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附件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卫生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食品生产、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

2 术语与定义

GB14881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航空食品

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航空食品分为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二类。

2.2航空配餐

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3外购即食食品

非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特殊餐食

根据航空运输承运人要求,为有特殊膳食服务需求(膳食控制、宗教习俗、过敏体质等)的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的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5回程餐/多程餐

在始发站或中途站一次性为回程航班或多程航班配备的航空食品。

2.6潜在风险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Aw)大于0.85,易于腐败变质和微生物生长繁殖或产生毒素,需时间-温度控制方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2.7航空食品生产人员

从事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的人员。

2.8航空食品生产场所

航空配餐生产及机上供餐服务相关的场所,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储存区、食品加工区、成品储存区、机供品配备区、食品运输工具、机上供餐场所等。

2.9清洁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场所,包括冷食加工及分装、烘焙食品冷加工及分装、热食分装装配、洁净餐具存放等专用场所。

2.10冷藏

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储存的过程,冷藏温度应在0℃~5℃之间。

2.11冻藏

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保持冰冻状态储存的过程,冻藏温度应在-18℃~-32℃。

2.12冷链食品

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的食品。食品在加工(必要的熟化杀菌除外)、储存、运输乃至食用前各环节需处于低温环境下。冷链食品包括冷链冷食食品和冷链热食食品。

2.13冷链冷食食品

旅客食用前无需加热处理即可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2.14冷链热食食品

旅客食用前需经再加热处理的冷链食品。

2.15 热链食品

采用热链工艺生产的食品,在加工、储存、运输和食用前需保持在60℃以上。

2.16 航空食品质量控制期

航空食品加工、配送、储存的时限要求。航空食品质量控制期包括航空配餐第一质量控制期、第二质量控制期和外购食品保质期。

2.17 第一质量控制期

航空配餐从加工到航班飞机预计起飞时间的时间限制。

2.18 第二质量控制期

航空配餐从成品冷库出库到旅客食用的时间限制。

2.19 外购食品保质期

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

2.20 成品冷库

航空食品加工、分装装配完毕后,在配送装机之前的冷藏或冻藏场所。

3 基本要求

3.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航空食品安全与质量风险控制,确保航空食品安全与质量,保障飞行安全和旅客、机组人员身体健康。

3.2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满足GB14881各项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3.3航空食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3.4航空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3.5航空食品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有关规定。

4生产场所、设施与设备

4.1选址

航空配餐生产场所宜设置在机场区域内或附近,且不得受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4.2建筑设计与布局

4.2.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的建筑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储存及人员操作。食品生产区应设置专用的初加工、冷加工、热加工、分装、装配、储存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应分隔。冷食加工及分装、热食加工及分装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洁净餐具存放应设置相应专区。

4.2.2航空食品生产车间的设计与布局应能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操作需要,按原料验收→储存→初加工→冷、热加工→分装→装配→成品储存→配送装机的生产流程合理布局,避免食品交叉污染。

4.2.3食品原料入口及通道、餐食配送通道及出口、垃圾通道及出口、飞机餐食/餐具回收入口及通道、人员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4.2.4应根据航空食品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对生产场所采取有效措施分离或分隔。清洁作业区必须与其它作业区分隔。检验室应与生产作业区分隔。

4.3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航空食品加工场所的地面、墙壁和门窗等结构及其材料应符合GB14881有关规定。

4.4卫生设施

4.4.1一般要求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和温控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虫害控制设施,并符合GB14881有关规定。

4.4.2通风和温控设施

加工场所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能及时换气和排除水蒸气。空气流动方向应从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流动。冷食制作、烘焙食品冷加工、食品分装、装配车间及冷藏、冻藏库应有温控和温度监测设施。通风口应安装滤网或其他保护性网罩,并便于装卸和清洗。

4.4.3照明设施

航空食品生产场所照明设施应满足生产和食品质量监控的要求。加工场所工作面的照度不得低于220 lx;食品检查工作面的照度不得低于540 lx;其他区域照度不低于110 lx。光照不得改变食品真实颜色。

冻藏库照明应使用防爆灯。裸露食品和原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选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4.5生产设施与设备

4.5.1一般要求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生产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并按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合理设置与安装。通用生产设施设备应符合GB14881有关规定。

