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学院______ _文法学院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法学 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2008级 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陈俊先 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钟莉____________

(2010年6月)

广东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

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例如,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由原来“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和其他权利”扩大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又如,将1979年刑法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危害的”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再如,新刑法在旧刑法正当防卫的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这一系列的修改,将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的同时,对防卫过当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作进一步的明确与限制,打消人们的顾虑,提高了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但是,新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仍存大不少问题。例如对什么是暴力,什么是行凶等名词的定义未明晰。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划分防卫制度,如何界定防卫时机。这些问题法条及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界定。然而,这些问题却关系到能否正确适用法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时机、无限防卫权

China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elf-defence

Author:Chen Jun Xian

Tutor:Zhong Li

Abstract:And the criminal law, the new criminal law system in self-defense has done remarkable changes. for example:Will 1979 the criminal law, to self-defense of protection from the public interest, himself or others, and other rights of th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 himself or another's person,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 As the criminal law and 1979 to have" over the limits of the need to create a hazard to amend "," exceeding the limits for causing substantial damage ". Further examples, the new criminal law in criminal law defend the contents of the foundation, an increase in the right to defense regulations. This series of amendments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elf-defenc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scope, to have to accep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further specific restrictions, and people with respect to the people involved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combat crime. However, to self-defense of the new penal institutions are in great many questions. As to what is the violence, what is the definition of crimes, not clearly? The judicial practice, how reasonable defense system is divided, how to define members of the time. These problems existing leg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re an explicit definition. However, these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the law,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litigants.

Key word:self-defense、limit of defense、opportunity of defense、right of boundless defense

目录

绪论 (1)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

(一)暴力 (1)

(二)行凶 (2)

二、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防卫限度的界定不明确 (4)

(二)防卫时机的界定不明晰 (5)

(三)无限防卫权制度存在缺陷 (7)

1、条文含义相互矛盾 (7)

2、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过窄 (7)

三、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9)

(一)明晰相关名词的概念 (9)

(二)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9)

(三)适当扩大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 (10)

(四)司法部门之间要统一认识 (10)

结论 (10)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绪论:

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典中就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但当时法条漏洞多,还不完善。因此1997年刑法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修订,将国家利益、私人合法财产列入保护范围,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内容。这次修订对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社会已发生巨大变革,1997年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对新出现的情况,已不能适用。特别是像行凶、暴力等概念模糊的名词,严重影响对新出现的犯罪是否正当防卫保护的界定问题。其次,现行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对新出现的其它暴力犯罪进行打击。另外,实践中,某些情况下,出现防卫时机界定不明、防卫限度不明晰的问题。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关修改完善建议。

一概念的界定

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这条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中,出现几个概念模糊的名词,直接影响对某些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的定性问题。

(一)暴力

暴力是个模糊的概念。现行法条、司法解释及学术界均没有对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有的学者试图对暴力的定义进行归纳,例如:抢劫罪中涉及的暴力是指:“通常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有攻击性的强烈行动,包括对人身的暴力和对财物的暴力。”[1]有学者说:“刑法上的暴力是指能够造成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被强制的状态,从而足以妨碍被害人(相对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的自由而表现出来的现时存在(或已经实施完毕的)有形物理力。” [2]以上仅仅是学者对于暴力一词的定义进行归纳而已,缺乏法律效力。在司法解释方面,某些部门法也只是对部分暴力行为进行定义。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曾对名词家庭暴力作出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但对于什么样的暴力行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有权司法机关对此未作出准确的法律解释。学术界对暴力的概念的论述也是众说纷纭。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及部分学者的观点,笔者推断:暴力是指行为人非法实施一定的行为,形成一种物理有形的作用力,将此作用力作用于人身或物,造成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这种暴力是一种已为的行为。但实际情况中,某些暴力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行为人以将要实施暴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560

2范德安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D].吉林:吉林大学,2004.

