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4大原则

著作权的4大原则
著作权的4大原则

论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提到著作权,就不能不提到著作权的历史,100年前,中国第一部具有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大清著作权律》颁行。《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关于版权的保护期限和继承问题,对于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版权归属与继承,均做了详细的规定。直到1915年。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对中国今天实行版权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现今的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

而现在,著作权始终与社会技术、文化的发展保持几乎同步的节奏,随着现代技术与文化的发展,著作权涉及了不同的领域,在大数据时代,在全球一体化建设的格局下,著作权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通过这次培训,老师给我们从几个方面讲述了著作权。其中讲述到著作权的几大基本原则: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分离原则,发行权穷竭原则。我以培训课程讲述的4大原则为线,尝试以作品为载体,作者为主体,探究作者和受众的权利。

一、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即著作权是作者的自然财产权利,每个人都应从其劳动中获得回报,而著作权也不应例外。因此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不以作品是否出版为界,而是作者通过劳动创造了作品,即受到保护。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具体使用和限制上,也给出了具体解释。

我们通常说的作品,传统意义是指文字。作者通常有特俗的技能,写作被认为是运用前人积累的写作规则组织传统或现实的素材实现某种特定效果的过程。其次是灵感。灵感也逐渐被表述成“作者的原创性天赋”,而作品,也就成为专属于作者的产品。因为作品是作者的创造,若无作者,作品不会产生,而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并不会剥夺公众的任何利益。所有天生受到保护。

二、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

著作权法仅仅保护作品的表达,但不保护此种表达所传达的思想。这一原则最早的确立是在西方。这其中的两个概念:思想与表达。通俗地讲,即使用方法和表述方法。

由于现代科学与文化的发展,音乐、电影、软件等得到迅猛发展。与文字作品不同的是,音乐由旋律组成,电影由情景组成,如何区分思想与表达颇为为难。实践中,如何利用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回应新科技带来的挑战,是一直争论的问题。业界曾采用抽象法来区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例如,如果两部电影,甲出品时间在前,乙出品时间在后,两者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该如何处理?

实际判定认为:多数作品特别是剧本,如果忽略具体细节,则多具有相同的通用模式,这些被认为是平常的情节和角色,并无显著特点或特殊背景,就不能认为乙电影有抄袭甲电影的行为。若乙电影中的情节,在表现自己思想的同时,包含了甲电影的表达,则乙电影可能会有侵权行为发生。

判断的时候,即需要先抽象出作品的共同模式,并进而确立思想表达的范围。

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在著作权法的确立,兼顾了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为商业所主张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版权分离原则

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版权分离原则用于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从作品本身来看,作品由作者创造产生,即作者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对于某一作品而言,其往往为物权和著作权的共同载体。通过某种商业形式实现权利转移时,也许是物权和著作权同时发生转移,比如作者将作品连同署名权等一并转让;或许是仅仅物权发生转移,比如画家将某幅作品赠与某人;或是著作权发生了变更而物权未发生变化等等情况。

而衍生这个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因美术作品而发生的侵权案例非常多。

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阳台花草》的书,书中图文并茂,销售挺不错。但有一天,某摄影记者将出版社和作者告上法庭,理由是《阳光花草》在书中用了4幅未经授权的图片,并将某图片作为封面设计图案。作者和出版社美编纷纷叫屈,作者说:“这4幅照片是我从某摄影展中向摄影师直接购买的,现在这4幅照片还放在我的家里。”出版社美编说:“我是从正版的图片库中下载的,怎么就不能用它来制作插图呢?”而最后的结果显而易见,作者和出版社美编构成了侵权行为。

作者侵权的原因是未了解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美术作品通过赠与、买卖方式实现物件本身的转移后,被赠与人、买方等得到的仅仅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而除展览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依然归作者所有。《阳光花草》的作者获得的是照片的所有权和展览权,并不享有照片的著作权。而出版社美编的理由也不成立,购买正版图片库是避免侵权的首要条件,但是如果没有经过这些图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依然是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

四、发行权穷竭原则

发行权穷竭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版权人在其版权产品首次销售之后,对该产品本身的控制权利便随之终止,该产品的买受人可以不经原版权人的同意再次销售或是其他方式处分这一产品。

发行权穷竭原则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利益,对版权产品的使用,从而对版权人销售发行权和公开展览权做出的限制。

