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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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关于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若干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XX 号)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加强和规范辐射工作及其监管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伽玛辐照装置运行的辐射安全,移动伽玛探伤工作的辐射安全,废旧放射源送贮和辐射工作场所的退役,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的豁免以及废旧金属回收冶炼过程的辐射监测等,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培训

(依据《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

第一条(培训人员)

的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防护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相关单位应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

第二条(培训机构分级) 辐射安全培训机构分为国家和省两级。国家级培训机构应满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培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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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要求,省级培训机构应满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要求。

第三条(培训机构条件) 申请从事国家级培训的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有关申请(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有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10名以上核物理、放射医学、核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教师(外聘教师不得超过总数的30%),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职称。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教师不少于85%;

(四)拥有常用的放射性检测设备;

(五)拥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用场地、设施;

(六)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培训机构认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评审,满足条件要求者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

第五条(培训机构复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的国家级培训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两年内未开展任何培训活动、培训效果不好或被培训人员投诉较多的培训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六条(培训分类)国家级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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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初级三个级别。

主要岗位的人员。高级培训可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举办工程硕士班学历教育等方式;

(二)中级培训是针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一般岗位的监管、监测技术人员和市、县级环保部门监管人员;操作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以及伽玛射线移动探伤的相关设施或设备主要辐射工作人员以及这些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

防护负责人;

(三)初级培训是针对操作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以及伽玛射线移动探伤源的相关设施或设备一般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发证的其他各类辐射工作人员。

第七条(其他人员培训) 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具有省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也可以参加具有国家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取得国家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必参加省级培训。

省级培训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八条(免于培训)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以及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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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培训方式) 高级培训可采用不少于120个学时以上的培训班或其他学历教育方式开展;

中级培训以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班方式进行;

初级培训以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班方式进行。

第十条(复训要求)

一次复训,教学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教学内容以国家新的法规及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安全文化及辐射事故案例等为主。

连续两次不参加复训的人员,

应按照规定再次参加初次培训,否则不能再从事有关辐射工作。

第十一条(教材与试题) 员制订和编写各级辐射安全培训大纲和相关教材,并建立辐射安全培训试题库。

培训教材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法规、标准,辐射物理学、辐射剂量学、辐射生物学、辐射防护、辐射监测技术、工业辐射应用的具体实例、医疗辐射应用的具体实例和其他行业辐射应用的具体实例等。

第十二条(培训监管) 询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安排,教学质量以及结业考试的规范等进行评估,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总结和安排) 培训机构应于每年底将上年度的培训总结及下年度的培训计划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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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规划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培训机构也可根据需求,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培训计划外自行安排培训。培训机构应在自行安排培训实施前一个月,将本次培训的级别、课程安排等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培训合格证)

管部门统一制定。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学员的一寸彩色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从事的辐射工作类别,参加培训的类别、培训日期以及培训机构名称及其印章。该培训合格证还将记录复训的结果。

第二章 废旧放射源的送贮及辐射工作场所退役

(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第十五条(管辖主体) 辐射工作单位应将废旧放射源进行送贮。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及收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送贮要求)Ⅱ、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将寿期已到(或不用)的放射源退回放射源生产厂家或出口国;放射源的生产国不明或者标识不清,无法退回出口国或生产厂家的,也可交有资质的单位收贮。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将寿期已到(或不用)的放

第十七条(收贮单位条件)

除了应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放射源使用类别所需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按照《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要求建造的放射废物贮存场所;

(二)储存场内有能起吊3吨以上(含3吨)重物的设施;

(三)拟收贮可能产生气体或污染环境的镭、铯等废旧放射源场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设置有利于大气扩散的高烟囱排风系统等相关设施;

(四)具有满足需要的辐射剂量检测仪器和便携式γ能谱分析仪,能够分辨常用的放射性核素;

(五)具有5名以上本科学历的辐射监测技术专业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职称)和2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六)放射源储存场所周边应有完整的实体保护蔽障;

(七)具有应对盗窃或者恶意侵犯放射源收贮场所的安全、保安设施;

(八)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放射源运输专用车辆、司机和辐射安全押运人员;

(九)应有与收贮工作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记录、档案管理规范。

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内容的机构不得开展废旧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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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源的收贮。

第十八条(废旧源信息)

放射源时,应将有关信息(如:放射源编码、初始活度、厂家标号等)如实告知回收厂家或收贮单位,并提交放射源编码卡。送贮完成后20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废旧放射源送贮

