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11020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11020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11020

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以下简称《省计价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实施细则》与《省计价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亦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6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2.0.7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影响工程造价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2.0.8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9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0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11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2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3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4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0.15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6 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8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1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2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3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4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5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市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7.特殊工程(一般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

8.其他相关资料。

3.1.6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工期和招标工期。

3.1.8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对材料的说明,除3.1.6条第6款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中暂估价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及拟用清单项目范围。公开招标项目除特殊材料外不能出现暂估价。

2. 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包括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风险幅度及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价款约定时,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及价格调整方法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4.7.5条确定,价差调整时的基准单价由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公开招标项目确定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1.9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

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与《省计价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常规施工方案列项。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列项。

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2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2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项目名称

1 夜间施工

2 二次搬运

3 冬雨季施工增加

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5 施工排水

6 施工降水

7 留置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9 抢工措施

10 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是指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干扰等特殊情况

发生的施工降效)

3.3.3 本规则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之后。

3.3.4 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15%估列。

3.4.3 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包括由招标人提出的需要定为暂估价的和拟自行供应的材料明细及单价。

材料暂估单价与编制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可由招标人根

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包括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

3.特殊项目暂估价清单中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各特殊项目内容范围、暂估金额计列。

3.4.4 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 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由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其他事项履行总承包服务的工程名称、内容范围、暂估价及计价要求。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2.工程排污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3.5.3 出现本《实施细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法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 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特殊措施项目符合第3.3.4条要求的,其费用应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4.1.5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价。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4.1.4条所列的方式计价。

4.1.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按下列要求,且应符合第4.2.6条、第4.3.6条、第4.8.4条的规定。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特殊项目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暂估金额计列,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计日工应按招标人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其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4.1.10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约定的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4.1.11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编制或审核的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2 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4.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常规的施工方案;

8.特殊工程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

9.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依据中设有上、下限值的,宜取上限值。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省计价规则》和本《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招标人在清单中未列出甲供材料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按照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和约定风险幅度的,编制人应按“基准单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2.4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价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费,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计算。

3.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按下列原则计算:

(1)抢工措施费:应按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计价,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和抢工措施费的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需计算抢工措施费的,招标文件又未明确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措施费。

(2)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应按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计价。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可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施工增加费。

4.2.6 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和材料、专业工程、特殊项目的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6条的相关规定计列。

2.计算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时,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材料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8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4.2.10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时限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规定的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 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限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应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调整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 投标报价

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的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以及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4.企业定额;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相关资料。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投标报价小于当期《青岛材价》中该种材料的信息价的85%或者大于110%时,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日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单价的甲供材料,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该种材料的取定价计入综合单价。对于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可调价材料,投标人应在综合考虑所承担的风险费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并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4.3.5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满足工期要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零”的措施费,应有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4.3.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单价的甲供材料,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该种材料的取定价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特殊项目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 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暂列金额进行报价,投标人未填报暂列金额费用时,不能视作该费用已隐含在其它项

目费用之中,应视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4.4.5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发、承包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对索赔程序、范围、原则、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等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索赔事项未作明确约定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确认发包人责任前,发包人应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作出回应,表明是否予以受理并附具体意见。

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计算表等全部相关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指定专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5.发包人审核索赔费用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款的程序进行,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 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人在其可控范围内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在承包人能力范围内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时,可参照第4.6.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4.6.7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8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1.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人工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综合工日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价。

2.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4.7.2 除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取消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4.7.3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②人工单价: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但不应低于原投标报价项目中的人工单价。

③材料、机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青岛材价》中的价格确定。

④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的,按照约定办理。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的,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

4.7.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1.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2. 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3.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

当期材料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

当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以下简称“施工期价”)变动幅度小于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价变动幅度大于约定风险幅度时,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价格上涨时,单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单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

施工期价=∑(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按照约定执行。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基准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以下简称“投标价”)。

(2)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1)投标价<投标报价同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信息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投标价。

2)当投标价>信息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投标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信息价。

3)当投标价=信息价:基准价=信息价。

4.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

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小于约定风险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大于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基准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投标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

