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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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差异

作者:于思敏

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09期

摘要:3·31南京虐童案[1]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掀起一波对中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对《中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讨论。笔者以南京虐童案为例,立足于法律制度本身,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儿童权利公约》做了一番比较,以期寻找前者在与后者接轨过程中的不足,为推进儿童权益保护、减少类似案件发生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南京虐童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差异

如果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人权大宪章的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可以说是中国保护儿童人权的大宪章。两者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两者的差异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方面:《保护法》未建立儿童权利意识

我国虽然签署了《公约》,但公约体现的新儿童观并未得到广泛传播和认可。从《保护法》的相关条例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反映出普遍的儿童权利意识淡薄,立法者没有给予未成年人额外的关照。人们很少把儿童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看待,至少是未把儿童作为一个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的个体予以尊重,他们的权利是不完全的,更没有在制度层面形成防止儿童权利遭到侵犯的具体措施。这就直接导致了父母对儿童权利的忽视、对家庭暴力的普遍认同与接受。因此,在南京虐童案中,虽然校方此前发现男童遭受过两次殴打,但认为这只是家庭教育观念的问题,属于父母的正常行为,因而没有过多干涉。

二、立法方面:《保护法》多是义务性规定,操作性弱

在南京虐童案一类的案件中,儿童权利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于法无据。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保护法》,几乎全是义务性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也没有相关制度的支撑,保护儿童权利的程序法少之又少。当未成年人作受害者的案件发生时,司法机关只能按照《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进行量刑。但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对犯罪侵害的承受能力差,因而受到的损害也较大,而对施暴者处以较轻处罚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反而会引起未成年人心理的二次受害。

三、内容方面:《保护法》未对“儿童虐待”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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