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司法推进检察公信力提升

以公正司法推进检察公信力提升

[摘要]检察监督与控诉职能配置失衡,检察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影响到了检察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提升检察公信力,应当在转变执法理念,从强化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进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围绕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从有利于公

正司法的方向调整和优化检察权的配置。

[关键词]公正司法;检察职能;检察公信力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立法原则,将权利保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的亮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中央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如何把握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契机,把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效性落实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

一、检察公信力面临的挑战

(一)检察监督与控诉职能配置失衡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立为立法原则,刑事司法应当遵循并确保立法原则的实现。但在现实中,如何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一直是检察权配置和运行的难题,要跟上立法的步伐尚有相当的距离。现实中检察机关仍把打击犯罪作为第一要务,工具主义的司法价值观在全局上深刻影响检察权在刑事司法的运用,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更集中地充当“控诉人”角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处于弱势地位,权利保障处于失衡状态,更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有较大的差距,扭转这种局面需要社会政治、法治环境的支撑。

(二)“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影响有效纠错

在“命案必破”的司法现实面前,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护人往p

司法权最本质的特征是终局性、独立性。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与行政机关相同,检察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受上级指挥,刑事追诉活动受制于上级机关或官员。如果司法对行政的控制变成司法对行政的请求,必然丧失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就不可能出现公正的司法。

二、检察公信力流失的原因

1.检察司法活动屈从于司法之外的权力,是导致检察公信力弱化的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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