价格上涨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

4.7.6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7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8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4.8.2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其他相关依据。

4.8.4 竣工结算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费用的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第4.1.7条规定确定,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后,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再行扣回。承包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和检验试验费的基价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目表中的取定价,价目表中没有的按照投标价,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新材料,价目表和投标价

都没有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应按第4.1.7条规定确定。

特殊项目费用应按合同中列出的相应费用内容范围和计价方式,根据工程实际,双方确定结算费额。

(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工程实际发生的、在其他的费用组成中未包括且应纳入工程结算价款的费用,应按有关依据双方确认后计入特殊项目费用中。

(7)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如有余额则归发包人,不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8条规定计算。

4.8.5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7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后,应由发、承包双方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款。如一方因有异议而未签字的,双方应按本规则第4.9.3条的规定处理。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就同一工程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接受已经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过、发包人又对该竣工结算文件再次审核的委托。

4.8.8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技术经济文件。

4.8.10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完整表格.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一)封面: 1. 工程量清单封-1 2 招标控制价封-2 3 投标总价封-3 4 竣工结算总价封-4 (二)总说明:表-01 (三)汇总表: 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汇总表表-05 5 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汇总表表-06 6 单位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汇总表表-07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8 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 (五)措施项目清单表: 1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0 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1 (六)其他项目清单表: 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 2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 3 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2-2 4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5 计日工表表-12-4 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 7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2-6 8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2-7 9 现场签证表表-12-8 (七)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3 (八)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4 D1

____________工程 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招标人: 咨询人: (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复核人: (签字盖专用章)(签字盖专用章) D2

编制时间:年月日复核时间:年月日 封-1 D3

____________工程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招标人:咨询人: (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复核人: D4

(完整版)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成本测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成本测算 (程义广) 2003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同时,原有的定额和费率计价方式还在使用,电力项目还在沿用该系统的概算、预算定额。公司目前在建项目有多种计价方式。公司目前推行的四种管理模式,对项目成本测算要求也不尽相同,不同的分公司,成本测算方法也不一致。 自中国加入WTO后,国外投资商、承包商大量进入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公司在成本测算方面,主要是沿用传统的珠海测算方式。传统的珠海测算方式基础有两点:一是采用传统自营施工的管理模式,二是采用各地方定额和费率计价。 下面简单介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成本测算。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一般费用组成 1、开办费(或称措施费) 2、实体工程量清单,有的按不同 3、其他费用,如总包管理费用、配合费、甲方指定分包费用(室外、电梯、装饰、智能化等)、暂定金额、独立工程(如燃气、有线电视、不可预见费)、临时用工等。 二、测算框架(见汇总表) 1、开办费(或措施费) 2、实体工程量清单费用 (1)自行施工部分

(2)专业分包部分 3、其他费用,如甲方指定分包、暂定金额、税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等。 三、测算说明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成本测算基础是综合单价分析,要将成本分析到每一个子目,与传统套定额有本质的区别。成本测算是否准确,费用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能否达到每一个子目都有成本分析,每一笔费用是否有依据,关键影响因素有: (1)不同工种的劳务人工单价(包括辅材)。 (2)主要材料单价。 (3)施工方案,包括临时设施、大型设备配备、租赁料具投入、脚手架搭设、配模方式、工期、质量要求等。 (4)现场管理质量:主要材料用量受控、现场管理力量等(一)开办费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投资商,不同的开发时间,编制的开办费清单是不一样的,根据惯例,列举以下常规开办项目,供参考。见附表1开办费表 (二)工程量清单中自行施工部分 1、人工费 (1)单个子目人工费分析,包括了辅材。见附表9单价分析表。 (2)人工费整体分析,将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合计数,与按照施工方案确定的劳动力计划、劳动力市场单价计算出的人工费相比

