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8年公司法新规定-实用word文档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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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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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法新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新旧公司法对比分析

Question:《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有哪些改革?与旧《公司法》有何区别?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序 号 改革方面新公司法旧公司法影响 1 将注册资本实 缴登记制改为 认缴登记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 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 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 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 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 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来看,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 举措。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主要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 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 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等, 主要变化是从对企业微观活 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 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 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 准入严监管”。这必将推动政 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 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从优化营商环境来看, 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 从短时间看,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手 续、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等 已经明确的改革举措,能够有 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 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特别是 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 推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 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 展态势,为发展壮大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 拓展了空间,也将进一步促进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 性作用。 3.从信用体系建设来看, 是促进政务和商务诚信建设 的巨大推力。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2 放宽注册资本 登记条件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 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 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 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 第一节修改的背景

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 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17551530.html,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 新规定 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 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2018年最新公司章程范本WORD版

(2018年)最新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X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牛。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商法一期末复习资料》公司法新旧法条对比.doc

公司法新旧法条对比,对考商法灰常有帮助哈??~ 1、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対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o 新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新增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担保的依据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原法:无此方面规定。 新法(第十八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4、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 原法:无此方面规定。 新法:(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茁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百一十七条第四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英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I'可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6、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且可分期缴足 原法:按经营范围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且必须一次缴足。

新旧公司法区别

新旧《公司法》的比较 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可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word版DOC

法律知识培训 第二讲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公司的特征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独立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 (2)独立财产: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①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②否认公司法人制度的情形: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空壳公司)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追究实质股东责任)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伙挂靠公司)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新设公司)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子公司丧失独立地位)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2.社团性 3.营利性 ◆了解一些公司法专业术语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必读推荐书目(最新最全经典书目大全)

《公司法》参考书目 基础理论 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罗培新等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美]米尔霍普、[德]皮托斯:《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中译第二版),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英]马丁·利克特:《企业经济学:企业理论与经济组织导论》(第三版),范黎波、宋志红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荷兰]乔治·亨德里克斯:《组织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协调、激励与策略》,胡雅梅、张学渊、曹利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主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斯蒂文?G.米德玛编:《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美]迈克尔·詹森:《企业理论:治理、剩余索取权和组织形式》,董英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美]克莱因、[美]科菲:《企业组织与财务——法律和经济的原则》(第八版),陈宝森等译,岳麓书社2006年版;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美]杰弗里·N·戈登、(美)马克·J·罗编:《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赵玲、刘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李建伟公司法讲义》word版

2012年商法讲义-李建伟 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 一、公司的能力 (一)转投资的限制 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 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 [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二)对外担保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 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 (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 (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 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高管层借款。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

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原规定修改文本影响第七条 依法设立 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 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 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 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三)将第二十

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 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最新 版是什么 我国的公司法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与法规当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结合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在2017年特又做出了一些新的修正。新的公司法经过修正和调整以后,可以说更好的融入和适应了现代企业的需求。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

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法

最新公司法全文规定(2018最全版本) 来源:图片新闻大律师网时间:2018-06-04浏览:14930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系列之|公司章程范本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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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系列之|公司章程范本2020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之 公司章程篇(五) 【接上一篇】 第十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0.1.1总经理的任免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人数】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职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0.1.2董事兼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0.1.3总经理的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10.1.4总经理的任期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10.1.5总经理的职责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1.6列席董事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未担任公司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10.1.7总经理报告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10.1.8职工待遇保障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10.1.9总经理工作细则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

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兹对本次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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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的出资额”。(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 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关于新旧公司法的区别 一、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旧公司法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新公司法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旧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对股东可否请求法院散解公司未作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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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甬菱电器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陈伯群及陈珍尔出资,设立慈溪市甬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慈溪市甬菱电器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慈溪市宗汉街道金堂村东金堂路24 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制冷设备、百货批发、零售,家用电器维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51.8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1.8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陈伯群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31.8 万元,占注册资本61.39%,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陈珍尔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20 万元,占注册资本38.61%,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的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第十六章公司法 第一节导言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第三节公司治理 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 第五节股东的救济 第六节公司股份 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 第八节公司困境 第九节公司解散 第一节导言 16.1.1 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 1994 Rev Ed)》(以下称“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 Rev Ed)和《银行法(Cap20, 1994 Rev Ed)》的规制。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 Rev Ed)》规制。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 1994 Rev 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 16.1.2 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设立公司的义务

16.2.1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 (Cap161,1994 Rev 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 公司的登记 16.2.2 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 16.2.3 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该通知也会注明公司的类型,即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必要时还将表明成立的公司是私营公司[参见公司法第19(4)条]。 公司成立的效力 16.2.4 公司法第19(5)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一般效力,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拥有此类实体的全部权利能力。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且可以永久存续直至公司解散。公司还可以拥有土地,在公司解散时,其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16.2.5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法律承认的独立身份,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判例法的确认。也就是说,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地位和身份[参见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 (1897) AC 22一案及Lee v. Lee’s Air Farming Ltd (1961) AC 12一案]。上述原则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公司承担的债务及义务都是属于其自身的债务及义务,其成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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