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伦敦保险协会C条款(ICC-C)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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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SE ONLY WITH THE NEW MARINE POLICY FORM)

INSTITUTE CARGO CLAUSES(C)

RISKS COVERED

(Risks Clause)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5,6 and 7 below,

1.1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reasonable attributable to

1.1.1 fire or explosion

1.1.2 vessel or craft being stranded grounded sunk or capsized

1.1.3 overturning or derailment of land conveyance

1.1.4 collision or contact of vessel craft or conveyance with any external object other than water

1.1.5 discharge of cargo at a port of distress,

1.2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caused by

1.2.1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1.2.2 jettison.

(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5,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3 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proportion of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as is in respect of a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any claim by shipowners under the said clause the Assured agree to notify the underwriters who shall have the right,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to defend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claim.EXCLUSIONS

(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4.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3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4.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cep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4.7 deliberate damage to or deliberate destruc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y the wrongful act of any person or persons

4.8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5

5.1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or craft.unfitness of vessel craft conveyance container or liftvan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

5.2 The Underwriters waive any breach of the implied warranties of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and fitness of the ship to carry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to destination, unless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War Exclusion Clause)

6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6.1 war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or civil strife arising therefrom, or any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

6.2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and the cons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

6.3 derelict mines torpedoes bombs or other derelict weapons of war.

(Strikes Exclusion Clause)

7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7.1 caused by strikers, locked-out workmen, o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2 resulting from strikes, lock-outs,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3 caused by any terrorist or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motive.DURATION

(Transit Clause)

8

8.1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continu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and terminates either

8.1.1 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8.1.2 on delivery to any other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 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which the Assured elect to use either

8.1.2.1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ist or

8.1.2.2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or

8.1.3 on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verside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8.2 If, after discharge overside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ut prior to termina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e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y are insured hereunder, this insurance, whilst remaining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shall not extend beyond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 to such other destinaiton.

8.3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and to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9 below) during delay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an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hipment and during any variation of the 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shipowners or charter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

9 If owing to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eith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e destination named therein or the transit is otherwise terminated befor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s provided for in Clause

8 above, then this insurance shall also terminate unless prompt notice is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continuation of cover is requ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by the Underwriters, either

9.1 until the goods are sold and delive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or, unless otherwise specially agreed, until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or

9.2 if the goods are forwarded within the said period of 60 days (or any agreed extension thereof)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or to any other destination,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8 above.

(Change of Voyage Clause)

10 Where, after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the destination is changed by the Assured, held covered at a premium and on conditions to be arranged subject to prompt notice being to the Underwriters.CLAIMS

(Insurable Interest clause)

11

11.1 In order to recover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Assured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11.2 Subject to 11.1 above the Assu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over for insured loss occurring during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loss occurred before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was concluded, unless the Assured were aware of the loss and the Underwriters were not.

(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

12 Where, as a result of the operation of a risk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insured transit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 subject-matter is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Underwriters will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extra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unloading stor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

This Clause 12, which does not apply to general average or salvage charg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clusions contained in Clauses 4,5,6 and 7 above, and shall not include charges arising from the fault negligence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

13 No claim f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shall be recoverable hereunder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either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the cost of recovering, recondition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b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would exceed its value on arrival.

(Increased Value Clause)

14

14.1 If any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 is effected by the Assured on the cargo insured herein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creased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14.2 Where this insurance is on Increased Value the following clause shall apply: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equal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e primary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effected on the cargo by the Assured,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BENEFIT OF INSURANCE

(Not to Inure Clause)

15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inure to the benefit of the carrier or other

bailee.MINIMISING LOSSES

(Duty of Assured Clause)

16 It is the duty of the Assured and their servants and agents in respect of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16.1 to take such measures as may be reasonable for the purpose of averting or minimising such loss,and

16.2 to ensure that all rights against carriers, bailees or other third parties are properly preserved and exercised and the Underwriters will, in addition to any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pursuance of these duties.