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按行为人要求而做一定的行为。例如: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是指对航空器上的人员,特别是对驾驶人员、机组人员实施或威胁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行为人自行驾驶航空器。[1]劫持航空器罪中所涉及的暴力,与我们依司法解释所推断暴力的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包括行为人已实施的殴打、伤害、强制关押等已为行为,还包括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除身体上受伤害外,精神上也受到一定胁迫,如果不按行为人要求作为,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威胁实施暴力的情形,纳入暴力的内涵中。然而现行正当防卫制度中,对于在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是否可进行正当防卫,未作明确的说明与解释。这是个值得重视和作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行凶

行凶在我国刑法典中,是个十分具有特色的概念,但同时也是学术界对其含义有争议的概念。常义对行凶的理解是行为人持有凶器,对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人进行人身伤害,致使被害人的身体受损害的行为。这只是民间对行凶一词的理解,缺乏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学术界对行凶一词存在几中观点:一是,重伤死亡说,“行凶是指严重行凶,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 [2]二是,故意伤害说,“行凶应该专指故意伤害,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殴打不在此列。”[3]三是暴力说,包括暴力犯罪说和使用凶器暴力说。暴力犯罪说是指行凶与刑法第20条第三款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等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4]。使用凶器说是指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5]四是,暴力行为说。认为“行凶是一种严重的暴力侵害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行凶是无法判断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6]其二,行凶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犯罪目的在客观上尚未充分暴露,人们还不能确切地认定其犯罪性质的暴力行为。”[7]

面对众多关于行凶一词的学术解释,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适用“行凶”的含义,必需对“行凶”一词确立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规范学术界的理解认识和司法判断标准。然而,在现行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对行凶一词同样未给予准确的司法定义。这将影响在部分暴力犯罪中,被害人能否适用无限防卫权保护自身人身安全

1范德安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D].吉林:吉林大学,2004.

2范德安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D].吉林:吉林大学,2004.

3范德安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D].吉林:吉林大学,2004.

4范德安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D].吉林:吉林大学,2004.

5范德安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D].吉林:吉林大学,2004.

6范德安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D].吉林:吉林大学,2004.

7范德安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D].吉林:吉林大学,2004.

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范行凶一词的含义,是一项严谨的立法活动。不可能将上述几种学术观点都尽收其中,而只能取其精华。笔者认为将使用凶器说、暴力行为说两者的内容合二为一,作为行凶一词的含义较为妥当。

首先,我们逐一分析其他学说的不足之处:重伤行为说只以被害人的伤亡轻重程度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忽略了对行为人犯罪时主观意识的考察。现实情况中,部分行凶案件,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故意,但客观方面因为行为人意识以外的因素,最终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或者造成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属于轻伤。例如故意伤害未遂、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轻伤)等。如果行凶一词适用重伤死亡说,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无法预知该暴力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结果是否重伤程度,因此完全剥夺了被害人保护自身安全的权利。适用故意伤害说,将行为人行凶的主观方面限定在行为人行凶是否存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客观上是造成损害结果。排除了被害人在故意伤害未遂、故意杀人未遂案件中进行防卫的权利。使行凶一词的外延限制在一个较小的适用范围。而立法者在制定无限防卫权的条款时,之所以增加“行凶”一词,目的就是将损害程度可能未达到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暴力犯罪以外的其它暴力犯罪,纳入无限防卫权的保护范围内,尽可能赋予公民自卫的权利,积极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暴力犯罪说将行为人主观上存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排除在无限防卫权的保护之外。而现实生活中,行为人行凶时,被害人在危急关头,很难判断行凶行为是否会造成严重损害。如果损害结果已产生后再采取防卫措施的,既失去防卫的意义,又使得防卫人承担了不应有的防卫过当的责任。因此适用暴力犯罪说也不可行。

其次,将使用凶器说和暴力行为说两者的内容结合,作为对行凶一词内涵。具有以下几点优点:其一、暴力行为实施手段包括持器行凶和徒手施暴。刑法第20条第三款之所以增加“行凶”一词,原意是想在施暴手段上,将持器行凶行为与其他徒手施暴行为作区别,并其纳入无限防卫权的打击范畴。如果不采纳使用凶器说,仅将“行凶”的实施方式限定为徒手施暴行为,就失去了增加“行凶”一词的意义。现实中,与徒手行凶相比,持器行凶的危险性更大,对被害人的伤害更严重。采纳使用凶器说,将持器行凶的行为纳入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对于鼓励被害人进行自我防卫,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二,行为人在着手犯罪时,一方面犯罪目的在客观上可能未充分暴露,被害人未能及时判断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犯罪正在进行时,具有防卫紧迫性,被害人无法即时判断不法侵害行为的暴力强度及其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采纳暴力行为说内容,既可以将徒手施暴的暴力行为纳入“行凶”一词含义中,使“行凶”的概念更完善,又可以减轻被害人的思想负担,积极采取防卫措施制止犯罪。

