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死刑的理由

赞成死刑的理由
赞成死刑的理由

赞成死刑:

一、废除死刑是有条件的:

1.在一个具体的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时,废除死刑的决定只能建立在普遍的高道德水准

的假定上和杀人案件发生率极低的事实基础上。赞成废除死刑者最根本的理由就是

生命神圣的观念,基于生命神圣的命题产生的第一个道德律令不是反对死刑,而是:人不能杀人。从逻辑上来说,死刑无疑是不可废除的,至少对于杀人的案件来说。

2.每个国家情况不同,不是所有国家都应当响应废除死刑的呼吁。世界上原本对于废

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地区,绝大多数

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反对废除死刑,一方面,这与其宗教信仰紧密相连,另一方

面与国情相关。如印度国家法律委员会认为:“印度国内道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

不一致,地域的辽阔、人口的多样性,以及目前这个时候保持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

的极为重要的需要,印度不能冒险进行废除死刑的实验。”

二、死刑的作用:

3.死刑给罪犯的痛苦是短暂的,但对其他犯罪分子的警示是巨大的。对可能犯罪的人,

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对于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对犯罪

分子的措施中,思想教育的效果是有限的(有犯罪前科的人容易再次犯罪),对罪

犯的惩罚是直接打击其犯罪的目的,死刑作为惩罚的最高形式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4.决定犯罪率的社会因素很多,以犯罪率来衡量死刑的威慑力,因为社会环境和统计

方法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作为死刑威慑力大小的依据。如中国在1983年的

“严打”是存在死刑扩大化倾向的,但1983年至90年代初期,是改革开放、社

会转型初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环境易导致犯罪。2009年我国犯罪率大幅

上升,在此之前也不存在死刑的法律变革。犯罪率与死刑之间的关系有待商榷。

5.财产性犯罪虽不是直接剥夺人的生命,但间接上可能造成更大程度的伤害。如贪污

赈灾物资可能造成大量灾民的死亡,因此废除对于财产性犯罪人员的死刑是缺乏理

性的。

三、中国废除死刑的可能后果:

(1)法律体系的重构:

6.目前,废除死刑将造成我国刑罚体系失去平衡。如果减少或废除死刑,整个刑事法

律体系必须重新构建,否则刑罚范围广,最高刑罚偏轻,各罪名之间和同罪名不同

刑罚之间不成比例。

(2)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7.建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目前中国废除死刑,可能损害社会公平,

导致社会秩序恶化。

8.康德:死刑是人类的标志,只有有理性的人才配得上死刑,动物没有死刑一说。

9.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

现;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称的处罚,死刑就是最公平

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10.死刑是在社会上还存在严重犯罪条件下,正义、公平的最高体现,让少数毒蚊一样

的恶人流血,正是为了多数人民不流血,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11.保障人权是保障整个社会的人权而不是罪犯的人权。废除死刑忽略了受害人的利益,

法律应当保护广大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以罪犯为本。

四、赞成中国保留死刑的原因(国情角度):

12.死刑的存在符合中国广大民众的刑罚价值观。根据2010年关于废除死刑的民意调

查,历经十多年时间仍有超过一半的公众反对废除死刑。2010年反对废除死刑的

人数达92%。

13.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废除死刑还有一个经济成本的问题。废除死刑应该同时具备

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物质文明条件指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国家能承受

长期关押犯罪人员的成本;精神文明指民众不再相信死刑的威慑作用,淡化报应心

态。2011年,中国681所监狱关押犯罪人员164万人,87.9%的监狱经费支出来源

于财政拨款。

数据:

1.据统计,截止2005年10月,世界范围内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达81个,占全球国

家总数的40%;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12个,事实上废除死刑(10年内在司

法中未执行过死刑)的国家有35个;完全废除死刑、废除普通犯罪死刑和事实上

废除死刑的国家总数为128个,占全球国家总数的60%。

2.据统计,1980-1999年的20年间,全世界经报道和有记录的被判处死刑的总人数为

55330人,被执行死刑的总人数为40035人,1993年到1999年是判处死刑和执行

死刑的高峰,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均在3000人以上。

3.中国死刑适用罪名逐年减少:1997年前71个,1997年68个,2011年55个,2014

年拟减至46个(2014.10.28)

4.死刑案件:近年,毒品犯罪上升势头明显,超过抢劫排到第二。故意杀人、伤害、

抢劫、强奸、毒品5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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