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一琪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34)

摘要: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履行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或者在清算过程中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公司及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此应该予以赔偿的责任制度。一般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的财产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如果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就会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形成以第三人身份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由此,本文以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中的清算义务人为研究对象,从债权侵权的角度来详细论述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清算;清算义务人;债权侵权;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2-046-03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①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最高院意见稿》)首次引入了“清算义务人”这一法律概念,并对清算义务人主体资格的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此“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形成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无法律效力。2005年《公司法》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虽然未明确使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但其中2005年《公司法》第184条确立并简化了公司清算组的构成,其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对清算义务人制度中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承认并大量使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统称为公司清算义务人。②

二、债权侵权理论概述

债权侵权行为,又称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并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害的行为。③债权侵权行为的理论障碍在于债权能否作为相对权成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对此,理论界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其一,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债权与第三人无涉,第三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侵权。依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之法律关系仅能约束合同中特定的当事人,在此之外的第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此外,侵权责任的客体仅为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其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应是违约救济,而不能提起侵权之诉。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支持此种观点,认为:“债权系属相对权,不具典型社会公开性,第三人难以知悉,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人有时甚多,加害人的责任将无限的扩大,不合社会上损害合理分配原则。”④

其二,肯定说的观点,也即债权不可侵性理论。认为权利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是不可剥夺的正当利益在法律上的定型化。⑤主张“既曰权利,即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⑥所以,就不可侵性而言,作为相对权的债权与作为绝对权的物权应无区别。我国民法学者江平也认为:“从债权不可侵性的角度讲,债权也是一种绝对权,也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权,任何第三人均负有不加侵害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即应负侵权行为责任。”⑦

笔者认同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债权应当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债权作为财产权,自然具有不可侵性。债权的相对性并不是绝对的,为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需要,债权的效力不断扩张,正所谓“债权的物权化”。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

第2条中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中的“财产权益”毫无疑问应当包括债权。所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债权侵权制度的法律依据。

虽然债权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不具有社会公示性。因此,在认定债权侵权行为时应当符合严格条件。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五个方面:

其一,第三人侵害债权须以合法有效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未成立之合同、无效债权、不合法之债权以及自然之债均不能成为债权侵权行为的客体。

其二,第三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加害行为的本质特征,第三人的行为必须违法否则不构成侵害债权。

其三,第三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债权人债权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债权受到损害是指导致债权人债权消灭、债权无法获得完全清偿、债权实现费用增加、债务履行不能等具体情形。

其四,第三人的行为和债权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般的侵权行为都无法成立,更无侵害债权行为可言。

其五,第三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侵害债权的行为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否则势必将无限扩大社会公众的责任范围。需要明晰的是,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债权侵权行为在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应用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清算义务人怠于启动清算程序和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行为完全符合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负有启动清算、保管公司账册财产等法定义务,其不作为和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行为很明显是对自身所承担的法定义务的违反,其行为当然具有违法性。

其二,清算义务人怠于启动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财产的贬损,公司偿债能力的降低,进而导致了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其三,清算义务人主观上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虽然较难认定存在损害债权人债权的直接故意,但是清算义务人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其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所以,应当认定清算义务人在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其四,清算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从而间接导致了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的后果。因此,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和债权受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条文可以看出,债权人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应当限定在债权人债权所受损失的范围内。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债权侵权责任制度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的独立人格没有被否认,公司与股东依然分别属于两个法律主体。债权人的相对人仍然是公司,所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首先用公司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才能追究清算义务人的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简言之,清算义务人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具有辅助性。

四、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分析

(一)不作为导致公司财产减少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和公司账册的善良保管义务便可能造成公司财产的减少甚至灭失。笔者认为,此为最典型的清算义务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由于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直接减少。如清算义务人怠于追回公司债权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理、保管公司财产导致财产的贬值、毁损或者被他人侵占等。

其二,由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导致公司债务的进一步扩大。如公司本应当因清算而止付的各种费用,却由于未进行清算而导致该费用的增加。

当公司财产由于以上原因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清算义务人便对债权人形成不作为的债权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对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是指清算义务人侵占公司财产、私自向他人赠与公司财产、免除公司债务等行为。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因此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满足,而且此种情形下清算义务人以积极的作为侵害债权,主观恶性较大,自然应当承担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1款对此种情况下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笔者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欺诈注销”的行为定义为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是不妥的。理由是,清算义务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的性质同未经清算直接注销的行为性质是相同的,均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因此,笔者认为其应属于恶意注销公司行为的一种,而清算义务人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五、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赔偿责任缺陷分析与完善建议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赔偿责任缺陷分析

