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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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申报指引

一、申报对象

2018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已认定的省高成长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上述企业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借款凭证内容为准)。

三、资助标准

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1);

(二)真实性承诺函(附件2-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8年度审计报告;

(五)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发票、利息支付单据、银行流水等借款凭证复印件(字迹清晰无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五、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引,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要求等;

(二)网上申报。在申报截止日前,全天24小时登录“智造东莞”网,提出补助申请,并上传有关资料。

(三)形式审查。对企业网上提交的兑现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提交资料。形式审查通过后,企业登录“智造东莞”网打印申报资料,盖章后,提交原件一式两份至市工信局。

(五)资质审核。市工信局审核企业是否属于申报对象范围并通过第三方审核或函请金融机构确认等方式,确认业务真实性及贴息金额。

(六)征求意见。市工信局就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确定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情形。

(七)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根据审核情况,拟定企业名单,在“智造东莞”网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八)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工信局就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九)下达拨付。市工信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省财政厅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二)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和市场开拓等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支付企

业融资成本,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

七、其他说明

(一)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网上提交申报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保证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三)纸质资料应按顺序进行装订,加盖公章,提交原件一式两份申报材料至指导服务科

(四)企业提交纸质资料,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市中小企业局指导服务科(资料安全性由企业自行负责),具体地址参阅以下联系方式。

八、联系方式

受理科室:市中小企业局指导服务科

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电话:22221156,22220025

附件:2-1、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2、真实性承诺函

附件2-1

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2-2

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本公司(单位)自愿申报2019年省级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并承诺:

一、递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审查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

二、自觉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和市场开拓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

三、未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类)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类) 方案编写指南 (20XX) 目录 第一章总则0 第二章基本要求1 第三章编制内容要求1 第四章编排与印制4 附录A 项目方案编制大纲5 附录B 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内容参照表6 附录C 广州市政府信息化云平台服务产品费用11 (一)广州市政府信息化云平台硬件基础设施目录及产品服务价格11 (二)广州市政府信息化云平台基础软件产品采购与年服务价格12 附录D 常见费用参考标准12 (一)管理服务费用12 (二)技术人员费用参考标准14 (三)互联网出口和电子政务外网VPN费用参考标准14 第一章总则 根据我市有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公共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指导各单位做好项目方案编制等工作,特制定本编写指南。

本指南用于规范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类)方案的编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系统的软硬件更新、维修及系统的功能升级、性能优化、安全加固等。 第三条项目方案应提出项目的运维内容和需求,通过对现有信息系统等运行业务现状的分析论述运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项目方案应尽量简洁、突出重点、不宜堆砌文字、大幅摘抄产品说明等。 第五条项目方案的编制除参照本编写指南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项目方案文档应统一命名为:项目名称+“项目方案”。 项目方案编制时使用的基本术语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内、国际的惯用术语。除此之外,对理解项目方案有重要影响的专用术语,应做出定义。需定义的术语较多时,宜汇编列为附录或术语表。 项目方案编制宜使用汉语词汇,必要时可在汉语词汇后加注相应的外文词汇并放在圆括号内。确需使用无相应汉语词汇的外文词汇,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说明,若使用的外文词汇较多,应集中汇集为词汇表。 第九条项目方案中使用缩略词汇或简称时,应在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在圆括号内注明非缩略词汇或全称。 涉及保密内容项目方案的编制、印刷、传送、使用及保存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并应在封面右上角明确标注保密等级。 第三章编制内容要求 为规范运维项目方案内容格式,各单位编写项目方案内容应参考附录A、B进行,管理服务费用、云平台租赁费用等可参考附录C、D、E,项目方案编制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概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4]3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4〕362号)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专项资金牵头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称为牵头部门),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为参与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广州市财政投资运行维护类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写指南

附件2、广州市财政投资运行维护类 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写指南 (试行,2014修订) 本指南用于规范市财政投资运行维护类信息化项目方案的编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系统的软硬件更新、维修及系统的功能升级、性能优化、安全加固等。 一、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包括单位简况、机构职责等概况。 (三)项目维护的目标、规模、模式(包括自行运维、部分外包、完全外包)、周期。 (四)总投资及来源。 二、需求分析 (一)现状。 概述信息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重点说明本年度项目系统IT 资源的增减情况,并在IT资源表中予以明确。 (二)需求分析。 1.提出详细的维护需求(包括维护模式、服务级别、响应标