备案表》。

第十九条(收贮管理) 收贮单位在了解废旧放射源、贮存容器屏蔽性能等技术指标的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核实所收贮放射源的种类和活度等信息。

收贮单位应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

系统。每季度末要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一次汇总统计,每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结果报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装源容器的生产要求) 七条)用于废旧放射源贮存的专用容器生产单位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有进行辐射防护屏蔽理论估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类似的产品制造工艺;

(三)有辐射安全与防护的专业检测设备。

所有废旧放射源贮存容器及外包装应有永久性的放射性和规范的序列号等标识。

第二十一条(收贮贮存)计容量的范围内开展收贮工作。原则上应将收贮的废旧放射源存

放于有屏蔽盖板的贮存坑中。

第二十二条(收贮备案) 收贮单位收贮废旧放射源后,应及时填写《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并在废旧放射源收贮完毕后6个月内,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收贮源的保管)

门审批同意,收贮单位不得将已收贮入库的废旧放射源擅自取出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固体废物) 辐射工作单位产生的放射

性固体废物也可参照本办法送贮。

第二十五条(退役的总体要求) 辐射工作单位停止使用辐

射工作场所或设备时应按本规定实施退役。并按拟退役的辐射工

作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对场所的污染程度不同分类实施。

第二十六条(分类退役) 放射同位素(不含医疗机构生产

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生产场所及甲级非密封放射物质

工作场所的退役应按照核设施退役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分类退役) Ⅰ类放射源、医疗机构生产短半衰

期放射性核素的场所、Ⅰ类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退役应分步进行。

首先应对拟退役项目内存在的放射源或活化靶件等放射性物

质实施送贮。

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原有辐射工作场所、辐射设备、环境介质

和外环境的放射性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在辐射环境本底两倍以内

的,可以按照普通场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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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结果高于辐射环境本底两倍,应编制该项目的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役。

第二十八条(分类退役) Ⅱ类、Ⅲ类放射源,10MeV

Ⅱ类射线装置工作场所,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按以下程序实施退役:

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按照相关规定返回厂家或送贮以后,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场所和环境的全面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工作场所和环境没有受到放射性污染,则可按照普通场所处置。

当监测结果表明辐射水平明显偏高或受到辐射污染时,辐射

工作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提供的数据进行清污工作,直至工作场所和环境的辐射水平处于环境本底两倍以内。

第二十九条(分类退役) IV 类、V 类放射源和10MeV 的Ⅱ类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可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监测下,在将放射源或其他存在放射性污染的物质实施送贮后,环境辐射水平低于本底两倍时,可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提出申请,由其注销许可证中退役的项目

第三十条(分类退役) Ⅲ类射线装置拟不再使用时,辐射工作单位可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提出申请,由其注销许可证中退役的项目。

第三章 委托许可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委托许可条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在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接受委托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有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机构,配备了合适的监督管理人员和监测设备;

(三)监督管理人员经过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十二条(委托许可的内容) 国家环保总局可以将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单位的许可证颁发委托给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使用IV、V类放射源和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颁发委托给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接受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主体)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102—

站)承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利和责任对辖区内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督员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员。国家级监督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级以上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员进行认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员应具备相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参加国家级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员应持证上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检查组可以由监督员和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被查方有关的商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对象制定阶段性监督检查计划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充分利用监督资源,根据安全风险的不同可实行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和频度,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单位设施的基本概况,检查组成员构成及分工,监督检查的目的、检查的项目、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以及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与省级环保部门建立磋商机制,每年年初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告知相关省级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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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部门,进行协商和调整,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模式)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分为以下五种模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安全与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监督检查;

(二)许可证颁发前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

(四)突发(包括举报)事件现场监督检查;

(五)不定期抽查式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监督总结三个阶段。

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准备阶段应为现场检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确定检查小组的名单,并在监督检查实施前五个工作日将监督检查计划通知被检查的单位。

监督检查小组达到现场后,听取被检查单位对本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运行、管理和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现状的报告,查阅相关档案,现场查勘和提问。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对被检查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现场检查意见。

监督检查部门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五天内完成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偏离、安全和防护缺陷等不符合项或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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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部门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营运单位及有关被检查单位执行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监督总结)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将监督检查情况按季度、年度和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确有违法行为的辐射工作单位,应书面报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情况按季度、年度和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确有违法行为的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法规确立的处罚权限,由有处罚权的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 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

第三十九条(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监测设备,承担监督性监测或委托性监测任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认定或指定有资质和能力开展辐射监测工作的单位,承担委托性监测工作。

第四十条(自主性监测)辐射工作单位应定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监管部门认可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和“三废”排放开展自主性监测,并保存好监测记录。