(Waiver Clause)

17 Measures taken by the Assured or the Underwriters with the object of saving, protecting or recovering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waiver or acceptance of abandonment or otherwis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either party AVOIDANCE OF DELAY

(Reasonable Despatch Clause)

18 It is a condi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at the Assured shall act with reasonable despatch in all circumstances within their https://www.360docs.net/doc/6213465556.html,W AND PRACTICE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Clause)

19 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NOT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Assured when they become aware of an event which is "held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o give prompt notice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the right to such cover is dependent upon compliance with this obli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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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瑜.海商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何丽新,饶玉琳.海商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王千华等.海商法.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罗忆松.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台湾学者: [台]张新平.海商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台]张特生.海商法实务问题专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 [台]张新平.海商法专题研究.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台]柯泽东.海商法修订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0. [台]尹章华,徐国勇.海商法.元照出版公司,2000. 案例系列: 司玉琢.海商法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郑肇芳.涉外海事案例精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何丽新,吴海燕.海商法案例精解.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金正佳.海商法案例与评析.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沈秋明.海商法案例评析.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 杨洪逵.海商法案例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高言,康军.海商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傅长禄.最新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例评述.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冯辉.美国海商法案例选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冯辉.英美海商法.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1997-2002).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杨长春.国际航运欺诈案例集.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doc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修订)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大凡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够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适应航和适应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适应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适应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和适应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合适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或适应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引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2020年(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壹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和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壹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能够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运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B)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B)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8]40号)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本保险决不承担: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

英国伦敦协会(ICC)战争险条款(货物)

英国伦敦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第1条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以外者,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团体之间的任何敌对行动 1.2 由上述第1.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为避免或与避免根据本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有关的损失,按照运输合同及/或管辖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第3条一般除外条款 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损耗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为本第33款之目的,“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延迟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境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3.7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落空的任何索赔 3.8 因任何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及/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引起的损失、损害和费用。

第4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4.1 本保险决不承保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合适 在保险标的被装于其上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4.2 保险人放弃运送保险标的至目的地船舶不得违反船舶适航和适运的默示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保险期间 第5条运输条款 5.1 本保险 5.1.1 责任仅始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海船之时,并且 5.1.2 终止于(受下述第5.2款和5.3款制约)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在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卸离海船之时,或 自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15天届满之时 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然而,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附加保险费制约,此种保险 5.1.3 其责任自船舶(保险标的在该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未卸下)从该港或地点开航之时重新开始,及 5.1.4 受下述第5.2和5.3款制约,终止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随后在最后(或替代)卸货港或地点卸离船舶之时,或 自船舶重新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或到达替代的卸货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之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果在承保航程期间,海船抵达某个中途卸货港或地点,卸下保险标的由海船或航空器续运,或者货物在某个避难港或地点自船上卸下,那么,受下述第5.3款及附加保险费(若有要求的话)的制约,直至船舶抵达此种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本保险责任续继。但其后当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续运海船或航空器之时重新开始。在卸离海船后的15天期间,仅在该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同时处于此种港口或地点的条件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伦敦协会空运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

伦敦协会空运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 (不包括邮递货物) (1982年1月1日修订)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2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的内乱,或来自/对抗交战国的 敌对行为。 1.2由上述第1.1 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以及这 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1.3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除外责任 2.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2.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耗损或自然磨损。 2.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 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2.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5因飞机、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所致使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但此项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为限。 2.6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 2.7由于飞机所有人、经理人、租机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 或费用。 2.8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落空的任何索赔。 2.9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 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期间

3.3.1 本保险 3.1.1自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越洋货轮开始生效。 3.1.2止于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在最终目的港口或卸货地由越洋货轮上 卸下。 或 由货轮抵达最终目的港或卸货地当天子夜起届满15天。 以上两种终止情形,以孰先者为准(但仍受以下第3.2和3.3条的限 制)。 虽然如此,如果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 3.1.3在保险标的物仍未由最终目的港或卸货地卸货,而货轮亦从那里离 开时持续有效。 3.1.4止于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在其后于最终(或替代)目的港或卸货 地由货轮卸下 或 由货轮重新抵达最终目的港或卸货地或抵达替代目的港或卸货地当 天之子夜起届满15天。 以上两种终止情形以孰先者为准(但仍受以下第5.2和5.3条的限制) 3.2在被保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物到达并于一中途地方由飞机卸下,再由另 一越洋货轮或飞机转运,依据以下3.3条并于必要时加收保费,本保险在由货轮到达该港口或地方起届满15天内仍然有交效。本保险亦可自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作运的越洋货轮或飞机开始重新生效。在此15天期限内,被卸下的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只有仍在该港口或地方,本保险才能继续生效。若货物在此15天期限内已在转运中,又或若本保险根据第3.2条重新任命生效时: 3.2.1当转运由飞机进行,本保险将依据本条款的条件继续执行。 3.2.2当转运由飞机进行,协会战争条款(货物)将被视为本保险的一部 分并应用于有关空中运输的地方。 3.3若空中运输终止于运输契约列明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该地方将被视为最 终卸货港。依据第3.1.2条,本保险亦于这时终止。若保险标的物随后需再交付到原本或其他目的地,如果保险人在另一次运送开始前接获通知并加收保费,则本保险自 3.3.1在保险标的物已经卸下完毕,而保险标的物或任何部分载上作转运 的飞机; 3.3.2在保险标的物没有卸下,而货轮由该被视为最终卸货港口航行离开 开始生效。 3.4若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于必要时加收保费,本保险对于依据运输契约授 权的空运人自由载重而产生的任何危险变更的期间内继续有效。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1982年修订 (一)货物保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

