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

民航总医院局发(1994)第30号

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各航空公司:

根据民航总局《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和通用航

空经营成本情况,总局决定将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航空在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90%;林业航空在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50%.

二,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的特点,参照机型和作业条件,新制订了农林业航空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三,调整后的工业航空(含空中游览、空中照相、广告宣传、海陆上石油开发服务)收费标准为参考价格,其价格浮动权下放给各通用航空企业,由企业与用户具体商定其收费标准.

四,鉴于部分用户购买飞机交给通用航空企业执管,其收费标准由飞机产权方和企业协商确定.

五,为鼓励农林业航空飞行,民航总局继续对直属企业实行飞行小时费补贴的办法.

此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民航总局发布的有关通用航空收费标准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请遵照行.

附: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抄送:总局领导,局企业管理政策法规司,各管理局,中央有关部委

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一、通用航空作业项目收取月租金、飞行小时费或面积收费、往返调机小时费(按各机型专包机收费标准80%收取)。

二、除农业飞行、飞播造林、林业灭虫、施肥、航空探矿,以及按面积计费的航空摄影不收月租金外,其它作业项目

均收取月租金。

三、鉴于18CM×18CM相幅航摄仪已淘汰,此次只制定了23CM×23CM相幅航摄面积收费标准彩色航空摄影的

收费按黑白航空摄影收费标准的确良115%收取。航空摄影材料费(胶卷、相纸、药品等)另行收取。

四、当要求航空摄影航向重叠为80%、90%时,另行收增加航摄仪曝光次数的费用,即每增加曝光一次,增收费

用10元。

五、在沙漠地区执行通且航空任务,按各机型,作业项目收费标准的130%收取。

六、对构架航线、铁道、公路、河道选项线等不能按面积计费的特殊航空摄影,可按航空摄影飞行小时收费标准

收取。

农林业航空收费办法,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业项目,采用按小时或按面积收费。

七、飞播造林和用于林业的撒施颗粒肥料、撒毒饵按所在地区林业飞行喷洒常量作业标准执行;飞播水稻、牧草

和用于农业的撒施料、撒毒饵按所在地区农业飞行喷洒常量作业标准执行。

八、凡出租给外方的飞机、直升机、或为外方提拱飞行服务,其收费标准(含租金)和办法由各通用航空企业视

作业项目的国际市场价格制定,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九、运—11运—5B空中农夫M—18等型飞机的收费标准,可参照运—5型飞机的同类作业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航空摄影面积收费按类区划分:

一类区:东北松辽平原、华北平原,华东平原,准葛尔盆地,内蒙古草原。

二类区:新疆塔里木盆地,河南豫西,甘肃(不含祁连山)东部黄土高原,山西,陕西秦岭以北,东北三江平原,苏北,皖北,山东泰山,广东。

三类区:江西、浙江大部、广西南部、湖北、湖南大部、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新疆阿尔泰山脉和天山中(东)部、四川盆地、青海东部、海南岛。

