补偿方式:自20XX年1月开始,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 方还款

4645元,直至补偿款还清。 三、分割财产的交付和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变更登记1578/手续;变更完成后视为乙方退出学校; 2、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于起归乙方所有。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分割后,学校所赢利、亏损及触犯法律法规、天灾人 祸等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12月29日20XX年12月29日 以上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最完整的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方案

最完整的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方案 一、哪些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 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 者与股权持有者。 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 司的合伙人。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 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人 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 预期价值。 合伙人之间是【长期】、【强关系】的【深度】绑定。 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 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 (1)资源承诺者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 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 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2)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 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 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 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3)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 权。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 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 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这种状况最容易出现在组建团队开始创业时,创始团队和投资人根 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不全职参与创业或只投入部分资源,但却占据团队过多股权。 (4)早期普通员工 给早期普通员工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 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认为公司是在忽悠、画大饼,起到负 面激励。

合伙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具有较大地随意性、特殊性,其在设立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地原则.基于合 伙人对合伙财产地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地财产也享有共同地处分权.那么,合伙 人通过欺骗处分合伙财产地行为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介绍, 供您参考. 一、合伙财产如何处分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属于违反合伙协议地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 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 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地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地,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财产如何处分,合伙企业地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地实施地,按照合伙 财产地共同共有地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文档 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地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 国际通行地规则,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所谓善意, 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 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 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 受让人地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 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 于合伙企业地经营和发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易言之,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承担因合伙人越权行为而致合同无效 地风险,或者迫使他们避免这种风险而支付查明合伙人是否越权地成本,则人们可能 倾向于不愿同合伙企业交易,所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地,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地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地事务如何执行,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地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地全 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地管理参与权,原则上,合伙企业地一切事务,应由全体合伙 人共同决定,但是事实上,事物巨细都要经过全体通过是很难作到地,所以通常地做 法是,以全体一致地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享有同等地权利,可以由全体合 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地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里所 说地,合伙企业事务,应理解为合伙企业地全部日常事务.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 人学习 二、合伙企业财产地性质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地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地,出资人并不因 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 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地所有权转移,而形 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地方式 收回在出资地价值量.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伙人地出资形式多样,不同地出资所反映地性质不完全一样.

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摘要]近期,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的案件。笔者通过文章按照逻辑顺序对该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合伙;侵占罪;认定 【案情】 2009年,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巫山县做煤炭生意时,认识了湖北省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曾某某找高某某商量,借用长盛商贸公司的资质经销煤炭,高某某同意并给了曾某某一枚长盛商贸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长盛商贸公司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一份委托书,授权曾某某可以用长盛商贸公司九江办事处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需经公司备案,合同款项受公司财务管理。后被告人曾某某为自己能独立经销煤炭,伪造了一枚“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并冒充高某某签名,在江西省九江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性质为分公司的“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从而以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的名义对外经销煤炭。 2011年4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谭某合股同邹某、余某某、易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以“宜都市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办事处”(以下简称九江办事处)的名义经营煤炭销售生意。曾某某系办事处负责人,即合伙执行负责人,负责经营、代管合伙生意事项(含煤款资金的收缴)。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隐瞒合伙收入现金45.666万元,拒不归还。之后采用伪造公司印章、变更银行账号和截留煤炭销售收入的不法手段,于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1月7日分别将合伙人煤款收入30万元和94.8万元转入私人账户后潜逃。被告人曾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 巫山县公安局以伪造p【意见】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占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个人合伙的资金应当按照侵占罪进行处理。以下分为三个层级进行阐释: 1.法院有没有权力对企业的性质进行直接认定。九江办事处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什么样的性质的组织对本案的处理来说是前提与关键。但目前对法院有没有权力对企业性质进行直接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合伙人团队股权分配之道

合伙人团队股权分配之道

合伙人团队股权分配之道 黑马注:股权架构是最能体现出企业差异性、理念和价值观的关键问题。股权问题,更有可能扼杀一家新公司,甚至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使其戛然而止。 Sparkbuy是一家位于美国西雅图的小型科技公司,主要提供产品搜索及网络购物价格比较服务,目前已被谷歌收购。Sparkbuy CEO Dan Shapiro此前撰文介绍了创业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创始团队成员如何分配股权、怎样的股权架构是合理的? 对于希望好好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股权架构是最能体现出企业差异性、理念和价值观的关键问题。事实上,股权问题,比其他问题,更有可能扼杀一家新公司,甚至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使其戛然而止。所以,对公司而言,确定股权如何分配,是非常意义的一件事情,首先需要弄明白三个问题: 一、谁应该作为创始人? 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简单,但是实际上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创始人这个身份很明确,但是实际情况却经常模糊复杂。最简单的方法是:创始人是承担了某种风险的人。通常而言,公司的发展可以大概分为三个阶段: 创立:在这个阶段,公司的资金都是创始人投入的,外部没有什么融资。公司很可能会失败,你投入的钱很可能会损失掉。你也会因为创业而失去工作、失去工资,最后公司失败还得再找工作。 启动:公司有钱了,可能是投资人投资的,也可能是产生了一些