4.5.2食品速冷设施

生产冷链食品的航空配餐企业应配备食品速冷设施,其冷却功能应满足食品安全冷却速率要求。

4.5.3成品冷库

生产冷链食品的航空配餐企业应配备具有温度控制和温度监测功能的成品冷库,其面积及空间应满足航空食品周转的需要,冷库制冷设备的性能参数应能满足航空食品冷藏或冻藏的质量要求。

4.5.4航空食品运输工具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配置专用的航空食品运输工具。冷链、热链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具备

温度控制设备和温度监测装置,并能确保食品存放厢/箱体内温度或食品温度≤10℃或≥60℃。第二质量控制期小于6h的航空食品的运输工具可不具备温控设备,但需采取有效温度控制措施并配备温度监测装置,确保食品储运温度或食品温度≤21℃或≥60℃。

运输工具的厢/箱体应密闭,并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渗漏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4.5.5飞机餐车(箱)及储存设施

4.5.5.1航空运输承运人应配备专用的飞机餐车(箱),用于储存、配发餐食。餐车(箱)配备数量应与航班运行需求相适应,确保使用后能及时卸换和清洗消毒。餐车(箱)结构、制作材料及性能指标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4.5.5.2供应冷链食品的飞机宜配置食品冷藏设备或设施,确保储存时间大于6h的冷链食品表面温度小于10℃。

4.5.5.3供应热食的飞机应配置食品加热、保温设备或设施,加热设备或设施性能应确保冷链热食在2h之内加热至中心温度74℃以上;保温设备或设施性能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维持在60℃以上。

4.6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4.6.1应建立生产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

4.6.2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和设备应运行良好,并定期进行维护或检修。

4.6.3食品安全监测设备、计量设备、冷藏冻藏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进行相应标识。其中,校准后探针式温度计最大允许误差为±1℃,红外线温度计最大允许误差为±2℃。

4.6.4食品加工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

5采购与验收

5.1采购

5.1.1采购的成品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5.1.2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根据采购食品的安全

风险程度及供应量,对供应商进行准入管理和持续管理。

a)准入管理:应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合法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审核,并对重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储存条件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等影响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供应商禁止准入。

b)持续管理:建立供应商的名录和产品溯源机制,对供应产品的验收情况、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持续评价管理,并定期对重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储存条件、质量管理等影响产品安全质量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或评价为不合格的产品或供应商应予以淘汰。

5.2验收

5.2.1应制定采购产品的验收标准,由专业人员对采购产品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项目包括:

a)文件查验:按供货批次查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温度查验:查验潜在风险食品时应对其表面温度进行检测,按表1标准进行验收。

冷藏/冷冻食品验收标准

c)感官性状、外包装及标识查验:对食品感官性状、外包装完整性及标识(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厂家及产地等)进行查验,对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或食品包装破损、渗漏、产气膨胀、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项的产品应当拒收。

d)食品运输工具及容器的查验:食品运输工具及容器应满足运输食品储运条件要求,并清洁卫生。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分类包装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e)检验: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及原辅料,应依照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必要时,对有合格证明文件的产品也应进行检验。

5.2.2应如实记录采购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名称、进货日期、有效期及验收结果等内容。

5.3储存

5.3.1验收合格的产品,应及时登记入库,并标注日期(直接进入生产环节的产品和原辅料除外)。潜在风险食品应迅速入库冷藏或冻藏。

5.3.2应依据采购产品的性质进行分类摆放储存。储存产品应离地、离墙至少10cm,且不得堆积、挤压。

5.3.3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应专人管理,采用适宜容器分类储存,且应明显标示。领用时应准确计量,做好记录。

5.3.4化学物品(如: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应分别包装,明确标识,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化学物品的核销制度。在生产区域临时使用的消毒剂、清洁剂等化学物品应专柜上锁并由专人保管。其他化学物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存放。

5.3.5应根据采购产品的种类与性质选择适宜的储存条件,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冷藏、冻藏库(柜、箱)应由专人定时进行温度监测、记录和管理。

5.3.6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储存量不宜过多,严格遵循“先进先出或先产先出”的库存周转原则,专人负责检查,确保在保质期(有效期)内使用。

