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的意义及措施

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的意义及措施
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的意义及措施

浅谈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的

意义及措施

摘要:3月2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开展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17〕95号),决定自今年4月至12月,在全行业开展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行业市场控制力,营造良好卷烟市场秩序。这无疑向全行业系统敲响了警钟:必须摒弃先前过度依赖大户的销售模式,狠抓市场基础,以规范促发展。

关键词:卷烟经营大户治理意义措施

“大户”既是烟草公司最大的客户,是各种新品牌卷烟上市推广最踊跃的支持者,又是卷烟市场秩序的有力控制者,他们依靠自身充足的货源、广泛的销售渠道、充裕的资金、便捷的交通工具,往往成为市场上各种假、私、非卷烟的集散地和中小商户及无证经营户的卷烟货源来源地。因此,要保持烟草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健康,必须采取合理的打击手段,让“大户”既能守法经营,又能为“我”所用。然而,“大户”如何界定,为什么要打击违法违规卖烟大户,这么做的意义又在哪里呢,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找到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大户”的界定

什么样的商户才是“大户”,应该说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地区是直接以月度进货量为标准进行界定,比如把月度购进1000条以上的经营户定为大户,一旦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标准,应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这种“一刀切”的方法比较直观,但是这样界定也不完全科学,比如有些地理位置比较优越的经营户,其销售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如果简单的就对其进行限制,不利于对大户的科学管理,也满足不了城区大户的销售需求,容易人为地将城区守法大户推向违法的边缘。有的地区以月度进货量超过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界定,比如把月度购进量超过本地区某个时间段内平均销量X倍以上的经营户定为大户,具体数值结合本地区市场状况综合判定,这种方法能够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杜绝了“一刀

切”带来的弊病,能够更准确的反应市场真实状况。以上两种方法主要以销售指标衡量“大户”,而国家局在《关于开展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17〕95号)中指出,“要查清2016年以来辖区内有哪些违法违规卖烟大户及其‘二次批发、左右价格、扰乱市场’问题的具体情况”,由此可见,对大户的定义,专卖有专卖的说法,业务有业务的标准,那么结合上述,不妨将“大户”分成以下三类:

守法大户:月度购进量大(符合本地区对大户的销量要求),但销量一直比较稳定,遵守市场零售价格和“一户一码”规定,购进卷烟结构合理,与商圈消费水平相匹配,库存正常,存销比合理,没有发生买卖“三非烟”行为、没有发生私批卷烟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利用其他商户订货权套购卷烟行为。

异动大户:月度购进量大(符合本地区对大户的销量要求),购进量或某品牌出现异常波动,偶尔出现低价销售卷烟行为,购进卷烟与商户所处商圈、消费水平不相匹配,存销比不正常,有发生销售“三非”卷烟或向中小户批发卷烟等行为的潜在风险。

违法大户:月度购进量较大,但存在“二次批发、左右价格、扰乱市场”行为;有买卖“三非”卷烟行为、有私批卷烟行为、有利用其他商户订货权行为;发生违法违规经营卷烟5万支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为。以上具备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违法大户。

上述分类同时结合了销售指标和专卖定性,从表述中不难看出,我们依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主要是第三类违法大户。

二、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的意义

(一)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是稳定市场经营秩序的迫切要求。在日常的销售活动中,零售大户已经形成了自己的销售网络和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卷烟需求量大,而因市场需求及货源供应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紧俏品牌卷烟方面,烟草商业企业很难满足他们的要求,因此,逐渐地,这些卷烟零售大户势必把目光转到周边中小户身上来,从代卖高档卷烟入手逐步掌握周边中小商户的订货权,成为中小商户的实际控制者。更有甚者,手握众多中小商户订货权套购卷烟,

大量囤积新上市品牌及紧俏货源,以左右市场价格赚取高额利润。长此以往,严重影响了其他卷烟零售商户的利益,扰乱了卷烟市场价格和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