1.未明确对公司中小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当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只能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然而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着公司的中小股东因公司不依法清算而受侵害的情形。

释(二)》虽然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债权人扩大到股东,但其限制条件致使中小股东的权益依然很难得到保障。首先,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是只有在债权人未提起强制清算时,股东才可申请。其次,公司的中小股东或许刚刚费尽周折通过繁琐的司法程序获得了公司强制解散的权利,可是一转身却又陷入了公司不能启动清算程序、顺利进行清算的泥潭。再者,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只规定了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公司中小股东的损失如何获得赔偿则只字未提,这样不利于中小股东的保护。

2.未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可否得到充分保护。当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积极实施藏匿、侵占、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造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时,如果要求债权人对因清算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举证是违背公平与效率原则的。但是,如若法律没有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那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法院便只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然而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利害关系人,

无法深刻掌握公司的运营及资产状况。显然,此时债权人难以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状况以及其受损害的具体数额。这样,债权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机会便会白白落空。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完善建议

1.加强对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我国法律应当赋予中小股东就有关清算事务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由于公司决议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中小股东很有可能在公司从解散到清算最后注销的全过程中没有任何发言权,而使权利遭到损害。因此,立法应该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赋予中小股东对于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但是对于如何确定中小股东损失的范围,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在公司的账册和财产都受到损失的情况之下。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折衷的办法,以股东出资财产为限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在对公司清算义务人与债权人课以举证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两者的举证能力,应当由接近、占有证据材料或者有条件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一方来承担。由此,笔者认为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又有利于加大清算义务人的违法成本,给其他清算义务人以警示,督促其履行清算义务。

具体说来,债权人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债权人享有对公司的合法债权;(2)公司已经解散的事实;(3)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清算程序;(4)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事实;(5)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不能获得清偿,未清偿部分就是债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6)其他需要证明的事实。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2)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3)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具体数额;(4)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具体数额;(5)其他需要证明的事实。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一、清算程序 (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38、44条) 召开临时股东会,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公司法第40条) 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制作所议事项的决定并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42条) (二)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1、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可以在解散清算决议后直接表决以节约时间精力)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所欠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82、284、185条) 3、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42条)(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需提交材料: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A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B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H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连带责任的认定

《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连带 责任的认定》 作者:高民尚 实践中,大量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而且还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专门针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做出了规定,社会反响很好。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怠于履行义务”,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但如果其不掌控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没有能力决定清算程序的启动和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时,如果该股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及时向公司提出了依法清算申请或者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清算申请,或者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所致,与其行为无关的,则该股东可不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落脚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也就是说,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以及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导致公司清算所必需的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如公司清算义务人、主要责任人员下落不明,或公司重要会计账簿、交易文件等灭失,无法查明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或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合理解释去向的;或因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无法确定公司账簿真实性与完整性而无法清算等情况下,负有相关义务的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仅仅是公司未在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并未达到“无法清算”程度的,则应由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法人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三,“无法清算”情形下对清算义务人无限责任的追究,不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即应对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这里主要是举证问题。如果债权人无法自行举证证明债务人“无法清算”的,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或者强制清算申请后,由于债务人“人去楼空”无人提交,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即可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裁定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中作出的无法清算和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裁定,径行作出判决,而无需债权人再行举证证明,即人民法院作出的无法清算和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终结裁定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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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 致:xxx某某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承蒙委托,本所依法中标xxx某某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注销的专项法律服务,从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开始介入,至目前《清算报告》出炉。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公认标准,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律依据 本次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注销登记”。 二、本次解散清算的原因和进入注销前已完成的程序 1.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xxx某某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系于 12月24日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鉴于xxx市政府 12月30日第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决定提前收回公路经营权,撤销公路收费站,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实施解散、清算和注销。 2.公司进入注销前已完成的程序:本次解散清算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的董事会决议,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清算组,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债权债务和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执行清算方案并制作完成《清算报告》等全部程序。 三、对《清算报告》的法律评价和后续程序的完善 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解散清算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资产、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清算组已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未有违法违规行为,所制作的《清算报告》符合法定要求。 该《清算报告》在经董事会和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后,可终结清算程序,进入后续公司注销程序。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公司帐薄和解散清算的重要文件资料,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1、清算报告中涉及到的小额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仍可以进行补充申报处理,但不影响公司注销的进程。逾期仍未申报的,按股东双方一揽子协议和法律规则处理。 XXX公路站提起诉讼的原区属公路局合同债权已移转xxx市某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产生诉讼后果无人承受和债务遗留。 2、清算报告中涉及到的财务报表、数据、审计结论由相关有资质的机构根据自己的行业准则作出,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判断资格,对此不做评价。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并限于本次解散清算使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xxx鹏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建华 12月18日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基于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被申请人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一、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前提。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目的是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查清被申请人的真实财务财产状况,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实践中,即使公司的主要财产灭失、账册等重要文件下落不明,如果不经过清算程序,就不能直接认定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也就不能确定清算义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完成了对清算义务人有无过错,及过错与债权人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审查和认定,从程序上完成了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侵权