6加工

6.1餐谱设计

6.1.1应充分考虑供餐航班飞机的航程、飞机上储存条件(冷藏、加温设备)、航空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航空食品配送装机时间等影响因素,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6.1.2不得选用下列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食品及原料(不仅限于):

a)当地政府公布召回或预警的食品及原料,或者正处于调查之中的涉嫌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及原料。

b)含有经加工仍无法消除动物或植物毒素的食品及原料。

c)在航空环境下食用,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食品及原料。

6.1.3 机组人员餐谱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执行同一航班任务的正副驾驶员的餐食应使用不同食材。

b)不得含酒或酒精饮料。

6.1.4特殊餐食应根据客户特殊需求设计,严格规避客户禁忌的食物成分和用量。同时控制选用可能对特殊体质乘客造成危害的致敏食物成分。

6.2解冻

6.2.1冷冻食品应按产品特性分类解冻,解冻方法、解冻时间和温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低温解冻法:解冻温度宜控制在 5℃以下,用于热加工的食品原料可在≤10℃温度下进行解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得超过8℃。

b)流动水解冻法:流动水温应低于21℃。即食食品应密封解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得超过8℃;用于热加工的食品原材料,流动水解冻时间不得超4h,需超时解冻的,可移至冷藏库中完成后续解冻。

6.2.2食品自解冻开始,应在72h内加工使用。采用5℃以下解冻方法的,在72h内未完全解冻的可继续解冻,完全解冻后及时加工使用。

6.2.3应准确记录食品解冻过程的关键信息,内容包括:1)食品种类;2)解冻初始时间;3)解冻介质(流动水和室温)的温度;4)解冻结束时间及食品表面温度。

6.3初加工

6.3.1加工前应对待加工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使用。

6.3.2食品原料加工前应洗净,动物性原料、水产品原料、植物性原料的清洗和加工的工器具不得混用。禽蛋使用前应经过清洗和消毒。

6.3.3应严格控制潜在风险食品在常温下的裸露时间,初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并做好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6.3.4生食的蔬菜应在专用操作间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并及时冷藏。水果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和冷藏。

6.4热加工

6.4.1加工前应对待加工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使用。

6.4.2应采用可靠的热加工工艺对食品进行熟化杀菌处理,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表2规定的最低温度限值,并保持至少15 s。每批次食品应采用探针温度计对食品中心温度进行测量。加工工艺能够确保食品中心温度符合最低温度限值的,可不进行温度测量。

食品热加工最低温度限值

6.5糕点面包制作

糕点、面包类食品加工应符合国家有关糕点面包类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6.6速冷/速冻处理

6.6.1冷链食品热加工后,应进行速冷处理,冷却速率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食品中心温度由57℃降至10℃以下所需时间不得超4h;

b)食品中心温度由57℃降至5℃以下所需时间不得超6h,且食品中心温度由57℃降至21℃所需时间不得超2h。

6.6.2经速冷处理的食品应立即进行冷藏或冻藏,并做好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6.6.3需冻藏的食品,冻结时应以最快的速度通过食品的最大冰晶区(大部分食品是-1℃~-5℃),食品冻结终了的中心温度应低于-18℃。

6.6.4食品速冷处理开始和结束时,应对食品中心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a)日期;b)食品名称;c)速冷处理初始时间及温度;d)速冷处理结束时间及温度。

6.7分装、装配与冷食制作

6.7.1食品分装、装配、冷食制作应在清洁的专间进行,冷链食品应按以下要求控制环境温度与操作时间:

a)操作间环境温度≤5℃时,操作时间不作限制;

b)操作间环境温度处于5℃-15℃(含)时,食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

≤90min;

c)操作间环境温度处于15℃-21℃(含)时,食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

≤45min;

d)操作间环境温度>21℃时,食品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45min,且食

品表面温度≤15℃。

6.7.2冷链食品分装、装配、冷食制作过程中,应定时(至少1次/6h)监测操作间的环境温度,并准确记录,内容包括:1) 日期;2)食品名称;3)操作初始时间及结束时间;4)操作间环境温度;5)纠偏措施(如有);6)操作前、后食品表面温度(操作间环境温度大于21℃时)。