(二)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是治理真品卷烟非法流通的重要途径。在没有推行烟草网络建设时,烟草商业企业的销售渠道非常单一,对少数有经营能力、有资金能力的零售客户依赖度非常大,为了完成卷烟销量任务,在货源供应上,特别是对一些高档卷烟、紧俏卷烟的供应上不可避免地向大户倾斜,有意无意地培养了零售大户的成长和壮大。不可否认,在一定时期,这些大户为烟草公司分担了大量的销售风险,是烟草公司主要的经营利润来源。然而近一两年,销售任务繁重,过度依赖大户冲销量的情形屡见不鲜,造成真品卷烟非法流通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库存过大、占压资金过多,致使零售大户不得不低价向外“二次批发”,有的通过自身渠道向外贩售,有的则通过不法烟贩,这甚至已经成为从上至下心照不宣的秘密。2015年1-8月我省查处真烟非法流通6284.6万支,而这一数据在2016年为10621.7万支,2017年为10164.6万支,因三月份实行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行动而有所遏制,因此,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卖烟大户就等于阻断了真品卷烟大批量非法流通的来源。

(三)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是防范行业系统性廉洁风险、维护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的要求。国家局凌成兴局长多次强调指出:“卖大户的问题,就是因为有‘内鬼’”,并要求“勇于向烟草系统的内鬼行为作斗争”。卖烟大户的形成与烟草行业个别营销人员过度依赖大户冲销量的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尤其对于“利用其他商户订货权套购卷烟”的行为,行业内部业务人员尤其是卷烟销售及送货人员有着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多数情况下甚至存在着“主观故意、组织参与、内外勾结”等情形,滋生了行业内部人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温床。而社会上也普遍存在“紧俏卷烟和新品只有‘内部人员’或‘有关系’的商户才能优先供应”的偏见,这无疑严重损害了烟草行业多年来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的措施

对于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的方法措施,无论是从宣传、治理等宏观来说,还是从制定方案、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建章立制等微观来说,行业各个层面已经研究的比较成熟,笔者在这里不再赘述,在这里,笔者仅从内“管”、外“打”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内“管”

如前所述,卖烟大户的形成与烟草行业过度依赖大户完成销量任务的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首先行业内部人员必须从思想上坚决彻底地摒弃长期依赖大户销售卷烟、离开大户销不好卷烟、完不成任务的陈旧思想,要清醒认识当前全国不规范经营案件频发的严峻形势,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卖烟大户的顽固性、危害性和复杂性,清醒认识国家局、省局党组对规范经营的坚决态度,从思想源头上杜绝一切不规范经营的苗头,正确认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可以通过召开规范经营专题会议、进行警示教育、通报反面教材等多种方式实现这一目的;其次,对于与违法大户内外勾结、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擅自改变违法大户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拆单分摊、串户套订、提供信息为大户组织货源;顶风违纪、继续发生“内外勾结、主观故意、组织参与”等违规经营问题的行业内部人员,无论职务大小、职级高低,一旦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目前国家局和省局已发布通报数期,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果和警示作用;最后,科学、合理制定货源投放标准。通过对零售大户的卷烟销量、销向进行分析,正确判断其存销比,实施均衡供货,确保客户定单中卷烟数量和结构的相对稳定,切实增加紧俏货源的透明度,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紧俏货源,分化瓦解有批发下线的大户的批发网络。

(二)外“打”

违法违规卖烟大户利用其他商户订货权套购卷烟及“二次批发、左右价格、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首先要重点打击销售“套码、毁码、串码”卷烟行为,在市场走访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95%以上的卷烟经营大户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销售串码卷烟情况,这是违法大户能够组织货源进行“二次批发”的前提,也是“利用其它商

户订货权套购卷烟”的结果,因此,如果使销售“套码、毁码、串码”卷烟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势必会大幅度降低违法大户及不法烟贩倒买倒卖卷烟的可能性;其次要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行为,无证户的存在,对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无证户采购卷烟的途径是到大户手中去买,催生了大户的出现,大户在货源分配政策下无法满足需求转向乱渠道进货,所以,如果无证户问题得不到彻底的解决,对卷烟经营大户的调控就难以进行;最后要提高打击力度,对于“二次批发、左右价格、扰乱市场、套购卷烟”的违法违规大户,要做到坚决依法依规予以严惩严控,该停业整顿的坚决予以停业整顿,该取消经营资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格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大户不敢违法。

