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目 录

引言 (1)

第1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2)

1.1公益诉讼与环境权 (2)

1.1.1公益诉讼 (2)

1.1.2环境权 (3)

1.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4)

1.2.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4)

1.2.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4)

1.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的比较 (5)

1.3.1与代表人诉讼比较 (5)

1.3.2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比较 (6)

第2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 (7)

2.1国外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 (7)

2.1.1美国 (7)

2.1.2英国 (7)

2.1.3德国 (8)

2.2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的现状 (8)

2.3社会组织作为起诉主体存在的问题 (9)

2.3.1立案难问题 (9)

2.3.2诉讼负担沉重 (9)

2.4起诉主体范围应扩大 (10)

2.4.1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资格分析 (10)

2.4.2公民个人作为起诉主体分析 (12)

第3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14)

3.1国内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4)

3.1.1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14)

3.1.2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5)

3.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16)

IV

3.2.1原告的举证责任 (16)

3.2.2被告的举证责任 (16)

3.3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17)

3.3.1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17)

3.3.2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18)

第4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 (19)

4.1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 (19)

4.1.1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的内容 (19)

4.1.2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中应注意的问题 (20)

4.2赔偿性责任承担方式 (21)

4.2.1是否包括人身损害赔偿 (21)

4.2.2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1)

4.3恢复性责任承担方式 (22)

4.3.1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的交叉 (22)

4.3.2替代性修复方式 (22)

4.3.3环境修复费用的执行 (23)

4.4惩罚性责任承担方式 (23)

第5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25)

5.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25)

5.1.1二者的区别 (25)

5.1.2二者的联系 (26)

5.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交叉衔接 (26)

5.2.1在诉讼程序上的交叉衔接 (26)

5.2.2在举证上的交叉衔接 (27)

5.2.3在赔偿上的交叉衔接 (27)

结论 (29)

参考文献 (30)

致谢 (31)

V

引 言

追求经济增长是大多数国家一贯的作法,我国也是其中之一。但是,一味的追求经济的增长,却忽略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滥伐滥采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生产、生活。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人们不能再熟视无睹,必须亡羊补牢,寻找解决的途径。经济增长较快、环境问题比较严重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德国等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且可行的制度应对,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此制度保护的是公民的环境公益,但是如果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按照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规定,在起诉主体、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等方面均不完善,提起公益诉讼困难重重。但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现状,并且赶超发达国家,必须构建一种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的制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将首先介绍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概念,进而阐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特征,而后通过结合国外经验以及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4年环境保护法、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四个方面分析阐述。在起诉主体方面,研究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是否可以赋予起诉资格;在举证责任方面,研究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在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研究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性责任承担方式、恢复性责任承担方式、惩罚性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内涵;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主要分析二者的区别、联系以及交叉衔接问题。通过以上分析研究,对我国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进性以及仍然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阐述,促进我国在该制度领域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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