6.8成品质量控制

6.8.1成品储存

6.8.1.1冷链食品分装装配完毕后,应迅速冷藏或冻藏,并在配送前提前存入成品冷库进行预冷,确保食品温度≤5℃。

6.8.1.2成品冷库的温度监控和食品周转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每隔4h对成品冷库温度进行监控,当检测发现成品冷库温度超过5℃时,应对储存食品的温度进行检测,食品表面温度超过8℃的,应对食品质量进行评价,并采取纠偏措施。

6.8.1.3热链食品加工完毕后,应置于保温或加热设施中保存,食品中心温度不得<60℃。

6.8.2出厂检验

6.8.2.1每批次航空配餐应经过感官检验,存在腐败、不良变色、异味、污染或含有异物、寄生虫等的不得配送装机。

6.8.2.2应依据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对外购的即食食品进行感官、微生物或其他指标的检验,不合格者不得配送装机。

6.8.3留样

6.8.3.1应按每批次进行航空食品留样(外购预包装食品除外),留样量应不少于100g。6.8.3.2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储存温度≤5℃,留样时间至少为48h。

6.8.4质量控制期

6.8.4.1航空配餐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食品性质及包装、储存技术等因素,制定航空配餐第一质量控制期,原则上,航空配餐第一质量控制期为:

a)冷链冷食:从冷加工开始/解冻结束至航班计划起飞时间的时限为≤48小时;

b)冷链热食:从热加工完毕至航班计划起飞时间的时限为≤72小时;

6.8.4.2除采用特殊包装、储存技术外,航空配餐出成品库后,应根据食品性质及储存条件,按下列要求严格控制航空配餐第二质量控制期:

a) 冷链食品进行全程冷链运输储存,储运温度<5℃,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24h。

b)冷链食品出库后,储运温度处于5℃-10℃(含),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12h(食品温度≤5℃的时间不计其内) 。

c)冷链食品出库后,储运温度处于10℃-21℃(含),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6h (食品温度≤5℃的时间不计其内)。

d)冷链食品出库后,储运温度>21℃,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4h(食品温度≤5℃的时间不计其内)。

e)热链食品出库后,储运温度处于10℃-60℃,食品出库后到旅客食用的时限为≤4h。

6.8.4.3外购即食食品应按标签标注方法保存,并在保质期内使用。

7标签

7.1航空配餐属于非预包装食品,应按下述要求提供相应食品信息或标识:

a)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向航空运输承运人交付航空配餐时,应向每个航班提供一份食品安全信息,载明以下内容:

1)供餐航班号;

2)食品出成品库时间;

3)冷链食品出库时表面温度;

4)配送的储运温度;

5)出厂检验合格标识。

b)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在每套航空配餐的外包装上标识“仅供本次航班食用”(机上再

次分装的配餐除外),或采用其他方式告知航空运输承运人并由航空运输承运人告

知旅客“该批餐食仅供本次航班食用”。

c) 每套特殊餐食外包装上应准确标明餐食的中英文名称及国际通用特殊餐代码(机上

再次分装的配餐除外)。

d) 正驾驶员和副驾驶员餐食应采取措施明确区分。

7.2 外购的即食食品应按GB7718和GB28050要求执行。

8配送与装机

8.1航空食品装运平台和运输工具应专用,并确保清洁卫生。

8.2冷链食品在配送和装机过程中,食品储运环境温度应≤5℃,或遵循6.8.4.2规定。

8.3热链食品在配送与装机过程中,食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60℃,或遵循6.8.4.2规定。

9机上食品安全管理

9.1食品装机验收

航空食品装机交接时,客舱乘务员应查验食品安全信息,验收合格后方可装机。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客舱乘务员应予以拒收:

a)信息内容缺项;

b)出成品库时,冷链食品温度>5℃;

c)食品出库时间距旅客预计食用时间超过第二质量控制期限;

d)食品感官性状异常;

e)外购即食食品存在包装破损、泄漏、产气膨胀、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项。

9.2机上食品储存

9.2.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机舱标准装机图装配食品。客舱乘务员应在起飞前确认餐车、厨房内设施及物品处于安全状态。

9.2.2冷链食品宜冷藏储存,食品表面温度应低于10℃,或遵循6.8.4.2规定。

9.2.3热链食品应在烤箱中或保温箱中保存,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60℃,或遵循6.8.4.2规定。

9.2.4应尽量缩短机上潜在风险食品的储存时间,并根据食品运输\装机的时间及其储存温度等实际情况,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在第二质量控制期内为旅客供餐。

