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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引起普通企业和民众的重视。最近几年,不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逐渐成为一个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常遇到的风险,并且在司法事件中经常出现。那么,企业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呢?本文简单进行总结,并对相应的风险防范提出一些建议。 (一)、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标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与企业的商誉等结合最为紧密的无形资产之一。常见的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一些公司的商标法律意识不强,他们为了更好地使自己产品或服务取得好的销售效果而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能够经过三种方法进行维权,首先是权利人能够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侵权人承当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次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查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如何防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风险呢?首先,企业应当提高品牌意识,重视打造和推出自己的品牌商标,并及时对自己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避免因未获授权而私自使用或因未及时注册而被别人抢注成功后,反被别人主张侵权。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一定需要使用别人商标的,应通过获取别人许可后才能使用。最后,一旦企业收到别人有关侵犯商标权的主张时,应及时对别人持有的注册商标与企业所使永的商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第一,二者谁先使用,对方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状况;第二,二者是不是相同或近似;第三,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是不是相同或者相似;第四,假如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类别不相同也不相似的,需要确认别人所持有的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享有跨类保护的特殊待遇。在对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进行初步分析和判别后,结合分析和判别的结果,企业应积极地搜集和整理这方面的证据资料,拟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企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随着网络的发展和遍及,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为自己公司做广告宣传,而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使用到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但是这些文字(字体)、图片、视频都能够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而企业在相关的广告宣传中如果使用了别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字体)、图片、视频等都将可能导致侵权危险。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所提到的“图片”除照片等摄影著作外,一些动漫场景、动画人物形象等也能够通过版权获取到保护。而万一发生作著作权侵权的事情,侵权公司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外,一般权利人还会要求侵权人在很多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公告等,这种情况将会对侵权企业构成诸多不好的影响,对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形象影响更是很严重。这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对应的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状况下,也有很大可能会被追究。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避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促进各酒店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各酒店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海岛建设旗下各酒店、宾馆、度假村等。 第三条【酒店法律风险定义】本指引所称的酒店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酒店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酒店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酒店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第四条【事先防范原则】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有效保障酒店正常、健康的运转。 第五条【过程控制原则】过程控制贯彻并渗透于酒店运作的每个过程,过程控制落实到位,酒店法律风险就会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全方位管理原则】酒店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活动中,决定了酒店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然是全方位的。 第七条【规范化运作原则】酒店要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酒店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并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

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使酒店经营管理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八条【动态化调整原则】酒店所面临的具体的法律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酒店应针对不断变化的法律风险,不断进行调整完善,使酒店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切合酒店自身实际,符合酒店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 第九条【重要性原则】酒店法律风险防范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章引起酒店法律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既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也包括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 (如酒店业常用悬挂横幅来进行宣传,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户外广告的禁止,就有可能使酒店在悬挂横幅的过程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酒店就只能终止这一宣传方式或寻求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酒店自身因素】酒店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言之就是未有效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 (如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未采取有效的专利保护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求偿权等,都将使酒店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第十二条【各类主体行为】酒店或与酒店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

游戏著作权保护必要性

游戏著作权保护必要性 企业对于游戏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显著提高,游戏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舆论关注的新热点。 网游产业属文化创意产业,一个或几个好的网游产品,往往能够成就一个网游企业的崛起,譬如《梦幻西游》之于网易、《天龙八部OL》之于搜狐,《成吉思汗OL》之于麒麟网等。近年来,国内网游产业一方面坚持自主研发,一方面加强游戏著作权保护,网游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已经上市的网络公司市值前10名企业中,有半数是靠网游业务支撑的,如腾讯、网易、搜狐、盛大等。如今,网游产业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作为以文化创意为基础的一个朝阳产业,国内网游产业的发展已经踏上高速路。在这个产业中,企业自主研发原创游戏的力度不断加强,游戏著作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升,网游软件著作权登记量持续攀高。2011年我国网游著作权登记量近5000件,同比增长90%以上,出现了令人欣喜的新局面。同时,经历了十多年的积淀,网游产业具备的旺盛生命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正在逐步释放。2011年中国网游市场规模超过400亿元,同比增长18%。从网游行业规模及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网游产业的商业模式和用户消费习惯已经较为成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可以说,网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正因如此,加强网游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 要促进网游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网游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关键。笔者认为,企业不但要有对游戏著作权保护的重视,而且要有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由于我国网游企业的特点,很多企业在网游的开发上,往往以委托的方式进行研究开发,因此,有必要签定责任明晰的合同,对整个开发和推广过程中涉及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及其相关权利予以明确,以依法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主管部门的引导、支持和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完善。 来自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7.85亿人,手机上网用户达到了3.78亿人,这些无疑为网络游戏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让大家都明白:对于网游产业的发展,知识产

