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

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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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其它说明:

1、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单位成立不足1年的,按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 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

2、职工产(休)假前生育保险缴纳连续不足6个月的,不予以支付生育津贴。欠费期间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单位支付。

3、单位证明内容;职工及配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女职工生育时年龄不足24周岁符合享受晚育假条件的,需在证明中对其“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加以说明。

4、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晚育女职工在以下法定产假期间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如国家、省(市)对产(休)假天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5、凡申请待遇所需提供的复印件或某些材料原件已被相关部门收取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医院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公章,个人材料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对于相关资料的原件已被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部门收取了的,需要提供手工报销部门原件已收的证明即可。

6、女职工发生一次分娩行为只受理一次待遇申请,申请核准后再补交相关证件的(如《独子证》等),是不能补发相关待遇的。

7、相关政策:《生育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2009修正版)》、《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6号)

8、本件一式二份交单位与社保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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