9.2.5机上食品再加热

冷链热食应经过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餐食的中心温度应在2h内达到74℃以上。

9.3机上饮用水与食用冰

9.3.1机上直接饮用水(瓶装饮用水)和食用冰的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3.2机上水箱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按飞机烧水器或其他机上烧水设备的操作规范,对水进行热处理后方可饮用。

9.3.3食用冰应置于密闭洁净的容器中存放,并使用器具向旅客提供。

9.4供餐服务

9.4.1配发食品前,客舱乘务员应洗手,并对食品的感官性状进行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配发。

9.4.2特殊餐食配发前,客舱乘务员应确认旅客信息(姓名、座位和餐食种类等),正确提供。

9.5回程餐/多程餐

9.5.1客舱乘务员应每隔4h对回程餐/多程餐中的冷链食品储存温度进行测试,并按6.8.4.2规定严格控制食品储存温度和时间,确保在第二质量控制期内为旅客供餐。

9.5.2回程餐/多程餐不得与食品废弃物和使用过的餐具混合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9.6机上设施的清洁消毒

9.6.1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制定机上厨房设施的清洁消毒制度和程序,对厨房工作台、烤箱、冰柜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洁消毒。消毒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及适航安全要求。

9.6.2机上供水设备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10航班延误食品风险控制

10.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制定航班延误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程序,确保航班延误过程中航空食品的安全。

10.2航空食品生产企业接到航班延误信息后,应按附录B程序要求,对受航班延误影响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撤回食品:

a)已装机的冷链食品表面温度≥15℃,且航班延误时间超4h;

b)未装机的冷链食品表面温度>10℃,且航班延误时间超4h;

c)热链食品温度>10℃并<60℃,且航班延误时间超4h;

d)无法保障在第二质量控制期内食用;

e)食品出现异味、变质、变色。

10.3航班延误期间,客舱乘务员应对已装机的热链和冷链食品进行温度监测和食品感官性状的观察。

10.4应如实记录受航班延误影响的航空食品温度、储存时间及处理信息。

11相关管理与控制

11.1人员

航空食品生产人员的培训、健康管理和人员卫生应按《食品安全法》和GB14881规定执行。

11.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11.2.1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11.2.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11.2.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应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使用,并有详细记录。

11.3清洁与消毒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制定并实施清洁消毒制度,确保食品加工场所、储存场所、生产设施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控制微生物污染风险。

11.3.1加工场所与生产设施设备

11.3.1.1每班工作结束后或在必要时,应对加工场所的地面、排水沟等进行彻底清洗。11.3.1.2半成品、成品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清洁作业区应每天进行空气消毒。

11.3.1.3航空食品加工设施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应在每班次工作完毕后进行清洗消毒;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表面应在每批次产品加工前后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无尘、无锈、无油污、无食物残渣、无潮湿霉变。

11.3.2机上餐/用具、餐车/箱

11.3.2.1机上餐/用具、餐车/箱使用后应及时卸下飞机,送往航空食品生产企业清洗消毒。来自疫区的非一次性餐/用具应使用餐车/箱盛装并标识,专车运往航空食品生产企业,独立存放,单独清洗消毒。染疫/染疫嫌疑飞机的食品垃圾和餐/用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处理。

11.3.2.2清洗消毒后的食(饮)具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4934有关规定。

11.3.2.3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采取措施干燥,并存放于专用清洁场所,摆放应离地面、墙壁10cm以上。

11.3.3航空食品运输工具

每次运送食品后应进行清洁,并定期消毒。

11.4虫害控制

11.4.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GB14881要求对媒介生物危害进行控制。

11.4.2应采取有效措施,对飞机上物品夹带的媒介生物进行处置,必要时,应向航空运输承运人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1.5废弃物处理

11.5.1航空配餐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依照GB14881执行。

11.5.2来自疫区的飞机食品废弃物应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机构消毒处理后,方可卸下飞机,由专用垃圾车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11.6异物的控制

11.6.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异物控制制度。根据异物的污染源及污染途径,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1.6.2设置必要的异物检查和清除环节,诸如人工挑拣、设置筛网、使用异物检查清除设备等,最大限度降低异物污染的风险。