准、人工技能标准等)。有新增运维的,需重点说明新增部分内容。 2.提出云平台迁移需求。 三、运维的主要内容 (一)运维整体概况。 (二)基础设施维护。 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保障和监控等。 1.服务器和相关主要设备维护(含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等)。 (1)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租赁。描述所需租赁虚拟机数量、租赁存储空间、费用、依据等。 (2)本单位购置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维护。提出日常维护时间、要求、方法与依据。 2.桌面设备维护(含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 提出日常维护时间、要求、方法与依据。 3.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维护(含防火墙、交换机、调制解调器、路由器、网关、认证设备等)。 描述网络设备配置及运行现状,按安全级别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网络维护及安全设置的内容。 4.网络通信维护(综合布线、光纤、通信链路、互联网接入、专网接入等)。 描述所需维护网络线路的光纤数量、长度、使用年限和维护内容;通讯租赁需说明带宽、数据流量、租赁时间;带宽扩展需提供相关需求依据。注意云模式下办公和业务网络结构调整,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产业园扩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信园区[2016]7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 目计划的通知 (粤经信园区〔2016〕76号) 各有关地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5〕74号)规定和有关资金评审情况,现随文下达2016年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目计划,资金额96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经评审,下达深圳(河源)产业园等16个省产业园招商选资专题项目计划6.2亿

元(扶持依据为33个招商选资项目,详见附件2)。 二、经评审,下达东莞(韶关)产业园等9个园区共12个企业创新专题(以奖代补类)项目计划510万元(详见附件3)。 三、对由汕头、湛江、茂名、揭阳四市自建的汕头产业转移工业园、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等4个园区,各安排年度帮扶资金5000万元,共2亿元。 四、下达揭阳市中德金属生态城道路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贷款贴息资金1640.92万元,还本资金11155.33万元(含2016年度还本资金1亿元、2017年还本资金1155.33万元);汕头市潮阳区贵屿环境综合整治和贵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贷款贴息资金余额1193.75万元(2015年度已下达贴息资金405万元)。 上述资金除企业创新专题(以奖代补类)资金和贷款还本贴息资金外,其余资金均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由省产业园所在地政府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或直接注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具体由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订股权投资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地股权投资实施方案应在省财政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检查及评价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园区扩能增效方向安排资金汇总表 2.省产业园招商选资专题项目计划表 3.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题(以奖代补类)项目计划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边界清单序号编码边界事项名称涉及部门、单位 1100102 清洁取暖和天然气 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00103节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 3100205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 保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法院、省卫生健康委、省国家安全厅、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4100401电动自行车监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 安厅

序号编码边界事项名称涉及部门、单位 5*100403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项目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6*100404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 设施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 7*10040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8101204重污染天气应急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9101310无障碍环境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省广电局 10101503 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制(修)订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11*101505节约用水管理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12101703成品油监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税务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教案资料

附件: 2016年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 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加快统一政府信息平台部署实施,减少重复建设,消除信息孤岛,提高信息共享程度,特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依据 1.《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3.《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 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信字〔2013〕1号) 5.《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科信〔2011〕2号) 6.《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科信字〔2013〕166号) 7.《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可复用可共用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116号) 8.《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可复用可共用信息系统

相关标准(第二批)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142号) 9.《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可复用可共用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第三批)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193号) 二、项目申报步骤 各单位应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和业务梳理成果,申报本单位2016年信息化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申报2016年信息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经费预算。具体说明如下: (一)业务梳理及IT资产核补要求 1.围绕各单位职能,对业务情况进行全量、全面梳理,明确业务主线,说明已建成信息化项目对业务覆盖及应用的情况、未验收项目的建设进度,并确定2016年即将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其中如为职能外,由国家、省、市部署工作,应提供相应政策文件。 2.业务梳理应当遵循“需求主导、明确目标,战略谋划、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安全保障、防范风险”的原则。 3.计划外建设项目也需纳入业务梳理,并与业务职能一一对应,未完成业务梳理的计划外项目不予受理。 4. IT资产的数量、金额、运行状况等是运维类项目的审核依据,各单位应对自身软硬件资产进行全量、细致梳理,并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其中已停用报废软硬件资产应予以注明。未予填报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委属单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委属单位 普法责任清单 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责任处室(单位) 1.制定本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提供部门普法责任清单、相关工 作台帐、公告公示以及文件通知。 法规处会各处室、各委 属单位 2.坚持党委(党组)对法治宣传教育的 领导,将普法工作列为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主管领导,保障普法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通知、制度规范。 提供相关简报、图片。 法规处、人事处、机关 党办、办公室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3.根据普法责任以及新法新规,制定本 单位年度普法计划方案和重点推进事项,并报普法主管部门备案。提供相关文件通知报告、制度规 范。提供相关简报、图片。 法规处会各处室、各委 属单位 4.建立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和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本单位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提供相关学法制度文件以及年度 学习计划。提供培训班、专题讲 座学法记录以及相关简报、图片 或视频。 法规处、人事处、机关 党办会各处室、各委属 单位 5.加强宪法、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 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宪法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提供相关制度文件。提供党章和 党内法规学习记录以及相关简 报、图片或视频。 法规处、机关党办会各 处室、各委属单位