总之,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大户,对烟草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必须高度重视,它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专卖、营销等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行业工作的重点,各个地区应不断探索、研究,以制定出适合本地市场的科学管理方法。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现状及问题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现状 如今,互联网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项高科技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或者在线购物网站输入“烟草”二字,有关烟草品牌、规格、价格等海量信息鱼贯而出。尽管有关部门对购物网站进行了整顿,网络涉烟行为在QQ 、微信等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其他网店兼营卷烟业务的现象仍随处可见。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同时,因为网络购物销售地域广、客户分布散、资金转移快,烟草部门侦破此类案件过程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相关执能部门的密切配合。而最终的处罚力度并未对犯罪分子予以沉重的打击,从而该类案件的处理所引发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烟的特征 (一)销售链特征 互联网烟草专卖品销售分为网络等级制和团伙组织两种形式,网络等级制是复制加盟别人的网店进行销售,货源从上线处购进再进行分发,从中赚取差价。他们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且会在网上晒一些宣传图片以及收款单据和金额,以沟引加盟及消费。团伙组织大多为3 人以上,其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货源组织、网 上订单确认、网银付款、物流运输、收获确认、退(换)货服务销

售链。从货源组织到收获确认,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且节点间双方不产生任何实际接触,一切交易均靠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销售链非常完整。 (二)销售主体特征 非法商家在QQ 、微信、陌陌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匿名注册虚拟商店,利用QQ 、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名称、电子邮箱、QQ 账号,进行产品宣传。更有甚者,挂靠国外购买的服务器,以逃脱监管部门对其IP 地址的查处,销售主体形式完全处在 虚拟状态。 (三)涉案金额大不法商贩以真品烟标、烟盒为掩护,暗地进行假烟销售。网络销售活动有其不确定的时间性、空间性,从而大批次假烟流入市场,流向普通消费者。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以石嘴山市局查处的“ 01.01 仇晓楠非法经营案” 案值221 万元。 (四)运输方式隐蔽 以“网络联系(微信、陌陌等自媒体)、银行打款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软件支付)、邮政、快递、物流送货”贩卖假烟的方式,已经成为贩卖假烟的主流方式。运输方式更是非常隐蔽。一是采用快递公司物流送货。发送假烟时,销售团伙往往在快递上不写明卷烟,而是写日用品、化妆品、茶叶等名目掩盖犯罪,通过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等方式运输到购买方手中。二是通过

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

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 初涉这个命题,源于我的无知。 潇湘晨报的周喜丰记者一直在研究这个课题,他从北大法律信息网看到我2011年发表的论文《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兼论对《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废止建议》,打电话过来讨论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时,我才意识到,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这个口袋,又被扩大了!仔细研究周喜丰记者发来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案例,在专业网站上又做些调研,无论如何,都发现不了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关系。但事实上,全国各地对于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当事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的已不在少数,有关单位还到给当事人定罪的地方司法部门取经,我看不出经验在哪里,却看到了“罪行法定”这一刑法原则的一次次“被突破”。 从背景资料了解到,2010年贵州瓮安刘文军、刘盛达父子因销售小产权房被以非法经营罪案判刑,贵州的周立新律师认为是“贵州第一个错案”,在一二审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向贵州省高院进行申诉。2011年河南省新密市农民李二彬因建造销售小产权房被当地司法机关判刑。2012年江西九江市将一名开发小产权房的房地产开发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近年来,福建、广东等地也有把出售小产权房的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的案例出现。 小产权从建设到销售均不合法。这是社会的共识,无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教授学者、律师,甚至包括建设小产权房者,对此都是认可的。但是不合法就能构成犯罪吗?尤其是构成争议很大的“非法经营罪”,尤其是争议最大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把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人定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把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又一个例证。 首先,我们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罪状进行分析。

