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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 号】沪科合﹝2009﹞031号

【发文日期】2009-08-11

【实施时间】2009-08-1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科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特制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第七条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市各区(县)初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单位推荐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e13607600.html,)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区(县)科委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外包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的证书(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7、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该类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

9、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自企业在网上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各区(县)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各区(县)科委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由各区(县)科委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初审之后40个工作日以内,认定办公室完成联合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章)和告知书。

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日之前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一并提交给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各区(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

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将启动本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实施期为2年。旨在通过试点,打造“五个一批”,即创新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供应链平台,培育一批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一批供应链体系完整、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供应链创新发展经验。通过试点,现代供应链

成为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重要领域,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成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载体。 二、试点企业重点任务 试点企业应围绕试点目标,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与供应 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和整合,着力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促进产业降本增效、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和创新转型。 (一)提高供应链管理和协同水平。 普及供应链思维,完善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息化升级,加强标准化建设,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提高与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形成分工协作的网络体系,积极“走出去”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构建全球供应链,提升全球资源配置效率。 (二)加强供应链技术和模式创新。 积极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合作,建设供应链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开展供应链技术创新和软硬件研发,推广应用供应链新技术、新模式,促进整个产业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和国际化。 (三)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 以平台为重要载体完善供应链体系,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实现系统和数据对接,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的资源集聚、供需对接和信息服务等功能,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供应链生态。 (四)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有条件的企业可加强与商业银行、平台企业等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优化供应链资金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五)积极倡导供应链全程绿色化。 以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的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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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 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差旅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郊区县公务活动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行[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3-14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二、报销标准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沪经信技(2009)461号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印发《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科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 政策支持的意见 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国工博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办,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承办,是国内唯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评奖功能的展览会。“中国工博会”每年11月在上海举行。 “中国工博会”评奖工作按照《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评奖管理办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振兴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国家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工博会”展示和评奖,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经研究,现提出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如下: 一、在同等条件下,对在本市注册的单位生产的获得“中国工博会”金奖、银奖、铜奖、创新奖的产品或与获奖产品相关的项目,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1.优先认定为上海市专利新产品,在研发资助方面给予支持; 2.优先认定为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并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上海市商务委中外合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合营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年月日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公司、公司……与 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合营企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二条本公司合营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含币种)。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含币种)。 其中:甲方以(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乙方以(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向合营各方以外的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董事会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沪经信推[2016]2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 通知 (沪经信推〔2016〕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将《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6年度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7号),制定2016年度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实施《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深化完善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三大数据库为基础,以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应用为抓手,以健全长效运营管理机制为保障,统筹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深度利用。到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促进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形成多维度的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格局,以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升开放广度和深度,优化数据服务质量,激发社会增值利用,营造各类主体积极参与、融合应用的良好氛围,促进新业态的培育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 建立资源目录体系是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有序开放的基础。各市级部门应按照《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要求,持续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梳理和目录编制工作,优化完善资源目录质量,统筹推进各部门间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和交换。 1.按照4:3:3的进度安排,各部门应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信息化运维项目的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新建、升级改造类信息化项目,须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含咨询服务热线)项目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含咨询服务热 线)项目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28 【实施日期】2014.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含咨询服务热线)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家电企业: 为贯彻《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7号令),上海市商务委印发了《2014年家电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商服务〔2014〕263号),推进本市家电维修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搭建提升家电供需平台,推广持证上门服务,编制《上海市家电维修管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规范行业宣传,引导市场理性消费,提高家电维修服务业的“三化”(便利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现就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含咨询服务热线)。

(二)建设任务 建设提升1个家电维修服务公共平台(含咨询服务热线),承担载体作用、窗口作用,突出供需对接、人员调配、标准制订、资质认证、行业规范等服务,及服务监督、咨询、投诉协调解决等。 (三)项目要求 ①符合《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7号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家电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商服务[2014]263号)精神;申报企业承诺按照《2014年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规范》(附件1)进行建设。②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设并运营,为市民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咨询和家电维修服务供需对接服务不少于三周年。③申报企业具有自主建设较大平台管理经验,或具有运营既存平台的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家电维修公共服务平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初期平台的签约服务商(限上海)不少于50家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包括网站、呼叫中心及移动终端等方式。④申报项目预算不得超出项目额度,且要求专款专用。 (四)项目说明 公益性项目。项目经费预算额度350万元。主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咨询热线建设等。 二、建设主体 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由市商务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择优确定1家企业。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6e13607600.html,)公示无异议后,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实施。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4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7〕449号) 各处室、相关单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对关系本市产业和信息化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目录管理制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本市产业和信息化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报请市政府发布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重大调整; (五)报请市政府签署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对外签订的

