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1122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19791122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19791122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

施细则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 19791122

【实施日期】 19791122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978年9月国发〔1987〕175

号文件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部属高

等院校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财经纪律,充分调动各校财务会计

人员(以下简称财会人员)的积极性,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努力为

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属院校都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把财会工作列入学校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

,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学校财会人员是从事财经管理工作的社会主义

劳动者,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要尊重他们的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切实保证财会人员有5/6的时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部属院校财会人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做好本职工作,当

好领导的参谋。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

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做到

又红又专。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善于执行制度,实

行财务

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要面向教案,面向科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

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教案、科研工作服务。

【章名】第二章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部属院校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机

构,在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

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学校校办工厂和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专

职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的,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室)的指导、

监督。

第六条学校专职财会人员的编制比例,一般可按本校教职工总人数

的1%到1.5%配备。

财会人员的范围:包括财务部门、校办工厂、基建、物资以及膳食等

单位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

各校财会人员的编制配备,由学校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方案,报经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财会队伍的建设,采取短训、进修等形

式,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注意充实业务骨干,选拔优秀分子加强学校各级财会工作的领

导,努力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财会队伍。

【章名】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部属院校财会人员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各

项计划,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经

济活动,切实管好用好预算内外各项资金。

(二)按照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

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

表。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按照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定期检查预算及各项财务计划的

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分析、考核各项资金使用效果,研究、

揭露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档案资料。

(六)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同贪污盗窃

、铺张浪费及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财会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本单位了解

情况、检查财会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

、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财会主管人员负责

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财会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

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清交接手续。

【章名】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部属院校财会人员必须正确行使下列各项工作权限:

(一)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和各项

计划,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财会人员有权拒绝

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

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财会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

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财会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

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二)有权参加与财会工作有关的会议,参与编制本校有关计划,制

定定额。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

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

(三)有权监督、检查本校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的使用及财产物资的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

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

限。领导人、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对财会人员反映本单位有关损害国家利

益,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调查处理。如果反映的情况

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由领导人和上级机关负责。属于领导人员弄虚

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问题,要由上级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共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

理,直至实行经济制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阻

挠或打击报复。如有违反,有关单位领导人和上级机关要及时查明情况,

严加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国法制裁。

【章名】第五章总会计师

第十四条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

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

总会计师既是技术职称,又是行政职务,其职位相当于副校(院)长

级。

第十五条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工作。协助校(院)长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财会工作制度,正确执行国家预算,认真搞好综合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及时、合理地供应事业发展和完成教案、

科研工作任务所需资金。

(二)全面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经常教育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发扬

艰苦奋斗的精神,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开源节流,扫除浪费,

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开支制度,监督、检查本校及所属单

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三)按照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任务和有关财政方针、政策,

结合本校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和其它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

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参与制定学校的设备订货和物资采购计划。

(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研究学校经济管理中的新问题,努力探索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经济措施,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第十六条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一)参加制定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及教案、科研计划会议和其他有

关会议,组织年度预算指标分配工作,主持召开各种财会专业会议。

(二)参加组织领导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建立、健全财产物资使用管理制度。

(三)签署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财务规章制度。会签其他有关经济方面的文件、报告、重要订货合同、物资采购计划、基本

建设计划和生产计划。

(四)对于不符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不讲求经济效果,不执行计划及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如果

制止无效,应报告校(院)长或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处理。

【章名】第六章技术职称及评定条件

第十七条凡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具备下列

条件的财会人员,分别授予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

术职称。

(一)总会计师:

大专院校财经系科毕业或具有同等水平,长期从事财务会计领导工作

,熟悉国家制定的财政经济法令和财会制度,熟悉本单位教案、科研、生

产经营的管理情况,对学校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全面地组织和领导学校经济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

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发现和处理财经管理和财务会计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会计师:

大专院校财经系科毕业或在主要专业知识方面具有同等水平,具有多

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经验,熟悉国家财政经济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了