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

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方式:1、查询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进行线下查询;2、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自主查询。网上查询不用缴纳费用,?如果申请查询人线下到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方式: 1、查询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进行线下查询; 2、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自主查询。 网上查询不用缴纳费用,如果申请查询人线下到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 软件完成版权登记以后,申请人如果要查询软件著作权的公示信息,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向版权保护中心提交填写好的确认无误的查询申请表,查询申请人不能私自改动申请表的格式,

2、软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如果是个人申请软件查询还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的单位查询需要提交执照的副本复印件,附加单位给出的介绍信,最后还要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线下查询一般的收费标准是: 一次一件产品缴费一百元的查询费。对于已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受理的查询申请;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在是个工作日之内向查询申请人出示书面的查询结果。 如果查询申请人想要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自主 查询,查询人在登录官网以后,点击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告,最后输入软件的名称,软件的登记号或者是著作版权人的姓名,如果显示著作权登记信息,说明该项软件版权登记成功,如果没有显示则说明没有成功,或者该项著作在申请版权保护的时候不是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的。 著作权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如果如果发生纠纷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著作权的登记可以作为初步的证据证明版权的归属问题,但是有著作权登记以后并不是说所登记的软件就一定是你的,因为有可能登记会被相反的证据推翻。

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的普及带来了大量互联网作品,但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和我们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欠缺,当前互联网著作权还得不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欠缺。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相关现状,探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标签:网络;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使得网络文艺和网络科技飞速发展。人们可以利用网络查阅相关资料,减少了纸质资料的金钱成本和购买的时间成本,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快速查阅、翻译、传播别国的资料,可以说网络的便利转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是与此同时还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的问题。 按照现阶段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网络著作权定义问题,不同国家对于不同的以网络形式进行传播的资料的定义和分类不同;(2)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研究,即如何通过立法来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3)网络著作权保护困境研究,即站在国内的社会现状下对当前进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进行重点研究;(4)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分析,即如何利用多种途径增加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的研究以及对策的发现实际上都是为了更好地照关现实,提升现实生活中网络文艺和网络科学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承担泄露的风险。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当前国内对网络著作权研究成果以及现状,提出自己认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与措施。 一、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也是我国最新的《著作权法》。 在这个《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此外,著作权还包括人生权和财产权,具体来说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权法》是这样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法》给予了著作权人在网络上面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公众有自由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或者著作权人的作品。 而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国务院在2015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而2016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宣告了一个风险时代的到来,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 2008年,一份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中指出: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与分值相对应,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近年以来,我国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我国政府现在已经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指导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二○○六年六月六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着重强调的企业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

审理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的四大难题

随着游戏成为大多数网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网络游戏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网络游戏复杂程度加剧,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呈现诸多难点问题。 一、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在后游戏侵犯在先游戏的著作权是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在先游戏权利人要维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主张保护什么,就是网络游戏中哪些内容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网络游戏本质上是计算机软件程序,如果在后的网络游戏破解并复制了在先游戏的软件程序,显然涉嫌侵害在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过,实践中,极少有游戏权利人会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张他人游戏侵权。一方面,对于“穿越火线”“英雄联盟”“魔兽世界”等这类从国外引进的游戏,国内代理商一般无法取得游戏的源程序;另一方面,网络游戏权利人或许会认为网络游戏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而不愿意主动提供。 一些有鲜明故事情节的网络游戏可能是文字、音乐、美术等多类作品的集合。有些案件中,原告不仅主张游戏中的人物形象、道具装备、场景、对话等单独元素享有著作权,同时主张含有这些元素的游戏界面为美术作品,含有这些元素的视听、动画特效为类电影作品,甚至主张体现游戏规则、玩法的卡牌、套牌也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设定为一类作品,除了可整体主张网络游戏为计算机软件外,不能笼统主张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而应将其中不同类别的元素进行分解,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进行主张。