销售大户管理办法

辽阳市卷烟销售大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销售工作,促进辽阳卷烟市场规范运行,打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辽阳卷烟市场环境,更好的推动“按订单组织货源”工作的全面实施,贯彻零售终端规范年工作,辽阳烟草公司按照省局的指导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订单采集和货源供应工作的意见》的指导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自身情况特点,特制定本办法,此办法适用范围为辽阳卷烟销售大户。 一、卷烟销售大户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能 卷烟销售大户管理以市级公司为大户管理的主体,灯塔市局、辽阳县分局、专卖管理办公室作为经营行为管理主体,营销中心作为经营能力管理主体,销售大户审定小组为最终审定机构,责任职能逐一明确到各部门,各岗位。 成立大户管理审定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专卖副局长 成员:专卖管理办公室灯塔县局辽阳县局督察办营销中心负责人 对卷烟销售大户的管理责任到人,实行问责制的监督管理办法。下面就将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能进行说明: (一)销售大户审定小组:负责对销售大户最终资格的审定。

(二)灯塔市局、辽阳县局、专卖管理办公室:对大户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保证大户卷烟明码实价落地销售,无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并负责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督察办:负责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大户认证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大户认证工作的回访。 (四)市级烟草公司营销中心的职能:负责在信息汇总分析、数据核实、大户资格认定审核、合理进行货源分配等方面加强对大户的监管力度,并负责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五)市场部的职能:负责本辖区大户的服务、调研、日常维护;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大户数据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指导、协调客户经理开展销售大户管理工作。 (六)市场管理员的职能:负责对所管理辖区的销售大户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证销售大户无外渠道进货行为,全部卷烟按照明码实价落地销售,无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七)督察走访员职能:负责对营销中心提交认证申请的大户进行回访检查,并将意见填写于申请,请部门领导签字。 (八)客户经理的职能:负责对所管理辖区的销售大户进行服务、调研、信息收集、信息核查等日常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市场部汇报有关情况。 二、销售大户资格认证标准及审定流程(见附表8)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体系建设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体系建设 随着当前涉烟犯罪的智能化、科技化和网络化,烟草市场环境日趋复杂,这无疑增加了专卖管理工作的难度,仅靠日常市场检查获取的单一情报信息或被动接受他人的举报投诉信息肯定难以做好卷烟打假破网与专 卖管理工作。如何发挥涉烟情报信息的作用,及时有效的打击涉烟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专卖管理工作水平呢?笔者根据基层工作经验浅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现状。 从当前涉烟案件情报信息来源来看,由于种种原因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在获取有关打假破网方面的情报信息是被动的,渠道和方式比较单一,往往仅限于自身发现掌握的情报信息,没有从专卖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入手,使目前掌握的信息量难与市场净化、打假破网等要达到的目标工作相匹配,而市场中涉烟情报信息又层出不穷、变化较快,很多的涉烟信息游离于我们掌握的情报围之外。以致情报信息不完整、不详实、不准确,造成打假工作不能持续深入,往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反而事倍功半,甚至半途而废。其次,收集信息缺乏主动。当前,对待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大部分都处在被动接受状态。在有关打假破网情报信息的运用上同样存在保守封闭,共享意识淡薄,缺乏大局观念,或受纪律的制约,往往将已掌握的情报信息封闭在本级围,没有将情报信