四类区:去南昆明地区、福建、甘肃祁连山、新疆天山西部和阿尔金山陕西秦岭以南、甘肃白龙江、湖南湘西北等。

五类区:西藏、贵州、云南(不含昆明地区)、四川(不含四咱盆地)。

(表1)通用航空各机型月租金标准

单位:万元/架

(表2)通用航空收费标准

单位:元/小时

(表三)航空摄影面积收费标准

材料:1:8000,常规飞行,0.85平方公里/片

1:3000,0.12

1:4000,0.22

(表4)农林业航空面积收费标准表

单位:无/亩

(表5)农林业航空时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小时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机场图: ①航图种类:机场图 ②机场坐标:N24°59′32″ E102°44′33″ ③机场标高:ARP(Airport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高度1894.9米6217英尺 ④机场各席位频率:通波128.45 放行121.7 塔台118.1,塔台备用118.85130.0 地面121.85,地面备用121.65 ⑤机场名称:昆明巫家坝 ⑥RWY:跑道TWY:滑行道 PCN代表道面强度,后面的数字为数字,数字越大强度越强 第一个字母有R或F,R是刚性道面(水泥),F是柔性道面,沥青 第二个字母是道面下面土的强度,A是最高,D是最低 第三个字母是可以允许的轮胎压力,W最高(1.5mpa~),Z最低~0.5Mpa) 第四个字母是评定标准,T是技术评定和U是经验评定 ⑦进近灯光种类:PALS CAT I类灯 PLAS( Pre. App.Lt.Sys.):精密仪表进近灯光 CAT:Category ⑧VAR(Variation ):磁偏角 N为正北方向,VAR是磁偏角,此处的磁偏角往西偏一度,就是说MAG(Mag heading 磁航向)=360,则TRU(True Heading真航向)=001

⑨CWY(clearway):净空道 SWY(stop way):停止道 后面是规格净空道60m*200m 停止道60m*45m ASPH(Asphalt)为沥青 ELEV(Elevation)是入口标高 ⑩HS(hot spot ):热点,比较容易拥堵的地方 ?ARP(Areodrome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 ?跑道规格:3400m*45m CONC(Concrete):混凝土 后者Strip是升降带长宽 ?跑道磁航向:033° ?跑道编号:03 最下面有个表格我忘记标号了,我只解释下第一个 34发来说,HIRL与RCLL都工作,VIS就是500米,只有RCLL不工作,VIS就是600米,都不工作,就是800米 HIRL:High Intensity Runway light 高强度跑道灯 RCLL:Runway Center Line Light 跑道中线灯 VIS:Visibility 能见度 PALS:Precision approach lighting system 精密进近灯光 REDL:Runway edge light 跑道边线灯 REIL:Runway end identifier light 跑到末端识别灯 SFL:Sequenced Flashing Light 顺序闪光进近灯 TDZ:Touchdown Zone Light 接地地带灯 HIALS:High Intensity Approach Light System 高强度进近灯

078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 编制部门: 批 准 人: 机组资源管理训练(征求意见稿) 1、目的 本咨询通告旨在为设计、实施、强化、评估机组资源管理(Crew Resource Management,以下简称CRM)训练提供指导、并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机组资源管理训练进行批准时使用。 2、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制订。 3、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121部要求应为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提供CRM 训练的合格证持有人,按照91部K章要求应为机组成员提供CRM训练的航空器代管人,以及为他人提供CRM训练的142部合格证持有人。上述合格证或运行规范持有人之外的其他运营人或人员,以及按照135部要求培训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及其他客舱工作人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有关人为因素训练时也可以参考本咨询通告。

4、背景 航空事故调查表明,在多人制机组运行过程中,大部分事故与事故征候都涉及CRM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沟通不畅、不妥当的团队决策、不胜任的领导、情景意识下降或丧失、工作负荷和驾驶舱资源管理不当等。究其根本原因,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首先,传统飞行训练的重点在于培养驾驶员的技术能力(主要体现为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偏重于个体的表现,同时认为个体表现的熟练和技术水平代表机组整体的熟练和技术水平;对于心理状态控制、团队集体决策、共同工作效率的提高等CRM能力的培养明显不足或缺失。其次,随着航空技术越来越先进,航空器控制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飞行过程的控制方式,由传统的以“操纵”为主转变为“监视-决策-控制”为主,更加强调在复杂系统工作环境中,人类角色的优化,从而对机组的CRM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航空业界现在已经形成共识,机组的技术能力与CRM能力对安全、高效飞行是同等重要的。CRM无法解决飞行技术知识欠缺和操纵技能低劣所造成的问题。同样,如果机组成员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与配合,飞行安全和效率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在重视飞行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培养的同时,也应该强调CRM训练。 针对CRM训练效果进行的持续评估显示出训练的重要性。经过初始的CRM训练之后,受训人员对协作与机组资源管理的态度出现明显改善。如果训练计划中还包含了定期的CRM强化训练与实践,那么在航线模拟飞行训练与实际飞行过程中,机组的表现会明显改进,团队协作更加有效,特别是在遇到不正常情况的时候,会做出更有效的反应。相反,如果不开展或不定期地开展训练来强化CRM能力,通过初始的CRM训练获得的态度和行为改变很容易消失,并回复到原来的模式。 随着CRM在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方面的有效性日益突出。我国民航局发布的多部规章和咨询通告都涉及CRM训练的要求和内容,航空运输企业和民航许多相关培训机构也在广泛开展CRM方面的培训,