解本单位事业发展和教案、科研、生产经营的管理情况,精通财会业务,

有较高的经济活动分析能力,能够组织一般经济单位的财会工作和指导处

理财会业务。

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时,能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

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三)助理会计师:

具有大专院校财经系科主要专业的知识水平,熟悉基本财务会计理论

和财务会计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并能独立担负本单位主要财务会计工作。

按照国家编制预算、决算的有关要求,能独立、准确、全面、及时地编制

本单位的预、决算和各项会计报表。

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时,能够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

改进意见。

(四)会计员:

大专院校财经系科毕业一年以上,中等财经学校毕业三年以上或具有

同等专业知识水平,熟悉财会原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精

通本职业务,能独立建账和及时、准确地办理记账、算账及报账。

(五)授予财会人员技术职称,要根据上述业务条件,结合本人政治

表现、劳动态度、工作成绩,并参考学历、资历等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对

于政治表现好,业务上特别优秀,工作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可以越级评

定提升。

第十八条总会计师由学校提名、评定,经教育部政治部和学校所在

省、市干部管理部门商得一致后,由教育部批准授予,并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师由所在单位提名、评定,学校审查,报所在省、市高教(教育)局

批准授予,并报教育部备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由所在单位提名、评定

,学校批准授予。

第十九条经批准授予职称的财会人员,都是从事经济工作的技术人

员,在政治上、生活上应当比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技术人员待遇。财会人员的技术工资等级,按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颁发的统一规定执行。

【章名】第七章任免奖惩

第二十条根据《条例》第六章第十六条规定,各院校财务处(室)

的处长(主任),经教育部政治部和学校所在省、市干部管理部门商得一

致后,由教育部批准任命;副处长(副主任)由学校批准任命,并报教育

部和所在省、市干部管理部门备案。各院校财会主管人员(包括副处长、

副主任)调做其他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经教育部和所在省、市干部管

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调动。

财会人员必须力求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已授予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

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的调动,须事先征得所在省、市高教(教育)局和教

育部财务部门的同意。各校及所属单位的其他一般财会人员的调动,须事

先商得学校财会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他们的配备、使用、定级、提升、奖

惩,要事先征求学校财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各校都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评定、授予技

术职称。对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要给

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使工作遭受损失的,应分

别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财会人员执法犯法,犯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并撤销技术职称。

【章名】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各项规定,也适用于部属其他各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实施中的问题,统一由教育部解释。

【名称】附件:教育部关于颁发《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

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题注】((79)教计字501号)

【章名】通知

(一)各校当前要首先抓好校一级财务会计机构的调整、财会主管人

员的配备任命和学校专职财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二)评定和授予财会人员技术职称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必须

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评定条件主要根据政治条件、专业知识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劳动态度,并参考本人的学历、资历,进行全面衡量。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不论资排辈,不规定提职比例。总之,要实事求是,

具备什么条件,就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具体评定办法可参照教案人员职

称评定提升的办法进行。

(三)目前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院校,应责成一位比较熟悉

国家财政方针、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熟悉学校财经管理情况的副校(院

)长统一领导全校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四)各校在报批总会计师、财务处长或财务室主任时,应按照中共

中央组织部统一规定的表式,填报《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报我部政

治部干部部,同时报送所在省、市干部管理部门。经我部和省、市干部管

理部门商得一致后,由我部审批。

各校在报批授予总会计师时,还应报送《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财会人

员技术职称呈报表》三份。

(五)各校在贯彻实施《细则》中有什么主要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六)各校贯彻实施《细则》的情况,请在1980年2月底以前向

我部作一次书面报告。(有删节)