二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除上文所述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正当防卫制度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作出明确的含义解释外。司法界、学术界也对正当防卫的部分内容,在实践中存有争议。(一)对防卫限度的界定不明确

防卫限度这一概念的含义,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同样未作明确的定义。学术界也鲜有对此作出名词解释。笔者依据刑法第20条的内容,大胆对防卫制度的含义作出推断。防卫限度,是指被害人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最高限度。防卫措施所造成损害程度一旦超过该防卫最高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因此划定一条合量的防卫限度标准,成为评定防卫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关键。当前学术界对防卫限度的界定,存在三种说法,其一是必需说,认为防卫强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措施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被认为是超过必要限度。[1]其二是基本适用说,认为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方面加以比较。[2]其三是相当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上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别。[3]

以上的三种学说中,笔者认为防卫限度应采纳必要说的内容。一方面相当说既允许防卫人以制止犯罪、防止损害发生为前提,采取足够强度的防卫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身人权、财产权不受侵害,又强调防卫行为不得与不法侵害行为在强度、损害结果等方面存在太大差距。而且从法条原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字义理解,相当说的内容与立法者当初的立法原意,即在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对防卫过当造成明显重大损害的行为进行打击,是相一致的。

由于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未对防卫限度明确规定其相应标准,而学术界对防卫限度又存在不同学说。因此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往往造成控辩双方在防卫人的行为定性问题上,各执一词。

案例一:被告广西人林振高与弟弟林振祥在东城区石井市场江厦购物广场门前经营一个烧烤摊。2009年10月23日晚上8时许,被害人陈文辉、叶乙峰等十几名年轻男子来到烧烤摊,林振高知道这些人是市场里的“小混混”,为了不惹麻烦,特交待弟弟林振祥要忍耐。11时30分许,这群年轻人消费了300元后欲离开,并表示下次再付款。林振高说每次都拖欠饭钱,希望这次能先支付部分饭钱。陈文辉等人当即恼怒成羞,拿啤酒瓶打伤林振高的头,又用碎啤酒瓶割伤林振祥的手臂。打斗期间,林振祥拿起平日切肉的刀,捅了叶乙峰5刀,捅了陈文辉7刀,捅了谭华兵3刀。陈文辉等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146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146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146

人受伤后四散跑开,林振祥又持刀追赶,叶乙峰离开现场120米后倒地死亡。案发后,检察院指控林振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死二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辩双方争论焦点:防卫是否过当。公诉机关认为叶乙峰等人吃霸王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反观林振祥兄弟,两人伤情经鉴定只是轻微伤,而林振祥却砍了叶乙峰、陈文辉、谭华兵三人多刀,明显超过了防卫的限度。林振祥拿起刀之后,陈文辉等人四散逃开停止了不法侵害,而林振祥仍然追出100多米砍人,实际上是对公民权益新的加害。因此,林振祥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林振祥的代理人认为:不能以林振祥兄弟两人受的伤没有叶乙峰等人严重便认定林振祥为防卫过当,更不能以他们仅仅犯有寻衅滋事罪来认定林振祥是否防卫过当,而应以陈文辉、谭华兵等当时使用的手段来认定。林振祥面对持有比刀还锋利的碎啤酒瓶的人们,受到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应该认定林振祥是正当防卫。[1]

本案中,依据上文对防卫限度各种学说的介绍及公诉机关对案情的分析,公诉机关倾向于适用基本适应说。即公诉机关认为:防卫人采取防卫措施的限度,应当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的强度、方式及后果等方面加以比较,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不能相差太远。案件中林振祥的防卫行为无论是暴力强度,还是该行为所造成损害程度,均远远大于叶乙峰等人。而林振祥的代理人认为,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防卫限度,不能仅仅以双方的行为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作为评价的依据,而应加上双方行为的强度、行为方式以及对方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加以考虑。被害人陈文辉等人所持的碎玻璃要比林振祥所持的刀具锐利,而且人数众多,如果林振祥不持刀果断进行卫,将受到陈文辉等人更严重的伤害。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从庭审现场所透露的材料来看,控辩双方的观点在众多学说中,都能找到支持的理论。在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前,基层法院既要依据证据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又要考虑控辩双方的观点的合理性,所引用的相关理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原意,是否有证据支撑。这无疑加大了基层法院的审理难度和工作强度。