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 二、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理依据是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该项制度的请求权是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应当自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后2年内向有关的清算义务人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就会失去胜诉权。 三、股东请求赔偿权利的范围界定。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其权利范畴是主张债权的数额。但股东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时,其权利范畴不是固定的,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股东可以索取的剩余财产为零,股东向控股股东主张的权利范畴也是零;如果公司存在剩余财产,股东可以主张的权利范畴是以公司的剩余财产为限。可是在实际经营中,公司中小股东一般难以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应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来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低于股东主张的数额,否则,股东主张的权利应该得到支持。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债权人取得清偿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在公司已无财产的情形下,律师应充分应用这一制度,保证委托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北京清算律师网对此有更多律师论述。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有限公司 现就贵司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路径”问题的咨询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退出的法定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被合并注销、要求公司回购、协议解散、司法解散等。 1、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股东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公司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应当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就可以实现。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前提是需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另外,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4、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即:(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解散公司 公司的协商解散决议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公司的司法解散,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公司注销清算协议

公司注销清算协议

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范本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主持人: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 司全体股东在_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__%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__%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________%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________%,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注销。

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为清算组组长。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签字或盖章处: 股东: 股东: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下面还有↓↓ 公司清算,协议书(某餐厅)

“金三角特色餐厅”清算协议 甲方:黄* 联系电话:12** 住址: 乙方:唐* 联系电话:*** 住址:***市书院路***号。 鉴于: 1、2004年8月8日,甲、乙双方合伙投资于长沙县株易路口***名义开办了“金三角特色餐厅”。(以下简称餐厅) 2、经营期间,由甲方全面负责对餐厅进行直接经营管理。 3、甲、乙双方同意将餐厅进行清算,并拟将该餐厅转让给第三人(下称受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就餐厅清算及转让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条件 甲、乙双方商定,餐厅转让的底价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如有受让人愿在底价以上(含底价)一次性付款受让该餐厅,双方同意配合受让人办理餐厅转让及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清算费用及分配原则 1、在对餐厅进行清算过程中花费的费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流程 第一: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5、股东决定解散。 第二:注销程序: 一、形成注销公司的决议 二、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 三、成立清算组,办理清算组工商备案 四、开展清算工作、清理债权债务 五、税务审计(清算审计) 六、税务注销 七、工商注销 八、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等办理注销 第三:具体操作 一、清算的步骤: (一)成立清算组。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六)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 二、办理税务、工商注销 (一)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三)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四)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注销营业执照。

公司注销的清算报告模板

×××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已经××年××月××日 召开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现将公司清算组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出 资额:×××:出资比例:×××: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 比例:×××: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年××月××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清 算组成员由股东×××、×××、×××等人组成,由×××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并于××年××月××日在《×××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年××月××日,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净资产为×××元,负债 总额为××元。 五、公司资产总额为×××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元: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元 3、税款×××元 4、债务×××元 5、剩余财产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得万元,×××分得万元, ×××分得万元,

截止××年××月××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如因清算工作疏忽还有未清偿的债务,由股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盖章) ×××公司请算组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年××月××日

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与清算组成员相对,债权人、股东、公司处于受益人的地位。然而,实践中,事关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公司、股东所面临的风险,症结却在于清算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未清算的主客观因素,又可分为: (1)客观上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人 其一,账册丢失、不完整 具备规范、完备的财务资料也是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司清算,必然以公司财务资料完备为前提,因此公司清算义务人应确保公司财务资料完整以供清算之需。然而,有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财务制度不规范,账目不清,财产不明。更有甚者,有的清算义务人出于不当目的,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账册,致使相关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目的难免落空。对此应甄别不同情形做不同处理。虽然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而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无法查清的,鉴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明确,作为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人在出资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范围以及清算责任范围。因此,清算资料缺失导致清算不能的,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才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账册的,鉴于其主观恶意,法官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积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债权人初步证明其债权合法存在情形下,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解散前的资产状况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清算义务人与清算公司财产混同

