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快速记忆图

司法考试法理学快速记忆图
司法考试法理学快速记忆图

法理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法律的含义1、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区别

2、我国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二)、法的本质1、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国家阶级意志性

(2)物质制约性

(三)、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任命行为的规范——法的规范性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国家意志性、★普遍适用性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的起源和演进

(一)、法律的起源1、起源的原因(1)经济原因

(2)政治原因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

(2)法律又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

(3)法律由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二)、法律的演进1、古代法

2、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两大法系

3、社会主义法

三、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1、含义(1)法律作用的概念

(2)实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2、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1)考察基点

( 2)作用对象

(3)存在方式

(4)所处层面

(5)发挥作用的前提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本人的行为——(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2、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专门性评价和一般性评价

3、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

(三)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首任的因素的影响

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因素的影响

PATE TWO 法律的制定

四、法律的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含义1概念

2特征(1)国家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经授权的国家级过的法律制定活动

(3)内容:创制、修改、补充、废止

(4)依法定程序进行

3立法权和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制多层次

(二)法律制定的原则1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 2科学性原则

★ 3民主性原则

(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最具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

(四)★法律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2、空间效力

3、时间效力——溯及力

五、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1概念

2特征

(二)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社会关系和调整方式

2划分原则:客观、目的、平衡、发展、主次

六、法律要素

(一)法律规则1含义:概念、

特点(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程度高)

★ 2种类:(1)授权性规则(权利和职权)和义务性规则(命令和禁止)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

(二)法律原则1含义(1)概念

★(2)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2种类(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三)法律概念——种类1主体概念

2关系概念

3客体概念

4事实概念

七、法律渊源于法律分类

(一)法律渊源1含义

2分类(1)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

(2)非正式渊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二)法律分类1一般分类(1)成文法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

2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

PART THREE 法律实施

八、法律实施

★(一)、执法1含义

2原则

(二)司法1含义

2原则

(三)守法

(四)法律监督——★国家监督

九、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1含义

2分类(1)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2)限制、扩张、字面解释

3方法:语法、逻辑、系统、历史、目的

4中国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二)法律推理1含义

2方法(1)形式推理:演绎、归纳

(2)实质推理

十、法律关系

(一)含义1概念

★2特征:

(二)分类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2平权法律关系与隶属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三)构成要素1主体

2内容——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3客体:物、行为、精神产品、人身利益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1特征

2分类

十一、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1含义与分类

2构成: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3归责与免责★(1)规则原则

(2)免责

(二)法律制裁:民事、刑事、行政、违宪制裁

PART FOUR 总结

★十二、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含义

(二)法治国家的标志

机构法理学背诵笔记

第一部分法、法律 1、法的本质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七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从终极意义上说,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其不同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 “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3、法的基本特征(大纲) 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①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②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2)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①统一性,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且一个国家一般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②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③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

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司法考试知识点快速记忆方法

司法考试难度很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涉及知识面太广,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在考试范围内,而人的记忆力毕竟有限,很难保证把所有知识点都记住。特别是不少参加考试的人还有职在身,只能靠着业余时间学习,就更加面临巨大的挑战了。 本文旨在为大家介绍一套快速记忆方法,能够牢固记忆繁杂细碎的条文知识。这套方法基于人脑天然对图像和奇特故事情节的敏感性特点,将知识点牢牢嵌入易于记忆的图像中,能够使读者看完一遍就几乎能记住绝大部分的知识。 下面我们用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方法。 为了记忆三国法的知识,我们可以将这三部法律想象成三栋建筑。 第一栋是国际法大楼。我们走进第一层,进门后先看到的是一群人聚集在前厅。他们三三两两,有成年人,也有小孩子,其中还有情侣和家庭。这些成年人代表独立的国家,小孩子就是特定政治实体,而情侣和家庭则是国家结成的组织。他们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些人有的手里拿着合同,但是所有人都拿着烟,因为他们都有吸烟的习惯。而且所有人都围绕着前台站立。这个图景代表着合同就是国际条约,吸烟的习惯代表国际习惯,而大家围绕前台是因为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 你看,通过一副略有些奇特的情景,就把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攘括进去了。 后面为了进一步记忆国际法主体概念,我们可以再深化这幅图景里的细节。比如,关于国家的概念。 这些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的身体是完整的,身体各部分代表定居的居民,但是这些居民都由双脚来支撑,代表领土。而头脑则是政府,脸就是代表主权。因此,居民,领土,政府和主权构成了国家的四要素。 这些人都站立得笔直,一样高,代表了他们的独立和平等(想象的时候不要顾及逻辑和现实,事实上越离奇越好),他们都握紧了拳头,表示他们随时会自保,而且他们都不停在看自己的身体,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身体有管辖权。这一段话代表了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力-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通过以上场景,人物和状态的想象构成,我们就可以轻松记忆繁琐的知识点。 下面再以民法基本概念的学习举例说明。 我们把民法想象成一辆大巴车,车体由很多的部件-民法规范组成。这些部件有特定的零件,它们都对车的行驶起到效果。就像民法规范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组成一样。 这些部件的使用过程分为三个部分,即本身的完整性保证,这是大前提,然后是放置在正确的位置,这是小前提,最后,对车的行驶发生一定的效果。