辐射工作单位应将自主性监测中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情况

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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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必要的控制或纠正措施。

第四十一条(个人剂量监测)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进行监测。

辐射工作单位应将本单位的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应定期上报原发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每半年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数据。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全国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单位要求)从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实验室计量认证,配备剂量计刻度系统,建立个人剂量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参加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监测比对。

从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单位还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上款要求的证明文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通过备案认可的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名录进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辐射防护器材)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辐射防护器材、放射性同位素容器、含源设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等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性能检测,并出具该型号产品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合格报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测单位对I、II放射源容器和安装I、II类放射源的含源设备进行检测;省—106—

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对本辖区内辐射防护器材、III类以下放射源容器、安装III类以下放射源的含源设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检测。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四十四条(含源设备的转让)为确保已使用过的含源设备转让后继续使用的安全和防护性能,转入方应提交该设备的生产厂家出具的安全和防护性能满足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经监管部门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废旧金属回收冶炼的辐射监测

(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总体要求)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冶炼的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废旧金属采取必要的辐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

新建含有废旧金属回收冶炼业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包含对回收的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的措施和方案。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计划开展辐射监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批准。

第四十六条(监测设备)金属冶炼企业应在废旧金属暂存场入口处安装固定门禁式辐射监测系统,并配置便携式辐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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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固定门禁式辐射监测系统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设备对γ辐射应具有足够的灵敏度,当辐射水平高出本底3倍时,辐射监测系统或便携式辐射监测设备应给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四十七条(机构和人员)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冶炼的金属冶炼企业应建立辐射监测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人员专职负责辐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单位辐射监测正常运行和意外事件处理程序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冶炼的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各自的规模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工作人员,所有从事辐射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辐射防护和辐射监测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八条(制度和管理)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冶炼的金属冶炼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辐射监测规章制度,包括辐射监测方案和监测档案管理,监测设备校准和维护,异常情况报告程序,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明确辐射监测机构和辐射监测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十九条(报告要求)当辐射监测系统或便携式辐射监测设备出现报警后,金属冶炼企业应及时进行核实,查找放射源或其他放射性物质,或导致辐射水平异常升高的原因。发现废旧放射源或其它放射性污染物后,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第五十条(处理要求) 金属冶炼企业对发现的废旧放射源—108—

或其它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与处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转移、贮存、退运废旧放射源或其它放射性污染物。

被放射性污染的运输工具、装卸设备等的去污处理工作,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个人防护) 辐射监测人员在进行废旧金属辐射监测、放射性物质的查找、处理时,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做好个人防护。

第五十二条(监管主体)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企业的辐射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应急经费中安排专项费用,用于金属冶炼企业发现的无主废旧放射源和其它放射性污染物的收贮、处理。

第六章 对γ辐照装置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

(依据《条例》第七条)

第五十三条(总体要求)γ辐照装置必须经有经验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与建造,营运中必须配备合格的运行人员,遵守纵深防御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应急措施。

第五十四条(设计要求)γ辐照装置的设计与建造单位应熟悉并掌握设计与建造所应遵从的相关标准与法规的要求,做到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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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设计,精心施工。

第五十五条(屏蔽要求)γ辐照装置的屏蔽设计应根据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行形体规划与厚度计算,确保装置运行中对人员与公众的防护符合最优化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安全措施-进入控制)辐照室的入口应设置有效措施,防止人员误入,这些措施中至少应包括:

(一)进入钥匙控制

放射源的升降必须使用钥匙开关、并且其钥匙必须和辐照室人员通道门和/或货物通道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同一把钥匙,或多把钥匙牢固串结一起,这一把钥匙或一串钥匙还必须与一台有效的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牢固连在一起。必须保证该钥匙只有值班人员或安全员才能使用。

(二)进入携带便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进入辐照室的操作人员必须携带与多用途钥匙(串)连接在一起的可携式辐射检测报警仪,在辐照室人员入口处应设置效验源(如10μCi的137Cs放射源),操作人员进入辐照室之前应用效验源检查辐射检测报警仪是否工作正常。同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三)室内有固定式辐射监测仪显示源状态

辐照装置的控制区内(辐照室迷道入口以内的区域)必须设置固定式辐射监测仪,探测辐照室内的剂量水平和确定源是在贮存位(安全位),还是在照射位(工作位),或是在升降途中。该辐射监测仪必须与人员通道门的联锁装置形成一体,以防止源未—110—