关于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

关于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 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学校党委提出的2012年度工作任务,提高实践育人质量,更好地培养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从而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校加强实践育工作人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契机,以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为目标,以系统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为前提,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重点、以开展系列实践育人活动为载体,以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和搭建各类实践平台为依托,以创新实践育人方法途径为基础,以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加大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为保障,实施全程、全面、全体培养,稳步提高实践育人质量。 二、推进实践育人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的原则 在推进实践育人的过程中,要把大学生的思想引领作为推进实践育人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实践育人工作全过程;引导大学生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相结合;将个人成就和社会责任相结合,自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系统设计的原则 在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的过程中,要区分不同类型实践育人形式,系统制定具体工作规划,分类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校内与校外结合、课内与课外结合,确保实践育人工作全面展开。 (三)坚持普遍参与的原则 在推进实践育人的过程中,结合我校办学特点、专业特点,在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使实践育人工作体系面向最广大的普通大学生来设计,力争做到普遍适用、普遍参加、普遍评价,要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有参加实践的机会。

部分非俄罗斯科学和高等教育部所属高校名单

Подведомственные вузы Россвязи:??Московский техниче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вязи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м. проф. М.А. Бонч-Бруевича? ??Поволж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Северо-Кавказский филиал ?Московский техниче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вязи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Волго-Вятский филиал ?Московский техниче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вязи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Хабаровский институт инфо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филиал)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Уральский технический институт связи (филиал)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Бурятский институт инфо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Оренбургский филиал ?Поволж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телекоммуникаций и информатики? Подведомственные вузы Росжелдора: Сиби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СГУПС) Ом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ОмГУПС) Иркут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ИрГУПС) Дальневосточны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ДВГУПС) 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Императора Александра I (ПГУПС) Самар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путей сообщения (СамГУПС)

高校通讯录

高校通讯录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序号 院校名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地址/邮政编码 1.北京大学★北京市颐和园路5号 100871 2.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北京市定福庄南里1号100024 3.北京电影学院★北京市西土城路4号 100088 4.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平乐园100号 100022 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市学院路37号 100083 6.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5号 100029 7.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市上园村3号 100044 8.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学院路30号 100083 9.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5号 100081 10.北京林业大学★北京清华东路35号 100083 11.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100875 12.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市中关村北大街 100084 13.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号 100081 14.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市西土城路10号 100876 15.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市学院路15号 100083 16.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1号 100029 1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惠新东街12号 100029 18.清华大学★北京市清华园1号 100084 19.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里2号 100026 20.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100037 21.首都体育学院★北京市北三环西路11号 100088 22.外交学院★北京市展览路24号 100037 23.中国地质大学(北 京)★北京市学院路29号100083 24.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清华东路17号 100083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人学校及事业总体发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人学校人事计划。

教育部属高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管理一批高等学校(简称“教育部直属高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经过世纪之交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一批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划归教育部管理(75所)。20世纪末,经过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我国高校形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我国高校划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地方省属高校,而“全国重点大学”提法目前已不再使用。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简称:“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高校” 创办时间:20世纪末(全国高校体制调整)学校类型:中央部属高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属性:985、211、111、珠峰计划 现任校长: 32所副部级校长、43所正厅级校 长 所属地区:75所全国分布(部分省、直辖市)院士:439人 科学研究:863、973、108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1](简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2]是中央部属高校较大的一个系列,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校徽)(19张)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教育部直属管理一批高等学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经过世纪之交全国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一批实力较强、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划归教育部管理,目前总数为75所。 建国以来国家历次所确定的全国重点大学多为目前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是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沿革 “全国重点大学”的由来,要追溯到上世纪50—60年代。 1959年,当时国家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校园建设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教育部对直属高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校园建设规划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的审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汇编和执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重要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校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校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直属高校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直属高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校园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是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直属高校应注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建设。校园规划应体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校园资源统筹使用、生态环境和校园历史文化妥善保护等要求,力求做到以人为本、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统筹兼顾、建设有序,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负责编制,应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地方规划部门及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应及时报教育部备案。校园规划修编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的有关程序进行,并重新报批和备案。