试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试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发表时间:2010-04-07T15:46:21.373Z 来源:《新学术论坛》2010年第1期供稿作者:王忠民 [导读]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王忠民新疆寰球工程公司 摘要: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表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文从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从事工程造价的朋友熟悉和应用新的计价规范有所帮助。 关键词:清单编制清单计价注意问题 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清单规范》GB50500-2008,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随着“08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表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08规范”充分考虑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清单规范》GB50500-2008;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招标人在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或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即可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计算并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应附有有关的施工内容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各投标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其工程量清单的粗细程度、准确程度取决于工程的设计深度及编制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实际工作中很多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就是因为招标人对一些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造成的。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内容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为完成施工设计图纸所要求的且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包括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费、施工降水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其他项目费主要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总承包服务费等。 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 税金应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人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 规范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有的招标人只安排一个造价人员编制招标控制价(或称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由于时间紧迫或者个人业务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原因,很可能造成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科学,从而影响整个招标的效果。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法就是招标人安排合理数量的造价人员编制招标控制价,安排另外的造价人员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把关,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招投标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招投标区别 5.1 评标方法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模式在招投标形式方面也体现出不同《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定价方式,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价格应该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因为我国工程价格是由招投标方式为核心进行竞争定价,其价格本应是市场调节价。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沿用的是定额模式,由于价格改革没有到位,在招投标活动中,还设有标底,投标报价及标底是招标文件中划内要求的现行定额标准而计算的,在没有失误的情况下,理论上投标报价与标底价应该是相同的,在竞标过程中,标底是个中准价,给一定的幅度作为有效标的判定。所以从表面上看,现在的施工承发包价格是政府指导价,但这只是个过渡时期所采用的办法,要最终要走向市场调节。 目前,《招标投标法》中已明确规定标底可有可无,强调无标底的低价法中标,实行工程量清单就是让市场调节价格,这样从根本上改变了定额模式下套定额取费的计价办法,由企业根据竞争需要、自身实力和在某一特定项目上的需求目标自主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水平,通过招投标方式优选中标单位,用合同形式确认工程造价。这一价格本质上不同于定额模式下通过层层计算算出的价格,也不同于“一方愿卖一方愿买一拍即成的”简单的市场交易行为,它即不是投标人任意定价,也不是招标人自由出价,而是在一定市场规则的引导下,通过报价竞争,由社会加以确认。其关键是必须进入一个公平竞争的建筑交易市场。竞争价的结果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招标人的投入,提高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使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在清单模式计价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定价格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合理低价中标,另一个是要不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就是工期合理且最短,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足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措施先进、合理、可靠且最佳,投标报价在合理的前提下能足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且最低。成本价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应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拟采取实现低报价的措施进行评审答辩,评委认为是合理的,是可以实现的,则可认为其低报价是不低于其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评标时才认为有效。 1、在工程量清单方式下,工程量上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单价上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传统定额方式下,量价风险都由乙方承担。工程量清单,实行的是量价分离;定额是量价合一。工程量清单,是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产物,利于施工企业间的相互竞争,优胜劣汰;定额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产物,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工程量清单计价,更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竣工结算的进行等;定额计价相对要不灵活一些。 2、是与以往的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 它明确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做到四统一: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更重要的是,它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标准批准颁布,并规定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批准颁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2)通用性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的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不能修改和删除。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54786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用表