速发展,所有的创始人一开始就加入了公司。加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的股权为100/100/100。 2、召集人(股权增加5%) 如果某些初创企业的联合创始人都是某个合伙人(召集人)牵头召集起来的。尽管这个合伙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5%的股权。那么,现在的股权结构为105/100/100. 3、创业点子很重要,但执行更重要(股权增加5%) “点子毫无价值,执行才是根本”这个说法虽然不那么正确,但是跟实际情况也差不多。如果创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创业点子,那么他的股权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105,那么增加5%之后就是110.25%)。注意,如果创业点子最后没有执行下来,或者没有形成有价值的技术专利,或者潜在地发挥作用,那么,实际上你不应该得到这个股权。 4、迈出第一步最难(股权增加5%-25%) 为创业项目开辟一个难以复制的滩头阵地,可以为公司探索出发展的方向、建立市场的信誉,这些都有利于公司争取投资或贷款。如果某个创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比如已经开设申请专利、已经有一个演示原型、已经有一个产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对吸引投资或贷款有力的事情,那么这个创始人额外可以得到的股权,从5%到25%不等。这个比例,取决于“创始人的贡献对公司争取投资或贷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 法律小案例 张某与其余四人共同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以其一辆价值二十万元汽车作为其出资。后张某因为自己要买房急需用钱,打算从林某处借款二十万。林某要求张某提供质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张某未经其余四名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其作为出资的汽车作为质物交付给林某,并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后其余四名合伙人知晓后主张质押无效,要求林某返还出质的汽车。而林某并不知汽车为合伙企业财产。对此发生争议后,林某咨询律师自己需要返还质押物吗?自己的权益如何维护? 律师解答 依照上述案情,张某作为普通合伙人,擅自出质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质权不成立,林某应当返还出质的汽车给合伙企业。林某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林某可以要求张某提供其他的质押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r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360法网 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责任https://www.360docs.net/doc/643999694.html,/gongsi/hehuoren/88478.html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伙资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赵伟光身份证号:乙方:李美菁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盛世雅歌艺术培训中心的合作基础已丧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就合伙经营企业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财产范围 1、学校所有权 学校地址: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 法人代表:李美菁 2、其他财产: 车辆: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 二、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学校的分割方案 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如下分割: 1.坐落于海拉尔区新绿波小区6号楼C1、C2门市的 学校法人代表更名为甲方,乙方退出学校; 2.车辆归乙方所有; 3.甲方须补偿乙方1115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期限:24个月 补偿方式:自20XX年1月开始,甲方每月25日前向乙 方还款 4645元,直至补偿款还清。 三、分割财产的交付和转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变更登记1578/手续;变更完成后视为乙方退出学校; 2、上海大众帕萨特汽车于起归乙方所有。 四、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达到预期效果,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分割后,学校所赢利、亏损及触犯法律法规、天灾人 祸等均与乙方无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12月29日20XX年12月29日 以上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内部合伙人制度.doc

内部合伙人制度 还在找内部的合伙人制度吗,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内部合伙人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总则 第一条内部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参与经营、按股份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股权形式。推行内部合伙人制度目的在于: 1) 实现本士咨询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2) 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3) 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营 1.2 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第二章合伙人制度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 遁序渐进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收益与风险共担,收益延期支付原则; 4) 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实施意在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不改

