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发布者:权益部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4-08-20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的

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会自2006年成立以来, 得到了公司党政的高度重视和广大职工的大力支持,为解决患大病职工经济困难、维护矿区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赢得了矿区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为了推动大病医疗互助工作健康发展,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对原有的《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已经淮北矿业第六届职代会第三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的《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广泛宣传,准确理解,严格把握,认真执行,切实把大病医疗互助工作落到实处,让矿区职工感受到企业和工会组织的关爱和温暖。

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淮北矿业第六届职代会第三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减轻职工、家属患大病治疗的经济负担,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淮北矿业成立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凡与淮北矿业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退离休(职)人员、伤病亡职工配偶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

第三条互助会的任务是在淮北矿业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政策,筹集、管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自主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第四条大病医疗互助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会员交纳会费(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30元,每年一季度缴纳当年度会费);

(二)企业资助;

(三)工会资助;

(四)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五)职工自愿捐款;

(六)互助金利息收入。

第五条互助会设立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病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审批。

管委会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副主席、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原单位同职人员自行替补。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淮北矿业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互助金由管委会委托淮北矿业工会集中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审计处)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互助金收支帐目每年年底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通过多种形式公开。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及其配偶子女患大病时,有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权利;

(二)会员有参与互助金管理和对互助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会员对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二)诚实守信、如实申报的义务;

(三)执行管委会决定的义务。

第十条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条件

会员以及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年满十八周岁仍在就学期间(研究生除外)的子女患下列疾病,可以申请互助金救助。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心、肺、肝、胰、肾、骨髓移植);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六)年度内住院统筹个人自付医疗费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疾病;

(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年度内统筹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疾病。

患上述疾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就医、用药、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救助标准

(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职)人员分段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千元(含5千元)以内的,按30%予以救助;

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千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的,按40%予以救助;

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

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含起付段。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家属分段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万元以内的,按3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5万元以内的按30%进行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

救助总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 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5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患第十条1、2、3、4、5项疾病的医疗费包括门诊治疗费和住院治疗费,患第十条6、7项疾病的医疗费只计算住院治疗费。

连续交费五年以上的,在原救助标准上提高救助比例5%。

第十二条申请、审核和支付程序

一、申请

职工会员及其配偶、子女由会员向本人所在车间工会申请;退离休(职)会员及其配偶、子女由会员向离退休管理部门工会申请;其他会员向各自管理部门工会申请。

子女患病,父母双方均是会员的,由父亲向所在车间工会申请。

会员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一)会员交费证明;

(二)医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淮北市城镇职工个人就诊台帐、淮北矿业职工医疗费结算单,其会员配偶、子女出具的本年度城镇居民个人就诊台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就诊医院(县级以上)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家庭户口本(限于职工配偶、子女)。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还应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卡。

二、审核

车间工会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及其证明材料进行

初步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本单位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和基层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其提供的

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七日内,如无职工提出异议,由工会领导签字,工会和社保部门盖章,连同证明材料一起,报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公室。

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

最后审查和综合评定,提出救助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三、支付

大病医疗互助金由淮北矿业工会财务根据管委会批准的数

额办理汇款,申请人在本单位基层工会财务签字领取。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二)救助申请有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等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疾病;

(四)交通事故有责任人的;

(五)其他不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范围的。

第十四条管委会应加强对互助金的管理,严格互助金的审批和支付。对下列行为,将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挪用、截留互助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伪造、篡改病历或医疗费收据;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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