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填表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总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措施项目清单 5、其他项目清单 6、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清单 8、规费税金清单 9、需评审的材料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2、工程量清单表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依据《计价规范》进行编制,《计价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5、措施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编制。《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6、其他项目清单及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应列明预留金金额和材料购置费。(2)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必须列明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合价,其合计金额必须与其他项目清单材料购置费一致。 7、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清单应依据《计价定额》的工种划分并结合拟建工程需要编制。 8、规费依据《计价定额》的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自开始至竣工,到形成固定资产为止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计价是整个建设工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市场经济的计价模式,就是全国制订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在招标时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各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力,按照竞争策略的要求自主报价,业主择优定标,按工程合同使报价法定化,施工中出现与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况,或者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据实索赔调整支付。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1].清单计价的意义之一在于有利降低工程造价,合理节约投资。合理低价是投标人中标的主要因素,因此,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就要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那就是即要报价最低,又要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一方面采取一切手段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施工成本以增加利润;另一方面,要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对人工费用的支出、材料费用、机械费用的管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水、电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费用的管理,控制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是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它项目清单费用、规费和税金5部分组成,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实体性消耗分开[2].措施性消耗费用,体现了以施工分类为基础的竞争造价;而对于实体消耗费用,则是根据综合单价和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价的。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必要的风险费,是施工实际成本的反映。施工中加强实际成本的过程管理,就是针对清单中所报综合单价的组成标准控制实际消耗支出在报价范围内,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而不是到工程结算时[3]. 1、施工过程中主要费用的管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使用费和机械费,是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部分。 1.1 人工费 人工费支出是工程直接费的基础性支出,约占建筑产品成本的17%左右,且随市场供需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对人工单价在整个施工期间进行科学的符合实际的预测和控制,是施工过程控制人工费支出的基础性工作。承包单位应设专门人员进行预算工作,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做的用工量、工种、进出场时间等,结合市场人工单价测算出本月用工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成本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成本控制影响较大的应属工程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过程,因此必须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应用。 标签:成本控制项目建设计价模式 1 招标文件编制内容要完整、清楚且严密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的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即招标方编制并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承担工程量方面的风险,投标方根据招标方提供清单进行报价,承担价格方面的风险,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转嫁风险因素。要减小工程量的风险就要求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和深度有一定的层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要满足《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定的统一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项目编码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第一,编制工程量清单描述要完整,比如施工图纸说明所有管道穿楼板须作套管,清单描述就必须对此相关内容作详尽描述:如材质、规格等。第二,清单项避免漏、缺,如电缆沟施工图未明示接地,但施工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列清单项,按规范描述清单内容和特征。第三,对于规范中的缺项,如新材料,须补充设置,使之既要满足计价规范的规定又要反映新材料的特殊特征。第四,措施项目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尽量考虑周详,避免遗漏,减少过程签证和结算扯皮。第五,预留金,充分考虑施工图纸深度和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并参考本单位已完类似工程情况预留合理金额。第六,紧抓信息,对于相关上级主管单位的工程量清单相关规定文件及时获取,并正确理解运用。 对于招标文件内容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有以下几点浅见以共探讨。第一,对于要求投保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应要求投标人注明品牌,施工前经建设单位和监理认质后方可使用。投标人投标时不注明品牌时应有相应的措施。第二,若招标为结构类似的群楼,不同楼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综合完全相同的综合单价应一致,以免给结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三,合同价款中应对不包含的风险作比较详尽描述:比如规定风、雨、雪、地震等的等级,其他不可抗力范围和大小。第四,投标报价的电子版和文字版不一致时的确认问题(开标时封存一份电子版)。 2 严格合同的签订管理,加大合同的执行力 严格响应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定的示范文本 绝大多数单位合同的签订有会审流程,会审签字的人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有效性和可行性。

(2020)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

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GB 50500-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 3.2.1、3.2.2、3.2.3、3.2.4、3.2.5、3.2.6、3.2.7、 4.1.2、 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定额计价模式的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定额计价模式的区别 4.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的逐步推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2001年底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0),面对开放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按照WTO的要求,我国的工程计价方式与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接轨工作 势在必行。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统一计价规则、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目标,建设部于2002年初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工程造价专家编制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为了增强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推出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 的有关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1、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形式。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非实物形态竞争性费用。工程量清单以实物工程量为主体,非实物形态竞争性费用和人工费用不提供实物量。实物工程量清单通常指建筑安装就位后工程实体量。工程量清单不能单独使用,应与招