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是否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是案件审理中的又一难点。一些为实现必要功能而设置的非常简单的游戏界面、游戏的规则、算法等内容往往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可保护的对象。对于存在多元素组合的情形,也可以同时主张不同作品著作权,如包含特定游戏人物形象的特定画面,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人物形象与该特定画面为美术作品。当前网络游戏中的视听动画特效一般仅是游戏片断内容,无法体现类电影作品完整故事情节的特点,但从网络游戏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看,未来能否将某些网络游戏纳入类电影作品中进行保护,有待探讨。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侵权? 网络游戏侵权方式已经从最初的破解正版网络游戏,发展为抄袭他人网络游戏元素,再到将他人小说、影视剧、动漫等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无论侵权方式如何发展,要认定行为人侵害著作权,都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共识性的审查规则,对于将他人非游戏类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的比对及侵权认定,依然需要将网络游戏中的不同元素与权利人作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逐一对应。为此,如何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并认定侵权会随着侵权行为复杂程度加深而愈加繁琐。这类似于剧本类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比较过程中需要剔除历史人物、事件、地名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或他人在先作品中的内容,同时还要考量相同、近似内容占游戏整体内容的比例等。 三、权利人取证时无法通过被告游戏全部关卡,能否主张整个游戏侵权? 此种情形大多发生在有一定情节的社交类收费游戏中,权利人之所以无法通过被告游戏全部关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闯关难度过高,取证人员无法轻易闯关成功,二是通过全部关卡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升级装备、道具等,取证费用过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是指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经登记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信息进行软件全称、软件简称、软件版本号、著作权人、登记日期等进行的档案或主题查询。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各种应用软件很多。不少计算机从业人员都自主设计软件,等软件完成后,就应该及时登记。这也是一种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要得到法律保护。软件的使用人可以查询著作权的真伪,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是指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经登记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信息进行软件全称、软件简称、软件版本号、著作权人、登记日期等进行的档案或主题查询。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二、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除北京地区设有软件著作权代办机构,其他各地都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1、注册用户名(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修改、打印),用户名和密码一定要保存一下,以备将来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要修改信息时所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2)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3)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4)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培训大纲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 培训大纲 主讲人:冯涛 电话: E-mail: 课程目的: 首先,企业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律以及法律风险。加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课程时间:2天 课程对象:中高层管理者 讲座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劳资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开除职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第二讲公司股东、董事之间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拟定《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董事、监事、经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公司犯罪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六、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第二部分: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违反签订合同基本原则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同违反合法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承诺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通过传真来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合同主要条款欠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中止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协作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外观主义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理预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未违约方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版权-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保护作用也显得更加突出。下面来看看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随着网络环境下各类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产生了很多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需要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网络直播中的游戏直播为例,其中存在许多与著作权相关的潜在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这样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成长。 一、著作权人的许可对游戏直播行业至关重要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九种形式的作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游戏直播中,其涉及的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当以上这些作品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时,即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具有侵权的风险。 二、游戏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共同侵权责任 曾有报告统计调查表明,中国现有的各类主播至少在100万人以上,其中女性网络主播占比为70.88%,而男性网络主播占比为29.12%。这些主播主要集中在最大的5个直播平台上。在单个直播平台的主播人数至少有数十万人的情况下,平台方想要实时监控各个直播的行为,避免侵权的发生确实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平台方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免除侵权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告诉我们,平台方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因此上述规定中的“明知”可以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现今网络技术非常发达,各种人工智能软件或自动识别内容的软件都具

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及措施研究

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及措施研究 一、网络作品及网络作品版权的概念 在知识产权中,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网络作品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传播而产生的。网络作品是指借助于数字化技术,以二进制信号的形式编写而成,在网络上加以传播的作品。网络作品也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网络作品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硬件要求高。要求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才能够形成。(2)网络作品内容丰富多彩、非常吸引人。相对于普通作品,只有文字和图片效果。网络作品元素中则包含问题、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及其组合,它传递的信息量更大,内容更加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网络作品具有完善的多媒体功能,它传递信息的效果是普通的作品无法匹及的。人们喜欢网络作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丰富多彩的内容。网络作品方便、快捷、实用的特点也高于普通作品。(3)网络作品便于存取。电子信息人们一般用磁盘、光盘、u盘等介质来存贮和移动,相对于传统作品的纸介质来说,携带和复制都更加方便快捷,网络作品的这一优势,同时也造成了网络作品侵权的易发生和大量存在,增加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难度,相当数量的案件都是因为网络作品的易于存取和修改而产生的。

版权,又称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的经济权利又称版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质押权等。版权的精神权利又称版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强烈的个体属性,不得继承和转让。网络作品版权作为版权的属概念,具有同样的意义,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版权,侵权行为有特殊表现,需要我们专门进行保护。 二、网络作品侵权的情形 网络作品的版权是一个权利综合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无论侵犯版权的财产权还是版权人身权,都属于侵犯版权的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经着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上传网络,没有参与创作而将他人的作品上传网络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文章随意删减转发都是对网络作品版权人身权的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通过同意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利益的权利,作者创作作品,作品并不代表经济利益,但是许可使用可以为作者带来利益。着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不经他人许可转载他人作品或者以他人的文本为基础改变为短剧、小品、电视、电影等进行获益的行为都是侵犯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表现上划分,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上传到网络进行传播。2、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上传到网络的作品下载下来在传统媒体