降至安全位置或辐照室内辐射水平较高时人员误入。

在货物出口处应安装固定式辐射监测仪,用于探测货物出口处的辐射水平。该辐射监测仪应与辐照装置控制台联锁,当出口处辐射水平超过预定值时,从辐照室携带货物道出口处的传送装置将被停止运行,并且源将自动降至安全位。

(四)门口有警告标志

在通往辐照室的人员通道门上和货物进、出口门上应设置明显可见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该标志应符合GB18871-2002的要求。

在通往辐照室的人员通道和货物通道门上方应设置显示源状态的指示器(灯),源状态指示器应包括源在安全位、工作位和源在升降工程中。

(五)辐照室人员通道门有联锁装置

辐照室人员通道门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并与源的升降联锁,只有当源在安全位时,才能将门打开;人员通道门未锁闭,源不能被提升;升源后此门被打开,源应自动降至安全位。

(六)迷道内防人误入联锁装置

辐照室迷道(包括人员通道和货物进、出通道)内应设置2~3道防人误入安全联锁装置(一般可采用光电装置),并与声光报警装置或降源联锁(其中1-2道必须有降源功能)。源在工作位时有人误入,可以发出声光报警或/和使源降至安全位。

(七)货物进出入口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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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入口处应设置联动门,通过货物启动门的打开和关闭,货物到达时该门自动打开,货物通过后,门应迅速关闭,以防止人员经货物进出口通道误入辐照室。

(八)辐照室屋顶屏蔽塞联锁装置

在辐照室屋顶设有进源孔的辐照装置,其屏蔽塞应与控制台联锁,当移出屏蔽塞时,源不能被提升或使源降至安全位。

(九)停电降源与人员通道门锁定

辐照装置在运行时出现断电超过10秒时,源应自动降至安全位。同时人员通道门不能开启。

第五十七条(安全措施-防止室内有人)辐照室内应设置有效措施,防止室内有人时升源,这些措施中至少应包括: (一)辐照室内无人复位开关按钮

在辐照室内应设置2~4个无人复位按钮,并与控制台联锁。每次升源前,操作人员必须进入辐照室内完整巡视检查一周,依次按动无人复位按钮后方可升源。

(二)辐照室内紧急止动装置

在辐照室内必须安装紧急止动装置(一般为拉线开关),并与控制台联锁,当源被提升或源在工作位时,误留在辐照室内的人员可以阻止、迅速中断或终止辐照装置的操作,并将源降至安全位。

第五十八条(安全措施-应急解救措施)辐照室内应设置有效措施,在发生各类不正常工况能实现有效降源或发出报警讯号,这些措施中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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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定义 3.1.1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登记。 3.2.4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监督,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只适用于公司下属的分输站场。 (三)各控股公司、分公司需参照总公司模板自行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将审批相关资料存档保存,审批后一周内需将有关资料回传至安全管理部进行备案。第二条基本定义凡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耀、仓、管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气体介质的受限空间,或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二)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停工检修后将物料全部送出装置外罐区的工艺装置,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2、运送到安全地点的盛装过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三)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或者因条件限制无法对设备内物料完全清理干净的受限空间。 (四)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员需要进入受限空问时,可先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但是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补办手续。

第四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二)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应根据生产介质的危害因素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或检测,1小时内完成采样分析工作。 (三)根据分析报告,确定作业许可证级别。结合危害识别评估结果由有关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项目负责人、分输站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受限空间作业审批要求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写单位盖章),并完成一级作业施工方案审批表(方案报批顺序分别为作业单位负责人、站场),审批完成后由站场开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将审批相关资料(审批表、动火证、施工方案)交由站场自行存档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回传至安全管理部备案。 (二)二级受限空间作业,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写单位盖章),并完成二级作业施工方案审批表(方案报批顺序分别为作业单位负责人、站场、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部)审批完成后交由安全管理部,并由安全管理开部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将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进行存档,各单位备份存档。 (三)特级受限空间作业,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写单位盖章),并完成特级作业施工方案审批表(方案报批顺序分别为作业单位负责人、站场、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部、公司技术总监、公司安全总监、公司总经理)审批完成后交由安全管理部,并由安全管理部开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将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进行存档,各单位备份存档。 (四)作业负责人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审批完成后至安全管理部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