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图纸等结合使用。目前工程量清单报价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费单价法。直接费单价即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由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组成,按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价格和进入直接费的调整价确定。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差价、税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后列入其他相应价格计算表中。这是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地区所采用的编制办法。 (2)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指完成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一计算单位除税金外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综合了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其对应的图纸内工程量清单即分部分项工程实物量计价表,属于非竞争期性费用。而另一部分公共(综合)费用项目表属于竞争性费用,如:脚手架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及保险费等。在投标报价中,非竞争性费用采用定额法计算,而竞争性费用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实力竞争报价。 (3)全费用法。全费用是由直接费用、非竞争性费用、竞争性费用组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和计日工三种。一般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除暂定金额和计日工以外的全部项目。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供工程任何部分施工或提供物、材料、设备、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所需费用的一项金额。全费用单价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单位合同,工程量清单按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构件为子目分部分项编制。同时对该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必须加以说明界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全)

附件1: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使用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封-1、 2、 3、4 2、总说明:表-01 3、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标底)总价表:表-02 4、工程项目投标总价表:表-03 5、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总价表:表-04 6、单项工程费汇总表:表-05 7、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表-06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表-07 9、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表-08 10、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表-09 11、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表-10 12、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表-11 13、规费清单及计价表:表-12 14、签证及索赔计价表:表-13 1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14 16、措施项目清单(二)综合单价分析表:表-15 17、主要材料价格表:表-16 18、需随机抽取评审的材料及价格表:表-17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01、07、08、09、10、11、1 2、17。 2、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3、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依据《计价规范》进行编制,《计价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6、措施项目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 7、其他项目清单及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应列明预留金金额、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 (2)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必须列明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合价,其合计金额必须与其他项目清单材料购置费一致。 8、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应依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的估算数量。 9、规费清单招标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三、预算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预算控制价(标底)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01、02、0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解释

附件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浙江省计价表式 一、计价表格的组成 我省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包括封面、总说明、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等共32张,具体如下: 1 封面 1.1 工程量清单:封-1 1.2 招标控制价:封-2 1.3 投标总价:封-3 1.4 竣工结算总价:封-4 2 总说明 3 汇总表 3.1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1 3.2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2 3.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3.4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3.4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 3.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4.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表-07 4.1.1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表-07-1 4.1.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7-2 5 措施项目清单表 5.1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08 5.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09 5.2.1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表-09-1 5.2.2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表-09-2 6 其他项目清单表

6.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0 6.1.1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0-1 6.1.2 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0-2 6.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0-3 6.1.4 计日工表:表-10-4 6.1.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0-5 6.2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1 6.2.1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1—1 6.2.2 现场签证表:表-11—2 7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表 7.1 主要工日价格表:表-12 7.2 主要材料价格表:表-13 7.3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表-14 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15 9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6

工程造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

工程造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用摘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既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协调统一影响工程造价的各个因素,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结算周期,从程序上规范了招标运作和建筑市场秩序也满足了我国建设业融入全球市场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同时增加了工程招标对企业的透明性,使投资效益得到最大的发挥。关键词:工程造价, 工程量 ,清单编制 ,清单计价 abstract: adopting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not only conforms to the project cost system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direction of reform, to the unification of all the factors affected the project cost,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shorten the settlement period, from the standard for the bidding process operation and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and also satisfy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china into the global market demands. therefore, we should be well the quantities bill valuation work, but also increase th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enterprise’s transparency, the benefit of investment to obtain the biggest play. keywords: engineering cost, bill, list compiled list valuation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试题及答案