2017全国高校按23个层次划分详细名单

2017 全国高校按 23 个层次划分详细名单 2017-07-05 日前,教育部发布《全国高等学校名单》 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 普通高等学校 2631 所(含独立学院 265 所 ),成人高等学校 层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高等院校的 23 个层次 划分。高校层次划分 39 所 985 高校,可分为四层其中北京 拥有 8 所 985 院校,排名第一 ;上海拥有 4 所 985 院 校,紧 随其后;而陕西、湖南则以拥有 3 所985 院校,位 居第三 ;江 苏、山东、四川、天津、湖北、辽宁和广东各拥有 2 所,排 名第四 ;剩下浙江、吉林、甘肃、黑龙江、安徽、重庆、福 建 各拥有 1 所 985 院校。 第一层世界一流大学, 北京大学和清 华大学,它们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两所大学,多项办学指标 都居全国大学榜首。但是很明显,报考这两所学校的考生必 属于这个层次。第二层是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包括北京理工 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 通大学、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和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等 9 所学校。仅就本科生培养质量来看,上述 9 所大 学基本上处于同一个水平。因此,分数略低于清华北大的考 生,应争取被这 9所大学录取。第三层是 985 一期工程大学, 2914 所,其中: 283 所。综合考虑学校实力,可以把全国院校分为 三个

须具备很强的实力。中国科学院大学虽然不在985 之列,也

包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除了前两个层次的 23 所大学。 985 期工程大学名单第四层是 985 二期工程大学, 包括国防科 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5 所大学。 211 高校分层 211 大学:北 京 26 所,江苏 11 所,上海 10 所,陕西 8 所,湖北 7 所, 四川 5 所,黑龙江、辽宁、广东、湖南各 4 所,天津、吉林、 安徽、山东各 3 所,重庆、河北、新疆各 2 所,其他省份各 1 所。第五层是部级 211 一期工程, 包括北京交通大学等 所学校。第六层是部级 211 二期工程,包括东北林业大学等 8 所学校。 第七层是省级 211 一期工程, 包括安徽大学等 23 所学校。第八层是省级 211 二期工程,是郑州大学。第九层 是省级 211 三期工程,包括海南大学等 5 所学校。重点建设、 省部共建高校第十层指教育部以前确定的全国重点建设的 高校,现在其地位已经逐渐被 211 工程取替,以前是全国重 点大学现在不是 211 工程大学的学校目前包括大庆石油学院 西部地区无教育部直属高校的 12 个省(区)各共建 1 所地方高 校的省 (区)部共建规划。国家考虑集中有限资源,在中西部 高等教育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尽快建设一批符合区域建设需 要的、办学水平较高的大学。教育部将对这些共建高校的改 革和发展给予更多关注与政策扶持。比如处于中部内陆区位 的学技术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 37 等 10 所学校。第 层省部共建高校,即教育部分别与中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名单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名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75所) 北京市(24所):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华北电力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招生办) 上海市(8所):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 江苏省(7所):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江南大学(招生办) 湖北省(7所):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陕西省(5所): 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长安大学(招生办) 四川省(4所):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山东省(3所):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天津市(2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吉林省(2所):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广东省(2所):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辽宁省(2所):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 湖南省(2所):中南大学(招生办)湖南大学(招生办) 重庆市(2所):重庆大学西南大学 黑龙江(1所):东北林业大学 安徽省(1所):合肥工业大学 浙江省(1所):浙江大学 甘肃省(1所):兰州大学 福建省(1所):厦门大学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高等学校(2所) 福建省(1所):华侨大学 广东省(1所):暨南大学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高等学校(7所) 北京市(2所):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省(2所):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黑龙江(2所):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教干字011号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待校历确定后,按校历周数计算教师全年工作量)。 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左右。 第二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注:下列的“计划学时”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1学时以1小时计。) 1. 讲课(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5)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7)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讲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6)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6~8)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需要助教讲课或助讲,可按讲师工作量的高限计算。 (注:大班讲课超过一百二十人,工作量增加百分之十) 文科的某些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更新内容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 专任课外辅导工作量=计划学时×3;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班数。 (注:专任课外辅导,是指某些教师只担任课程的辅导工作而不担任讲授工作。)