2020年度上海市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 2020年度上海市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2020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2.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2020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2020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如尚无该材料,先行提供其他说明企业财务会计情况的报表资料,并向递交点工作人员说明,约定补交); 6.企业进口的服务,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还应提交与进口服务相对应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还应在该系统中登记实际出口额; 7.已获得上年度重点服务进口贴息的企业,还应提交“绩效报告”,内容应包括技术出口项目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等(不少于600字); 8.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2.电子数据要求:应包含《2020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20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3.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介质提交1套。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沪建[1997]03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7.04.22 【实施日期】199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建[1997]0305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计委、监委、工商局,各省市驻沪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本市从1989年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以来,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减少经济纠纷等均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控制造价,去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了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该中心的成立,为本市建立有形、有序、公开的建筑市场,解决建筑市场管理中深层次问题,将建筑市场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创造了条件。同时,对于制止当前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内存在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反腐倡廉,教育保护干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 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一种出口支持手段,是外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金融工具,对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挑战,主动承接出口定单,保障出口收汇安全,推动“走出去”以及获得融资便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本市外贸出口和经济增长有良好的拉动作用,是“保增长”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根据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重要作用 (一)提高对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复苏基础还不稳固,对外贸易仍面临外需不足、出口成本持续快速上涨、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出口竞争更为激烈等严峻形势,特别是随着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形势更趋复杂,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对稳定本市对外贸易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和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防范风险、促进出口、便利融资的杠杆作用,为对外贸易“拓市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经信技[2016]7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 技术创新第一批)的通知 (沪经信技〔2016〕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技〔2015〕769号),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第一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专题 (一)重大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专题 支持方向:聚焦本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重要创新成果在本市实施产业化,鼓励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新机制、新模式的开展探索和实践。本年度重点支持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智能制造系统、核电关键设备及技术等领域的重大协同创新项目。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求必须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2.优先支持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为上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的项目; 3.牵头单位应联合有关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须附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在合作模式上要有特点、有创新; 4.重点支持本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参与协同创新的项目。 申报时间:4月4日-4月15日。 (二)产业创新联盟建设专题 支持方向:支持产业创新联盟围绕机器人、物联网、新型显示、高端医疗设备、智能汽车、智慧交通、新材料等“四新”重点领域开展:1.标准化建设,包括联盟标准的研究制订、验证、应用示范和推广等;2.知识产权建设,包括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防御、共享、保护、运用等体系建设。通过实施标准化和知识产权专项,促进创新联盟持续发展,逐步形成联盟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对本市“四新”经济起到提升和促进作用。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从上海市机构改革看政府组织机构变革

从上海市机构改革看政府组织机构变革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批复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上海市此轮机构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 其中包括例如:组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职责,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在保留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组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将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粮食局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管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组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上海市人事局的职责,上海市劳动和保障局的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上海市公务员局,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上海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上海市卫生局管理;组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职责,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中存在转变政府职能未到位,关系未理顺、人员结构不合理,分流安置难等难点。应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关系;控制人员编制,解决人员分流问题;加强思想教育,转变思维观念。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借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是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需要;是加强公共服务,增强人民满意度的需要。 首先,行政审批权过多过滥施腐败的一个重要滋生地。大部制体制的一个主要优点就是减少政府机构,从而将从根本上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一些部门权钱交易的机会。这对限制公共权力的使用范围,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止腐败的大面积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按照大部制的思路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无疑会对政府的管理和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行大部体制管理,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沟通难,协调难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通过政府部门的整合和调整,能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减少机构的数量,减少过多的协调和沟通的环节,这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大部制改革不是简单的机构合并,而是政府组织结构的深刻