- - - 复习题 一、单选题 1.砌筑: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充墙长度的计算方式为【 D 】 A.外墙按净长线,内墙按中心线计算B.外墙按图示尺寸,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C.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设计尺寸计算D.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跃线计算 2.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 A 】 A.其他项目清单B.单位工程项目清单 C.综合单价清单D.零星项目清单 3.土(磊)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挖基础土方的计算是【 C 】 A.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B.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C.按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D.按基础垫层底面积加工作面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 4.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 D 】 A.基本单价法 B.完全单价法 C.工料单价法 D.综合单价法 5.现浇钢筋混凝土雨篷工程量计算按【 A 】 A.墙外部分体积计算B.墙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墙外挑出部分长度计算D.墒外挑出部分面积的~半计算 6.工程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第1位和第2位表示【 B 】 A.附录中的各章B.附录各专业工程 C.由编制人白己确定D.附录中的各节 7.桩间挖土方工程量【 B 】A.要扣除桩所-与体积B.不扣除桩所占体积 C.灌注桩要扣除所占体积D.灌注桩不扣除所占体积 8.劳务市场技术工人的人工单价分别是:甲市场66元/工日,占40%;乙市场70元/工目,占25%;丙市场80元/工日,占35%,其取定的人:取其定的人工单价是【B 】 A.70元/ll日B.71.9元/l日C.72元/工日D.74元,工日 9.预算定额由【 A 】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B.招标人颁发 C.投标人颁发D.造价咨询人颁发 10.劳务市场技术工人的人工单价分别是:甲市场50元/工日,占20%;乙市场55元/工日,占30%;丙市场54元/工曰,占50%,其取定的人工单价是【 B 】 A.54元/工日B.53.5元/工日C.52.5元/工日D.53元/工日 11.天棚吊顶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 A.不扣除间壁墙所占面积B.要扣除间壁墙所,片面积 C.要扣除检查口所l与面积D.要扣除管道所占面积 12.在计算台阶装饰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按照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 B.按照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 C.按照体积计算,不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 D.按照体积计算,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 13.措施项目费中不属于竞争项目的是【 A 】A.文明施工B.模板 C.脚手架D.临时设施 - - 总结资料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doc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用表

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填表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用表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总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措施项目清单 5、其他项目清单 6、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清单 8、规费税金清单 9、需评审的材料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2、工程量清单表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依据《计价规范》进行编制,《计价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5、措施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编制。《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6、其他项目清单及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应列明预留金金额和材料购置费。 (2)招标人材料购置费清单必须列明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合价,其合计金额必须与其他项目清单材料购置费一致。 7、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清单应依据《计价定额》的工种划分并结合拟建工程需要编制。 8、规费依据《计价定额》的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7

广联达清单计价编制工程量清单

广联达计价软件GBQ3.0课程

第1章: 业务流程介绍 1.1 工程量清单背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自200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大范围实施,随着清单实施力度的深入,我们应当熟练应用软件来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 根据规范精神,工程量清单内由招标方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方编制标底,投标方编制投标文件,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规范中给出了二者的相关工作 和职责。 1.2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业务流程 规范中规定,招标人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为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计价格式,供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使用,表现形式为报表格式。 投标人要进行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并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在工程量清单环境下,招标方的工作流程 招标方的主要工作就是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的工作流程为:

1.3 软件的工作流程 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了解了清单环境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业务流程上的不同,那么招标方如何利用广联达—清单计价软件GBQ 3.0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如何利用广联达—清单计价软件GBQ3.0进行组价,形成综合单价呢? 招标方使用软件流程: 投标方使用软件流程: 注意:天津地区没有其他项目清单,而是计日工清单。 第2章: 编制工程量清单 通过本章学习,您将学会作为招标方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

2.1 打开软件新建工程 学习完本节后,您将会自己通过两种方式建立一个工程 2.1.1 通过广联达整体解决方案打开 双击桌面上的“广联达清单整体解决方案”图标,打开下图: 软件启动后,就进入到软件的主界面,通过下面的向导界面,您可以建立您的工程。 图1.1.2 点击新建向导后,弹出下图: 图 1.1.3 点击新建向导后,在上图中选择“工程量清单”类型,然后点击下一步,出现下图:

第一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节概念 一、背景材料 19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产生了由估价师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以此来进行招投标和价款变更。 1922年——英国开始形成规范化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使工程量计算有了统一的标准和基础,促进竞争性投标的发展。 1992——我国建设部提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初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难改变工程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的状态,不能准确反映各企业的实际消耗量。 2000年——建设部先后在广东、吉林、天津等地率先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了三年试点。 2003年2月17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于当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这是我国推行工程建设市场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步骤,是工程量计价由定额模式向工程量清单模式的过渡,是国家在工程量计价模式上的一次革命,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措施。使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全面步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良性轨道。然而,由于各方面准备不足,该规范实施五年来暴露了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008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有该规范电子版】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总结和解决了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和问题,修编了其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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