2. 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班数。 (注: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课外答疑及批改作业。公共外语课每班为四十人左右)。 3. 体育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辅导校体育代表队,每小时以1.5小时计算;辅导群众性体育群众活动,可按核准的实际小时计。 4. 辅导课、习题课、课堂讨论、批改作业的工作量: 辅导课、习题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每班学生为四十人左右) 课堂讨论工作量=计划学时×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听课、课外辅导。) 批改作业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2~1/4)小时。 5. 实验课(包括上课、备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组数。 (注:每组学生十五人左右。) 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0~1/3)小时。 6. 批改中文、外文写作课作业的工作量=(1/2~1)小时×核准的批改份数。 7. 指导实习、社会调查的工作量=(计划天数+教学准备天数)×(8~9)小时;其中野外作业天数×(9~10)小时。 (注:指导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工作量,包括批改实习报告和调查报告。) 8. 指导课程设计的工作量=计划学时×(4~5);学年论文的工作量=计划学时(1/4~1/6)小时×学生人数。 9.制图课讲课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1项计算;其练习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4项计算。 10.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工作量=计划周数×(5~7)×学生人数; 讲师工作量=计划周数×(6~8)×学生人数。 (注: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包括选课、答辩及有关工作。毕

北京高校通讯录

序号院校名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地址/邮政编码1.北京大学★北京市颐和园路5号 100871 2.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北京市定福庄南里1号100024 3.北京电影学院★北京市西土城路4号 100088 4.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平乐园100号 100022 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市学院路37号 100083 6.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5号 100029 7.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市上园村3号 100044 8.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学院路30号 100083 9.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5号 100081 10.北京林业大学★北京清华东路35号 100083 11.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100875 12.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市中关村北大街 100084 13.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号 100081 14.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市西土城路10号 100876 15.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市学院路15号 100083 16.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1号 100029 1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惠新东街12号 100029 18.清华大学★北京市清华园1号 100084 19.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里2号 100026 20.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100037 21.首都体育学院★北京市北三环西路11号 100088 22.外交学院★北京市展览路24号

100037 2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市学院路29号100083 24.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清华东路17号 100083 25.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中关村大街59号 100872 26.中央美术学院★北京市花家地南街8号 100102 27.中央戏剧学院★北京市东棉花胡同39号 100710 28.中央音乐学院★北京市鲍家街43号 100031 29.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玉泉路(甲)19号 100049 30.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德胜门外朱辛庄 102206 31.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市晋元庄路5号 100041 32.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市樱花东街甲2号 100029 33.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市阜成路33号 100037 3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原北京机械工业学 院)北京市清河小营东路12号100085 35.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 100044 36.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北京市皂君庙甲4号 100081 37.北京教育学院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2号 100044 38.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 院北京市花家地街19号100102 39.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市北四环东路97号 100101 40.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 院北京市北四环东路99号100101 41.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 院北京市延静东里甲3号100025 42.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 理学院北京市北土城西路197号100083 43.北京农学院北京市朱辛庄北农路7号 102206

教育部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 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11-25 近几年来,高校所办企业不断改革创新,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增大,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服务高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着。同时,所办企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定位 1.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带动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所办企业作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 2.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要在明确所办企业定位的基础上,制定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与所投资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

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遵循“分级监管、民主决策、服务高校、控制风险、追踪问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民主决策机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高校监管企业的工作机制,促进高校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3.高校应完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调整企业投资领域,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管理链条,对于因产权链条过长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管理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4.高校所办企业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理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5.高校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统一领导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委员会主任要由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资产、纪检、审计、设备、科研、后勤、基建、房产、产业等部门负责同志,国资委统一监管单位事业资产与所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已经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经资委)的,应当作为学校国资委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国资委的授权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行使直接出资人(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责、权、利相统一。经资委的人员构成应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长以及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⒈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⒈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⒉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 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现就《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 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思政课”)的课程设置 (一)本科课程设置 4门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简称“原理”)3学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简称“概论”) 6学分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简称“纲要”)2学分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3学分 另外,开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 (二)专科课程设置 2门必修课: 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学分 (三)本、专科学生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本科2学分,专科1学分。有关具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规定执行。 (四)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按照本规定执行。 (五)成人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另行通知。 二、本科、专科必修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着重讲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着重讲授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进程,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原理,坚定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主要讲授中国近代以来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推翻反动统治、实现人民解放的历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课程设置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时间安排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意见》和本方案实施。要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充分考虑本科、专科教学的特点和内容要求,充分考虑新课程设置方案与师资队伍、原有课程的衔接,从当前实际出发,着眼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突出重点、逐步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方案,从2005级学生开始,在中宣部、教育部的领导下进行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除试点学校外,2005级(含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同类课程的开设时间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在没有作出新安排前,仍按照“9 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四、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教师培训和学科建设 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必须把教材建设、教学研