射线探伤作业指导书

射线探伤作业指导书 1.1 目的 为了保证射线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编制本细则。 1.2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金属材料板和管的熔化焊焊接接头。 1.3 编制依据 1.3.1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 2 检验人员 凡从事射线工作的检验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国家卫生防护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各级别检验人员,只能从事与该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3 准备工作 3.1 技术准备 3.1.1 根据《金属试验委托单》了解被检工件情况,包括材料、规格、焊接种类、焊接位置等。 3.1.2 确定检验工作质量等级、检验比例、数量、对接接头焊接质量验收级别。 3.2 现场情况及现场准备 3.2.1 了解被检工件结构,焊口位置、分布等,对位于一定高度的焊口要搭好拍片架子。 3.2.2 检查焊缝外表面:外观是否符合《焊规》规定要求,是否有影响底片评定的因素存在,存在上述问题时,必须纠正后才能进行透照。 3.3 工艺制订 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及现场情况等制订工艺,确定透照方式、投影角度、焦距、曝光参数、象质计指数,还有大管一个口拍几张片、小管几个口拍一张片。以上参数参见具体检验项目的《射线探伤工艺卡》。 3.4 器材 3.4.1 射源或射线机选择 主要根据被检工件的透照厚度及现场情况选择γ射线机或X射线机。 3.4.2 胶片、增感屏及暗盒选择 3.4.2.1 透照用胶片应选用《射规》4.6.1中规定的JI或J2型胶片。胶片在使用前,应对每箱或每盒胶片进行灰雾度的抽查,其本底灰雾度应小于或等于0.3。 3.4.2.2 胶片在裁片、装片、抽片、评片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胶片的划伤。裁纸刀、暗袋、增感屏等应保持清洁和平整,应经常擦拭。在装片、抽片时要轻缓,避免产生静电。要正确持片、不得用手指直接捏住底片表面,防止对底片造成污染。 3.4.2.3 使用金属增感屏进行射线透照时,金属增感屏的材料及前、后屏的厚度应根据不同的射线能量参照《射规》表4的规定选择(具体见《射线探伤工艺卡》)。 3.4.2.4 增感屏的表面应经常擦拭,保持洁净、平整和干燥,以防止产生造成影响底片图像的影像或假缺陷。 3.4.2.5 暗盒尺寸须与胶片及增感屏符合。 3.4.3 屏蔽板

射线探伤安全管理组织规定

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1.现场检测的控制是确保检测结果质量的重要环节,现场检测环境符合控制的要求,保证 现场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2.金属监督室负责人应督促和检查检测人员执行现场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3.从事射线探伤人员必须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领取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4.检测人员应自觉遵守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熟悉现场检测环境的控制要求,优质安全 完成检测任务。 5.现场检测安全管理规定外出现场检测时,必须接受用户(委托方)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 严格遵守顾客的有关安全规定。 6.进入检测现场时,应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蹬上脚手架作业时,应首 先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稳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射线探伤时还必须佩戴好辐射防护用具,仪器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滑落措施。 7.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的物品进入检测现场,严禁在检测现场抽烟和 进行检测前饮酒。 8.严禁穿戴有铁钉的皮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施工油气区和接触易燃易爆装置。 9.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检测设备、衣物、工具和检测表面等。 10.严禁在检测现场敲打、挪用、开启、损坏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及检测设备,严禁使用工 程设备或装置做为检测装置。 11.未办理安全作业相关手续不得进容器、罐、油舱、反映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 害和缺氧场地作业。 12.未办理电气作业相关手续,不得进行电气、动火施工。 13.检测人员进入容器检测前,必须首先检查容器内介质是否经过清洗和置换;是否与其他 装置隔绝;盛装有毒或易燃易爆介质的船舱、容器经过清洗和置换后,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人员进入容器后不发生缺氧和中毒现象。 14.容器内照明应采取36V低压灯具。 15.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必须用剂量仪测定工作场所的射线照射量。在安全区范围设置安全 线,安全线上应有明显的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在安全区外应有专人进行警戒。在非检测人员易于到达安全线的通道上应设置警告牌以免在开机时误入造成伤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216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 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 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 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 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 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目录 1 目的 (3) 2 范围 (3) 3 定义 (3) 4 职责 (3) 4.1 健康安全环保部 (3) 4.2 质量管理部 (3) 4.3 工程管理部 (3) 4.4 PMT (3) 4.5 监理单位 (4) 4.6 射线检测机构 (4) 4.7 承包商 (4)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4) 5.1 基本要求 (5) 5.2 射线源管理 (5) 5.3 作业管理 (6) 5.4 应急处理 (8) 5.5 射线作业许可办理流程 (9) 6 参考文件 (10) 7解释权归属及生效时间 (10) 8附录 (11) 附件1:射线作业许可证 (12)

附件2:射线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图 (13) 附件3: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 (14) 附件4:射线作业告知书送达登记表 (16)

