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路刑初字第248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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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路刑初字第248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路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江军,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

江西省安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9

日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X年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

201X年1月11日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X年2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

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文明,男,1983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1X年2月2

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银宝,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井岗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1X年

2月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现因本案于201X年2月2日被台州市

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X)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肖江军、刘文明、胡银宝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江军、刘文明、胡银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肖江军、刘文明、胡

银宝三人经预谋窜至路桥城区商海南街8号力创广告公司旁,趁罗海平下车进

广告公司办事时,由被告人刘文明拉开罗海平的牌照为浙J77716柳州五菱车门,被告人胡银宝、肖江军两人放风接应,窃走罗放在车内副驾驶室座位上的一只

黑色手提包(内有人民币4035元及身份证、驾驶证、存折等),三被告人在逃离途中被抓获,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江军、刘文明、胡银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罗海平陈述;清点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前罪

判决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江军、刘文明、胡银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江军在前罪

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

银宝、肖江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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