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

建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建议事项:对被告人涉嫌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简易理由:

被告人涉嫌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此简易贵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建议人(签字):

年月日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引言]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达90%。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3年来,年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约占受案总数的80%,且有逐年上升趋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以第40条第2款和第13章5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适用范围、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庭审程序、审理期限等。从条文内容上看,规定的较为原则。1992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175条,8个条文)和1993年《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25条)及20XX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1条),共有34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从实现“公平与效率”和“司法为民”宗旨出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看法。 [主题词]:简易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7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34条,分为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及其它6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指哪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管案件简单与否,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界定,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就适用简易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此方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同时具

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书_New

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书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书 一、简易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关系明晰,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事实清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由仲裁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天内审结,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三、在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举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二)当事人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 (三)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举证期限。 四、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开庭前5日通知当事人的限制。仲裁员已经在开庭前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务的,仲裁员在开庭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可。 五、在简易程序审理中: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被申请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仲裁通知书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应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应当扣除此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决书可以使用统一的格式化文书,仲裁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填充制作。 七、庭审结束,对裁决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决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决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指定领取裁决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后公告送达。公告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公告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内容告知本人(单位),且本人(单位)已阅读和知悉,同意依照简易程序处理本次劳动人事争议。本人(单位)确认上述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无误。 当事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doc 4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 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

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9-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

【颁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12.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 适用简易程序理由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 . . . 检 简 建 [ ] 号 . .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号 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 . .

简 建 [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简建号 _________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附: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应诉的准备。这样就方便了群众的诉讼。(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院和它 1 / 16

派出的法庭,在接受当事人双方请求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审理案件不受开庭三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开庭时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这样简便了程序,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例如,通过基层组织的干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捎口信带条子,或者用电话、广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或者依口头约定,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听取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这样,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和优良传统。(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与普通程序的重要区别。但也有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一种误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界限,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当然更不存在陪审问题。但是审判员一人审理不等于审判员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这种审判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避免了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费工、费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办案成本。(五)审理的期限短,缩短了办案周期,能集中更多的力量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和从事调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颁布日期】2003.03.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3.03.14 【分类号】1137102003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普通程序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文号】法发(2003)6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这是在近年来实行控辨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加强这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两个文件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紧密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

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根本特征,在于简便易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作出了一些简化的规定,其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方式简便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简易程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简便方式指用口头约定或打电话、捎口信、发传真、电子邮件、广播等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实行独任制审理 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由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任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在开庭审理时,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大步骤,也不严格受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先后次序的限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灵活掌握,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完成。 6、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7、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及身份情况(到庭后,收回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4、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5、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身份情况如下: 原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对于刚才书记员报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审: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由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审:原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 审:被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 审:请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现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被告针对原告的诉状进行口头答辩,并表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审:根据原告诉状和被告答辩,双方在诉辩中陈述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鉴于庭前已给双方送达了起诉状、答辩状,原被告不再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由本庭直接归纳,原被告在诉状中承诉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如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审判人员可直接收集证据后进行调解。) 审:下面,本庭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前应先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形式及将要证明的内容。 (如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审判人员可决定不对该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另一方当事人已认可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可直接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审:被告进行质证(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给被告质证)。 审:被告出示证据。(出示证据前应先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形式及将要证明的内容。) 审:原告进行质证(将被告出示的证据交给原告质证)。 审:刚才,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同时,阐述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最后明确表示对该证据是否采信或不予采信)。 审: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1、2、3,现给原告出示。 (由审判人员宣读)原被告对本院调查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员就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进行阐述。) [证人作证] 审:传证人×××出庭作证。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doc 10页)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doc 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法释[2003]1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 格式

第三节起诉意见书格式 XXXX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诉字(年度)X号犯罪嫌疑人XX,性别X,年龄X周岁,民族X,籍贯XX,文化程度XX,职业XX,住址XXX。 违法犯罪经历: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XX有下列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第X款,涉嫌X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XX(印) XXXX年X月X日 (公安局印) 附:(1)犯罪嫌疑人XX现(羁押场所或处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X卷X页。 起诉意见书(内容与写作要求) 首部 ?标题——制作机关与文书名称 ?编号——文书简称为“诉”字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单位犯罪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址,法 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违法犯罪经历 ?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正文 ?办案简况 ?案由和案件来源 ?办案过程 ?整段文字已形成固定语句,不得随意增删 ?案件事实 ?犯罪事实与证据 ?量刑情节 ?理由和法律依据——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尾部 ?致送语和致送机关 ?公安局长属名、盖章与日期 ?附项 ?卷宗总数 ?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附送本案赃、证物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起诉意见书 实例: XX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1993)第9号肖X,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XX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农民,住XX市东敦区巩城镇东风村2组。 X自幼上学,1974年因病退学后在家务农和在村办企业做工,19XX年1月3日被市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5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批准逮捕。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肖X犯有下列罪行: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将电炉接上电源放火。而后肖X逃离现场,李X家二楼起火后,虽经消防人员及时扑救,仍然烧毁李X家财产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 上述事实,肖X供认不讳,并有从现场提取的钢管、电炉等物证佐证。 综上所述,肖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和第106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 (印) 19XX年1月16日(公安局印) 附项:(1)肖X现押XX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一卷二册 (3)被害人之父李XX提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二件共8页 起诉书格式(样本一:普通程序适用) XXXX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年度]X号被告人…… 本案由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涉嫌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年X月X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X涉嫌X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X年X月X日已告知……”]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涉嫌X罪,于X年X月X日向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人民检察院于X年X月X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涉嫌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高起专 专业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2012年3月1日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于虎在2009年2月7日深夜23时半左右,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企图未逞。被告人逃跑时,恰遇该区法院审判员黄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虎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区检察院便建议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由审判员黄玉良和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5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5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于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3天上诉于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审判员黄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于虎有期徒刑10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结合上述材料,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本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2)本案一审时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区检察院应向区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条文中,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程序通常采用两种程序来进行,即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涉及此部分的条文也,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并因此成为其它诉讼程序的基础,比较于简易程序,它具有着程序完整性、程序独立性与广泛适用性之特点。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其含义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简易性体现在审判组织构成的简易化和审理期限的缩短等。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充分简单刑事案件。对于简易程序,当案件涉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属于自诉的案件第三类的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2005/2/33 单选) A.刘某系末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适用于基层法院)[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及身份情况(到庭后,收回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4、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5、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身份情况如下:原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被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开庭审理]审:对于刚才书记员报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审: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由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什么是简易诉讼?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简易”在哪些方面?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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