下面看这个案例,某作者完成《科斯拉的救赎》一书,他作为本书的版权所有人,委托某出版社进行出版。书印刷完毕之后,出版社委托某装订厂将其装订成册。但不幸的是,装订厂仓库发生大火,因此装订厂将所有经过烟熏火烤的库存图书以废纸形式出售,其中一部分被被告购买,被告将这些图书当做旧书在市面上销售。于是作者以被告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尽快版权人对其图书享有排他的销售权,但是此种权利在图书首次售出后便不再专属于原版权人,图书的买受人经由交易取得图书的所有权,同时也就获得作为所有权的一部分的处分权,从而有权再次转让这一图书。当然,图书的买受人并无权利重印和再版此书。因此,被告没有发生侵权。在本案裁决中,法官区分了图书的两种权利:版权与所有权,并对版权人的转悠销售权予以一定限制从而保障公众对图书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发行权穷竭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借助于穷竭原则,公众能够以更多的便利方式获得版权产品,有利于信息和知识的传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版权人在作品首次销售后便无法控制作品的零售,从而有利于零售价格的竞争,而公众可以较低廉的成本获得版权产品;其次,穷竭原则使版权产品的二手市场得以产生和发展,进一步使公众通过低成本的方式获得版权产品,第三,租借市场得以形成,公众不必支付版权产品的买价而暂时占有和使用版权作品,最后,穷竭原则的确立,使得以公众借阅为主要功能的图书馆能够免费或是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向公众开放。总之,穷竭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公众作为消费者能够以更多可以选择的方式获得和使用版权产品。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

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 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 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虽然中国对上述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行为表明,中国对于上述裁决已经予以执行。 国际环境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可见一斑。 新增第二十六条的原因 从法律理论上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之间要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又相互呼应的体系。

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

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 我国著作权保护上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注意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研究生柯斐斐 请归类到“法学研究”栏目 摘要: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在方便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和利用的同时,也使得非法复制泛滥成灾,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现象中,一方面是侵权者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随心所欲地侵权却逍遥法外,另一方面则是权利人对权利的被侵犯而无能为力、“望网兴叹”。本文从网络著作权切入,分析合理使用知道,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制度 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新的挑战,需要重新确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使用者利益平衡的需要。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

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宁波南方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著作权管理,保护企业著作权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及管理;

(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公室负责著作权台账的管理; (4)办公室负责当著作权侵权及著作权纠纷案的解决。 3.2 财务部 负责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总经理 负责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批准。 3.4 知识产权部 (1)负责审查著作权的内容; (2)负责本公司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的审核及办理; (3)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著作权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著作权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著作权使用工作。 4 管理细则 4.1 著作权的登记 4.1.1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作品所拥有的专有权益。 4.1.2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4.1.3 著作权的登记由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4.2著作权的使用 4.2.1著作权的使用应事先报知识产权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2.2知识产权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4.2.3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许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部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按规定予以处罚。 4.3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公司著作权。 4.3.1任何其他公司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方可使用,由知识产权部处理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3.2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其具体事项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完成,由最高管理者批准方可转让。 4.4 著作权保护 4.4.1我公司依法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害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向办公室和知识产权部报告。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或绪论)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念 (1)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原因 (2)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3) 1.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 (3)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 (3)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3)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4) 1.类型划分种类 (4) (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4) (2)官方型;半官方半民间型;民间型组织 (4) (3)垄断性的和非垄断性的组织 (4)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5)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 (6) 1.权利来源 (6) 2.权利范围 (6) (1)自愿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6) (2)法定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7)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8)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8) (1)不同关系说 (8) (2)二者关系定性为信托 (9)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9) 3.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10)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立法建议 (11) (一)案例:《丁香花》版权纠纷事件始末 (11) (二)从《丁香花》版权事件探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保护 (12) 1.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限范围 (12) (1)尊重合同自治和私法自治 (12) (2)维护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间的良好信托关系 (13) 2.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 (13) (1)引入市场机制,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13) (2)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 (14) 3.关于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问题 (14)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论著作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论著作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摘要:本文就权利穷竭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与不适用作了归纳和探讨,指出该项权利的实质是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事实占有权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通过限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以在双方之间达成一种均衡的权利义务状态。但同时该原则也存在许多例外,判别某项权利是否适用该原则要看它究竟控制的是著作权的载体物,还是著作权本身。关键词:权利穷竭、发行权、展览权、网络发行权、追续权、出租权权利穷竭(RightExhaustion),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普遍存在性,它存在于知识产品流通的任何环节之中。因此如果一味地满足权利人充分行使知识产权的要求,势必影响产品的自由流通与使用,影响技术与文化的传播与交流。权利穷竭原则的设定是基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要实现的社会利益与知识产权人私人利益衡平的目标。其实质是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事实占有权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权以在双方之间达成一种均衡的权利义务状态,它所控制的是产品的流通与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调整。对此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比较恰当而周密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就因此而不复存在。”2对于此原则也有称之为“权利一次用尽”的。但笔者认为,“穷竭”的提法要好于“一次用尽”,因为“一次用尽”的说法很可能会给人带来误解。容易使人以为某项权利只能行使一次,以后就不能再行使了。3而该原则的本意是规定在知识产权法中,当A权利行使之后,B,C等权利可能因为该项权利的行使而穷竭。当然这里穷竭了的权利也可能包括A权利本身,但是绝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能是A权利穷竭,事实上有些权利即使一次也未行使过,也有可能会穷竭,例如展览权;而有些权利则不受A权利是否行使的影响而一直存在,例如复制权。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最活跃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著作权,同样,权利穷竭原则的表现形式在著作权中也是最为丰富的,这不仅是说该原则在诸多著作权问题上的适用,更体现在该原则在某些方面的不适用。本文拟对权利穷竭原则在著作权法上的适用及不适用作比较详细的归纳与分析。一、著作权作品“首次销售”后的权利穷竭“首次销售(FirstSale)”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指的是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将知识产品第一次置于市场流通的行为。当权利人实施了首次销售行为后,他对于被销售出去的那部分知识产品的再次销售就无权控制了,这是权利穷竭原则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在著作权法中,这被称为“发行权穷竭”或“销售权穷竭”。销售权穷竭的原则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体现得并不相同,例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规定:著作权作品所包含的一特定副本或唱片的所有者可出售或处理该副本或唱片1.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一旦作品的原本或复制品,经有权在本法律适用的地域内销售该物品之人同意,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进入流通领域,则该物品的进一步销售被法律所认可2.而与此截然相反的是,最为强调作者精神权利的法国和比利时将销售权和复制权同等看待,因为作者的复制权不可能因为首次销售而穷竭,所以这两个国家至今不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在国内著作权法上的适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1-3条规定:知识产权应该独立于任何有体物之财产权。获得此种有体物并不能使获得者取得本法规定之任何权利,此等权利应由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享有3.也就是说,即使知识产品的载体已经转移,但是著作权人仍然保留着一切著作权项上的权利,这可以看作是对权利穷竭原则的一种间接否定。[!--empirenews.page--] 不过,就目前世界各国立法情况来看,将“销售权穷竭”原则写入著作权法是一种趋势,是符合著作权法发展要求的。其原因是,在某一特定的作品复制件上,既承载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也承载了复制件所有人的物权,在谁有权来处分该复制件的问题上,知识产权与物权似乎发生了冲突,更具体的说,就是著作权中的销售权和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似乎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人必须放弃部分权利,因为,销售该复制件的行为的实质并不是知识产权的销售,而是复制件载体的销售,是实在的“物”的

