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票(拘传用)——(民事诉讼,拘传票)

拘传票(拘传用)——(民事诉讼,拘传票)
拘传票(拘传用)——(民事诉讼,拘传票)

____人民法院

拘传票《审批联)

(____)____号

____人民法院

拘传票

(____)____号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或者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或者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拘传用。

2.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

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4.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5.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以及必须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6.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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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案例释法:一个涉及拘传的典型案例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案例释法:一个涉及拘传的 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司某(女)和平某(男)系同事,2011年1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六个月后司某提出分手。平某对此非常气愤,遂捏造事实宣称,司某过去是卖淫女,因该段历史被他发现,司某觉得对不起他才主动要求和他分手的。此事在单位闹得沸沸扬扬,人们背后议论纷纷。 司某觉得自己的名声受到了平某的严重玷污,遂于2011年8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平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并于2011年9月2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平某。平某恼羞成怒,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当日,与司某进行纠缠并企图殴打司某。司某无奈,向公安派出所请求保护。民警谢某了解情况后非常气愤,当即决定对平某进行拘传,然后关进本所审讯室。次日下午,谢某对平某进行了审问,在平某保证不再欺辱司某后将其释放。 【法律分析】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认为本案是一个涉及拘传的典型案例。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还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本案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民警谢某的拘传行为违法。第一,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只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而谢某拘传平某并非为了刑事诉讼需要;第二,谢某的目的是制止平某对司某的欺辱,而非为了让平某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拘传的目的;第三,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本案拘传已经明显超时。 【自助指南】 拘传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强制措施,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对被拘传人有一定的侵害性。因此,为保障被拘传人的权利,上海刑

最新-公安局信息化建设工作经验做法 精品

公安局信息化建设工作经验做法 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现代化的突破口,是新形势下推动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的直接动力,是解决警力不足,提升警务效能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县公安局自全面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以来,进行了大胆地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一、以统一全局认识为出发点,着力更新传统观念,实现“三个统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在信息化建设推进过程中,部分民警甚至个别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和排斥心理。 为此,该局把思想观念的转变作为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通过会议、培训、考察等途径,自上而下进行广泛地宣传动员,切实把全体民警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上来。 主要做到了“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党委班子的思想认识。 局党委班子始终把信息化建设置于突出位置,经常在党委会、办公会等重大会议上专题讨论信息化建设情况,开展了大量的理论调研活动,在思想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向科技要警力,信息化建设必须强力推进。 二是统一中层领导的思想认识。 为了推动信息化建设的迅速开展,局党委响亮地提出了“不会计算机的领导将会失去指挥权,不会计算机的民警将会失去工作岗位”的口号,要求中层领带头学习信息化知识,带头应用信息系统,带头参与信息系统的优化完善。 三是统一广大民警的思想认识。 县局以集中培训、会议座谈等方式和手段,积极引导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公安信息化是公安工作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教育和鼓励民警积极接受新事物。 二、以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全力夯实基层基础,狠抓“三项工作”一是狠抓基础硬件建设。 硬件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缺少硬件,信息化只能是无米之炊、无本之源。

拘传的地点在哪里,在什么地方执行拘传

拘传的地点在哪里,在什么地方执行 拘传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当对满足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的时候,可能很多人会有疑惑,此时是在哪里进行拘传呢?换言之,法律规定的拘传的地点是在哪里?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拘传的地点在哪里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

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二、拘传的程序 1. 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3.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篇一: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取保候审人篇二:5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附卷) 此联附卷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

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地装订实用标准

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装订标准一、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 (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送达起诉书笔录;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 (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 (11)追回补充侦查函及补充侦查材料; (12)撤诉书; (13)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 (14)赃物、证物鉴定结论; (15)审问笔录; (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 (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 (19)开庭公告底稿;

(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 (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 (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23)送达回证; (24)司法建议书; (25)提押票; (26)抗诉书; (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 (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 (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 (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 (32)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 (33)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 (34)退卷函; (35)执行死刑命令; (36)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 (37)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 (38)执行死刑笔录;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依据奥顺公司与以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 定计算,协助执行人应向法院交出租金数额如下: 周勇:80万元 陈凡:586262.19元 李霞、马灏:706056元 吴华林:508942.08元 甘才安:415175.70元 刘志刚:401510.76元 黄燕:306841.20元 章红英:255875.40元 合计:3980663.33元 说明:奥顺公司与汉阳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后续应向法院交出租金的数额及时间,仍依据奥顺公司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算。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武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由 申请追加张学为本案被执行人。 理由: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与张学已反目成仇,均已多年前退出公司,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事实上该公司早已属张学一人的公司,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能得以实现,特申请将张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号(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 此致 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9日

申请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全部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给付金钱义务信息的申请书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学(因是一人公司,已追加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申请事由 申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将两被申请人不全部履行生效判书确定的给付垫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义务的信息予以公布。 理由: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全垫资承建、被申请人从工程开工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垫资工程款,如无支付能力,将本工程相等价的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 2005年3月30日工程开工,同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当即交付被申请人作餐饮、足浴、娱乐等用途出租,每年收取本工程