息及时向上级或同级部门传递,发挥其最大效能,不能形成打假破网联动性。这几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事实上就造成已获取情报信息资源的浪费,甚至造成情报的失真失效。 二、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的重要性以及搭建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 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在卷烟打假破网中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没有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做支撑,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可以说是寸步难行。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工作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性必将更加明显、突出,侦查工作对它的依赖程度亦将越来越强,涉烟案件情报信息工作主导案源及侦查工作已成为专卖执法工作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随着卷烟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卷烟制、贩、售假烟行为由明转暗,打假的难度越来越大。当前,卷烟市场较为复杂,网络化、科技化、信息化的涉烟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有效的涉烟情报获取是涉烟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而完整、准确、客观、及时是涉烟情报信息利用的关键要素。因此,要对涉烟案件情报信息的获取方法、手段、工具进行探索和使用,不断提高信息获取效率。因此,畅通案件线索收集和反馈信息渠道,建立多层次的卷烟打假信息网络尤其重要。 通过搭建涉烟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一可以互通信息,互通有无,实现资源互补。烟草专卖部门仅靠本级、本部门获取的情报线索实在难以实现卷烟打假工作的新突破,只有实现信息资源互通互补,才能全面准确掌握活动情况,打掉涉烟犯罪网络。二是通过信息平台,有利于及早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2011-11-27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很快,用十几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历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国企改革、投融资体制改的改革、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上海作为国内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经基本确立,并稳步向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挺进,上海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变化迅速,业务品种、制度管理、经营方式、业务流程等出现了多样化和综合性的发展态势。但是,随着证券、期货业的高度发展,此领域内的犯罪在犯罪形式、手法、特点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干扰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制约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主要呈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主体的现代科技素质相对较高。犯罪主体大多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2)作案前多进行精心预谋。商业领域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大多有一个根据自己的专长,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3)作案后大多会毁证灭迹或逃离。[1]

在上海长宁检察院处理的案件中,有两个案件在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上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本文将以这两个案件为例子,做具体的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在沪登记注册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己公司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称公司系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商,并称香港的公司具有香港恒生股指期货交易资质,自己的公司是负责推广股指期货业务。嗣后,刘某通过互联网购得“股民名单”、“车主名单”等个人电话信息,指使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公开招揽投资人参与恒升股指期货交易,并以上海公司的名义以每次交易收取固定手续费的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招揽了投资人几十名,造成投资人亏损近百万人民币。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获悉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欲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遂以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对该公司增资扩股和转让股权进行运作。吴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在报刊刊登广告等方式,公开以溢价自行销售或委托他人代销该公司股权,两年间,吴某累计向数百自然人销售了数千万股公司股权。 这两个案件是该院在处理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案件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其行为方式、手段具备这一类案件的普遍特征。在处理上述两个案件的过程中,立法在司法的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空白和不足的部分显现出来。办好此类案件,将案件中具有普遍操作性的部分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总结,对于本院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或者说对于整个检察系统办理此类案件,都是一个良好的参照。 我国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三个法律法规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

卷烟营销部规范经营管理办法

****分局(分公司) 卷烟营销线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卷烟营销纪律,加强卷烟销售规范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经营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卷烟销售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规范经营内部监管规定 第二条监管对象:****分公司各级及各岗位卷烟营销人员。 第三条监管主体:****直属分局专卖内部监督管理稽查队、分公司卷烟营销部、客户服务部。 第四条监管依据:国家局(总公司)、省、市局(公司)、**分局(分公司)所颁布的规范经营相关文件、规定及制度、《国家局卷烟规范经营“五条纪律”》、国家局规范经营“七个严禁”》、****分局(分公司)《营销管理制度》、《卷烟销售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监管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行业法规、制度、规范经营各项禁令、卷烟销售流程为准绳”的原则对内部卷烟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监管内容:有无拆单分摊和强行搭配销售卷烟行为;卷烟销售是否严格遵照100%入网、100%落地、100%

入户的规定进行销售;有无超限量供货、做虚假订单、虚构商户、虚假入网、组织或参与套购倒卖卷烟、向无证单位或个人供货行为;有无违反行业和公司规定的其它卷烟经营纪律行为。 第七条监管措施: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规范责任;突出专卖内部监管,加强过程控制;合理安排卷烟销售,规范经营环节;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内部违反规范经营者予以惩处。 第三章规范经营内部监管方式 规范经营内部监管方式为“节点控制、分类管理、全面监管”。 第八条节点控制:对卷烟销售中的信息采集、营销计划、货源需求预测、货源分配、货源流向、历史数据、跨期销售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各环节节点岗位人员根据节点内容,定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表格,落实痕迹化管理,体现精细化检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第九条分类管理:针对节点内容,实行分类管理。从时间上实行“日常、按批、按月”分类管理;从监管内容上实行“重点关注、一般关注”分类管理。把销售环节中紧俏烟分配是否存在倾斜、是否存在跨区销售、是否存在销售时间、空间上的不均衡、是否存在客户经理套购卷烟等现象作为内部监管的“重点关注”内容,对“重点关注”内容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卷烟零售客户服务及服务及服务评价管理规定完整版