由于财产混同,导致公司的债权债务亦难以区分,从而造成清算障碍,债权人因此提起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与清算法人财产混同的,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瑕疵。比如,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边界故意混淆不分,将属于子公司的财产登记在母公司名下,子公司的财产经常处于母公司的无偿控制和使用之下;控股股东长期掏空公司的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而未对公司予以充分、公平的补偿等;控股股东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而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长期拒绝或者待于追索等。这些情形均损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从而导致公司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复存在。因此,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财产混同,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抗辩,而应当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上不清算 其一,逾期不清算、法院判决清算仍不清算 公司解散后,其经营资格消灭,善后事宜应由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责处理。清算义务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清算活动,如保管公司财产、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行为。如果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清算责任,由于公司资产未经清算,公司债权能否得以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均无法明确,此时应视为清算义务人以其行为表明放弃有限责任原则的豁免。由此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侵权为由,要求清算义务人在上述权益能够实现的价值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之委托,就“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源”)是否为无锡金正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正源”)的控股股东,无锡金源是否具有对金正源的控制权”之事项进行 法律分析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次发表的律师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听取了 华闻传媒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2、本所律师发表意见以“华闻传媒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陈述的事实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之处;所有文件均有效 且具有执行力;所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为前提。 3、本法律意见书仅是本所律师基于华闻传媒所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及文件 资料,以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情况的说明介绍,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华闻传媒所委托之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发表律师 个人意见。 4、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华闻传媒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之目的使用,亦可随华闻传媒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被华闻传 媒以及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有关事实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已获知之事实情况 1、2011 年12 月,无锡金源、汇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汇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博”)以及上海奇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奇赛”)共同投资设立金正源,金正源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 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无锡金源持有金正源55% 的股权,天津汇博持有金正源20%的股权,上海奇赛持有金正源25%的股权;

企业注销清算方案

公司清算方案(正常处理程序) 一、注销程序 序号内容 一计划注销清算公司财务情况分析 二注销工作内容 1 股东会清算决议 2 成立清算组 3 公司清算组备案 4 刊登注销公告 5 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6 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7 银行账户注销 8 海关手续注销 9 外汇手续注销 10 工商局受理、注销 11 注销公章印鉴 12 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理由: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注销工作内容 (一)股东会清算决议 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成立清算组

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1、清算组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公司清算组备案(工商局、劳动部门) 1、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全体股东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刊登注销公告(发行报纸) 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只有在登报一定天数(45日)后才能到企业营业执照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1、登记债权债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程序及说明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664311378.html,/souask/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程序及说明 一、清算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 (二)说明 1、清算组 (1)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664311378.html,/souask/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所欠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提纲 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司法解散公司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 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 解散:营业资格丧失 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 (一)公司解散 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 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 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主体资格丧失) 2、公司解散与终止 (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 (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

3、公司终止的要件 ——实质要件:清算完毕 ——形式要件:注销登记 (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 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 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争议观点: (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 (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 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 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 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理论争议: 人格消灭 清算法人 拟制法人 同一法人说 (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 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混淆解散与终止) 民通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民诉法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审判实践: 将清算组列为案件当事人,但判令承担责任时表述为由清算组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清算法人说) (三)最高法院的态度变化及公司法的最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24号函: 解散后、破产后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书作文之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

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 【篇一:破产事务法律意见书】 关于xxxx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事宜 法律意见书 xxxx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和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就贵公司申请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贵公司现实的经营状况以及贵公司高管层对于公司现状的具体描述。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三、对贵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应资料,分析得出:由于贵司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出现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贵公司原则上满足企业破产的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破产。 2.考虑到贵公司的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在申请企业破产时需要提供足够详尽的企业账务信息,用以证明企业财产同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相区分。若贵司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加以证明,在申请破产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其中包括:法院适用公司人

格否认制度,突破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限制,认定 法定代表人同公司一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综上,考虑到贵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律师的综合判断,本律 师不认为贵公司通过申请企业破产可当然解决当前债务问题,不建 议直接启动破产程序。声明: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 均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解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1x年x月xx日 【篇二:法律意见书(工会)】 法律意见书 江海明珠(2012)意字第0530号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工会: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 业机构。现就贵局工会设立的启东市招商城有限公司在吕四集市贸 易有限公司的清算中因股权获得收益一事,应贵局之要求,指派本 所律师就该部分收益的性质及如何分配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工商局对于本意见所涉案情的情况汇报; 2、xx市招商城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流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流程 第一、清算 (1)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2)清算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所欠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须提交备案的材料:(15日内) A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B清算组成立文件; C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D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A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B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C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A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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