1 目的 为规范射线作业,控制射线作业风险,明确射线作业的安全管理范围、职责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项目所属区域。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健康安全环保部 1.负责制定与修订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承包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射线作业的备案,作业前将射线作业相关信息在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公示。 4.2 质量管理部 1.负责射线检测机构的单位资质能力审查。 2.负责独立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射线检测计划的审批、人员资格的审查和设备的检查。 3.参与射线作业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 4.3 工程管理部 1.负责射线作业与施工界面交叉的协调。 2.负责射线作业监督区涉及不同PMT的许可证的审查。 3、负责对射线作业书面告知书进行备案。 4.4 PMT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 制度大全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制度大全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目的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3?编制依据3.1?GBZ117-2006《... 1?目的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GBZ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 GBZ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2? 国务院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3?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4? HSE-01-04-26?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3?释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 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X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 4.5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 职责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殊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及报废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3 术语 放射源:特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 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本公司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4.1.1委托进行放射线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 4.1.2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报新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三同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 4.1.3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环保局举办的培、复训; 4.1.4定期组织接触辐射人员参加职业体检; 4.1.5对各单位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4.1.6组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报废后的处置办理; 4.2采购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采购的管理和控制。 4.3销售二部负责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外运输进行安全监管。 4.4生产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内运输及临时贮存。

4.5保卫部 4.5.1负责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内运输进行安全监管; 4.5.2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厂外运输入厂安全检查。 4.5.3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防盗管理。 4.6 质量检查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检测仪表的定期检定。 4.7机制维修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设备归口管理。 4.8 使用单位 4.7.1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7.2负责异常情况(超剂量照射、丢失、被盗)的报告。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 5.1.1 采购前,须通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通过许可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5.1.2选择国内供方,供方须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5.1.3采购时,须与供方明确报废回收要求,签订回收协议;进口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5.2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运输 5.2.1运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必须通过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5.2.2运输车辆须设辐射安全标识,配备防火、防盗设施。 5.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贮存 5.3.1单独存放,专人保管,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5.3.2贮存场所应设施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5.3.3贮存、领取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26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标准版本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目的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GBZ117-2006 《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 GBZ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

标准》 3.2 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3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4 HSE-01-04-26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3 释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 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

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X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 4.5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 职责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

射线探伤管理制度

射水造墙施工要点及其质量控制 射线探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射线探伤造成的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存在放射性射线探伤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三、职责 3.1作业单位负责提交《射线探伤作业方案》,并监测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3.2作业点所在车间负责提出射线探伤作业申请。 3.3设备部负责射线探伤的设备、管线区域的审核及标示。 3.4安全环保部负责射线探伤警戒区域的划定及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3.5调度室负责射线探伤通知等作业相关文件的发放和监督传达是否到位。 3.6文件领取车间/部门负责传达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卫生防护的各项要求,严禁本车间、部门工作人员进入射线探伤警戒区域内。 四、控制程序 1、用于工业X、γ射线探伤装置放射防护监测的仪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2、X射线探伤作业时应考虑控制器与X射线管与被测设备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选择最佳的设备布置,以保证进行射线探伤作业时,人员受照剂量低于其剂量限值,并达到可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操作人员应采用屏蔽防护保护自己。 3、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划定工作场所区域,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 4、将作业时被检测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1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其边界应悬挂或树立,“射线探伤区域禁止入内”的标志。作业人员无专业防护的情况下应在控制区外作业。 5、在控制区外将作业时被检测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1(γ射线探伤时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2.5μSv·h-1)的区域划定为警戒区,悬挂“禁止入内”的标志牌并在必要时设置专人负责警戒。 6、作业前应检查以下物品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①便携式放射检测仪器和个人剂量计、剂量报警仪。 ②导向管、控制缆和遥控 ③准直器和局部屏蔽 ④现场屏蔽物 ⑤警告标志和信号标志 ⑥应急箱及放射源的远距离处理工具 ⑦夹钳和定位辅助等其他相关工具