(二)防卫时机的界定不明晰

对防卫时机的界定问题,虽然我国刑法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学术界对防卫时机认识基本一致。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防卫时机:“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防卫时间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2]理论界将不符合防卫时机的情形统称为防卫不适时。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事前防卫,不法侵害人为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工作,或不法侵害人已显露犯意,但该行为或犯意表示未对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性的威胁,此时防卫人若采取防卫行为,

1唐红杰. 5刀捅死吃“霸王餐”滋事少年[N].广州日报. 2010-4-29(A21)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145

属于事前防卫;二是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已经结束,此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进行打击。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均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害,防卫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要正确的界定防卫时机,避免防卫不适时的发生,必须了解“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及“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它们的含义是什么?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1]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就是指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或者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正在持续,防卫人采取防卫措施可以排除危险状态的。[2]例如在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如果不法侵害人的投放行为未结束,防卫人采取防卫措施的,属于防卫适时。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防卫人可不承担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人的投放行为已经结束,如果防卫人采取防卫措施,但已经无法排除危险状态的,属事后防卫。又如抢劫罪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虽然不法侵害人劫取财物的行为已经结束,但财物处于不法侵占状态,且不法侵害人尚未逃离现场的,防卫人采取追击、拦截等措施夺回财产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虽说学术界对正当防卫制度在防卫时机方面无争议,司法机关也普遍能准确适用刑法关于防卫时机的理论及规定审理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践不存在问题,普通民众对不了解应当如何正确界定防卫时机,特别是对抢劫罪等常见犯罪何时防卫属合法有效,存在一些误解。

案例二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龙女士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某住宅车库取车。被告人莫宇壮、庞成贵、庞成添三人尾随女士至车库附近。庞成贵、庞成添两人埋伏在附近,莫宇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负责接应。5时15分当龙女士将车驶出车库准备离开时,庞成贵、庞成添二人迅速窜至驾驶室和副驾驶座旁边,用铁器打破车窗,抢走副驾驶座上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得手后两人向接应的摩托车方向逃离,莫宇壮驾驶摩托车搭载庞成添二人逃离现场,龙女士见状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最终在离现场不远处将三人连车一并撞倒。其中庞成添当场死亡,莫宗壮、庞成贵逃脱后被赶到现场附近的民警抓获。此案案发后在当地市民中引发不少议论。有人认为龙女士的行为是正义的,属于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龙女士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的,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佛山中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现场,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抢劫行为视为正在进行,龙女士撞击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3]本案中,虽然佛山中院最终认定龙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从市民对案件认识来看,普通民众对正当防卫中防卫时机问题认识不清,不能明确区分什么是事后防卫,什么是防卫适时。造成这种困惑的原因是,在现行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防卫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145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145

3刘艺明佛山中院:撞死劫匪是正当防卫[N].广州日报 2009-3-26(A15)

时机方面的明文的规定。按法理学的理解,法律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惩罚的作用。[1]从法的指引作用方面看,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人们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是一种授权性规范。但我国刑法同时又规定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这是种防卫人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规范。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一旦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将要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遗憾的是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防卫时机问题作明确的规定,人们不知道自己应在什么时候采取防卫行为,才能既合法地保护自身利益,又避免承担负面法律责任。许多人干脆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这就违背了立法当初希望通过制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打击犯罪,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初衷。从法的预测作用看由于现行法律对什么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普通市民对“正在进行”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根本无法从现行条文中预测自己应当在何时实施防卫行为,才属合法有效。

(三)无限防卫权制度存在缺陷

现行刑法第20条第三款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点缺陷

1条文含义相互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又包括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抢劫罪纳入无限防卫权的保护范围,显然是包括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但是该条款却又注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按照条文含意的理解,在抢劫犯罪中无限防卫权只适用在抢劫行为,即被害人只得对抢劫行为进行防卫。若行为人抢劫得手后,财产处于不法占有状态时,被害人不得进行防卫。这分明是将无限防卫权的保护对象限定在被害人的人身权上,而将财产权的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种规定既使得条文含义与司法解释含义陷入相互矛盾中,又违背立法者希望通过正当防卫制度,能同时保护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原意。