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名单

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名单 北京(21所) 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医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清华大学、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农业工程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广播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北方交通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金融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 天津(2所) 南开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外贸学院) 天津大学 辽宁(2所)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东北大学、黄金学院) 吉林(2所) 吉林大学(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黑龙江(1所) 东北林业大学 上海市(8所) 复旦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科大学)

同济大学(同济大学、上海铁道大学<上海铁道学院、上海铁道医学院>、上海城建学院、上海建材学院、上海铁道大学附属卫校)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农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中国纺织大学、上海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玻璃搪瓷研究所) 华东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教育学院、上海第二教育学院、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江苏(7所)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东南大学、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 江南大学(无锡轻工大学、电光源材料研究所) 河海大学(河海大学、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安徽(2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工学院) 浙江(1所) 浙江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医科大学、浙江农业大学) 福建(1所) 厦门大学 山东(3所) 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湖北(7所) 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武汉科技职工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武汉工业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大学、中南政法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教技[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完善科研管理体系,增强科学管理能力 1.强化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要转变观念,扭转科研项目管理“重争取、轻管理”的倾向,以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作为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监督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行政领导科研管理绩效考核。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统筹协调。 2.强化管理部门职责与协同。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的工作,涉及校内多部门。学校要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机制,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强化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等二级单位管理,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3.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4.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学校要在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强化对纵向和横向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责任。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对纵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横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逐步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纵向横向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二、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5.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的指导。学校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扭转重申报、轻质量的现象。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就业率排行.

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就业率排行2015-02-10 近日,2014年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排行出炉,该排行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发布的2014年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整理得来,其就业率包含了就业和升学两个指标。位居榜首是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位居61位,山东大学以93.91%的就业率位居69位,中国海洋大学位居73位。 纵观排行榜,一些顶尖学府的排名并不突出,清华大学排第15,复旦大学第24,浙江大学第36,中国人民大学第38,北京大学则排第42位。一些行业类院校反而抢眼,中国药科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和东北师范大学占据了前三甲位置。 榜单显示,共有74所高校就业率在90%以上;就业率在95%以上的'有52所,占了三分之二强;只有兰州大学不到90%。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每所高校发布的就业率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有些7月份截止,有些到12月31日才截止,这可能对最终排名造成影响,本排行仅供参考。 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2014年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排行名次大学本科生就业率1中国药科大学99.59% 2北京邮电大学99.54% 3东北师范大学99.25% 4天津大学99.01% 4中国矿业大学99.01% 6东南大学98.69% 7南京大学 98.58% 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98.54% 9中国矿业大学(北京)98.47% 10北京外国语大学98.34% 11华南理工大学98.30% 12北京交通大学98.18% 13北京师范大学98.08% 14华中科技大学97.96% 15清华大学97.90% 16北京化工大学97.85% 17东华大学97.72% 18华北电力大学97.50% 19吉林大学97.47% 20南京农业大学97.31% 2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97.18% 2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97.15% 23西安交通大学97.09% 24复旦大学97.04% 24江南大学97.04% 26同济大学96.99% 27中国政法大学96.84% 28上海交通大学96.76% 29西南交通大学96.70% 30北京科技大学96.64% 31合肥工业大学96.56% 32四川大学96.54% 32西南大学96.54% 34上海财经大学96.5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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