6.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法律咨询 制度,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相关制度文件。提供相关简 报、图片或视频。 法规处会相关处室、各 委属单位 7.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学法用法、重大事项 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等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实现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考核。提供相关制度文件、通知。提供 相关考核记录、档案、台帐。 人事处、机关党办、纪 检监察、法规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8.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 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提供相关制度文件、通知。提供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统计情况,培 训通知、教材,以及相关简报、 图片或视频。 人事处、法规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责任处室(单位) 9.组织本单位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一次学法用法考试。本部门单独组织学法用法考试的,报送相关情况。提供相关制度文件。年度学法考 试通知、试卷、成绩,以及相关 简报、图片或视频。 法规处、人事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10.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察 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正式任职的重要参考。依照法律提供相关制度文件、通知。提供 相关考核记录、档案、台帐。 人事处、法规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中小学学科学习诊断系统平台建设与应用项目 实施方案 天河区教育局教研室 2006.9

一、概述 (一)项目名称:中小学学科学习诊断系统平台建设与应用 (二)项目性质:新建、升级改造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教研室张伟春。天河区教育局教研室成立于1986年,为天河区教育局直属单位,目前在编人员33人, 在经历了1986-1989年的初创阶段、1989-1998年的正轨阶段后,1998年开始步入教研、科研和信息技术整合的发展阶段。18年的发展,教研室明确了中小学学科教研的指导思想、目标定位,确立了课程建设、课程实施、课程评价、专题研究和成果推广等主要业务领域,形成了学科教研思路,建立了学科教研和成果推广的途径。 (四)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依据 现有的知识管理工具包括知识获取工具、知识开发工具、知识锁定工具、知识共享工具、知识利用工具和知识评价工具等。数据挖掘是从大量数据中提取出可信、新颖、有效并能被人理解的模式的高级处理过程,它的目标是从数据库中发现隐含的、有意义的知识。通过数据挖掘工具,可以在凌乱的数据中找到有用的知识。数据挖掘和知识管理在教育领域的结合应用将大幅提高教育群体中 的个人或组织的学习绩效。 (五)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周期 本项目是在中小学各学科学生错题收集的基础上,形成基于知识点的学生典型错误开放采集系统及数据库,随之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改进策略或学习行为训练策略的制定,实现课前认知准备、有效教学策略的经验共享,进而形成中小学学科学习诊断系统。使

资源在使用中实现动态优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最终服务于社会(详见学习诊断系统平台示意图)。 本项目涵盖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生物、地理、历史等学科的错题收集、分析、策略制定等内容的系统项目,是支持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基础项目,是提高区域性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以三年为周期。 (中小学学科学习诊断系统平台建设与应用项目) 注:高中必修模块32个,选修模块24个,义务教育阶段33 个 ☆2006学年建设项目★2007学年建设项目 (七)总投资及来源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 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函[2013]43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01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3〕4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有意愿参评2013年能效对标试点行业的省行业协会,于3月20日前按方案要求将申请材料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1日