第七章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案

案一网站间作品转载是否侵权(已经有答案) 原告北京艾维通信公司(以下简称艾维公司)起诉称:原告是“billwang.net”网站的版权人,2003年5月,该网站的会员walkman777(真名李鸿鹏)在网站论坛发表了一幅名为“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并声明“纯属于个人作业,未经同意,不得胡乱转载”。该会员已授权原告对上载到原告网站的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2003年6月23日,两被告所有和经营的搜狐网站(sohu.com)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载了上述图片,且未标注图片作者和转载出处。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搜狐网站首页发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 72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不是搜狐网站的所有者,也不能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与本案争议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搜狐在线公司答辩称:搜狐网站上刊载的涉案图片转载自四川在线,有合法来源;原告对其主张的涉案图片所使用的素材未经原作者授权,所以原告对该图片,不享有权利,被告刊载该图片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外人李鸿鹏创作完成了涉案“CK内衣户外广告”图片。原告艾维公司通过与李鸿鹏签订的协议,

取得涉案美术作品的网络专有使用权;原告艾维公司主张依据双方所签的作品专有使用权协议,本公司即获得了李鸿鹏就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的授权;但是原告艾维公司并未提供除对涉案图片享有网络专有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项。 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搜狐在线公司未经原告艾维公司许可,在其所有和经营的“sohu.com'’网站上使用了艾维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CK内衣户外广告”美术作品。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其不是“sohu.com”网站的所有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问题: 1.一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另一网站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2.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谁的权利? 3.本案原告的是否有权提出侵权诉讼?法院是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分析要点:} 1. 一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另一网站已经发表的作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的规定,一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另一网站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能构成侵权,不论著作权人是否有不许转载的声明。 原《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

著作权修订草案第一稿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三章相关权 第一节出版者 第二节表演者 第三节录音制作者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章权利的限制 第五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七章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著作权法 02 作品 2011 L3-4