法理学知识点口诀记忆

法理学口诀记忆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叫罗锅关城) 叫——教——教会法 罗——罗马法 锅——国——国王的赦令 关——惯——地方习惯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点(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 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3.大陆法系的特点(学典分骡马) 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典——法典——实行法典化 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 4.两大法系的区别(缘分编程) 缘——渊——法律渊源不同 分——分类——分类不同 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 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国人强权) 国——国家——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人——人民——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强——强制力——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权——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1. 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 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 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意志论(卢梭) 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 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 利耶?——利益论(耶林) 2. 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 3.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 4.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 5.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 6.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生计教社交) 7.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8.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理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1.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影响最大。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事才是真正的法律。 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现代的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 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 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等。 3.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方方面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系统地在美国阐述了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 硕硕说:对于西方主要法学流派是选择题极易考察的知识点,出题人可将各个流派的代表人物和观点混淆,因此每个流派必须准确记忆,一一对应。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鲜明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特征: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阶级利益和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第三,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硕硕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理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考生要对此知识点有所熟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 第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第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 第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第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崔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 第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 第八,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2、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在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涵盖了法制几乎所有的领域和问题,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它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了西方法治理论的优秀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系统地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 硕硕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点,是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新理论,因此考生需要予以掌握。

(合同制定方法)综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合同制定方法)综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2011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壹、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壹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壹说法是准确的? A.本质的同源性 B.彻底的人民性 C.充分的开放性 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壹表述是不恰当的? 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 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 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壹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于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壹说法是准确的?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壹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见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接受方式,下列哪壹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壹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 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 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 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的定义: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法律分类:(具体复习) 1、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把人权转化为法定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2、按照主体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 ·就集体人权可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就个体人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 政治性 基本特征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 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一、社会 主义实践基础 法治地位和作用 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统一、体系完备) 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其他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可诉性)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 法的局限性3 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结构上 数量上 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 价值上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3)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2)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的强度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刑法2015司法考试记忆表

表一:犯罪构成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 客观(违法)阻却适由 犯 罪 构 成 主观(责任)阶层 主观(责任)阻却适由 表二:罪过区分判断路线图 认识到 是否认识到会 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认识到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想不想危害结 果发生 是否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 赞成:直接故意 弃权:间接故意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反 对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应当认识: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表三: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故意犯罪既遂 2、打击错误 3、因果关系 错误未着手: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竞合, 择一重罪处。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抽象的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表四:刑事责任年龄 认 识 错 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 错误(具体的错误) 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法定符合说:故意犯罪既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犯罪故意既遂 事前故意: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提前 实现 已着手:故意犯罪既遂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事实认识错误 14 16 18 75 年龄 安全无责任年龄 相对无责任年龄, 8种严重暴力犯罪 完全责任年龄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一般原则禁死刑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禁死刑

表五:犯罪形态 表六:共同犯罪的分类 犯 罪 预 备 阶 段 开始 主(自)动停止: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犯罪预备 着 手 犯 罪 实 行 阶 段 实行终了 主 (自) 动 停止:犯 罪 中 止 意 志 以 外:犯 罪 未 遂 结果发生 既 遂 共 同 犯 罪方法一:结构上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对向犯(e.g. 行贿罪和受贿罪) 方法二:分工上 共 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存在实行犯的基础上,在一个 共同犯罪中可以没有,非必须 正 犯 数量上 方式上 (实行犯)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承继的共同正犯 共谋的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不是共同犯罪) 方法三:作用上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法理学客观题背诵口诀(杜洪波)

杜洪波法理学客观题背诵口诀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自己,评价别人,教育一般人,预测将来事,强制一小撮。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律的制定、实施等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不一定能正确把握社会的法律需要,执法者或司法者不一定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二、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创造”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法律的前提或基础,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这是就整体而言的。如果从微观层面看,法律则可能超前或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三、语言(说)表达的局限,即可能存在“词不达意”的情形。因此,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四、调整范围的局限,即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 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不能调整,如纯粹的恋爱关系、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关系等,一般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虽然归法律调整,但必须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如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不宜一概归入刑法调整。 五、法律也会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法律尤其受到政策、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影响和制约。 口诀:人会说犯规 法律保留中的绝对不得授权事项 1、犯罪和刑罚 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4、司法制度 口诀:证人死罪 市法规的立法范围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口诀:城建环保史

3个经批准 1、区条例全常批 2、州县条例省常批 3、市法规省常批 变通规定(民族、经特可变通) 一、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有权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限制条件是:(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变通;(2)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变通。 口诀:宪专基 二、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提出法律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 提案主题: 1、向全国人大提: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口诀:1代3,专门高国军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口诀:专门高国军 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又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是:专门高国军 两处应当邀请:常人法专 1、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可以提出“法律解释建议”。 专门高国军+省常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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