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保;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善意损害或善意毁坏 4.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海上保险-教学大纲

《海上保险》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112403A 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 总学时:48 讲课学时:42 其他:6 学分:3 适用对象:保险学 先修课程:保险学、财产保险理论与实务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海上保险》作为保险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专业研究生最起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海上保险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源自西方海上贸易和航运发达的国家,其原理和法律规则已上升为现代保险制度运行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海上保险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和研究早已成为国内外金融保险领域的重要内容。该课程目标是培养高层次保险应用型、国际型经营管理人才,以满足当前保险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学生在学习完本课程后: 目标1:应掌握现代海上保险的基本理论、海上保险法律原则和制度、海上保险发展规律 目标2:应掌握海上保险投保、承保、理赔和追偿等实务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目标3:熟悉信用证上保险要求,能熟练填写海上保险保单、计算保额和保费。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一)教学内容 该课程的知识体系包括海上保险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海上保险的历史、作用和分类;海上风险和海上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海上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海上货物运输险条款;海上货物运输险投保、承保、理赔、追偿实务;海上保险的国际惯例。 海上保险的核心内容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等概念的区分,海上货物运输险条款,海上货物运输险投保、承保、理赔、追偿实务等。 课程讲授完毕,学生可熟练看懂海上保险保单、信用证的保险要求、计算保

费和保额等,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海上保险理赔案例,具备海上保险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了解现代海上货运险及船舶保险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具备海上保险实务操作技能,促进毕业要求的实现。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 采用启发与互动式教学方法,组织内容丰富的课堂演讲、课堂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活动;安排一定课时的实践教学基地调研,培养学生积极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要求 要求学生具有保险学原理的知识准备,并对课堂分组练习及课后分组预习、练习积极参与、按时完成。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教学课时分配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 款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总1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海上保险法 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教学目的 了解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 掌握有关海上保险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熟悉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并具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具有利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解决海上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争议的能力,为培养国际航运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教学要求 掌握: 海上保险法的一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 船舶保险合同条款 保赔保险 英国海上保险条款 海上保险的理赔与追偿 课程考核 平时成绩(30%) 出勤 作业 案例分析 期末考试(70%)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绪论 6hrs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6hrs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hrs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6hrs 海上船舶保险 6hrs 保赔保险 6hrs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保险概述 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概述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风险”和“危险” “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 的。 “危险”在必须中有两种含义: 风险; 引起不确定的仅仅损失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原始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和再保险(Reinsurance) 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 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第1条风险条款(Risks Clause) 1 本保险承保除了下述第4、5、6 和7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货运合同及/或管辖的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为避免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有关引起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损失,但第4,5,6和7条或本保 险其他条文的除外条款除外。 第3条“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货运合同中“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有关可获赔偿的损失。在船东根据该条款提出任何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抗辩。 第4条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4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 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端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通常的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 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这场合。) 4.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迟延是由于某种承保风险造成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无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造成的任何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浅论海上保险法中的委付

