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花税代扣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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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花税代

扣专用章问题的批复

【标 签】印花税代扣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一﹝1998﹞494 号

【发文日期】1998-11-04

【实施时间】1998-11-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事项的请示函》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由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变更“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内容。经研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中的“中国专利局”字样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字样。自1999年月1月1日起,一律使用套印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专利证书。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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