2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过窄

刑法第20条第一款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及他人的财产权益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内,但无限防卫权的适用仅限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些犯罪的侵犯对象都是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相比之下,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的危害性远远超过于侵犯个体人身权的犯罪,损害结果也比侵犯个体人身权的犯罪大得多。

1所谓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明确的提出行为准则,并告知人们应为或应不为一定行为。所谓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人们可以依据规定预判自己将要如何行为,并预测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所谓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起的影响,这种影响一般是积极影响。

而且部分行为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时,犯罪意志非常顽固,不达到既遂是不会停止犯罪活动的。例如在投放危险物质罪中,行为人将危险物质投放在公共区域,使之发生传播、散发,影响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在放火罪中,行为人克服各种阻碍点燃标的物,使处于燃烧的状态。对于这些行为,笔者认为必需要使行为人达到一定程度的伤亡,使行为人生理上丧失继续犯罪的能力,才能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部分严重危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纳入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

三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本文经过对正当防卫制度中涉及的名词概念不清、防卫限度与防卫机时界定不明以及无限防卫权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的论述,提出以下几点修改、完善建议

(一)明晰相关名词的概念

首先要对暴力一词给予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暴力是指侵害人对侵害对像非法实施有形的物理力。其中侵害的对象包括人和财物,实施方式包括实际施暴或威胁施暴。这种修改,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无限防卫权中有关抢劫罪与无限防卫权适用范围的内涵矛盾的问题,另一方面将以威胁实施暴力作为犯罪手段的其它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内,使被害人或他人可以在犯罪实施阶段采取防卫措施,制止犯罪。

其次,将“行凶”一词改为“故意伤害”。这样修改存在两点理由:理由一、现实中故意伤害行为对人身安全具有严重危害,从被害人的损害程度看,故意伤害行为与杀人、强奸这些严重暴力行为相比,同样会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的人身伤害。而刑法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却把故意伤害行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无疑剥夺了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进行自我防卫,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的权利。将“行凶”一词改为“故意伤害”,便可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纳入无限防卫权的保护范围中。理由二、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中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指的是破坏他人的肢体、组织完整或损坏人体组织、肢体器官的正常机能的行为[1]”。这个含义与笔者使用凶器说、暴力行为说的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的含义,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中包括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现实中,故意伤害行为的实施方式,一般也是持器施暴或徒手施暴。这又与使用凶器说、暴力行为说中涉及的暴力实施方式相吻合。因此笔者认为将“行凶”一词改为“故意伤害”一词,在词义方面避免了“行凶”一词与“暴力”一词的混同。

(二)明确防卫限度、防卫时机的界定

建议有关部门采纳了学术界中的相当说理论,对防卫限度进行司法解释,并在解释中注明“必要限度原则”应以不法侵害人因受防卫行为影响中止不法侵害行为,且生理上无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为限。不法侵害停止后,防卫人再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属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对于“重大损害”的定义,相关司法解释应参照199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上(不含轻伤)的,属重大损害对于防卫时机的界定问题,在相关的补充司法解释中应当首先明确不法侵害“正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522

在进行”的含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学术界的通说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阶段[1]”。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一通说引入司法解释中,作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法律解释。在引入这一学说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将“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含义明确规定为:“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2]”。以便民众对“正在进行”一词的法律解释含义有全面、准确的认识。另外,司法机关还应当将学术界对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的定义引入司法解释中,并规定防卫人若实施事前防卫行为或事后防卫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适当扩大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20条第一款将公共利益、本人及他人人身权益都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但第20条第三款却将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只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而将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暴力犯罪排除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外。这种限制性的规定既严重挫伤普通民众参与打击犯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又与正当防卫最初的立法目的想违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纳入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中。例如:将投入危险物质罪、放火罪纳入无限防卫权的打击范围。当然,扩大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不等于支持滥用无限防卫权。在司法解释中可对适用条件作必要的限定:其一、犯罪手段必需是以暴力手段实施。其二,必须强调是针对严重危及公共利益犯罪。所谓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以外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对公共财产安全不宜适用无限防卫权。所谓严重危及是指对不如采取防卫措施,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产生即时性的威胁。