2.适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 号:CTSO-C100c 日 期: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 )适用于为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 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 3. 要求 在本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 标记进行标识的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应满足SAE AS5276/1运输类飞机

的儿童约束系统性能标准(2000年11月)中的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记录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飞机环境和所有飞行阶段为儿童提供适当约束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应按本CTSO附录1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解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3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2 已经 2012年 4月 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年 8月 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 5月 16日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A 章总则 第 6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 67.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 67.5条机构与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 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 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 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 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 67.9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 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 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 (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 章体检鉴定 第 67.11条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历届领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历届领导 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 国务院直属局,并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的业务工作、党政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等均直归空军负责管理。有关民航工作的重大问题,由空军报请军委解决;或由空军报请军委转报中共中央或国务院解决。民航系统党的组织,实行以民航总局党委领导为主与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原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交通厅所属民航局(处),均划归民航总局统一领导。6月,空军批准民航总局内设政治部、办公室、科技办公室、一局至六局。六十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66. 5一1969. 11) “文化大革命”中,保留民航总局。1969年11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并转发了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民航体制和制度的请示报告》,决定把民航划归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成为空军的组成部分,各项制度按军队执行,对外名称不变。民航总局机构设指挥部、政治部、后勤部,3大部下设26个部、局、处室。局长邝任农(1962. 4-1969. 11) 政治委员刘锦平(1962. 6--1969. 11) 局长刘存信(1976. 10-1977. 12) 沈图(1977. 12-1985. 3) 政治委员 李世安(1976.10-1977.12)余立金(1976. 10-1977. 12) 王静敏

(1977. 12-1980-4) 1993年国务院再次机构改革,根据同年4月发布的《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简称“民航总局,’)”。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急局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构规格的通知》,民航总局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根据1994年6月国务院批准的民航总局的“三定”方案,此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原则和加强民航工作的指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民航管理体制,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发展。在对原有机构进行调整后,民航总局机关设办公厅、航空安全办公室、体改法规司、计划司、财务司、人事劳动司、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运输管理司、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司、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公安局13个职能司局和政治部、机关党委、民航总局纪委。民航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0人。此外,设有行政单列机构离退休干部局和派驻机构监察局、审计局。1996年3月,体改法规司更名为体改法规企管司1998 年国务院又一次机构改革,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继续设置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 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9 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

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57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安全和有秩序地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实施的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以下简称Ⅱ类运行)。 第三条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均应依据本规定制订Ⅱ类运行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适用于起飞或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或/和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四)超障高(OCH):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测算高的基准,按照适当的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 (五)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以跑道入口的标高平面为基准规定的高,航空器下降至这个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六)能见度(VIS):白天能看到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或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七)跑道视程(RVR):航空器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八)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类别 Ⅰ类(CATI)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77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基本要求 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

第二节基础训练 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 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仪表等级、II类仪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 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的训练 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第五章训练大纲 第六章训练计划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和总结表报制度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 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 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基本内容

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基本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91-FS-2019-31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9年XX月XX日 编制部门:FS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及分类 (1) 3.定义 (3)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7)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7) 9.飞行前准备 (7) 10.限制区域 (8) 11.视距内运行(VLOS) (8) 12.超视距运行(BVLOS) (8)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9) 14.管理方式 (10) 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 (11)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 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7) 18. 修订说明 (17) 19. 废止和生效 (18)