卷烟零售客户服务及服务及服务评价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南阳市烟草公司 卷烟零售客户服务及服务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新型的客户服务体系,增强行业员工的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认真践行“135”工作法,提高服务质量,巩固“平等互利、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客我关系,发挥网建功能,打造烟草商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南阳市烟草公司及所属各县级分公司卷烟营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客户服务工作及对其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服务项目 第三条基础服务类。客户服务基础工作包括入网服务、拜访服务、订货服务、货源供应服务、送货服务、电子结算、投诉服务七个方面。 第四条营销服务类。营销服务工作包括经营指导服务、信息支持服务、品牌培育服务三个方面。 第五条增值服务类。包括客户培训服务和爱心帮扶服务等。 第三章服务程序 第六条客户分类。建立系统完整的客户信息档案。按照国家局《零售客户分类标准》,从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市场类型三个维度对零售客户进行分类。详见附表《零售客户综合分类标识一览表》。

说明:客户分类标识共有三个代码组成,第一个代码表示市场类型;第二个代码表示客户业态类型;第三个代码表示经营规。例

2.经营规模分类 综合考虑其购进卷烟的数量和价值因素,计算公式是: 某户卷烟购进量某户卷烟购进额 (+)÷2 该业态客户卷烟购进总量该业态客户卷烟购进总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值由大到小排序,再按20%、60%、20%的比例,将经营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类,分别用数字1、2、3标识。 —经营规模大:代码为1。某类业态中,按客户卷烟购进量、购进额比重之和再除以2计算的数值由大到小排序,位于前面20%的零售客户。 —经营规模中:代码为2。某类业态中,按客户卷烟购进量、购进额比重之和再除以2计算的数值由大到小排序,位于中间60%的零售客户。 —经营规模小:代码为3。某类业态中,按客户卷烟购进量、购进额比重之和再除以2计算的数值由大到小排序,位于后面20%的零售客户。 3.市场类型分类 —城乡划分: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代码为C):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乡村(代码为X)是指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修订稿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现在假烟的生产地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和河南。最大的假烟集散地是广州市。由于福建省打击制假力度加大,很多福建省生产假烟的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广东和河南等地生产假烟。而全国各大中城市销售假烟的人,大多数是河南人,集中在河南省夏邑县。也有一部分浙江人和各城市的本地人。全国的假烟基本是从这三个省向全国辐射,形成销售假烟的网络。 一、涉烟网络案件的相关概念 1.涉烟网络案件的概念 涉烟网络案件是指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违法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非法从事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且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犯罪案件。 2.涉烟网络案件的分类 涉烟网络案件可以分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和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 (1)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2.窝点数量。非法生产、购进、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及两个(含)以上环节或者任一环节的经营场所不少于5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3辆。3.人员数量。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人。

(2)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5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10万元以上。 (3)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教和刑事处罚3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5万元以上。 3.涉烟网络案件的督办 根据《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案情复杂,跨多省区、涉案金额巨大的制假、售假网络案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制售假烟案件,省级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的打假工作部门可以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督办申请,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的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 二、案源是查办案件的关键 众所周知,要破获一个案件,案件来源是查处案件的关键所在。为此,在案件经营工作中,始终把案源当作第一要务。在案源的获取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1、分析历年案件 通过对历年来查办涉烟违法案件的分析,寻找发案特点及规律,梳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各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比如:案件的当事人为同一人,案件违法性质、手段十分相似,发案地与目的地相同,违法工具相同等。为此,对历年来查处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尤其是将重大案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高利贷的消极影响十分明显。企业如果利用高利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为-种金融现象,高利贷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高利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但高利贷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比如,对于利用高利贷资金发展的企业而言,一旦资金断链,企业可能濒临终结,高利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而且,高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高额利润驱使,几乎所有的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发放高利贷行为,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何为高利贷 从字面理解,高利贷是指超过一定合适利率的贷款。如何界定合适利率,学界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可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也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因地制宜,根据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如东西部地区就应有所区别。还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的界限,应根据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如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因为前者会产生增值,后者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1] 笔者认为,可将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认定基础,超出这一利率标准的民间借贷,即为高利贷。其一,相关法规认可这一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二,民众认可度较高。虽然学者对高利贷的利率标准有多种研究,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私人放贷的情况下,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以保护,由于这两部法