第三讲/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作品 哪些是作品,哪些有著作权 《阿Q正传》;周作人的作品;CCTV电视节目预告表;天气预报;“女子十二乐坊”策划创意;《老照片》书名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二、作品的构成条件: (一)作品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idea-- expression TRIPS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Copyright protection shall extend to expressions and not to ideas, procedures, methods of operation or mathematical concepts as such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 广西煤矿工人报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案:https://www.360docs.net/doc/6215519674.html,/article/default.asp?id=33984 美国Feist案:https://www.360docs.net/doc/6215519674.html,/copyright/cases/499_US_340.htm 1.独创性是指作者对思想的表达,体现其取舍、选择与安排。美国法官认为,独创性不仅要求作者独立创作,还要具备“最低创造性”(at least some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标准。故对于电话号码簿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pyright in Rural's directory protects the names, towns, and telephone numbers copied by Feist The most fundamental axiom of copyright law is that [p*345] "no author may copyright his ideas or the facts he narrates." 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v. Nation Enterprises, 471 U.S. 539, 556 (1985) To qualify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a work must be original to the author. To qualify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a work must be original to the author. See Harper & Row, supra, at 547-549. Original, as the term is used in copyright, means only that the work was independently created by the author (as opposed to copied from other works), and that it possesses at least some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 1 M. Nimmer & D. Nimmer, Copyright §§ 2.01[A], [B] (1990) (hereinafter Nimmer). To be sure, the requisite level of creativity is extremely low; even a slight amount will suffice. The vast majority of works make the grade quite easily, as they possess some creative spark, "no matter how crude, humble or obvious" it might be. Id., §1.08[C][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 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

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 答:(1)合理使用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合理使用的条件 ①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②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③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④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版权-管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

管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 我国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可以依法进行登记,获得有效保护,那么国家机关哪个管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关于管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综合以上介绍,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版权-软件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软件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软件著作权是针对软件开发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同时也是一种民事的权利。软件著作权限制是著作权法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在软件登记版权后给出的一些限制。下面来详细看看软件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软件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对于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亦给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不存在善意使用问题,他们必须充分尽到注意软件合法性的义务。 如果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 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院(系)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专业法学 学生姓名吴媛媛 学号 11016104 指导教师杨峰职称讲师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摘要:在著作权法理论中,著作权限制通常是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

在于通过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著作权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但一般专职权能限制。①在著作权立法中,权能限制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法定免费使用、权利穷竭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上述情形,日本、法国德国以及美国等在立法中多表述为“对著作权法的限制”或“专有权利的限制”,英国在相关立法中却称之为“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 关键词:发展基础法律价值判断标准立法建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它肇始于英国判例法。从1740年到1839年,英国法官在其审判活动中创造了一系列规则,即允许后来作者未经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草创了有关合理使用的范围、功用及法理基础;尔后,这一制度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普遍采用,以此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必要限制。多数著作权国际公约对此亦作了明确过定,从而使这一规则成为国际准则。《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总的限定,即允许以合理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但“必须符合公平惯例”;《罗马公约》则列举了合理利用他人有邻接权的表演、唱片及广播的四种情形;《日内瓦公约》鉴于有的成员国使用反不当竞争法保护唱片制作者,因而未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但并不禁止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制度。 二、信息—公共产品:合理使用产生前提之分析 采用法律语言的表述方法,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对他人权利的利用,是著作权法中的基本法鲁制度。合理使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的设定。关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法学家们曾从“财产价值观”或“人格价值观”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理论概括与说明。而法律经济学则运用信息经济论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新视角。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如同其他财产权制度一样,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护著作权法不收侵犯。对于法律如何保障权利不受侵犯,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有其独到之处。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经济功能。”②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财物的财产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作者能够取得使用作品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文学艺术方面进行投资。 毫无疑问,著作权是信息生产者获取财产的新方式。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具有“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利益的可能性”的严格规范意蕴。而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权利是一种资源,是人们享有财富的特定方式。在一定的社会里,任何财富的实现都将是某种权利的实现;任何物质与精神财富的享用都是一定权力的享用。对此,马克思指出,仅仅占有某物并不表明占有者能够从中受益,因为别人也可以同样再去占用它,只有将占有确认为占有者的占有权时,才具有真正的意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③科斯认为。人们通常注意到商人得到和使用某种食物,而忽视这一行为是在行使权利。“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作为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上述的理论表明,权利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作为制度产品的有用资源。既然如此,

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范例

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著作权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其中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字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 第二章著作权登记 第三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第三条著作权的登记与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著作权使用 第五条我公司著作权的使用方案应事先报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七条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午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八条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我公司著作权。 第九条其他单位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由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方才能许可。 第十第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除权转让合同,其具体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由总经理批准方能转让。 第三条我公司依法保护本院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犯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或向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举报。 第四条公司销售服务网点有义务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相关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六条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 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1.目的 对企业知识产权申请进行控制,保证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中符合法律和保密性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