1.目的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61部和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可在视距内或超视距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或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该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 Ⅰ(a) 0<W≤0.25 Ⅰ(b) 0.25<W≤1.5 Ⅱ 1.5<W≤4 1.5<W≤7 Ⅲ4<W≤15 7<W≤25 Ⅳ15<W≤116 25<W≤150 Ⅴ植保类无人机 Ⅵ无人飞艇 Ⅶ有特殊风险的Ⅱ类无人机 注1:实际运行中,Ⅰ(a)、Ⅰ(b)、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a)、Ⅰ(b)、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 Ⅰ(a)和Ⅰ(b)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36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0号)作如下修改: 一、《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修改为: “第三条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2.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6.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第五十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经营范围。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并报民航局备案后,可以共用二三字代码,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履行法定手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不得共用服务标志。” 3.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 “第六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联合、兼并、收购、变更投资人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运单、经营范围,或者未经备案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三字代码,或者共用二三字代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履行法定手续使用其他企业的服务标志的,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 AC-141-01R1 编制单位:FS 批准人:蒋怀宇 CCAR-121部运营人选送飞行学生 在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CCAR-121部运营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外送单位)选送飞行学生前往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学校)进行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和高性能飞机训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对境外学校的要求 2.1 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学校,初次申请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2)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资格至少连续二年以上且现行有效;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如果申请高性能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美国学校,应当使用FAR-141部课程,欧洲和加拿大学校,应当使用ATPL(A)整体课程; (3) 近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一年内无飞行事故; (4) 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 (5) 具有我国外送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该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培训的意向书(请使用//https://www.360docs.net/doc/79110365.html,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意向书样式); (6) 具有至少20名全职飞行教员; (7) 具有至少20架训练飞机,且至少50%飞机为学校自有。如果有租用飞机,租期应当至少二年以上。 2.2 境外学校除应满足CCAR-141部、CCAR-121部和CCAR-6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拟接收的学生英语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测试筛选,确保学生具备进入训练的语言能力。 (2) 在认可证书容量限制范围内招收中国学生,注册的中国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给定的容量限制。 (3) 按照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定期向外送单位报告学生训练情况。在训练过程中,如果学校变更训练大纲,需经所在国民航局批准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批准。 (4) 在每月第二个星期一至当月月底登录“境外驾驶员学校中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79110365.html,/school/enter.asp”,上报注册上月中国学生数量及飞机总飞行时间,该数据信息只能在当月内修改。 (5) 训练时间的计算应按照AC-61-03的有关要求进行。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闵行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指定的。2003年3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69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最新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腥增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等共九章五十九条。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文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时效性: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民航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接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依照授权或者委托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规定 第四条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民用航空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站执照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与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第六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民航局根据民用航空机场、航线和航空通信、导航、雷达网络建设的需要确定。

法律英语-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法律英语: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法律英语: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2号 decree of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no. 19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7)已经2008年5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1日起施行。 regulations of business licensing for route of foreign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ccar-287), which were passed at the executive meeting of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on may 19, 2008,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july 11, 2008. 局长李家祥 director li jiaxiang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11-jun-08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regulations of business licensing for route of foreign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第一章总则

chapter Ⅰ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article 1the regulations are enacted to standardize management of routes between []s at home and abroad developed by foreign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civil av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article 2the routes between []s at home and abroad applied by foreign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airline";) should comply with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 agreement between both governments or prescription of related agreement, and should be firstly confirmed by diplomatic means by homeland government except for special prescriptions defined in air transport agreement between both parties or related agreements.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article 3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holds responsible for management of business licensing for route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正式指定后依据本规定向民航局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 foreign airlines should apply to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or business licenses of route between the []s i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after home government officially confirms the route by diplomatic means.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运营的外航航线航班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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