11.7投诉处理

11.7.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11.7.2航空运输承运人接到旅客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立即告知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食品应及时撤回,并对相关食品进行排查。11.7.3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在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共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11.7.4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和投诉应作记录,并及时向客户反馈。

11.8产品召回

11.8.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建立有效的产品召回机制。

11.8.2当发现所配送的航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时,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采取下列措施:

a)召回已配送的航空食品。若航班已起飞,应立即通知机组停用、封存需召回的航空食品;

b)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召回的航空食品进行处置;

c)对可能受影响的食品进行排查;

d)产品召回及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包括:召回的航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数量、航班号、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11.8.3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迅速查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因,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1.9记录和文件管理

按GB14881要求执行。

12安全监控与效果验证

12.1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控及效果验证制度。

12.2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置检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生产过程及成品进行定期检验,妥善保存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12.3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航空食品特点及加工、储存、运输、机上供餐的安全与质量要求,制定关键控制环节监控计划,定期对关键工艺参数、环境参数、生产人员和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监测、核查和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4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航空食品安全控制效果的验证计划,对航空配餐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及食品质量进行可靠性、有效性验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效果验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微生物监控、核查评估、审核。

a)微生物监控:参照附录A对生产环境、过程产品及成品进行定期微生物监控。

b)核查与评估:定期对关键环节生产记录进行核查,评估关键环节是否按预期计划进行监控以及监控情况是否符合控制指标要求;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定期对航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核查与评估,确保航空食品持续安全。核查间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2.5应对效果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根据评价分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附录A

航空食品微生物监控程序

环境微生物监控:定期对航空配餐企业和飞机上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器具、环境和人员进行微生物检测,评价航空食品加工、储存、配送和机上供餐服务的卫生状况、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

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定期对食品加工、储存、配送各环节的过程产品(如原辅料、半成品)进行微生物检测,验证航空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卫生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

成品的微生物监控: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定期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对航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成品和外购即食食(饮)品进行微生物检测,验证产品的安全性以及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

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发生航空食品中毒事件或受到投诉后,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和相关食品进行微生物检测。

监控点:环境监控点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选择微生物可能存在或进入而导致污染的地点。过程产品监控的取样点应覆盖食品加工、储存、配送各个环节,选择微生物水平可能发生变化且影响食品安全性和品质的过程产品(具体参考表A1)。

监控指标: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学特点,选择表A1中一个或多个指示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大肠杆菌、霉菌)实施监控,必要时采用致病菌作为监控指标。

监控频率:常规至少每月一次,并根据监测数据变化和生产过程的污染风险水平适当调整频率,遇以下情形(不仅限于)时,需增加监测频率:①微生物监测结果偏高;②成品检出致病菌;③增大产量;④重大维修施工之后;⑤卫生状况呈现下降趋势。当监测结果一直满足卫生要求,可适当减少取样点或放宽监测频率。

表A.1航空食品微生物监控点、监控指标与频率

可采用快速微生物检测方法进行筛查检测,确认检测应按照GB4789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执行。空气菌落总数检测参照国家相关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执行。

A.5.1 航空食品中致病菌指标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过程产品和环境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A.2要求。

表A.2 航空食品生产过程监控准则

A.5.2 航空食品生产企业和航空运输承运人应根据过程产品微生物检测结果,按表A.3过程产品风险评价标准,对航空食品加工、储存、配送和机上供餐服务等过程的卫生状况进行风险分层评估,并采取相应纠偏措施,及时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的污染风险。

表A.3 过程产品风险评价标准及纠偏措施

附录B

航班延误食品风险评价与处置程序

B.1冷链食品风险评价与处置程序

a:无需采取措施,但仍需按照第二质量控制期要求执行

图B.1冷链食品风险评价与处置程序

B.2热链食品风险评价与处置程序

图B.2热链食品风险评价与处置程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果蔬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果蔬汁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汁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浓缩果汁(浆)、蔬菜汁(浆)、红枣、山楂为原料,红枣、山楂经清洗、浸泡、打浆、均质、过滤,辅以白砂糖、食盐、添加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柠檬酸、柠檬酸钠、结冷胶、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胭脂虫红、焦糖色、食用香精),经配料、均质、过滤、杀菌、灌装而成的果汁含量≥10%,蔬菜汁含量≥5%的果蔬汁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和应用