某地公安局信息系统初步方案

某地公安局广域网建设初步方案 某地公安局广域网建设初步方案 经过与州局通信科的多次讨论,根据某地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我们提出某地公安系统广域网建设初步方案作如下: 一、某地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现状 目前我州公安系统的计算机应用如人口、财务等多为单机工作状态。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已在车管所建立了局域网,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计算机应用走在自治区的各车管部门的前列。各市、县110系统的局域网也已基本建成,在社会安全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整个某地公安系统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以实现向科技要管理、向科技要警力的目的。比如建立整个某地的人口信息网,将人口网、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网以及110系统并入某地公安信息网,这样在刑侦工作中办案人员就可以在广域网所能覆盖的地区很方便的查询所需的相关信息,加快办案速度;车管所在办理驾驶员执照时,也可以迅速根据驾驶员的身份证号码查出驾驶员的姓名和照片,防止一些人通过涂改身份证复印件伪造驾驶执照等等。 二、网络建设原则 1、根据网络的特点和建设的难易程度,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网络的功能。 2、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确保网络的基础设施如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的先进性,使网络的基础设施多年不落伍。 3、根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和业务量的大小,建设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局域网以节约投资,比如,州局和市局的业务量大,应建立100M快速以太交换网;而各县局建立10M以台网即可完全胜任县局的工作。 三、网络建设步骤及实现的功能 步骤一 建成州局与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县局的广域网。 实现功能: 1、建成州局和各市、县局的桌面电视会议系统,州局和各市、县局可以 ================================================================================================== 第 1 页

(完整版)检察院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拘传证(1) 【发文号】检拘传[ ]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拘传证 检拘传[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对居住在 ____________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予以拘传。 年月日 检察长 (院印)到案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 讯问结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 被拘传人:__________________ 宣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联在拘传讯问后附卷 拘传证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讯问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并签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由被拘传人填写时间并签字或盖章后附卷。 ==================================================================== 【名称】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发文号】检指辖[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指定管辖决定书 (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检指辖[ ]号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你院管辖。 年月日 (院印)第三联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对管辖权有争议、管辖不明确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时使用。 二、法律依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有权制作本文书的只能是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几个人民检察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达其他对管辖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第三联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

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8、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10、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二)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对此类案件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

法官提醒: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1种法定情形

法官提醒: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1种法定情形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 0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02、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0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派出所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派出所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信息产业以数倍于经济平均增幅的速度增长,成为世界经济最具活力的新增长点和社会财富加速增长的主导力量。信息技术强大的渗透性和信息资源应用的广泛性,引发了国际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信息化的发展水平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21世纪的社会将是一个全新的信息社会,21世纪的国际竞争,将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加快信息化建设已成为世界各国提高综合国力和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要肩负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必须勇敢面对高科技的挑战,全面推进科技强警步伐。因此,信息主导警务成为了现代警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把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作为加强“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是在社会信息化条件下做好公安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区别于传统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个鲜明特色。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最基层的业务单位,担负着各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它的信息化建设在基层基础建设中占有主导地位,是推动公安基础工作向前发展的依托和保障。进一步推动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首先要全面分

析当前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不断探索信息化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一、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一)派出所基层民警对信息技术的掌握情况。根据当前公安基础工作的要求,基层民警已基本达到会打字、会上网、会收发电子邮件,能在公安网上进行信息录入、查询等工作。 (二)硬件配臵情况。派出所已全部接通了公安网,民警微机配臵率正逐年提高,大部分派出所达到100%。 (三)信息化应用情况。首先是应用意识较强。民警认为,现在所有日常工作,包括追逃、查人、破案、人口管理等都离不开网络的支持,做到上班必开机、工作必上网,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其次是应用水平较高。民警在工作中采集的各类信息,如案件及违法人员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录入警务综合应用系统,使采集的各类信息及时转化为网上信息数据,发挥信息查询及共享的作用。特别是在“六普”工作中,通过入户登记人口信息,将辖区内的人员居住及房屋情况全部登记录入;通过“警务地理信息系统”采集录入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地理信息,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警务定位工作提供了便利。这些信息的录入大大方便了今后的执法办案和治安管理。第三是应用范围较广。民警不仅能利用网络进行信息查询,而且日常公务也实现了办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 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受传唤人到案的措施。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拘传和传唤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有区别。 拘传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由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

则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要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票后,自行到案受审。另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唤也经常用于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而拘传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现行犯。 相关阅读: 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 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

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27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 法释(1998)15号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来源:中国法律法规资讯网2004-7-27 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债权人变更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权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一)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二)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三)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四)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五)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 的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拘传条件,并且经过了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我国规定的拘传适用条件有哪些吧。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

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裁判观点汇总

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裁判观点汇总 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解决原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不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由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将没有进入审判程序的当事人直接作为被执行人来处理,剥夺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救济权利。从法理上讲对于实体事实的争议本应由审判程序来解决,纳入执行程序之中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必将在以后的修法中不断减少。现笔者将司法实践中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以帮助大家予以准确适用: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7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注:适用于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体) 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注:现经常适用的条款,需要注意适用的情形与出资相关,同时有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的前提,但在执行中追加合理性值得怀疑) 另,下面几条原则上应是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但实践中也可能用于追加被执行人: 第76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第79条: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实质上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可能需要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注:也可能是变更。)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性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注:责任主体)