(四)司法部门之间要统一认识

由于学术界对正当防卫中的暴力概念、行凶的含义以及防卫限度等问题存在多种学说。

最高法、最高检应结合实际案例,对各种学说的优缺点展开论证,最终确定有问题的适用含义标准,并通过司法解释的立法形式对外公布施行。

其次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及时组织执法干警,对新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学习,纠正错误认识,准确全面理解相关问题的司法含义,做到正确适用法律。

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进行初步论述,提出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在以下两方面存在不足:一方面是名词含义方面存在对暴力、行凶两词的含义不明确,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防卫时机与防卫限度界定不明、无限防卫权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如不及时对上述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和纠正,将会影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145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145

响基层司法机关今后能否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到普通民众能否正确理解、运用正当防卫条款,积极主动打击暴力犯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当事人本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力的打击严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当人事人身、财产权益的暴力犯罪,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有权司法机关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本文所述的正当防卫制度中的缺陷,作相应的补充及纠正。

致谢: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钟莉老师在本文的拟题、修改、定稿过程中,利用课余时间多次审稿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为此本人对钟莉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在本人的本科学习中,余向阳老师、连丁老师、王晓先老师等诸位法学老师也对我的学习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特别是余向阳老师不仅传授刑法的理论知识,还指出我国刑法制度,特别是正当防卫制度当前存在的不足,对本人全面理解刑法正当防卫制度有极大的帮助,特此本人对包括余老师在内的文法学院多位法学老师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 . 刑法学(第三版)[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145-14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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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艺明佛山中院:撞死劫匪是正当防卫[N] . 广州日报2009-3-26(A15)

论正当防卫的研究

论正当防卫的研究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是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做到的。 [关健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而设定的,这一制度从一定角度讲是鼓励公民从正面对抗犯罪行为,使公民懂得正当防卫乃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并且有利于培养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但是防卫权是刑罚权的例外,如果滥用,就会蜕变为私刑权,这无疑是从另一角度助长公民滥用暴力、滥用私刑,助长私力报复。故而因当鼓励公民面对犯罪侵害时敢于防卫,同时也要对防卫加以必要限制,真正做到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一、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概念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定概念具体明确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内容,对于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三)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我国正当防卫的意义具体表现在:首先,它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其二,它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第三,它要求每一位公民在关键的时刻能够为他人的利益挺身而出,舍己为人,从而增强人们的互爱精神。第四,对于少数犯罪分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健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无过当防卫,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面来看,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及时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不仅不能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

浅议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议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而确立。其意义就在于:1、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使每个公民都知道实行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项权利,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2、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明确地告诉每个公民,法律不仅允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还允许为保护国家的、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行正当防卫,这本身就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提倡人人都要树立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的精神,在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都能挺身而出,共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加强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友爱。3、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对于企图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也是一个警告,告诫他们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如果一意孤行,随时随地都会受到各方面的打击,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拟就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谈几点认识: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只说明了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却未加以解释和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头脑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只是刑法理论中的学理性解释,且该条款对正当防卫所保护利益的主体和对象,只限于“公共利益”及“人身权利”,另外,对“其他权利”没有具体化,过于简略。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的具体做法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新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 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自古就有,但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纵观古今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我国刑法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构成,以及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难以界定,如何理解特殊正当防卫中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中的暴力,仍需认真探讨。正当防卫可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对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 1 (一)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1 (二)西方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1 (三)现代意义的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1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 (一)起因条件。 2 (二)时间条件。 2 (三)对象条件。 3 (四)主观条件。 3 (五)限度条件。 4 三、我国特殊防卫权制度的重构 4 (一)对特殊防卫权的适用主体予以限制。 4 (二)对适用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予以限制。 5 (三)应对特殊防卫的举证责任予以合理分配。 6 (四)有关暴力犯罪相关内容的界定。 6 四、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8 (一)防卫过当定罪问题8 (二)防卫过当的量刑问题8 五、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9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9 (二)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10 (三)举证责任问题。11 参考文献:12