变公司性质 第四条 xx集团以为推进中国连锁企业发展已任,力图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连锁经营研究、培训、咨询顾问集团,为各参见《xx集团发展战略及五年规划》。 第五条深圳xx咨询公司是xx集团总部核心业务单元,独立核算,自负营亏;围绕集团三年规划目标,通过机制创新实现快速发展,内部合伙人计划是与xx咨询事业计划匹配的长期激励方式,为达成目标将过渡跨行业、跨专业矩阵式组织形式并形成长期合伙人制度,参见《xx咨询公司发展规划和未来组织结构过渡方案》。 2.2 员工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咨询业是一个智力密集、人才密集的行业,优秀员工是实现xx规划的保障,公司对鼓励员工向与公司需要相符的方向发展,并辅以技术指导和知识管理支持,员工可从业务、咨询、研究员等途径向合伙人生涯发展,如下表,详规参见《xx员工培养及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针对咨询业难做大、人才培养成本大、流动率高状况,公司将不懈培养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团队,通过集合优秀人才共同去争取未来,让有志员工在xx"飞速发展、畅享成长,共创未来"。 2.3 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 第八条为确保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竞争力能力组合,未来三年xx顾问内部合伙人股权基本结构与配比方式如下表: 2.4 创始合伙人 第九条接受本合伙人制度,维补足《创始合伙人协议书》,2019年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对于合伙财产,合伙是不得擅自处分的。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处分财产,否则违反了合伙规则,需要承担内部责任。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构成什么罪 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法律快车刑法整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第一,合伙企业的职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第二,合伙企业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财产罪;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处罚应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 甲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企业合伙人选择及股权分配详细解决方案(收藏)

企业合伙人选择及股权分配详细解决方案(收藏) 文章一: 合伙人的选择与股权分配 什么样的人适合一起创业? 一、合伙人的选择问题。 我认为创业选择合伙人必须看两点:一是价值观一致和事业方向认同;二是能力资源互补。大部分创业团队散伙分家要么是由于创始人价值观不一致或不认同而产生严重分歧,要么是某人能力或资源对公司发展未带来核心价值被迫出局。股东之间的理念、性格及信任程度,决定了公司生死。 二、为什么要找合伙人。 参与创业的每一个合伙人应该是优势互补且在创业过程中不可替代的。比如我的创业项目需要一个研发,我可以找一个研发合伙人,但是,我的项目并不是技术主导的,那也许我5万块把这个技术外包出去更划算。这种情况下,技术合伙人不是必须的。如果我的创业是技术方向,某人正好是技术大牛或者能够管理技术人才,那么请他来一起合伙可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替代的合伙人都不要,尽管你们私交可能很好。 三、选择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人。

例如你的同学、同事或你信任的人推荐的朋友,你们对彼此的价值观和性格、能力、资源等方面有较深的了解,创业初期的强执行力往往来自于创始团队的相互熟悉与信任。 股权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一、最大责任者一股独大在美国,几个创始人平分股权,公司也能做起来。但中国正相反,能够做起来的公司,更多是一股独大。比较成功的模式是这样的,有一个大家都信服的大股东作为牵头人,他是公司决策的中心,对公司承担最大的责任;另外搭配1-2个占股权10-20%、与大股东互补的能力和资源的合伙股东,能发出跟大股东不同的声音,对公司有一定的影响力。基于这样的一个模式,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见,又有人拍板和承担责任。股权分配在根本上是要让所有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心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事,这是最核心的,也是容易被忽略的。再复杂、全面的股权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显然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但是绝对无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创始人最好开诚布公的谈论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赢得你创业弟兄们的由衷认可。投资人在投资早期项目的时候,通常会认为比较好的股权结构是:创始人50-60% 联合创始人20-30% 期权池10-20%。这里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很多创业者认为点子是自己提出来的,所以自己理所应当占据最大的股份,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误区:创业是一个艰苦的多年过程,而不是一个点子。点子本身都是靠做出来的,过程中充满了各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 有限合伙人是指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人。大家知道,如果是普通合伙人,要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那么,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同意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或者转让,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有限合伙人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一个简单公式教你如何进行合伙人股权分配

一个简单公式教你如何进行合伙人股权分配 商界导读:对于希望好好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股权架构是最能体现出企业差异性、理念和价值观的关键问题。事实上,股权问题,比其他问题,更有可能扼杀一家新公司,甚至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使其戛然而止。 2014已走,2015虔诚 新的一年到来,许许多多的初创公司即将在各行各业如火如荼的强行诞生野蛮生长。对于这些热火朝天的初创企业或许能感受到春天滋润的雨水,也会遇上春寒料峭的寒潮。等待他们的将是一片一片的大好市场,也会是一个一个的拦路虎。 对于希望好好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股权架构是最能体现出企业差异性、理念和价值观的关键问题。事实上,股权问题,比其他问题,更有可能扼杀一家新公司,甚至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使其戛然而止。所以,对公司而言,确定股权如何分配,是非常意义的一件事情,首先需要弄明白三个问题: 一、谁应该作为创始人? 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简单,但是实际上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创始人这个身份很明确,但是实际情况却经常模糊复杂。最简单的方法是:创始人是承担了某种风险的人。通常而言,公司的发展可以大概分为三个阶段: 创立:在这个阶段,公司的资金都是创始人投入的,外部没有什么融资。公司很可能会失败,你投入的钱很可能会损失掉。你也会因为创业而失去工作,失去工资,最后公司失败了还得再找工作。 启动:公司有钱了,可能是投资人投资的,也可能是产生了一些营收。这些资金让你每个月都能有一点收入。当然,你的工资比你在大公司里工作要少。在这个阶段,50% 的公司会失败,然后你需要再找一份工作。这样的情况下,你不仅失去了一份工作,而且因为你之前的工资低