网络服务商的网络版权侵权风险防范与应对-精选文档

网络服务商的网络版权侵权风险防范与应对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ISP's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 YANG Xiao-lan (The Law Faculty, Chengdu Medical College, Chengdu 610083) A stract: The ISP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isk that is legal risk of the ISP which affects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SP. The ISP should esta lish the legal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in the risk management in order to identify and reasona ly assess and effectively solve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educe the possi le risk of cost, protect healthy, harmonious and sustaina l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enterprise in network communication, and gain the iggest profit. 法律风险是本世纪最大的风险,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风险相比具有可控性和可防范性。企业可通过法律风险的识别、合理的评估和有效的处理,以最大可能来降低风险成本,保障企业安全运行,最终获得最大的收益。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既是企业的迫切需要,也具有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

浅析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制度 伴随网络游戏迅速融入我们的生活,在娱乐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诸多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而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了其中之一。但由于我国网络游戏发展时间不长,相应的专门性规范文件还未形成,以导致了诸多理论与实践的不足。 网络游戏软件是法定著作权保护客体,但为了提高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有必要将其与一般计算机软件相区分。将网络游戏视为多种著作权客体的集合以多种方式进行全面保护是可行与必要的。 一、网络游戏概述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网络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① 网络游戏的范畴,不仅包括游戏本身,还应当包括游戏著作权人发布的游戏补丁及相关数据资料。当然,游戏的相关附属产品(如独立于游戏而存在的海报、玩偶等多种周边)除外。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可理解即为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作品,是人们创造与精神意义的体现,具有各种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这些形式的不同,我国

《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了九种,其中第(八)项即是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本身,作为依赖计算机所运行的程序的一种,当然的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所以其也应纳入作品的范畴中而成为《著作权法》的规定。 当然,网络游戏在本身运行软件之外,还有蕴含着游戏情节、场景设定、角色形象、配乐配音等多元素,因此,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不可以也不应当等同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来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作为项多元素的集合,对其著作权的认定便需要进行分项(可分为软件本身、游戏情节、场景设定和角色形象和配乐配音四大项)的论述。 就其最关键部分的软件而言,其著作权如上述可通过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分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显然,软件本身是由程序和文档两部分构成,而这两部分所涉及之内容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根据上述两法的精神,计算机软件若想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其开发工作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完成,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于有形物体上所表现出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据此,开发者在开发软件过程中所运用的基本原理、数据算法等和计算机程序或文档无关的内容是无所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游戏情节,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网络游戏的游戏情节不同于单机游戏和一般文学作品,由于其高度的自由性,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1、独立开发:

企业会遇到哪些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企业会遇到哪些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引起各行各业公司的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逐渐成为一个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常遇到的问题,并且在司法事件中经常出现。那么,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呢?本文简单进行总结,并对相应的风险提出了一些防范建议。 (一)、企业侵犯专利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常见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拿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举例,如市场上一些流行的产品其包装或造型比较新颖、美观,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那么最早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极有可能对该产品的造型、包装等申请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种情况下一旦其他企业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了与该产品造型、包装相同或近似的产品的,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企业侵犯专利权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型企业等,这两类企业在进行产品研发和生产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涉及到专利权的使用。如果事先没有经过相关的专利检索,企业所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容易出现他人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造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风险。专利权的侵权人除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权利人主张的民事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专利权的法律风险的防范,要求企业的研发技术人员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的发展现状和动向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同时,在企业内部应当建立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前对相应的技术进行专利检索、查新,并及时对本公司新研发成功的技术以及产品外包装、造型等申请专利权。 如果发生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事件时,需要及时评估是否构成侵权,也就是初步判断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旦构成侵权可能性较大时,需要及时停止实施相关涉嫌侵权的行为,并积极准备、搜集相关材料做好应诉准备。如判断不构成侵权,也应当积极准备和搜集有利于本方的相关材料并积极应诉或主动提出确认不侵权的诉讼。 (二)、企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标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与企业的商誉等结合最为紧密的无形资产之一。常见的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一些公司的商标法律意识不强,他们为了更好地使自己产品或服务取得好的销售效果而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能够经过三种方法进行维权,首先是权利人能够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侵权人承当停止生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次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查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如何防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风险呢?首先,企业应当提高品牌意识,重视打造属于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务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 问题一: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知”标准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避风港条款”中“应知”与“明知”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 一是应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直接侵权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认知,而不能采取技术认知,否则会背离技术中立原则,从而妨碍技术创新。 二是服务商需建立审核机制的有效性并确定合理的审查范围。只要服务商建立有效的、符合“合理管理人”要求的审核机制,则应视其尽到了审核义务。 三是不宜对“应知”标准做宽泛解释。在引入“红旗原则”解释之时,应对“红旗原则”本身做进一步的限定,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服务商的主观过错。 问题二:新兴网站存储空间技术的替代责任 首先,服务商的主观认知标准存在模糊之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判断标准应适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相关原则和标准。 其次,替代责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尚未明晰。在理论上,替代责任与共同侵权制度的具体关系存在疑问;从现实层面,广告收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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