射线探伤管理制度

射线探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射线探伤造成的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存在放射性射线探伤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三、职责 3.1作业单位负责提交《射线探伤作业方案》,并监测作业区域内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3.2作业点所在车间负责提出射线探伤作业申请。 3.3设备部负责射线探伤的设备、管线区域的审核及标示。 3.4安全环保部负责射线探伤警戒区域的划定及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3.5调度室负责射线探伤通知等作业相关文件的发放和监督传达是否到位。 3.6文件领取车间/部门负责传达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卫生防护的各项要求,严禁本车间、部门工作人员进入射线探伤警戒区域内。 四、控制程序 1、用于工业X、γ射线探伤装置放射防护监测的仪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2、X射线探伤作业时应考虑控制器与X射线管与被测设备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选择最佳的设备布置,以保证进行射线探伤作业时,人员受照剂量低于其剂量限值,并达到可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操作人员应采用屏蔽防护保护自己。 3、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划定工作场所区域,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 4、将作业时被检测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1的区域划定为控制区,其边界应悬挂或树立,“射线探伤区域禁止入内”的标志。作业人员无专业防护的情况下应在控制区外作业。 5、在控制区外将作业时被检测物体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1.5μGy·h-1(γ射线探伤时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2.5μSv·h-1)的区域划定为警戒区,悬挂“禁止入内”

夜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夜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江山集团四季广场项目所有参建单位。 二、定义 1、项目:郑州市江山集团四季广场项目 2、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 4、夜间作业:指自然光照已不能够满足安全作业要求,需要增加照明的非正常时间作业。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部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开展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安全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管理要求 1、在夜间作业前,承包商应提前申办《夜间作业交底书》(详见附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报监理机构审查批准,监理机构对夜间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时应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决定该作业的时限。 2、承包商在进行任何夜间作业时,其施工区、通道、储存区和办公室

等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设置应牢固、稳定、不得有干扰人员的眩光,照明的相关安全要求详见《照明安全管理规定》。夜间影响车辆、人员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设置警示灯。 3、承包商应对夜间作业进行工作危险性分析、安全交底,在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可靠。监理单位对夜间作业的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4、夜间作业期间,承包商至少应安排施工负责人、专业电工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工作;所有夜间作业人员必须清楚现场应急预案,并至少设置一辆应急车辆待命。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值班。 5、夜间不得进行吊装、脚手架、高处及其它危险较大的作业。 6、夜间作业需要进行场内道路交通控制时,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及警示灯。 7、当出现如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极差等恶劣环境条件时应停止夜间作业。发生上述情况后只有在对施工现场重新检查,承包商现场负责人确定无新的隐患后才能重新开工。 8、所有的培训、交底和检查、维护等相关记录、证明等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保留到整个项目结束。 五、附件 附件:郑州市江山集团四季广场项目夜间作业许可证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标准

编号:SM-ZD-61571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标准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标准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1 射线探伤管理 ? 射线探伤工作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 射线探伤工作原则上只能在夜间进行。 ? 射线探伤工作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射线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探伤结束后,必须清除现场所有带放射源的设施、材料,并告知相关人员解除警戒。 1.2 放射源储存 ? 放射源储存地点必须经过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 放射源储存室或设备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屏蔽设施。 ? 放射源储存地点应设置醒目的“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 放射源库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便于密封源存取;并

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 放射源储存地点应有防火、防水等防灾措施,有报警、连锁等等保安措施。 ? 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 反辐射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 放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密封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检验,如发现污染或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 1.3 射线作业防护 ? 放射工作单位在每次作业前,都应根据密封源的数量和活度计算空气比释动能率(mGy·h-1),放射源为X射线的,公众警戒区域范围为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4 mGy·h-1的范围;放射源为γ射线的,公众警戒区域范围为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2.5 mGy·h-1的范围。 ? 射线工作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警戒标志,夜间光线不明处设置警示灯,重要交通路口或通道应有专人监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最新版) 1目的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3.1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GBZ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2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3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4HSE-01-04-26《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3释义 4.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 4.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X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 4.5《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职责 5.1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三十、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工作场所、设备及人员要求 2.1 进行X射线操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必须有足够厚度的屏蔽层,机房用砖核和混凝土加防护涂料要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2.2 凡设计、安装、使用医院X射线机,工业探伤X射线机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仪表和能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和装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程序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3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X射线机防护合格证》,无证和证件失效者不准工作。 3 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3.1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佩带个人剂量仪和X射线剂量检测仪。 3.2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如:白布工作服、口罩、胶皮手套、铅围裙、铅手套、铅眼镜等,确保一月受照剂量小于0.5雷欧。3.3工作后,要做好个人清洁工作。要养成良好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等,下班及时换下防护服,并洗手、洗脸、洗澡;皮肤有伤口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3.3 要做好X射线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X射线设备发生故障,严禁用眼睛直接观察,应由专业人员维修。定期联系检测设备的计量。 3.3 质保部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应尽量与职工上班时间错开。在进行X射线作业的辐射区,应悬挂警示牌及红白安全旗,设立安全监督哨,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误入辐射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熟悉和掌握操作技巧,达到操作准确敏捷,减少照射时间。 3.4 进行X射线作业时,一旦发现有人被误照,应立即送其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治疗并上报安保部,不得隐瞒事故。 3.5 卫生所对病人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控制好焦点与人体恰当的距离及体位,尽量避开辐射敏感的器官,对儿童及孕妇严格控制x射线照射。 3.6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定期到卫生所进行身体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血象检查,二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凡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射线探伤作业指导书内容