第七章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和应用 集科学性和政策性于一体的标准化工作已渗透到食品行业甚至社会和经济的各个层面,无处不在,成为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国家越是发展,社会越是进步,标准化的程度应当越高,标准体系应该更为完备。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在食品行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章将主要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法律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 第一节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标准概述 食品标准是依据《标准化法》形成的与食品生产活动相关的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食品标准分为四个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标准,主要包括食品工业基础标准、食品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等,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后附标准序号和发布年号;行业标准为某个行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涉及行业代号分别有:商业(sB)、商检sN)、轻工(QB)、化工(HB)等;地方标准是由省级政府标准化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限于本地区使用,代号为“DB”;企业标准是由企业制定的内部使用标准,代号为“Q”后跟斜线和企业代号。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制定实行的是部门化管理,

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类别、适用对象和地位多种多样,且标准的地位难以区分,给企业使用和监管执法带来困难。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食品国家标准21342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304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18297项,行业备案标准37850项,地方备案标准15800项,企业备案标准132万项。如2004年我国有关乳品生产加工的相关标准140余项,标准的适用对象涉及奶牛饲养、乳品加工厂、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分析方法、奶业机械等六个方面,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其中后者分属农业、商业、机械、轻工等部门制定;有的产品质量标准也作为强制性标准颁布,客观上就导致了标准体系的交叉和重复,当以

食品安全监测的标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对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类、调味品、饮料、食用菌、肉类、蛋类等12大类38种农药进行了限量规定,涉及3650项农药限量指标。《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将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 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了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 那么,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拜恩检测的工程师具体介绍: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9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 30616 - 2014)、《硬脂酸钾》(GB 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对营养成分有特殊的需要,各种营养成分必须科学搭配,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足,多了也可能引起营养过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又要保证食用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标准。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发布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 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 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 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 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1 /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do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

食品安全培训试题库

判断题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执行标准。(√) 2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当企业生产的食品当没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时,企业可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无需备案。(×) 5当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时,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需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6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7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费用由企业承担。(×) 9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10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1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12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1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4食品添加剂标签需包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15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全责;(×) 16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特点如下: ——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适用于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过程; ——强调了在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防止污染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食品的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散装食品 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2.2 现场加工食品 在商场的门店的操作间内,由食品操作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饪,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

买后不需要清洗即可直接加工的食品。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3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3.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3.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3.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3.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4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4.1 采购 4.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4.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4.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4.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 标志。 4.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2 运输 4.2.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卫办监督函[2012]512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固化单宁》被列入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spaq-2012-34)。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待定。负责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行业内征求意见,组织标准的初审讨论会及标准报送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 1. 标准任务下达后,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针对制定固化单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及调研,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 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其中按照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包含三种单宁产品:固化单宁、食用单宁和单宁酸。同时,工作组调研了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发现“固化单宁”是以植物纤维素或其它物质为载体,与单宁物质结合制备而成,由于固定化用的载体不同,产品各异,只是“食用单宁”的应用方式,且目前国内企业大多直接生产高纯度的单宁,“固化单宁”几乎没有生产应用,两者的功能及使用范围也类似,“单宁酸”是用作香料批准的,与“固化单宁”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综上所述,工作组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建议更改标准名称为“食用单宁”,在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该申请。 3.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起草工作组认真研究参考了国内外标准法规文件,为了确保产品国内外贸易的正常需求,结合目前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之后,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研究,并对标准中采用的试验方法进行了验证,多次完善标准讨论稿,形成了行业内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作为助滤剂、澄清剂、脱色剂,用于黄酒、啤酒、葡萄酒和配制酒的加工工艺、油脂脱色工艺。本标准的制定在参照国际国外标准的基础上,参考了原行业标准《食用单宁酸》(L Y/T 1641-2005)、《单宁酸分析试验方法》(L Y/T 1642)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国内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标准文本中引用的相关标准如下: GB/T 601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标准培训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理论、标准及应用 第1节食品安全质量社会管理体系 1.食品安全立法 2.建立药物管理机制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 第2节我国食品安全、质量体系的构成 1.HACCP体系 2.质量管理体系 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框架及概要 4.绿色食品生产体系 5.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6.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体系 7.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认证 8.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3节国外几种主要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1.美国水产和水产品HACCP法规介绍 2、欧盟水产品自我卫生检查决议介绍 3、加拿大“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 4.澳大利亚SQF简介 5.BRC全球标准-食品类简介 6.欧洲零售商协会EUREGAP标准 7.日本5S管理体系