公安局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行性分析报告模板

警局人事信息 管理系统 可行性报告分析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目录 1.引言 (3) 1.1编写目的 (3) 1.2项目背景 (3) 1.3定义 (4) 1.4参考资料 (5) 2.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7) 2.1目标 (7) 2.2要求运行环境 (7) 2.3条件、假定和限制 (8) 2.4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方法 (8) 2.5评价尺度 (8) 3.对现有系统的分析 (9) 3.1处理流程和数据流 (9) 3.2工作负荷 (9) 3.3费用开支 (10) 3.4工作人员信息 (11) 3.5设备 (11) 3.6局限性 (11) 4.所建议的系统 (12) 4.2处理流程和数据流程 (12) 4.3改进之处 (12) 4.4影响 (13) 4.4.1对设备的影响 (13) 4.4.2对软件的影响 (13) 4.4.3对用户单位机构的影响 (13) 4.4.4对系统运行过程的影响 (13) 4.4.5对开发的影响 (13) 4.4.7对经费开支的影响 (14) 4.5局限性 (14) 4.6技术条件方面的可行性 (14) 5. 可选择的其他系统方案 (15) 6.投资及效益分析 (16) 6.1支出 (16) 6.1.2其他一次性支出 (16) 6.2收益 (16) 6.2.1一次性收益 (16) 6.2.2非一次性收益 (16) 6.2.3不可定量的收益 (16) 7.社会因素方面的可行 (17) 7.1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17) 8.结论 (18)

1.引言 计算机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本文介绍了公安局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借信息化的管理,能够更加快捷方便的管理警务人员的信息,使朝阳市公安局的人员信息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该系统采用了功能强大的Myeclipse作为开发环境,Java-Web为编程语言,SQL SERVER 2008作为后台数据库。整个系统从符合操作简便、界面友好、灵活、实用、安全的要求出发,实现了Java-Web与后台数据库SQL SERVER 2008的综合运用,能够使公安局人员信息管理有序、安全。摆脱以往文件管理的复杂和繁琐,使人员信息管理更加便捷。 1.1编写目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计算机的使用越来越被人们广泛的接受。计算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更加便捷,方便的引领者我们的生活,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它的应用已经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计算机来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改变着我们和周围的一切。 人工这样的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因为它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信息时代这种传统的管理方法必然被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管理所取代。 公安机关人员的信息管理依托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能够更加科学化、系统化,实现信息管理的时代理念,方便机关的工作,同时提高管理效率。这样能够拜托落后繁琐的档案管理,利于新进人员的信息查询和信息修改,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安机关人员信息的信息化管理。 1.2项目背景 公安局对于人事管理方面由于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使得公安局实际人事管理中的问题仍不少,人事管理的信息化迫在眉睫。公安局为了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任免、工资管理、非领导职务任免、警衔管理等人事业务工作的自动化管理,欲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手工操作模式,使公安人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首先结合公安局人事工作论述了人事管理系统的发展意义和趋势,针对公安

(完整版)案件办理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1、传唤。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才可以实施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体现为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对非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必须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传唤证》应经科、所、队长批准方可开具,责令被传唤人在《传唤证》上签字,并在笔录中体现对其进行传唤。 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在讯问过程中禁止使用'叫'、'带'、'抓'等非规范性语言。 2、讯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由二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不得使用'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应记明:违反当事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住址、家庭情况、政治面貌,之前有否受过处罚,表明民警身份,部分传唤情况,以及本次违法的事实经过,特别是赌博案件要讯问携带赌资情况、输赢情况、具体赌博方式、参赌人员等。 3、询问。为查清治安案件情况,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不得使用'讯问笔录',询问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安民警进行。 询问笔录应简明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表明民警身份,并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4、鉴定。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人身伤害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出具便函,告知当事人到县局法医室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不宜由县局法医

鉴定的,由县局开具委托书到指定的单位鉴定。财物等鉴定,应出具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5、告知权利。查清违法事实后,承办单位应填写告知权利记录,将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权利记录应加盖办案单位章,并准确填写时间。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享有听证权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人已知道,本人要求(或不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三日内提出,办案单位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后,应在三日内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材料转交法制部门。当事人在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可以宣布裁决。当事人在告知权利记录中不要求听证的,不受三日听证期限的限制,可以宣布裁决。 对不享有听证权利的处罚意见,在告知权利时,应要求当事人填写以上权利本已人已知道,有(无)异议,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6、裁决。承办单位将案件材料连同治安处罚呈批表一式二份(拘留处罚一式三份及告知权利记录)送治安科审查,后送法制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宣布裁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 7、执行。对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告诉被处罚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办案单位必须将治安处罚呈批表及执行拘留通知书送给拘留所。对裁决拘留而申请复议的,应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010256611.html,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7〕3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作出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17年4月2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相关执法、司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第二条本意见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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