论正当防卫制度

内容提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997年3月14日,我国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对正当防卫进行规定的同时,将特殊防卫权立法化,实现了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史上的突破,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立法的传统格局,但也带来了刑法价值层面上的问题,引发众多学者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正当防卫条款的用语解释、具体适用等展开了探讨,有的学者还对这一立法的价值得失提出了检讨。笔者认为,我国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既不同于人类远古时代的正当防卫,也不同于近代西方的正当防卫,而是在借鉴古今中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当防卫制度。本文主要以1997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的阐述,探究其本质和内涵,通过评析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具体内容,说明其构成理论上的模糊性,指出我国正当防卫规定在法条设计上潜在的缺陷和弊端,通过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对比进行分析,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关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如何适用及完善的看法和观点。

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3)(一)正当防卫的概念(3)(二)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规定的对比(3)(三)正当防卫制度正当化的依据(4)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5)(一)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综述(5)(二)新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缺失情形(6) 1、前提条件(起因条件)模糊(6) 2、时机条件(时间条件)模糊(6) 3、限度条件模糊(7) 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7)(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7) 1、正当防卫的概念(7) 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8)(二)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8) 1、特殊防卫的概念(8) 2、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9) 四、对正当防卫中相关规定的把握(9)(一)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9) 1、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9) 2、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10) 3、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发生的现实性(10) 4、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可制止性(10)(二)正当防卫的限度(11) 1、不法侵害的强度(11) 2、不法侵害和防卫环境(11) 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12) 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12) 5、实践中要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适时问题(12) 五、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3)(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13)(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14)—(16)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学生姓名:牛青云 系别:经济管理与法律系 专业年级:2010级法学专业 学号:201002011218 2013年 6 月10日

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本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评析,并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内容,由此而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的问题。并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了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

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1)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1) 三、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2) 四、关于防卫过当 (6) 五、关于无过当防卫 (6) 六、正当防卫的法律和社会 (7) 七、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之处及其的意见 (7) 参考文献 (10)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正当防卫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的作用。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来看, 正当防卫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 正当防卫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 它萌生于复仇, 蜕变于私刑, 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立, 是1791 年的法国刑法典。可以说,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 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 有着的社会政治根源。1954年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规定:“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 年颁布的《刑法》,上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 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 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中应该由机关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而言是不被允许的。在侵害迫在眉睫而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或不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正当防卫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侵害,更法侵害人的惩罚,它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有限度的防卫。它说明了正当防卫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紧急情况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完善(一)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完善(一) 内容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的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要领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因此,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了以下变动1、增加了利益的内容,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2、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从而使正当防卫的概念更加明确,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3、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79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防卫过当,而新刑法则修改为正当防卫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可见,新正当防卫的限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思考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思考 姓名方敏专业法学 学号081120360 分校宣城电大指导教师沙风教学点宣城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滥用,又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逐一对这些条件进行了阐述。对正当防卫中的无过当防卫进行了评析,同时提出了关于防卫过当及必要限度的认定、损害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自已的一些浅见。

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第4页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第4页(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4页(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第5页(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第5页(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第6页(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第7页 三、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一)、如何认定超过必要限度第7页(二)、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第8页(三)、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 第9页(四)、举证责任问题第9页(五)、增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定第10页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认识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确保我们能充分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有利武器,制止和避免犯罪,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经过几次刑法改革,正当防卫制度日趋完善。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刑法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 新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严格要求,可以说是向“积极防卫”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刑法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规定了十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其次,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上进行防卫的问题。再次,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即此侵害行为紧急发生,并在不间断的发生,具有积极攻击性,并往往带有暴力,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第四,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目录 摘要: 目录: 前言: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三、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 6 (一)关于防卫过当 6 (二)关于无过当防卫 7 四、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7 五、参考文献: 8

论正当防卫制度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 正文: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

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之后的唐律、明清律等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近代以来资本主义法律中,突出了对于“他人”利益的正当防卫的规定,明确肯定除了针对自身及与自身密切关系的人之外的“他人”利益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社会主义时期法制建设的产物,充分体现国家的本质,将国家、社会的利益摆在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前列,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保持了54年刑法的原貌,但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则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限制逐渐放宽。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传统的正当防卫观念基础之上,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因此,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健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无过当防卫,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面来看,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 年的法国刑法典。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

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 年颁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及时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不仅不能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完善(doc14)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完善 内容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的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

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要领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XX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和XX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