目录 1.工程概况及工作量 (1) 2.编制依据 (2) 3.作业前的条件和准备 (2) 4.作业程序和方法 (6) 5.作业过程中控制点的设置和质量通病及预防 (8) 6.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环境条件 (8) 7.附录 (10)

1工程概况及工程量 1.1 工程概况 本工程由黑龙江华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建设规模为3台260T/h中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B2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两套。本工程锅炉汽水连接管道、锅炉本体疏水、放空管道及汽机四项管道、中低压管道,探伤依据《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04和《焊接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检验比例及检验数量,射线检验工艺依据《钢质承压管道对接焊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21-2002对本工程管道进行透照及评定。超声波检验工艺依据《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进行检验。 1.2工程量

2.1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04 2.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 2.3《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21-2002。 2.4《钢熔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2005 2.5《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2005 2.6《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2.7 制造厂提供的有关图纸及资料 3.作业前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做的准备 3.1应做的准备: 主管接到委托后,要到现场调查,并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交底时,应依据规程、标准及质量等级来选择以下主要项目: 根据委托和通用工艺文件编制工艺卡 3.1.1.1 射线源的种类及型号。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编号:SY-AQ-0066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for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3.1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GBZ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2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3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4HSE-01-04-26《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3释义 4.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 4.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X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 4.5《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职责 5.1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射线检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射线检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射线检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每次探伤作业前应检查所用设备的状况和电源,作业时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必要时按规定要求先进行训机操作。 每次探伤作业前应检查控制区,确保在送高压前控制区内无任何人员。作业场所启用时,应围绕控制区边界测量辐射水平,并按不超过 40Gyh-1的要求进行调整,在其边界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警示标识。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该范围。控制区要有警示标志,白天用警示线,夜间用警示灯。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区活动,培训人员或探访者也可进入该区域。其边界剂量应不大于2.5Gyh-1,边界处应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公众不得进入该区域。 射线探伤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剂量监测仪,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管理档案,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其个人年剂量限值如下: a)连续5年内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50mSv; c)一月内有效剂量4mSv; d)一周内有效剂量1mSv。 进行探伤作业时,必须考虑射线探伤机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标准规定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防护设施是指对有射线存在区域所采用的防护设施,包括固定式(如射线源和被检材料封闭在内进行辐照的曝光室)和移动式(例如射线源和被检材料在外,保护射线检测工作人员在内部工作用的防护车、可 第 2 页共 4 页

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施工中的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各类射线探伤作业及射源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探伤作业是指用射线源从事无损检测的施工作业。 3.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对公司范围内的探伤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实施处罚。 3.2.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对部门区域内的探伤作业进行管理; 3.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探伤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3.4.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是探伤作业的协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探伤作业向周边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提示探伤作业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3.5.探伤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具体的探伤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当班班长负责现场确认。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探伤作业单位 4.1.1.明确探伤作业的主要内容,确定探伤作业的时间,明确探伤作业的工作程序。 4.1.2.如实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对其所要求的安全 第 2 页共 5 页

措施必须进行落实。 4.1.3.在探伤作业安全距离半径外5米设置警戒隔离绳,警戒标识应有明显的颜色或声光提示,探伤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处挂上警示牌。 4.2.探伤地点所属部门 4.2.1.探伤作业前,要对探伤的装置、设备区域、安全警戒隔离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 4.2.2.应明确探伤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 4.2.3.总调度室根据探伤作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周边单位和本单位人员探伤作业的地点和时间,避免无关人员误入探伤作业区域。 4.3.探伤作业联系确认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3.1.所有探伤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由探伤作业人员填写,探伤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 4.3.2.探伤作业部门设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装置负责人、总调度室分别根据本部门要求审核《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提出安全要求,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验票,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通知调度室实际作业时间。 4.3.3.《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一式4份,探伤作业所在部门、探伤作业单位、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各一份。 4.4.探伤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4.4.1.探伤作业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探伤作业单位在探伤作业过程中密切监视作业安全半径范围外的人员,防止人员误入意外被射线照射。 第 3 页共 5 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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