于大公司的正常工资水平,所以你其实工资上也会有损失。 正常运行:你获得了跟求职市场差不多水平的工资。 公司应该不会失败掉,即使失败了,你也只是像正常的“失业”那样,而不会有更多的损失。 所以,确定谁是创始人的方法是:如果你为一家公司 工作,这家公司很初创,以至于都不能付工资给你,那么 你就应该是创始人。如果你从一开始就领工资,那么你就 不是创始人。 二、创始人的身价如何确定 创始人的定义是,为公司服务、但公司无力支付工资 的人。创始人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公司创造收入——或者是 投资,或者是营收。所以,创始人的价值由两个因素决定:他们的贡献; 市场的认可。 第1项反映了公平性的原则,第二项则反映了经济因素。现在,让我们来建立股权分配的公式。当然,这个公式可 能不那么正确,但是应该错的不离谱: 1、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权) 我们给每个人创始人100份股权。有些初创企业从一开 始就在迅速发展,所有的创始人一开始就加入了公司。加 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的股权为100/100/100。 2、召集人(股权增加5%) 如果某些初创企业的联合创始人都是某个合伙人(召集人)牵头召集起来的。尽管这个合伙人可能是CEO、也可能 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5%股权。那么,现在的股权结构为105/100/100。 3、创业点子很重要,但执行更重要(股权增加5%) “点子毫无价值,执行才是根本”这个说法虽然不那么正确,但是跟实际情况也差不多。如果创始人提供了最初的 创业点子,那么他的股权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后就是110.25%)。注意,如果创业点子最后没有执行下来,或者没有形成有价值的技术专利,或者潜在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在开公司的时候为了规避风险,很多人都会找自己的家人、朋友等来合伙,但却没有想到对方侵占了合伙共同的财产,导致自己有巨大的损失,这时肯定要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权的。那么,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维权?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意思是必须要你自己到法院去起诉,如果你有证据,对方不但要归还侵占你的财产,还要赔偿你的损失,还可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王女士与赵先生等人合伙经营图书资料销售业务。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图书资料部。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此后,王女士多次以预付书款、进折扣书等为名,从图书资料部领取现金4.8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赵先生等人无奈,将王女士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合议庭存在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士在某公司图书资料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书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女士所在公司的图书资料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因此,王女士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王女士作为业务经理,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经营改组后的四川丰云远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四川丰云远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住所: 攀枝花市体育馆内 3、法定代表人: 周丰 4、注册资本: 600万元 5、经营范围:种植、销售:蔬菜、水果、香料作物、中药材、苗木;养殖销售:家禽家畜、水产;农业技术开发、转让、推广;旅游开发。销售:化肥、农用薄膜、种子;货物进出口贸易。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经营,总投资额为600万元,包括改组后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改组后启动资金800000 元 (1)甲方出资400000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400000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改组后前期开支,包括租赁,生产资料采购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之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该启动资金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600万元(含启动资金)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分批次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批次以股东会形式另行约定).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乙方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改组后相关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乙方财务审批权限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甲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及法人,具体负责:

(多人)合伙人股权分配合同

(多人)合伙人股权分配合同 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依次增加) 第一条企业概况 、、(依次增加)等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2.地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公司由甲、乙、丙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总投资额为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启动资金元。甲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 %;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 %;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 %。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各合伙人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账号:),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额将转入公司账户。各合伙人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元。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各合伙人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设(不设)董事会,不设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并注明任期为年。 2.明确各股东的职能。甲方为公司的,负责公司的事务,具体职责包括: (1) (2) (3) 乙方为公司的,负责公司的事务,具体职责包括: (1) (2) (3) 丙方为公司的,负责公司的事务,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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