学习要点与学习目标: 1.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管理的组成; 2.了解国内、外的几种主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1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各国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1.食品安全立法 作为各国政府,因为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所有居民的健康。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时间甚至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各国均已立法形式来保障食谱你的安全性。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我国《食品卫生法》;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供各国参考并借以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性标准问题)。 2.建立药物管理机制 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种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登记等。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 在市售食品多渠来源以及食品中可能的危害因子因时间地点而多变的条件下,仅通过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测与管理还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可靠。加强食品市场管理,建立食品市场检验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和必须实行的另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措施。。 上述几种手段,主要是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需要为之努力的工作。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侧重于以下两种手段: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 现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出现,大部分的问题则是受短期、局部的目标和利益驱使,采取了某些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技术,造成恶果。如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而滥用化肥农药,生产出的瓜、菜、水果淡而无味,营养成分含量低,硝酸盐等有害成分上升,并因作物易感染病虫害而使用农药越来越多,最终结果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过度依赖化学品支持的农业与畜牧业,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成本上升、消费者安全性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改变经营策略和生产技术的挑战。这正是现代可持续的农业技术或绿色生产技术成为当今技术进步重要趋势的原因。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乳味饮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乳味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味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过软化的生活饮用水、生鲜乳为原料,辅以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柠檬酸钠、安赛蜜、甜蜜素、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经调配、杀菌等工序制成的乳味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风味饮料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原料,辅以白砂糖、果葡糖浆,添加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柠檬酸、乳酸、山梨酸钾、食用香精),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调配制成的风味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标准名称的变化详见“起草过程”), 项目编号ZHENGHE-2014-249。该标准将《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T 23346-2009)、《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 10395-2005)、《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GB/T 21735-2008)、和《鲜、冻肉运输条件》(GB/T 20799-2006)整合为《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文、李强、戴岳、刘鹏、段敏、解英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丁绍辉。修订人员负责标准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查询、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的方式征集、整理、归纳相关意见和建议。 2014年7月任务下达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了《食品流通卫生规范》的编写工作,明确了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制定了标准修订工作计划。 2014年8月-9月,起草工作组开展收集、整理与食品流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工作,共收集相关国内、国外标准30多项,主要包括GB 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国内标准25项,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 in the food chain、GFSI Guidance Document等国外标准6项,并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范围分析。 2014年10月-2015年1月,起草工作组共调研了28家肉制品等食品流通企业,企业类型涵盖仓储、运输、销售,涉及产品包括肉制品等,通过会谈、现场参观、问题调查等多种调研形式,梳理了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食品安全问题。 2015年2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京组织召开了《食品流通卫生规范》专家研讨会,对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2关于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

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5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附件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卫生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食品生产、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 2 术语与定义 GB14881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航空食品 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航空食品分为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二类。 2.2航空配餐 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3外购即食食品 非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特殊餐食 根据航空运输承运人要求,为有特殊膳食服务需求(膳食控制、宗教习俗、过敏体质等)的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的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5回程餐/多程餐 在始发站或中途站一次性为回程航班或多程航班配备的航空食品。 2.6潜在风险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Aw)大于0.85,易于腐败变质和微生物生长繁殖或产生毒素,需时间-温度控制方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2.7航空食品生产人员 从事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的人员。 2.8航空食品生产场所 航空配餐生产及机上供餐服务相关的场所,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储存区、食品加工区、成品储存区、机供品配备区、食品运输工具、机上供餐场所等。 2.9清洁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场所,包括冷食加工及分装、烘焙食品冷加工及分装、热食分装装配、洁净餐具存放等专用场所。 2.10冷藏 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储存的过程,冷藏温度应在0℃~5℃之间。

果味饮料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果味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为原料,添加5%以上的浓缩果汁,辅以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柠檬酸、L-苹果酸、D-异抗坏血酸钠、安赛蜜、阿斯巴甜、山梨酸钾、焦糖色、食品用香精),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果味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88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 (又名阿斯巴甜)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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