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2020年(安全生产)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2020年(安全生产)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宿政办发〔2011〕11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稳步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推行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包括货运、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包括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企业、道路桥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四)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五)电力生产企业;

(六)冶金(有冶炼工艺)生产企业,涉铅生产加工企业;

(七)机械制造企业;

(八)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及其他有参保需求的企业。

二、共保体的组成

经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开招标,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联合承保和运作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为首席保险人。

三、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投保企业应按照全市招标统一的中标费率进行足额投保(基本费率见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二)投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

(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至所在地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手续。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费率浮动制度(费率浮动基本标准见附件2),投保企业享受下浮费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实施时间及要求

(一)时间安排

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二)工作要求

1、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要求,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为选择关系,原则上任选其一。选择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必须足额存储,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降低存储数额;选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如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可申请将风险抵押金转换为责任保险。

2、安监、住建、交运、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业准入条件,在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时,对相关行业企业有无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参保或存储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范围,逐步实现替代,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3、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和高危行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和认同感,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费率调整系数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浮动费率

附件1:

宿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

附件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费率调整系数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浮动费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

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制度设计 1

关于中国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 张胜军李颖冉利军马超童捷 摘要中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当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改进。本文结合四川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范服务水平。 关键词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引言 自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湖北、重庆、河南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当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能够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可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 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四川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 1

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范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 一、弄清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经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它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12-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 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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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2119-26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法律背景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xx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xx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简称“国十条”)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业务。

20xx年9月27日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颁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20xx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20xx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 第三条投保的办理方式 1、及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第四条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

河南安全生产责任险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非煤矿山中的石油勘探、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企业保费按照不含尾矿库的露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 五、投保方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企业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企业的从业人员名单发生变动,投保企业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大中小】来源:时间:2009-05-13 13:52:34 浏览 1169人次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

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以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费率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见附件1)。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四、投保期限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办理保险。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为 企业扣牢保险带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意见》取消原先的安全生产风险打押金制度,推行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风险分级评定的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具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专业机构运营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救援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均表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实现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强化事前事中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机制。 2017年4月,安监局在经济开发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共签约投保企业114家(投保企业占开发区企业总数的100%),保费总额近

153万元,投保企业涵盖机械、纺织、电子等多个行业(绝大多数为非高危八大行业),为12000多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主要做法有: 一、充分酝酿,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16年,我区启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我区坚持充分酝酿、审慎推进,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被广泛接受:一是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社会化服务”为参保企业提供多重服务和保障,既有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风险分析,又为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标准化管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提供服务,还承担投保企业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发生事故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应急救援等费用。二是公开选择承保公司。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选择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招标确定承保单位,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工作。承保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三是合理拟定保险费率。根据中介机构的风险评估,把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收取每人每年80元到200元的不等保险费,并相应确定社会化服务次数。保险理赔与工伤险相统一,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全覆盖,并分别确定每人每起3000元至30万元赔偿额度,每次事故最高赔偿150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你该知道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你该知道的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12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9年8月,应急管理部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等损失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1.两大功能: ◆事故预防服务; ◆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2.两个强制 ◆八大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投保“安责险”; ◆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1.政策不同 “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2.功能不同 “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 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1.“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 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2.“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鱼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 目的: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 依据: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要求。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坪磷矿在工伤保险和安全 生产责任险的管理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4投保的办理方式: 4.1新进人员入职向安全科提交身份证、体检证明,毕业证 等有效证件,办理入职手续,经公司培训合格后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4.2每月25日前,安全科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5.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5.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

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6事故处理: 6.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安全科报告。 2)安全科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 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人员受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安全科。 8事故申请:事故发生后安全科再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9事故理赔:公司、被保险人、第三方受害者请求赔偿 时,应准备如下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9. 1保险单正本; 9.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9.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9. 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9?5伤亡人员名单;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编号:SY-AQ-0416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需要解 决的几个问题 Several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carrying out production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需要解决的 几个问题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国家安监总局决定从2009年开始首先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中要求“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笔者认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 一、解决认识问题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政策,它的好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一是有利于企业抵御因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风险。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随时发生安全事故的威胁,人员操作、设备设施、现

场管理等诸多环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事故,就会夺去员工的生命。一旦发生事故,赔偿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赔偿数额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一些中小企业,本身资金就不是很多,一旦出了安全事故,支付了赔偿金,企业也就垮了。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对一个企业来说就是灭顶之灾,很可能会破产、关门。如果企业加入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事先的保险合同,对死者给予赔偿。这样就会为企业减轻一些经济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二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过去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表明,在一些地方存在着“老板发财、政府发丧”的现象。老板只顾赚钱,不重视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有的逃之夭夭、有的无钱赔偿。为了保护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政府只能承担无限的责任,替老板赔偿、做善后稳定工作。如果企业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生安全事故后,死者死亡赔偿金就由保险公司承担,实际上是减轻了政府的风险。三是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从客观上说,除了企业、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重视安全生产外,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他们也会关注企业的安全生产,为参保的企业做些安全检查、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1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保险合同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被保险人所必须承担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免除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保险人不负偿: (一)被保险人及从业人员以及第三者的任何财产损失、医疗费用;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恐怖活动; (三)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从事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活动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该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而未取得,或在政府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期间擅自生产经营; (五)自然灾害;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八)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九)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 (十)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非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责任限额 第五条本保险的限额包括每人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限额。各项限额的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协商并载明。 每人死亡限额为山东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每次事故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三分之二。 第三者死亡责任各项责任限额为从业人员死亡各项责任限额的一半。 投保方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 (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000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1、基准保费 (注:以每人死亡/残疾限额20万元为基数) 、企业人数调整系数

三、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1.0/20 万;1.3/30 万;1.5/40 万;1.8/50 万; 2.0/60 万。 四、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100万元的,包含救援费用50万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 数为:1.0/50 万元;1.3/100 万元;1.5/150 万元。 五、保险期限: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保险期限为2个月,其余为一年。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国家级 0.90 ;省级0.95 ;市 级0.98。 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 50%。 八、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准保费x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x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X每人医疗费用限额调整系数X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 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8000元,其它类型企业5000元。

第二部分非煤矿山 、基准保险费(每人死亡责任限额:20万元)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方法如下: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限额调整系数 二、救援费用保险费(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 当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时:

救援费用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 (累计救援费用限额* 100 万) 三、附加伤残基础保费(累计伤残责任限额200万元) 当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10000万元时: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一10000 )四、调整系数 1、安全等级系数 2、区域系数 3、费率浮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1.doc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 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2013年3月2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配电房等。 3.2 管理责任人:部门主管或责任人。 3.3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现场处理: (一)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二)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4.3.2事故申报: (一)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二)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

拿工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一)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二)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奖励和惩处 项目部门和范围标准 奖励 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1.半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罚 人事行政办 1.因过失未购买工伤保险或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理赔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由工伤保险主办人承担3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463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Safety Produc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险

-- 第一部分统保示范产品介绍 一、产品概述 (一)保险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及其附加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附加险包括: 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附加第三者保障保险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三)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化工、冶金有色、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均可

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障范围 (一)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1.基本险 宁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企业在保单载明 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死亡、残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涵盖了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援费用、调查勘验费用、法律费用。 2.附加险 (1)附加从业人员保障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死亡、残疾情形以外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 其它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其从业人员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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