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的各项变更申请流程(商委)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

围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海市财政局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doc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沪财会[2006]28号 发布日期:2006-5-30 执行日期:2006-5-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财税监督稽查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验资业务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监督,规范验资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对象为经批准设立于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和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的分所,下同),检查范围为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现就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

(一)自查时间:2005年6月1日到6月15日。 (二)自查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并有效地实施了验资业务的内控制度;是否按规定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业务计划;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货币验资、实物验资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验资。 (三)自查总结及填报有关材料: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自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及时搞好总结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本事务所验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针对问题,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本事务所承接的各种验资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书面总结和汇总表应于2006年6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一份。 二、重点检查阶段: (一)重点检查的时间:2006年6月25日到8月31日 (二)重点检查的对象: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为以下四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南

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办事指南 2009-12-18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2日修订);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投资者资质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商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商务委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向上海市商务委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导向进行审批,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凭审批机关设立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商务委中外合作公司章程示范文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合作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年月日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公司、公司……与 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合作企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二条本公司的合作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含币种)。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含币种)。 其中:甲方以(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乙方以(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 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1 【实施日期】2012.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 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4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1日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使用手册高新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目录 1.1系统介绍 ................................................... 1.2系统环境 ................................................... 第二章业务概述 ....................................... 2.1申报流程图 ................................................. 2.2流程说明 ................................................... 第三章系统登录 ....................................... 3.1系统登录 ................................................... 3.2企业用户注册 ............................................... 第四章项目申报 ....................................... 4.1通知、指南、资料 ........................................... 4.2申报项目 ................................................... 4.3填报管理 ................................................... 第五章系统帮助 ....................................... 5.1手册帮助 ................................................... 5.2远程帮助 ................................................... 第一章系统概述 1.1系统介绍 本系统可供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申报和预审使用。 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业务需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前期准备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向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等申报材料。 预算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按轻重缓急进行项目筛选和排序,形成本部门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使用手册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企业用户)

上海市商务委外商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二: 外商独资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投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年月日

外商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地区)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外资企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如选择设立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如选择不设股东会)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股东会/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以下第十六至十九条选择设立股东会适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本市消费促进月商业主题营销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本市消费促进月商业主题营 销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07 【实施日期】201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本市消费促进月商业主题营销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商业联合会、有关商业集团和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2012年消费促进活动的通知》(商运函〔2011〕11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的通知》(商办运函〔2012〕126号)精神,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推进便利消费、实惠消费、热点消费、循环消费和安全消费,展示商业文化、提升商业能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市商务委决定开展上海市消费促进月商业主题营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承办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商业联合会、有关商业企业集团。 (三)工作领导小组:市商务委建立本市消费促进月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商务委副主

任张新生担任组长,市商务委副主任顾军、市商务委党组纪检组长胡文君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商务委商贸处、办公室(电子商务)、市场处、服务业处、运行处、秩序处、贸发处负责人组成,商贸处履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具体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二、活动时间 4月2日至5月4日。 三、活动地点 全市各主要商圈、特色商业街、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四、活动主题: 促消费、惠民生、守诚信、倡低碳 五、活动内容 三大系列:商圈购物秀、便利消费潮、餐饮美食汇 (一)商圈购物秀 突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徐家汇、陆家嘴、新上海商业城、五角场、豫园、普陀中环、中山公园、大宁国际商业广场、莘庄等重点商圈,根据其特点和条件,以商圈内购物广场、百货商厦、专业专卖店和大型综合超市以及特色商业街为载体,开展特点鲜明、重点突出、形式多样、创意新颖、汇聚人气的商圈主题营销活动。开展联合促销、外贸内销、会员优惠、积分反馈、购物赠礼、节目表演等商业促销活动和品牌推介、品牌折扣、老字号联展、特色商品展销等品牌展示活动。郊区各区县根据各自特点和条件,利用新城商业发展和旅游、文化、历史积淀等资源,组织好各类主题营销活动。 (二)便利消费潮 突出社区商业的便利、便民消费的重点,开展多样化的营销活动,便利消费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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