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年制赔付率的几点思考

关于历年制赔付率的几点思考

由于历年制赔付率指标涉及多个年度保单的满期保费及赔款数据,再加上各种人为因素数据及时性及准确性的影响,经过对历年制赔付率指标进行分解及数理推论,得出历年制赔付率指标呈以下特性:

1、当无超时报案,且上一年度“期末未决赔款”估损完全准确时,历年制赔付率指标值将介于“上一年度保单在统计期间内的满期赔付率”及“本年度保单满期赔付率”指标之间;其中“上一年度保单在统计期间内的满期赔付率”指:上一年度保单在统计期间内发生的赔款(已决+未决)与上一年度保单落在统计期间内满期保费的比值;

2、实务中往往存在超时报案现象,因此历年制赔付率的分子会因“超时报案”因素所增加的赔款额而升高;

3、实务中难以做到估损完全准确,因此历年制赔付率因“期初未决赔款”存在偏差而上下波动,当估损充足即正偏差时,历年制赔付率指标会下降,当估损不足即负偏差时,历年制赔付率指标会上升。

4、实务中因我司未决赔款采用“案均法”与“逐案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估损,因此未决赔款金额将随未决赔款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当采取以下方式操作未决赔款时,历年制赔付率亦会产生相应变化,具体如下: 对“赔款金额”高于系统中设置的“案均额度”的案件进行“延迟立案”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不立案”操作;

对“赔款金额”低于系统中设置的“案均额度”的案件进行“加速立案”操作;

将出现:年底赔付率指标低,年初对上述案件进行正常处理后,上年保单满期赔付率因分母较大上升幅度小,而历年制赔付率指标大幅上升的现象。

经营中的运用:

建议:优化机构年度考核指标中的赔付率指标,建立长期考核激励机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为操作未决赔款的现象,有利于赔款数据的真实性,从而更好的指导两核工作。

1、当年赔付率考核指标中剔除往年赔款偏差的影响;

2、针对往年赔款偏差考核,采用长、短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事件起因:

1、公司周报中再保后历年制赔付率指标波动较大,常规业务中三个险种走势不一,主要体现为:

整体:自12月31日起大幅攀升,截止到1月9号上升16.9个百分点,截止到1月16日,虽略有下降,但仍较1月2日上升14.1%;

车险:车险中的商业车险、交强险自12月31日起大幅攀升,截止到1月9日,车险上升20.4%,截止到1月16日,虽略有下降,但仍较1月2日上升16.1%;

产险:自12月26日起开始攀升,截止到12月31日攀升了16.11%,而在2011年1月9日,又急剧下降了30.1% 人身险:自2010年12月31日起,逐周上扬,截止到1月16日已经达到29.1%。

2、近期,陆续接到部分分公司总经理室的电话称:“总公司下发的周报数据中,历年制赔付率指标有误,分公司历年制赔付率指标不可能那么高。”

3、部分同事对周报中历年制赔付率数据也提出了质疑,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观点1:报表数据有问题,因为历年制赔付率应该在两年保单满期赔付率之间,不应高于其中的高者,也不会低于两者之间的低着;

观点2:报表数据没问题,因为受预估偏差的影响,导致历年制赔付率出现比两年保单满期赔付率都高的现象;

观点3:偏差率有一定的影响,但即便剔除偏差率的影响,部分分公司的历年制赔付率仍然高于两年保单满期赔付率,可见偏差率不是导致历年制赔付率高的唯一原因。

为深入了解历年制赔付率的特点,现对历年制赔付率指标进行逐一分解,并辅以数学推理依据,从而充分挖掘历年制赔付率指标的特性,以便更好的掌握历年制赔付率指标。

以下以车险为例,对历年制赔付率指标分解及推理:

一、历年制赔付率指标分解

1、历年制赔付率的公式:

2、假设条件:

在2010年12月31

在2011年1-6

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上述带大写字母的未决均已转成已决赔款加对应偏差,即:

= +

= +

= +

= +

=

+

3、分子分解过程:

则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历年制赔付率等价于以下表达式:

分子X =

)+(

-

=(已决A —未决A )+(已决B —未决B )+(已决D+未决d )+(已决E+未决e )+(已决G+未决g )+(未决a —未决a )+(未决b —未决b )

=偏差A+偏差B + (已决D+未决d )

+ (已决E+未决e ) +

(已决G+未决g )

+【2010

4、分母分解: 分母

综上:历年制赔付率指标可以简化为:

二、假设及数学推理

假设H 、偏差A 及偏差B 均等于零,则历年制赔付率可以表示为:

由数学不等式我们可以得出:当A 、B 、C 、D 均为正数,且时,可以推出:;

推理过程如下:因当A 、B 、C 、D 均为正数,且时,可以得出:AD ≤BC ,推出AB+AD ≤AB+BC ,即:A(B+D)≤B(A+C),

从而有:,同理可以得出

由此可以得出:≤历年制赔付率=≤。

三、结论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当无超时报案,且2010年未决赔款估损完全准确时,历年制赔付率指标值将介于“2010年保单在统计期间内的满期赔付率”及“2011年保单满期赔付率”指标之间;其中“2010年保单在统计期间内的满期赔付率”指:2010年保单在统计期间内发生的赔款(已决+未决)与2010年保单落在统计期间内满期保费的比值;

2、实务中往往存在超时报案现象,即上述假设中H不为零的情况,因此历年制赔付率的分子会因超时报案所增加的赔款额而升高;

3、实务中难以做到估损完全准确,即估损偏差(偏差A、偏差B)不为零,因此历年制赔付率会因“期初未决赔款”存在偏差而上下波动,当估损充足即正偏差时,历年制赔付率指标会下降,当估损不足即负偏差时,历年制赔付率指标会上升。

4、实务中因我司未决赔款采用“案均法”与“逐案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估损,因此未决赔款金额将随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当采取以下方式操作未决赔款时,历年制赔付率亦会产生相应变化,具体如下: 对“赔款金额”高于系统中设置的“案均额度”的案件进行“延迟立案”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不立案”操作;

对“赔款金额”低于系统中设置的“案均额度”的案件进行“加速立案”操作;

将出现:年底赔付率指标低,年初对上述案件进行正常处理后,上年保单满期赔付率因分母较大上升幅度小,而历年制赔付率指标大幅上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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