卷烟零售客户服务及服务及服务评价管理规定

南阳市烟草公司 卷烟零售客户服务及服务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新型的客户服务体系,增强行业员工的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认真践行“135”工作法,提高服务质量,巩固“平等互利、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客我关系,发挥网建功能,打造烟草商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南阳市烟草公司及所属各县级分公司卷烟营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客户服务工作及对其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二章服务项目 第三条基础服务类。客户服务基础工作包括入网服务、拜访服务、订货服务、货源供应服务、送货服务、电子结算、投诉服务七个方面。 第四条营销服务类。营销服务工作包括经营指导服务、信息支持服务、品牌培育服务三个方面。 第五条增值服务类。包括客户培训服务和爱心帮扶服务等。 第三章服务程序 第六条客户分类。建立系统完整的客户信息档案。按

照国家局《零售客户分类标准》,从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市场类型三个维度对零售客户进行分类。详见附表《零售客户综合分类标识一览表》。 说明:客户分类标识共有三个代码组成,第一个代码表示市场类型;第二个代码表示客户业态类型;第三个

2.经营规模分类 综合考虑其购进卷烟的数量和价值因素,计算公式是: 某户卷烟购进量某户卷烟购进额 (+ )÷2 该业态客户卷烟购进总量该业态客户卷烟购进总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值由大到小排序,再按20%、60%、20%的比例,将经营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类,分别用数字1、2、3标识。 —经营规模大:代码为1。某类业态中,按客户卷烟购进量、购进额比重之和再除以2计算的数值由大到小排序,位于前面20%的零售客户。 —经营规模中:代码为2。某类业态中,按客户卷烟购进量、购进额比重之和再除以2计算的数值由大到小排序,位于中间60%的零售客户。 —经营规模小:代码为3。某类业态中,按客户卷烟购进量、购进额比重之和再除以2计算的数值由大到小排序,位于后面20%的零售客户。 3.市场类型分类 —城乡划分: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代码为C):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

卷烟零售客户弱势群体管理办法

阳曲县营销部 卷烟零售客户弱势群体管理办法 企业的兴盛和发达总是依托于国家良好的大经济背景之下,而企业在发展之际要贡献出自己的力量来共同维护社会健康的经济运行轨迹,二者总是相依相存、不可分割。烟草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企业,始终关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弱势群体”本身缺乏的是与正常人等同的竞争能力。烟草客户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各自的不同原因,造成了他们在经营过程中有更多的困难和低于别人的赢利能力。因此,我县区公司特制定弱势群体管理方案,来提高其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帮助其早日摆脱贫困。 成立弱势群体关爱领导小组 组长:贾志刚 成员:郭建强、刘晓东 一、弱势群体评定标准 1)残疾(残疾类型、是否影响生活、等级) 2)家庭负担(有重症患者、需供上学、无劳动能力等) 3)五保户(农村60岁以上,18岁上下无生活能力) 4)孤寡老人(无子女赡养的60岁以上) 5)伤残军人(爱到国家政策保护的) 6)其它 二、弱势群体关爱方式 1)通过对客户的详细了解及认真分析,制定具体的帮扶脱贫计