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成人高等教育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学院______ _文法学院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法学 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2008级 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陈俊先 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钟莉____________ (2010年6月) 广东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

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例如,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由原来“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和其他权利”扩大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又如,将1979年刑法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危害的”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再如,新刑法在旧刑法正当防卫的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这一系列的修改,将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的同时,对防卫过当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作进一步的明确与限制,打消人们的顾虑,提高了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但是,新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仍存大不少问题。例如对什么是暴力,什么是行凶等名词的定义未明晰。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划分防卫制度,如何界定防卫时机。这些问题法条及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界定。然而,这些问题却关系到能否正确适用法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时机、无限防卫权

China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elf-defence Author:Chen Jun Xian Tutor:Zhong Li Abstract:And the criminal law, the new criminal law system in self-defense has done remarkable changes. for example:Will 1979 the criminal law, to self-defense of protection from the public interest, himself or others, and other rights of th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 himself or another's person,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 As the criminal law and 1979 to have" over the limits of the need to create a hazard to amend "," exceeding the limits for causing substantial damage ". Further examples, the new criminal law in criminal law defend the contents of the foundation, an increase in the right to defense regulations. This series of amendments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elf-defenc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scope, to have to accep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further specific restrictions, and people with respect to the people involved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combat crime. However, to self-defense of the new penal institutions are in great many questions. As to what is the violence, what is the definition of crimes, not clearly? The judicial practice, how reasonable defense system is divided, how to define members of the time. These problems existing leg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re an explicit definition. However, these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the law,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litigants. Key word:self-defense、limit of defense、opportunity of defense、right of boundless defense

中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加入收藏获取最新 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研究 刘刚 【摘要】:正当防卫是国家通过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一种作为公力救济重要补充形式的私力救济权。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的很多问题都存在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势必影响到司法实践,甚至导致了司法审判中有失公正及对立法精神最终背离的情形。文章从正当防卫的源起与流变出发,以深藏于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价值冲突为契入点,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正当防卫制度和司法实践,借鉴国外正当防卫制度的成功经验,给冲突的价值予以正确的定位,以求打开理性之门,完善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文章具体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正当防卫制度的源起与流变。该部分阐述了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其从原始社会的防卫本能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膨胀的防卫权,再到现代法制社会严格限制的防卫权的变迁过程。并得出结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进程与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基本是同步演进。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本位逐渐为社会本位所取代,公民的防卫权逐渐被国家法律所规范;社会文明化程度越高,法律越完备,公民防卫权的行使范围就越小。(越小的原因:或许是因为在人治社会中,权力者的主观随意性很大,那个人的防卫权限度也很宽泛,或者从洛克例证的角度举例来说,一个人的财物被偷了,根据自然法的规定他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的夺回自己的财物,不用考虑手段方法限度合法等问题;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公民的防卫权就完全被

束缚在完备的法律之中)然而,它又是不断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的,并一步步走向完善。第二部分:一般正当防卫。该部分细化为三 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般正当防卫?的科学界定”。文章从正当防 卫制度刑事立法精神出发,从逻辑学的角度对当前刑法学界存在的关 于一般正当防卫的界定重新进行审视,认为,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 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第二个问题是“一般正当 防卫的成立条件”。文章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观点,认为一般正当防卫 的成立条件为:(1) 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2) 时间条件,即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 目的条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意图;(4) 对象条件,即必须是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5) 限度条件,即防卫不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第三个问题是“与一般正当防卫成 立条件相关的若 【关键词】:正当防卫制度价值冲突一般正当防卫无限防卫逆防 卫 试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荣国君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和手段,是法律所允许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律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同时,又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此外,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部门内容社会各界还有一定争议。作为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需要全面了解,深入领会,正当防卫制度才能深入人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1 正当防卫的概念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是正当防卫的必然属性,客观上也有利于消除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放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虽然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时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有着根本区别。犯罪行为是侵害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而正当防卫是为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正当防卫虽然是公民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符合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2.1 正当防卫的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从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并不仅限于犯罪行为,首先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侵犯的都是合法权益,公民在面临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时,往往都需要进行防卫。其次是犯罪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有时候不好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仅仅限定为犯罪行为的话,并不利于主动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法律允许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2 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即是说,公民必须在不法侵害已经实施但没有结束前进行正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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