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意见》(粤府〔2011〕122号)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精神,推进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提高各行业整体能效水平,特制定此方案。 一、开展能效对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能耗大省和人口大省,常规能源资源十分匮乏,全省煤炭、油页岩、油气和水能等一次常规能源储量折算成标准煤约29.45亿吨,仅占全国储量的0.4%,是国内常规能源资源最短缺的省份。虽然我省单位GDP能耗一直处于全国最低行列,但由于经济总量基数全国最大,对能源消费的需求居高不下,并且我省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能源供给压力与日俱增。 “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规(2011)20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开展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在坚持科学进步的前提下,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 移动物联网(基于蜂窝移动通信网络的物联网技术和应用)是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5G、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决策部署,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现就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准确把握全球移动物联网技术标准和产业格局的演进趋势,推动2G/3G物联网业务迁移转网,建立NB-IoT(窄带物联网)、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在深化4G网络覆盖、加快5G网络建设的基础上,以NB-IoT 满足大部分低速率场景需求,以LTE-Cat1(以下简称Cat1)满足中等速率物联需求和话音需求,以5G技术满足更高速率、低时延联网需求。 到2020年底,NB-IoT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普遍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移动物联网连接数达到12亿;推动NB-IoT模组价格与2G模组趋同,引导新增物联网终端向NB-IoT和Cat1迁移;打造一批NB-IoT应用标杆工程和NB-IoT百万级连接规模应用场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移动物联网网络建设。 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继续深化4G网络覆盖,支持Cat1发展;进一步加大NB-IoT网络部署力度,按需新增建设NB-IoT基站,县级及以上城区实现普遍覆盖,面向室内、交通路网、地下管网、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应用场景实现深度覆盖;着力做好网络运维、监测和优化等工作,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二)加强移动物联网标准和技术研究。 1.制定移动物联网与垂直行业融合标准。推动NB-IoT标准纳入ITUIMT-2020 5G标准;面向智能家居、智慧农业、工业制造、能源表计、消防烟感、物流跟踪、金融支付等重点领域,推进移动物联网终端、平台等技术标准及互联互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行业应用标准化水平。 2.开展移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研究。面向不同垂直行业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重点加强网络切片、边缘计算、高精度定位、智能传感、安全芯片、小型化低功耗智能仪表、跨域协同等新兴关键技术研究,并开展相关试验。 (三)提升移动物联网应用广度和深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对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复核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材料要求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见附件3)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指标请按2017年底数据填写,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17年会计报表填写。 三、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对企业填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来函请注明相关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送函和评价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公告撤消称号并摘牌。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并借此机会,对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深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丹(010)68205231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 联系人及电话:牛江蓉(010)883792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邮编:100037 附件:1.2015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2.2015年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第33号公告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 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信产业[2010]18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0.05.06 【实施日期】2010.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及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冀工信产业〔2010〕185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定市汽车办,省汽车工业协会,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158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企业持续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的重要保证。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把生产一致性管理贯穿到车辆的设计开发、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产品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要做到“五个一致”,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车型、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产品的合格证和上传的合格证信息都必须相一致,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差值必须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二、严格产品合格证管理 产品合格证管理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强车辆产品的合格证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格证管理工作体系,规范合格证的制作、配发及使用工作,完善合格证信息管理及合格证信息上传工作系统。各企业都应当建立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合格证制作、配发及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坚决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为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内容》(附件1)和《企业产品合格证管理自查内容》(附件2)进行定期自查,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省汽车工业协会要加强省内车辆准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及相关标准的培训工作,提高广大车辆准入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国家车辆生产一致性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对企业生产准入管理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厅产业政策处。省厅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适时对车辆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合格证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区县级市信息化工作指导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区县级市信息化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3]5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 关于区县级市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3]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信息办《关于区、县级市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级市要认真贯彻“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建设和完善现代信息基础设施,推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区的协调发展,提升区、县级市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国际性区域化信息中心做出贡献。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关于区、县级市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各区、县级市政府在推动信息化建设中的责任,明确各区、县级市信息办、信息中心的职能,协调推动区、县级市信息化建设,提高广州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整体水平,现对市属各区、县级市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区、县级市信息化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切实抓好城域宽带网、有线电视网、电讯网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推动区、县级市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各职能部门办公自动化及业务管理网络化;通过整合政府公众服务业务,推广电子社区应用,做到便民服务;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促进电子商务进入社区,实现电子商务服务;大力推广建立覆盖社区的信息化培训推广体系,使社会和公众掌握信息技术和技能,享受便民的电子政务服务和便捷的电子商务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办事效率。 二、切实抓好现代信息基础网络建设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域网,改造有线电视网,大力发展宽带驻地网,适时、适度发展无线宽带网络,加快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智能化。 (一)依托广州市互联网络交换中心,统筹协调多主体建设宽带城域网络,建设区、县级市网络交换中心和覆盖全区、县级市的宽带城域网络,其传输能力不小于1GB/S,交换能力不小于10GB/S。 (二)大力发展宽带驻地网建设,允许多种类型投资主体参与,允许采用多种技术方案,以形成一种活跃的、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满足多样化的需求。鼓励市民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宽带驻地网,宽带接入家庭普及率总体要达到60%以上,将互联网连接到所有的小学、中学。 (三)加强基础通信管线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特许经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创建省清洁生产技术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创建省清洁 生产技术中心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函[2013]189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创建省清洁生产技术中心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3〕18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清洁生产技术研发,促进清洁生产技术成果转化,提高行业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根据《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十二五”清洁生产规划》等有关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将于近期开展创建省清洁生产技术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通过创建省清洁生产技术中心,加强行业关键和共性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

的研发,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为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承担行业关键和共性的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和研发,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并为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参与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标准或评价方法体系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四)储备和推广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搭建促进清洁生产技术交流的公共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平台。 (五)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宣传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 三、基本条件 省清洁生产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 (二)申请单位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运作管理规范,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明确; (三)申请单位研发设备配备和研发投入。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要求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申请单位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要求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申请单位拥有技术水平高、清洁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其中,申请单位是企业的,须具有1名以上高级职称和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熟悉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须具有2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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