划,计划包括进度、时间、帮扶的具体方法(含货源、全方位的服务具体内容),计划制定后,依计划认真执行,计划由部门与局(营销部)领导进行核定。 2)适时提供差异化服务,提供特殊帮助,如:过节日、客户的生日等,要登门拜访,表示祝福。 3)货源方面,特别是畅销货源,要在公司的规定下,适当倾斜,提高其盈利水平。倾斜货源要提交“弱势群体关爱小组”审批,备案。 三、弱势群体关爱内容 1)货源关爱:在畅销卷烟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2)物质关爱:过节时发放一些必要的生活用品 3)情感关爱:过节和过生日时,上门祝福 四、弱势群体关爱流程 1、首先,客户经理对各自所服务区域的客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找出符合关爱条件的客户,进行分析,然后把客户按关爱等级归类,拟订了详细的“对弱势群体客户帮扶脱贫计划”。 2、按照客户经理调查回来的“关爱客户名单”,弱势群体关爱小组对市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对每位客户的实际情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依据客户实际订货与销售能力,结合货源投放标准,主要拿出部分畅销品牌进行关爱投放。 3、在实施货源关爱的同时,同时进行个性化服务,如情感关爱等,使客户真正感觉到温暖。 五、在客户经理制订的“帮扶脱贫计划”中,要详细的记录了客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涉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7号 【发布日期】2010-03-02 【生效日期】2010-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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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 刑事判决书 【标 签】非法经营罪,虚构交易,信用卡非法套现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0-11-22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个体经营者。因本案,201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及辩护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共谋,租借福建省福安市小康养猪场、隆兴养猪场的银行POS机2台,在本区南桥镇运

河路“天美楼”5号301室暂住处,以收取0.8%-1.2%佣金的方法,通过网上银行转帐,以虚构交易等方法帮助他人用信用卡非法套取现金,累计金额人民币1629000元。 201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桥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祥牛分理处进帐单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对帐单,上海公信中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注册登记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场地租赁协议、承诺函、商户信息调查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的银行卡查询资料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分行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对账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合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 一般 犯罪 嫌疑 人 一般情况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延长至30 检察机关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7 检察 机关未被拘留的,检 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20 复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7 检规则 105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15 检规则 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机关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刑诉124 条 公安 机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 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刑诉128 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 条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刑诉138 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卷烟零售客户档案信息维护管理办法

卷烟零售客户档案信息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零售客户档案信息的管理,规范零售客户档案信息的维护管理, 提高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基础信息所涉及的五个工作系统是:OA系统、分销系统、CRM系统、呼叫中心系统、配送信息系统(GIS)。 第三条客户档案信息维护工作涉及五个相关部门(科室),分别是:专卖管理所、县区营销科、营销中心市场部、营销中心配送部、营销中心销售部。 第四条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是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对零售客户信息资料的维护、管理,提升营销策略的有效性。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所有入网卷烟零售客户的信息维护。 第二章客户档案信息分类 第六条按照信息的维护频度,客户的基础信息可分为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和系统自动生成信息。 (一)静态信息,是指新入网零售客户初次维护之后,不经常发生变动的信息。一般是指零售客户的人、财、物等

基础数据信息。如客户代码、店铺名称、经营范围、客户地址等。对于此类信息,必须确保初次维护的客观、公正、准确,每半年将系统地进行一次梳理核查。 (二)动态信息,是指原有客户信息发生变化,随着客户经营情况的变化、公司管理模式、服务措施的调整而定期或实时发生变动的信息,对此类信息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整理更新,保证客户信息的完整准确。 1.季度调整信息。一般是指公司定期调整或者周期性发生变化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如送货线路、订货周期、拜访周期等。 2.实时调整信息。对于某些与客户经营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客户状态、电话号码、结算方式、银行账号等,一旦发生变动,应迅速做出反应,实时调整。 (三)系统自动生成信息,是指经过系统设定的程序直接从数据库中抓取数据计算生成的信息,不需要人工进行维护。如客户守法情况、进货数量、进货金额、进货均价等。 第三章客户档案信息维护流程 第七条为使相关部门之间衔接顺畅,确保客户档案信息维护工作准确及时,所有客户信息的维护工作统一使用OA 的形式进行流转,并通过电话通知。 第八条新入网零售客户信息维护 1.专卖部门将新办理零售客户许可证客户的地理位置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这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烟草专卖执法监管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 1.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 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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