2012年4月刊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183 浅论海上保险法中的委付 □张娜 (上海海事大学2011级国际法学C 班 上海2000000) 一、委付的产生及概念"委付(abandonment )",一般被分为免责委付和保险委付两类。免责委付源于罗马法中的"加害者委付制"。保险委付产生于16世纪,针对的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可视同船舶的丧失",后由于海上航运贸易的特殊性,为维护和鼓励海上经济活动,保险人应预付一定的填补金,委付即基于此发展而来。时至今日,委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利,当保险标的不是实际全损但与全损无异时,为简化证明手续,将其视为全部损失,使被保险人在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的前提下,得到其全额的保险金赔偿。 关于委付的概念,立法及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⒈推定全损说 我国海商法学者多采取此种主张,认为委付限于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我国《海商法》第249条就采用了此种学说,认为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保险标的的残余物及权利移归保险人所有,由保险人当做实际全损处理,而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即为委付。 ⒉全损说 该学说是根据保险的赔偿原则而派生出来的物权代位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时,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都必须放弃保险标的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否采用委付方式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通常要看按推定全损索赔和按部分损失索赔,哪一种方式对自己更为有利。 二、委付的法律性质 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⒈单方法律行为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人接受委付并非委付行为的生效要件。委付行为本身的效力只与被保险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关,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都不影响委付本身的效力。委付是一种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① ⒉双方法律行为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以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及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作为证明,认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后,只有经过保险人的承诺接受,委付方能成立。②如果被保险人不发出委付通知,则没有委付可言;如果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委付不会产生效果。 三、委付通知 委付在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并经对方的承诺或法院的判决方能生效。委付的意思表示形式就是委付通知,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推定全损索赔之前 必须提交的文件。 ⒈委付通知的形式 委付通知大多数以书面形式,也有采用口头方式或用书面、口头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的。书面的委付通知并没有既定的格式,但被保险人在委付通知中应以明确、肯定的词语表明愿意将其所有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无条件地转让给保险人。文字上不能模糊不清,否则委付通知不发生委付的效力。 ⒉委付发出的时间依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第3款: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而不应该延迟发出,以通过控制保险标的为自己谋取最佳利益。合理时间具体多长是一个事实问题。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提高,对合理时间的判断也有所缩短。 四、委付的特征 ⒈委付须针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依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3条第1款:保险人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剩余利益及与其有关的所有财产利益。这就是所谓的"委付的不可分性"。若只对一部分进行委付,很容易产生争端--被保险人难免就保险标的的有利益部分选择保留,而对不利部分选择委付--这对保险人是不公平的,也与委付"迅速结束当事人间的保险关系"的目的不符。但当保险单上仅有其中一种标的物发生委付的原因时,法律允许就该一种标的物进行委付,请求其保险金额。 ⒉委付不得附有条件依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第6款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即表明最后承认对损失负责和通知有效。委付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复杂,这就要求委付要"单纯",如果附有条件,还需等待条件的成熟,与委付的目的不符,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不应附有条件,否则委付无效。 ⒊委付不得撤回 在中国法及英国法中,委付是双方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委付而取得全损的赔偿,也可以选择不委付以获得部分损失赔偿。在被保险人行使了选择权后,保险人可以再行使是否接受委付的选择权。如果说前者是重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那么后者就是重在保护保险人的利益。③因此,被保险选择委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而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即不得撤回,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五、委付成立的条件 ⒈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且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付全额保险金。若货物遭受的是实际损失或部分损失,货物的所有权无法实 现转移,委付就不成立。若被保险人不提出全 额保险索赔,保险人自然没有全额赔偿的必要,同样也不存在委付一说。中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⒉被保险人须在法定或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委付申请,且有明确地委付意思表示。 ⒊必须以整个保险标的物为对象予以委付。 ⒋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全额赔偿请求予以同意,被保险人才能进行委付,否则没有委付的必要。 ⒌被保险人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保险人接受委付的基本条件,就是赔偿保险金额,接受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并取得一切权利。保险人有权处置保险标的物,有权追偿与该标的物有关的债务。 六、委付的效果 ⒈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及有关权利的转让在委付生效后,保险人取得的只是权利,还是既包括权利又包括义务,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委付取得的是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包括随附利益及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因此随该标的产生的责任也应转由保险人承担。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采用的就是此种观点。④我国《海商法》第250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在此观点下,保险人接受委付必须非常谨慎。因为接受了委付,就意味着不仅取得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而且也接受了全部义务和责任,很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赔偿金额,所以保险人在接受委付之前,也应该权衡一下自己能否从中得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人取得的只是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至于任何附属于保险标的物上的义务,并不因委付而加之于保险人。 ⒉保险金额的给付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其全额赔偿。这是适用委付的根本目的。保险人接受委付,即须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不但如此,委付后保险标的归来的,保险人不得拒付保险金额。⑤ 注释: ①王千华等:《海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页。 ②郑蕾:《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保险研究》,1999年第2期。 ③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④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141页。⑤邢海宝:《保险委付研究》,《法学家》,2000年第3期。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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